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賴郁駿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507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9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賴郁駿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4年1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PSM-114-台上-1268-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