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文雅(即王怡茹之繼承人)
林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0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業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文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怡茹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林信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489元,及被告陳文雅自民
國112年7月21日起;被告林信任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列被
告王怡茹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其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為陳文雅等情,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
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桃簡卷第20至24頁)
,並據本院職權查調王怡茹之個人戶籍、親等關聯資料核閱
無訛(見個資卷);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利明献,後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佳文,茲原告
具狀聲明就其與被告陳文雅均承受訴訟(見桃簡卷第18至19
頁),依上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信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
請(見桃簡卷第42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林信任於109年12月18日某不詳時點,以不詳方式取得訴外人
陳金兆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後,未經陳金兆之同意
,由王怡茹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電
子通訊設備,於附表一所示IP位置連結網際網路至伊所架設
之網站後,分別在附表一所示申請書上偽填陳金兆之個人資
料,另留存王怡茹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伊
驗證申請人使用,致伊據以核發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
㈡嗣王怡茹、林信任取得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後,共同於
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二、三所示信用卡,冒用陳
金兆之名義為附表二、三所示之消費,並分別在該等消費之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金兆之簽名後,持之向附表二、三所
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使附表二、三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誤認
係陳金兆本人消費,而提供附表二、三所示消費利益予王怡
茹、林信任,並致伊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墊
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消費款項。
㈢林信任復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五所示卡號
之信用卡為附表四、五所示之消費,致附表四、五所示特約
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而提供附表
四、五所示消費利益予林信任,並致伊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
費,陷於錯誤而墊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消費款項
㈣王怡茹、林信任以上情詐得共新臺幣(下同)146,489元之財
產上利益,伊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之答辯:
㈠陳文雅以:王怡茹係伊女兒,但王怡茹已離家出走10幾年,
且王怡茹亦已往生,原告現向伊請求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林信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
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2項亦有明定。經查,王怡茹及林
信任因上開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787、38390號等案件提起公
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處王怡茹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林信任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等節,業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又林信任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本院綜
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至陳
文雅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其既為王怡茹之繼承人,依民法
第1148條第1、2項規定,自應於繼承王怡茹遺產限度內對原
告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告既因王怡茹及林信任上開侵權行
為而受有146,489元之損害,其聲明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復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陳文雅部分見審附民
卷第31頁,林信任部分見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一:
編號 申請信用卡時間 申請文件 IP位置 信用卡卡號 1 110年1月4日8時48分許 卡片名稱中信商旅鈦金卡(ME70603)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線上核准序號000000000000000A) 101.136.177.223 2 109年12月18日23時25分 卡片名稱LINE Pay信用卡(JCB晶緻卡,附加一卡通功能,LINE PAY無所不在卡)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申請編號:0000000000號) 218.161.89.26
附表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12月30日11時47分許 傑昇通信-土城立德店 41,000元 2 110年1月1日17時許 燦坤3C土城金城店 37,900元 3 110年1月2日11時5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700元 4 110年1月2日13時24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200元 5 110年1月2日13時26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60元 6 110年1月2日13時52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300元
附表三: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12月30日凌晨2時50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120元 2 109年12月30日凌晨3時46分許 統一超商-新中華 665元 3 109年12月30日凌晨3時53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195元 4 109年12月30日凌晨4時13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250元 5 109年12月30日凌晨5時51分許 中信銀ATM統一鳳鳴 5,000元 6 109年12月30日凌晨5時51分許 預借現金手續費 325元 7 109年12月30日7時58分許 連加*台灣中油-力行站 928元 8 109年12月30日12時6分許 捷安達國際保險經紀人股 358元 9 109年12月31日21時32分許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10 110年1月2日6時9分許 台灣大車隊10047 385元 11 110年1月2日13時5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福爵 3,000元 12 110年1月2日19時41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85元 13 110年1月2日20時9分許 統一超商-聖央 275元 14 110年1月2日20時2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105元 15 110年1月3日凌晨1時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100元 16 110年1月3日凌晨1時9分許 奇美國際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760元 17 110年1月3日6時43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295元 18 110年1月3日15時8分許 統一超商-耀康 178元 19 110年1月3日15時14分許 統一超商-龍翔 225元 20 110年1月3日17時36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560元 21 110年1月3日18時12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290元 22 110年1月3日18時18分許 統一超商-航興 120元 23 110年1月3日20時2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520元
附表四: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3月18日12時13分許 全聯-內壢 107元 2 110年3月18日12時23分許 統一超商-長業 1,475元 3 110年3月18日13時17分許 OK超商-中壢長華店 3,000元 4 110年3月18日13時25分許 OK超商-中壢文化店 3,200元 5 110年3月18日13時35分許 佳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993元 6 110年3月18日20時34分 統一超商-自強一 500元 7 110年3月18日20時45分許 台灣大車隊85026- 190元 8 110年3月18日20時5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自立 6,000元 9 110年3月18日21時9分許 統一超商-仕新 6,000元 10 110年3月18日21時1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三和 3,000元
附表五: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3月21日15時55分 OK超商-中壢王子店 2,825元 2 110年3月21日16時7分 中油-中壢站 1,199元 3 110年3月21日16時43分 全家便利商店-龜山陸光 3,000元 4 110年3月21日17時31分 全家便利商店-龜山陸光 151元 5 110年3月21日17時37分 統一超商-陸光 535元 6 110年3月21日20時32分 頂好Wellcome- 98元 7 110年3月21日21時15分 小北百貨-龜山店 1,711元 8 110年3月21日22時33分 統一超商-龍德 2,545元 9 110年3月22日22時1分 愛金卡加值-統一超商 500元 10 110年3月22日凌晨0時22分 中油-桃園三民路站 1,036元 11 110年3月22日凌晨0時27分 萊爾富-桃市三民店 3,000元 12 110年3月22日凌晨2時6分 小北百貨-復興店 666元 13 110年3月22日凌晨2時36分 約克Deluxe Mo 3,080元 14 110年3月22日15時1分 約客頂級汽車旅館 300元 15 110年3月22日15時53分許 響叮噹五金百貨-環中 955元 16 110年3月22日16時34分 統一超商-亮亞 124元 17 110年3月22日18時55分 中油-中壢站 300元
TYEV-113-桃簡-1664-20241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