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梓謙
被 告 池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262、3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王梓謙、池宣二人得知告訴人蔡沛耘
與謝宜彤於民國112年1月5日因出遊事宜發生爭執後,竟分
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通訊軟體LI
NE群組「破湯圓道歉」內,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名稱分別傳
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
格,並損害其名譽。㈡被告池宣於112年1月5日在社群媒體In
stagram上,以帳號名稱「xuan_chiiii0810」在限時動態中
留言略以「做人不要這麼失敗,媽的真的忍妳很久…好好道
個歉很難是不是…『我幹妳娘』,真的是社會底層欸」、「妳
真的是很沒有羞恥心欸,妳這個人沒救了」等語,辱罵告訴
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損害其名譽。因認被告二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調解筆錄、撤回附帶民
事訴訟聲明狀、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LINE帳號】 時間 內容 一 王梓謙 【梓謙】 112年1月5日19時30分許起 「妳他媽的當這邊的人都智障是不是」、「真的很可憐」、「當『種豬』就好」、「就每天躺在那邊給人家幹」、「直接去妓院應徵就好」、「妳的雞掰那麼臭,應該直接錄取了」、「你媽死了」、「幹他,我真的很想睡,快點好不好」、「有沒有一種可能,她的家族基因天生就沒有腦子」、「我只想跟妳說一個字,『幹你娘』」、「『種豬』是嗎?」、「繁殖場的母豬」等語。 二 池宣 【池宣】 112年1月6日03時11分許起 「真的很可悲」、「妳真的要毀妳自己大學生涯真的沒差,反正妳這種人我看很多了,社會底層,只會『牆頭草』,然後『沒誠信』,妳就繼續看妳自己多可憐..」等語。
TPDM-114-易-307-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