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
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然未繳
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
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TYDV-113-家親聲-542-2025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