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鴦
相 對 人 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女關係,兩造曾於本院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88號給付扶養費家事事件審理中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於聲請人生存期間
內,於每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元予聲請人,然
相對人自113年10月起即未依該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故
聲請本件履行勸告,希望相對人按時給付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
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
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
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
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
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
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
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
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家
非調字第88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
誤,堪信為真。又本院傳喚相對人到庭說明未給付聲請人扶
養費之理由,相對人未到庭且其通知遭退回,本院審酌上情
,認兩造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足認本件應有前開司法院所
訂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第6款債
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