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宏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0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宏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刪除
「劉家瑋訴由」之記載、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13年度中司
偵移調字第3122號調解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獲取所需,
貪圖一己之私,利用被害人劉家瑋將安全帽放置於機車上之
機會,徒手竊取上開安全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惟考量被告本案所竊取財物價值尚非甚鉅,其已與被害
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此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113
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12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兼衡其有犯
侵占、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查,本案安全帽雖
屬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新臺幣
1,300元與被害人,此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113年度中司
偵移調字第312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是以被告已無保有犯
罪所得,依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0304號
被 告 梁宏宇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2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宏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1日下午5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人行道處
,徒手竊取劉家瑋所有之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顏色:黑色,價值新臺幣【下同】8
00元,下稱本案安全帽)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劉家瑋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劉家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宏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遭竊之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畫面1份及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
所竊之物未據扣案,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業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並賠付告訴人1,300元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報告書及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
而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簡-311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