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8號
異 議 人 王紅慧(原名:王錦月)
相 對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1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64621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作成11
2年度司執字第6462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3年1月
16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8日對原裁定聲明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及其配偶均已屆60歲,復身患疾病且
無穩定收入,未來可能有開刀、住院等龐大醫療需求,而如
附表編號2、3、4、7所示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分別係
以異議人及其配偶即第三人蘇勝睿、其子即第三人蘇沛清為
被保險人,系爭保單或有醫療附約及重大疾病險,係為維持
異議人及其配偶、子女醫療及生命保障所必需,系爭保單縱
經解約,相對人所獲清償利益甚微,然將使異議人及親屬頓
失醫療保障,影響甚鉅,並請求再與相對人進行調解,異議
人願分期償還,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
,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
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
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
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
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
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
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
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參以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立法理由: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
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
合理兼顧其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
符合比例原則,可知上揭規定非僅為保障債務人之權益而設
。又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故賦與債權人強制執行請
求權,惟要求債權人須提出具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請求國家執
行,俾實現憲法第15條財產權所保障之私法上債權,債權人
既依上揭要求提出執行聲請,已證明其具備聲請強制執行之
特別要件事實,倘債務人抗辯有實施強制執行之障礙事由,
應由債務人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負舉證之責。強制執行
法第52條、第122條所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者,乃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
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
,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再者,強制執
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應係依聲請執行時之狀態判斷是否為
生活所必需,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有全民健康保險,
即足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至商業保險應係債務人經濟能力
綽有餘裕而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險行為,債務人不得以未
來之保障為由,而主張為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所必
需。從而,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或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債務人就該有利於己
之事實為證明。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3170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異議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兆豐產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產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新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依保險契約已得請
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621號清償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
2年5月11日以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64621號執行命令,禁止
異議人收取對中國人壽、兆豐產險、國泰產險、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新光產險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嗣經上
開保險公司分別於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保單。異議人後就前
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2
年6月9日裁定駁回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為之強制執行
聲請,經相對人提出異議,本院以112年7月4日112年度執事
聲字第198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就如附表編號2、3、4、
7、15、16、17、18所示保單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
並駁回相對人其餘異議之聲明。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於112年8月8日、同年月9日函知國泰人壽、新光人壽撤銷
就附表編號1、5、6、8、9、10、11、12、13、14保單之扣
押,異議人後於112年8月23日就附表編號2、3、4、7、15、
16、17、18保單之執行具狀聲明異議,經原裁定予以駁回,
異議人不服,爰就系爭保單部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
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先予
敘明。
㈡異議人雖主張其與配偶已屆60歲,身患疾病且無穩定收入,
未來恐有開刀、住院等醫療需求,系爭保單係維持異議人及
其配偶醫療及生命保障所需等語,但查,異議人此部分主張
,應非屬就系爭保單係「目前」維持異議人或共同生活親屬
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需而有所主張,核與強制執行法第52條
、第122條要件不符,倘據以認定系爭保單非屬得為強制執
行之標的,無異使異議人得藉由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由,任
意主張不受強制執行之權利,進而拒絕清償其債務,此將有
損相對人依法受償權利,並有破壞我國民事司法體系健全性
之疑慮。又異議人另主張系爭保單乃其子蘇沛清醫療所必需
等語,但查,異議人並未提出蘇沛清有何需立即接受手術或
治療,致有申請保險理賠金迫切需求事實存在之相關事證,
復未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究有何維持異議人及共同生活親屬
生活所必需之情事存在乙節,具體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系
爭保單有何依法不得執行情形。
㈢矧以,我國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展尚稱完備,已可提供
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商業保險應係異議人經濟能
力綽有餘裕而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險行為,不得執將來保
險條件之不利益為由,即謂系爭保單現為異議人及其配偶生
活、醫療所必需。且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系爭保單
取回解約金前,本無從使用,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亦難認係屬
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況異議人名下除
系爭保單外,尚有如附表編號1、5、6、8、9、10、11、12
、13、14所示保單,並未使異議人保障全失,是原裁定認定
仍得就系爭保單予以解約換價乙節,應堪符合首揭最高法院
民事大法庭裁定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至異議人另請求再與相
對人進行調解,其願分期償還等語,核與係否為維持異議人
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要件無涉,自無從據以為
有利於異議人之認定。
㈣基前,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憑理由及所提出之事證,尚不足證
明系爭保單目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所定不宜
為強制執行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
明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保單
編號 保險人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新光人壽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0000000000 蘇沛清 0元 2 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AIMH493740 蘇勝睿 8萬6,407元 3 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AIMH514160 王紅慧 9萬4,865元 4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OH237130 蘇沛清 4萬3,378元 5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OH388880 蘇原成 3萬8,238元 6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OH389670 蘇心驊 1萬989元 7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OH655850 蘇勝睿 1萬7,473元 8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AMMHK58250 蘇沛清 0元 9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AMMHL79110 蘇原成 0元 10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AMMHL79350 王紅慧 0元 11 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AMMHL80000 蘇心驊 0元 12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0000000000 王紅慧 0元 13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AHKHG59710 蘇勝睿 0元 14 國泰人壽 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0000000000 蘇心驊 29萬3,325元 15 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0000000000 蘇沛清 18萬7,502元 16 中國人壽 登峰終身保險(平準型) Z0000000000 王紅慧 7萬6,850元 17 登峰終身保險(平準型) Z0000000000 王紅慧 10萬2,466元 18 登峰終身保險(平準型) Z0000000000 王紅慧 7萬6,850元
TPDV-113-執事聲-78-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