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蔡永裕
被 告 洪賢章
洪新川
洪漢忠
楊宗翊
楊宗璟
楊宗諺
鄭丞淯
許瑞麟
洪林秀蕊
趙麗美
林秀玉
陳政珠
楊陳秋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路竹區三埤段270、312地
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0350/199392、22477/199392,下
合稱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土地(民國113
年12月23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