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1-30 筆)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博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維持假釋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 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5821號函、法務部彰化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上開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6-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4-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照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照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13年4月19日因上開案件送 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95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家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0-20250319-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月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郭月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月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6月5日判處有期 徒刑8年8月,於107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9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後,由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於107年6月18日確定;復因2次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於 107年8月22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7年1月17日先入監執行殘 刑7月14日,復接續執行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年, 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7年4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106日,縮刑期滿日為117年1月14日;其後, 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40300334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是聲 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2025-03-19

SLDM-114-聲保-27-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17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5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0-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元捷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元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元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 經陳奉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 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 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13-2025031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維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維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分別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月、2月、2月、2月、5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上 開各罪,依序第1至第4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就第5至第7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第8、第9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執 行刑接續執行,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4-聲保-126-20250319-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97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2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2025-03-18

CTDM-114-聲保-56-20250318-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誠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誠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誠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8年及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630號核准假釋 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年度簡字第5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2025-03-18

CTDM-114-聲保-59-20250318-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鑫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鑫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鑫峰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4年 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 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該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 院於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花簡字第120號判決(該判 決於112年6月20日確定),此有該等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OO OOOO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2025-03-18

HLDM-114-聲保-17-202503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