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謙
相 對 人 林秉翰
胡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面額新臺幣「14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TPDV-114-司聲-139-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