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黃馨儀
被 告 黃竹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黃竹強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黃馨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CTDM-113-附民-518-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