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4791號、第440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朝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署名5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張朝貴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6頁、第93頁)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公訴人、被告同意
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合
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同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
告偽造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分別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犯罪事實欄一、㈡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密接時、地,所為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罪動機,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類手段持續、反覆進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
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
益,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
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即碩達豐公司代表人楊
蕓溱、告訴人洪姵楹於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附
卷可稽(訴字卷第107頁、審訴卷第53頁),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再參酌被告素
行,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偽造之不詳署押共5枚(
偵34791卷第23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雖均未扣
案,然並無證據證明現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
知沒收。
㈡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已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其賠償金額與犯罪所得相當,雖被告尚未履
行賠償,然告訴人得以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
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王巧玲、陳品妤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出貨日期(民國) 被害商家名稱 貨品名稱數量 出貨商品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0月18日 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240罐、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0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海鯛80g 240個、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蝦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0罐 7萬6,800元 2 111年10月28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72罐 8,640元 3 111年11月15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96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120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120罐 1萬5,360元 4 111年11月16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罐 960元 5 111年11月17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罐 3,840元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791號
112年度偵字第44038號
被 告 張朝貴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朝貴於民國111年8月8日至111年12月20日,為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2樓之3之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碩達豐
公司)所聘任之業務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111年11月1日、11月24日,向
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收取新臺幣(下同)
6,720元、7萬9,200元貨款後,竟未將收取之貨款繳回碩達
豐公司,並將之侵占入己。
㈡明知並無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製作如附表所示出貨日期及出貨予如附表所示商
家之出貨憑證,致碩達豐公司陷於錯誤,由張朝貴向碩達豐
公司領取總價值2萬3,040元之貓罐頭商品,隨即予以變賣牟
利,張朝貴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不詳收貨人簽名,據以向碩
達豐公司行使,用以表示業已出貨予附表所示商家,嗣碩達
豐公司負責人楊蕓溱發現上情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㈢緣張朝貴於111年9月6日,曾向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洪
姵楹經營之寵物美容店內,推銷其公司寵物飼料,並留有名
片及報價單。嗣張朝貴於111年12月20日離職後,於112年6
月29日接獲洪姵楹來電訂購寵物飼料,明知其已離職且無權
限處理碩達豐公司之訂單,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洪姵
楹佯稱可先轉帳4,760元至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會
將其購買之寵物飼料於112年7月19日16時許送予洪姵楹云云
,致洪姵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7月15日21時35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匯款4,760元至上開中國信
託銀行帳戶內。嗣後張朝貴不斷以各種理由拖延出貨時間,
亦不退款,洪姵楹始發覺遭詐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姵楹訴由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楊蕓溱訴由新北市
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朝貴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分別於111年11月1日、11月24日有向公司客戶收取6,720元、7萬9,200元貸款後,未將收取之貸款繳回,並將之侵占入己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偽造如附表編號1之出貨憑證,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收貨人簽名,貨物卻未出貨之事實。 ⑶被告坦承偽造如附表編號2之 出貨憑證,且將出貨憑證之貓罐頭等商品賣掉,獲利8,640元已還債務之事實。 ⑷被告坦承詐欺告訴人洪姵楹,使其陷於錯誤,於上揭時、地匯款4,760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洪姵楹、楊蕓溱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之出貨憑證5張 證明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出貨憑證,並在出貨憑證上偽造收貨人簽名之事實。 4 印表日期111年11月25日之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馬吉家族寵物館) 證明碩達豐公司實際損失為2萬3,040元之事實。 5 碩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2份 證明被告向貓肥家貓咪旅館、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分別收取6,720元、7萬9,200元貨款後,未將收取之貨款繳回,並將之侵占入己之事實。 6 卷附之告訴人楊蕓溱與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店家對話紀錄1份 證明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店家確認未訂如附表編號1交易及未於出貨憑證簽名之事實。 7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洪姵楹有於上揭時、地匯款4,76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8 卷附之告訴人洪姵楹與被告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洪姵楹佯稱可先轉帳4,760元至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會將其購買之寵物飼料於112年7月19日16時許送予洪姵楹云云,事實被告卻未出貨,亦未退款之事實。 9 卷附之被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證明被告於111年8月8日至111年12月20日任職碩達豐公司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㈠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
罪嫌;就犯罪事實㈡,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同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犯罪事實㈢,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犯罪事實㈡行使
偽造私文書部分,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犯罪事實㈡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犯
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216
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之規定論以一刑法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另被
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㈠、犯罪事實㈡、犯罪事實㈢所犯各罪間
,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未經扣案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羽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出貨日期 被害商家名稱 貨品名稱數量 出貨商品金額 1 111年10月18日 艾利寵物精品生活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240罐、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0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海鯛80g 240個、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蝦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0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0罐 7萬6,800元 2 111年10月28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24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72罐 8,640元 3 111年11月15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鮪魚雞貽貝170g 96罐、冰島貓罐鮪魚雞南瓜80g 120罐、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120罐 1萬5,360元 4 111年11月16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海洋鮮鮪魚80g 24罐 960元 5 111年11月17日 馬吉家族寵物館 冰島貓罐放養嫩雞肉80g 48罐、冰島貓罐嫩雞海鮭雙拼80g 24罐、冰島貓罐鮪魚雞白蟹80g 24罐 3,840元
TPDM-113-訴-1059-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