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19號
原 告 張英欽
魏士峯
蕭雅云
余修慧
林晏妮
陳麗津
張麗華
招啓文
何財相
李之馨
簡信輝
被 告 陳康勝(TAN KANG SHENG)
范秀銀
趙順慶
孫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
第一審裁判費,或選擇共同補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
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
,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6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
交易秩序,期貨交易法第1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12條第5項
第5款規定禁止違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行為,所保護之法益
,為社會經濟活動之管理與秩序,乃國家對於期貨服務事業
之監督及管理,違反該規定所侵害者,為國家對於經營期貨
服務事業應經許可制度之公法益,所妨害者為商業行政之管
理,而非直接侵害個人之私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3
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
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
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附帶民事訴訟由刑
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起訴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
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
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范秀銀、趙順慶、孫居成等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請求連帶金額
等。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范秀銀
、趙順慶、孫居成各成立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
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應屬被告涉犯本件刑案犯罪之間接被害人,
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金額,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未合,惟本
院刑事庭既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及實
體利益,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三、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請求連帶金額等,且依起訴主張原因事實,原告與被告間均為各別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起訴,其間並無牽連關係,且係可分,應屬單純合併,各原告對被告之起訴是否合法,仍應分別判斷。再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本件應予原告選擇其等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抑或合併加計總額。是本件原告所為之連帶請求,各自獨立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各徵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選擇合併計算,則應共同繳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請求連帶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張英欽 3,050,000元 31,195元 2 魏士峯 231,770元 2,540元 3 蕭雅云 2,605,000元 26,839元 4 余修慧 408,980元 4,410元 5 林晏妮 222,736元 2,430元 6 陳麗津 1,597,166元 16,840元 7 張麗華 2,000,000元 20,800元 8 招啓文 1,050,000元 11,395元 9 何財相 600,000元 6,500元 10 李之馨 2,100,000元 21,790元 11 簡信輝 660,000元 7,160元 12 如原告選擇共同計算繳納 14,525,652元 139,864元
PTDV-113-金-119-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