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續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宋桂媚
上列抗告人與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理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
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TNEV-113-南續簡-1-20241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