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秀香
訴訟代理人 楊天嘉
楊宏鐸
許瑋哲
被 告 黃信夫
訴訟代理人 黃雲開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76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
6.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30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CCEV-114-潮補-22-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