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博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維持假釋在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
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
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
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
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
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75821號函、法務部彰化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上開聲請意旨,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YDM-114-聲保-116-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