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9萬8,4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7萬2,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PTDV-113-重訴-67-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