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李湘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335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3
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164,728 利息 164,728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23日 2.26 581.38 違約金 164,728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23日 0.226 25.5 總 計 16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