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告 周宗毅
被告 彭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另參酌實價登錄資
料,與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房地同路段、同建築型態、面積
較小、屋齡較高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尚有580萬元,是系爭房地
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
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732-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