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74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關 係 人 蔡月理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月理地政士〔地政士開業證號:(80)南市地登字第000010
號(換發)〕為被繼承人陳敏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9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敏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敏杰積欠聲請人醫療費用
,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9月1日死亡,前經鈞院以111年度
司繼字第333號民事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詎料游淑惠律師不幸於日前逝世,未確保聲請人
權益,爰聲請重新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13129號
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333號卷宗核
閱無誤。因原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既已死亡,無法續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
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本院為此參酌台南市地政士公會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
理人職務名單及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律師名單徵詢結果,蔡月理地政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蔡月理地政士之陳報狀
等附卷可稽。經審酌蔡月理地政士具相關專業法律知識及能
力,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益性質之
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積極
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3-司繼-517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