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遺產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25,057元。經查,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
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420,366元(2,238,966元+181,400=2,420,366
),另追加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14 元【(48
0,048+420,074+180,705 )×1/2=540,414,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合計為2,960,780元(2,420,366+540,414=2,960,78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057元,原
告尚應補繳5,34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揭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PTDV-113-家繼訴-44-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