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陳鳳嬌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樹城、劉素日、劉素娥、劉忠明、劉騏騰、劉
志宏、劉俊傑、劉麗香、劉宇庭、游政修、游于松、游依珊、劉
國樑等間就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1、2係
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併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等,均係屬財產訴訟,該
訴訟標的雖有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
係為分割、分配被繼承人劉振業之遺產),不超出終局標的
範圍,則此部分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即應以原告
因分割被繼承人劉振業遺產所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是依原
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334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被繼承人劉
振業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及應補正未拋棄繼
承之繼承人為被告(據原告所提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劉振業之三子劉啓森除被告劉國樑外,另有劉秀玲、劉
秀玫、劉順興三名子女)。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
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
遺產為分割之證明: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
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本件原告起訴未以全部遺產
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
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產為分割
之證明(據原告所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
載,被繼承人尚遺有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南投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縣○○○段000○0號土地之出產
物,而原告起訴並未列入本件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如未補正,本院即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價額 備註 1 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面積287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799,185元(計算式:2877.85×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100) 重劃前為南投縣○○鎮○○段00地號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45,260元(計算式:622.6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802.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7,201,860元(計算式:10802.79×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1/3)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444,660元(計算式:722.3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05.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411,960元(計算式:2205.98×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0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73.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355,061元(計算式:2873.27×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3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26,740元(計算式:394.90×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6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26,242元(計算式:144.41×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1/3,四捨五入至整數)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899,411元(計算式:404.1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1,902元(計算式:9.32×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700×1/2)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1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404,748元(計算式:1024.36×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300)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12 南投縣○○鎮○○里○○巷00號房屋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之房屋現值為9,000元(計算式:2,200+6,800)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96,334元(計算式:上開價額總計46,046,029元×原告應繼分1/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3-家補-164-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