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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36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仲文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緝字第22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71號、111年度偵字第3742 號、第37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仲文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 實 一、王仲文(綽號「鐵牛」)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與羅際暐(綽號「黑牛 」,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宣告確定))預期 各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萬元之報酬,分別基於幫助 加重詐欺之犯意,王仲文於民國110年2月21日出面以每月新 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租金,向不知情之鄭莉鈞簽約承租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號之房屋,交由林宗旻、李宗儒 占有管領,供作林宗旻、李宗儒、林建良、許玄明、彭宥鈞 、陳鎰、邱韋嘉等7人(均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497號判決在案)成立「聚旺角」詐欺集團電信機房(下 稱本案電信機房)之使用。林宗旻等7人遂自110年3月8日至3 月14日間,先後進駐上址房屋,李儒宗係搭乘羅際暐所駕駛 之車輛進駐上址房屋。林宗旻、李宗儒、林建良、許玄明、 彭宥鈞、陳鎰、邱韋嘉等7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 散布之詐欺犯意聯絡,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3月25日止 ,在本案電信機房,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進行電話及網路通訊 詐騙,詐騙方式為在上址設置電信話務機房,將機房人員分 為一線、二線、三線,一線電信機房設在新竹縣竹北市某不 詳處所(一線人員假冒大陸地區各地方公安局人員),本案電 信機房分為二線人員(假冒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下稱北 京市公安局】警官或隊長)、三線人員(假冒檢察官),林宗 旻、李宗儒負責統籌管理機房事務,林宗旻等7人分別擔任 或兼任二線或三線人員,先以廣播方式隨機發送訊息予大陸 地區各地方不特定之民眾,待大陸地區民眾回撥或接聽電話 ,再由一線人員以電話或網路通訊軟體電話佯稱:多位受害 之人指控你名下金融機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你必須報案處 理云云,再轉至二線人員,以電話或QQ通訊軟體佯稱:必須 製作透過QQ通訊軟體電話製作筆錄及下載公安局之安全軟體 (實為QUICK SUPPORT遠端瀏覽程式等),並將偽造之北京市 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之公文書傳送予受詐騙之對象 ,以及其必須至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假網站)登錄名下銀行 帳戶帳號及密碼,進行監管作業云云,視情況所需,轉至三 線人員,再重複、強化前開詐術話語云云,致附表一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指示將其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及密 碼等資料登錄於前揭網站,再由二線或三線人員將該帳戶帳 號及密碼傳送予詐欺集團轉帳成員(車行、水商),供以操作 網路銀行轉帳服務,將該帳戶內款項匯入所掌控其它大陸地 區金融機構之金融帳戶,詐騙金額合計人民幣63萬1,200元 ,二線、三線人員就各自詐騙金額部分,預計可分得9%、9% 。其間,王仲文、羅際暐擔任本案通信機房外務人員,王仲 文於110年3月11日、13日、17日、18日及19日(共5日),駕 駛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MW、車身白色)進出本案電 信機房;羅際暐於110年3月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 、20日及23日(共7日),駕駛車號000-0000車號自用小客車( 廠牌TOYOTA、車身紅色)或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 SUBARU、車身鐵灰色)進出本案電信機房,從事採買食物、 生活用品及運送物資至機房、收取機房內垃圾或開車載送需 外出之機房人員等便利詐騙之工作,各以此方式幫助林宗旻 等7人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嗣經司法警察組成專案小組於110 年3月25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至本案通信機房執 行搜索,當場查獲林宗旻等7 人,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 區機動工作站、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條之5亦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其立法意旨在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 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 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 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 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 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 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 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 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 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供述證據,檢 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8至121 頁),上訴人即被告王仲文(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對於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60頁),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俱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 查、原審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8371號卷第44至46頁、第 57至58頁、原審卷第50頁),核與同案被告被告羅際暐、林 宗旻、李儒宗、邱韋嘉、彭宥鈞、許玄明、陳鎰、林建良於 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第4188號卷四第3至5頁、第10至 13頁、偵字第4188號卷一第90至91頁、第144至149頁、第20 0至203頁、偵字第4188號卷二第55至58頁、第215至217頁、 第107至112頁、第166至167頁)、證人鄭莉鈞於警詢時證述 伊為上址透天厝房屋之屋主,於110年2月21日簽約將該房屋 出租予被告之事實大致相符(見偵字第6338號卷第4頁), 並有本案通信機房現場1樓至5樓手繪平面圖、教戰守則(附 表三編號2-4)、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何 承澤110年3月25日職務報告、扣案附表二編號4-1-3之IPAD 平板電腦相簿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數位證 據檢視報告、本案通信機房前110年3月11日、13日、17日、 18日及19日蒐證翻拍照片(被告駕駛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進出本案電信機房);110年3月12日、13日、15日、18日、1 9日、20日及23日蒐證翻拍照片(同案被告羅際暐於110年3月 12日、13日、15日、18日、19日、20日及23日,駕駛車號00 0-0000車號自用小客車或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出本 案電信機房)、本案機房之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見偵字 第4188號卷一第1至3頁、第54至55頁、第64至66頁、偵字第 6338號卷第11至12頁、第36至43頁、偵字第4188號卷四第25 至28頁、偵字第8371號卷第47至49頁),是認被告之自白, 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   4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修正後之 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 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 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 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 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並侵害數人之財 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處斷。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該當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之幫助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等語,惟該款條文規定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係指行為人冒用我國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而言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 詐欺機房之正犯,均係冒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方之政府機 關、公務員名義犯之,非屬我中華民國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被告所為自不該當前揭加重要件,公訴意旨所認容有誤會 ,爰予以更正。  ㈤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其在共犯結構 中居於次要之地位,主觀惡性、客觀違法情節亦均較正犯為 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累犯  ⒈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紀錄表,係由司法、偵查 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 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證據,而屬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 該派生證據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固應 提出原始證據或為適當之調查,以確保內容之同一、真實; 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或對之無爭執,而法院 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並未就本院前案紀錄表或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有 所爭執,且無需額外調取執行資料確認之事實,原審及本院 皆已提示本院前案紀錄表令當事人表示意見而依法調查,應 認檢察官已然就該當累犯之前提事實加以舉證。  ⒉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前案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  ⒊公訴人於起訴書已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並提出前 述事證釋明被告之前案累犯情形,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歷經前案之偵審程序及刑之執行之矯治後, 仍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不足,且斟 酌被告於前案經假釋後,竟於假釋期間另犯他罪而遭撤銷假 釋,甚於前案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澈底改過自新,足見 前次刑罰並未對之產生預期之嚇阻或教化效果,因認有加重 其刑之必要,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是均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原審認檢察官所提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僅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 依憑原始資料輸入所生之派生證據,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 完畢之原始資料。於無法與其他證據核對以排除被告前科紀 錄記載錯誤之可能性下,即難遽憑該前科紀錄表調查被告是 否構成累犯,因而未認定被告構成累犯,惟查:起訴書已於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於犯本案前,如何因毒品案件, 經法院論處罪刑及執行完畢等具體事實,且論述被告於前案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之旨,檢察官並已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 表、公訴蒞庭簡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8371號卷第8至11 頁、第13至14頁),顯已就被告所為應構成累犯之事實提出 證明方法,經核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所載各項前案之犯罪類型 、執行情形均相符一致,而原審審理時亦已於判決前訊問被 告對其前科紀錄表有無意見,被告亦答:無。現在已經沒有 再施用毒品了(見原審卷第62頁),是原審未就被告是否構 成累犯加以裁量,即有未當。  ⒉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檢察官已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並 被告空言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經法院踐行調查程序,自 得作為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原審並未審酌上情 ,逕以「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僅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 資料輸入所生之派生證據,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 始資料。於無法與其他證據核對以排除被告前科紀錄記載錯 誤之可能性下,揆諸前開大法庭裁定見解,即難遽憑該前科 紀錄表調查被告是否構成累犯」等語,容有違誤等語,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尚未結算即被破獲),擔任詐騙機房 外務人員,而幫助本案詐欺機房得以順利從事詐欺犯行,造 成多名被害人無辜受害,詐欺總額非微,所為實無足取,本 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在共犯中係居於較次要之地位,並 未實際對各該被害人施用詐術,犯罪參與情節與其他正犯相 比顯然較輕,並於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素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其他詐欺機房正犯所處之刑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 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刑法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 款、第3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被害人(身分證號詳卷) 詐騙金額 (人民幣) 被害人銀行帳號 實際通話詐騙之人(列為業績之人) 1 110年3月14日 楊俊麗 38,200元 不詳 二線:許玄明、李儒宗 三線:林宗旻 2 110年3月15日 丁云云 32,000元 不詳 二線:彭宥鈞、李儒宗 三線:林宗旻 3 110年3月16日 劉彩紅 74,3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陳鎰 三線:李儒宗、林宗旻 4 110年3月16日 徐海霞 15,0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 三線:許玄明、林宗旻 5 110年3月17日 許瓊方 105,0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李儒宗 三線:林宗旻 6 110年3月17日 林志霞 12,4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邱韋嘉 三線:許玄明 7 110年3月18日 賀利 32,5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許玄明 三線:李儒宗、林建良 8 110年3月18日 何楊 24,3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林建良 三線:許玄明、林宗旻 9 110年3月18日 白依格 39,1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李儒宗 三線:林宗旻 10 110年3月19日 陳宇 10,000元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 三線:陳鎰 11 110年3月19日 陽文 4,6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李儒宗 三線:許玄明 12 110年3月19日 陳啟佳 10,0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 三線:彭宥鈞 13 110年3月19日 羅丹 13,0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二線:邱韋嘉 三線:李儒宗 14 110年3月20日 薛瑞 44,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陳鎰、許玄明 三線:李儒宗、林宗旻 15 110年3月20日 雷彩紅 8,200元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 三線:李儒宗 16 110年3月21日 吳曉 5,9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彭宥鈞 三線:彭宥鈞 17 110年3月21日 鄒素怡 15,0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邱韋嘉、彭宥鈞 三線:林宗旻 18 110年3月21日 趙小驕 6,8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陳鎰 三線:許玄明 19 110年3月22日 劉天豔 5,000元 中國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 三線:彭宥鈞 20 110年3月22日 涂秀霜 14,0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彭宥鈞 三線:李儒宗、林宗旻 21 110年3月23日 李美霞 9,900元 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 三線:彭宥鈞 22 110年3月23日 張彩容 10,000元 農業銀行 1070(帳號最後4碼) 二線:許玄明、彭宥鈞 三線:許玄明、林宗旻 23 110年3月23日 李香 9,800元 光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 二線:陳鎰 三線:李儒宗 24 110年3月23日 王玉梅 31,500元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許玄明、彭宥鈞 三線:林宗旻 25 110年3月23日 胡冬梅 10,0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邱韋嘉 三線:李儒宗 26 110年3月24日 鄭尚連 18,0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6530 二線:李儒宗 三線:林宗旻 27 110年3月24日 薛旭棋 18,100元 郵政儲蓄 00000000*******5423 二線:邱韋嘉、彭宥鈞 三線:林宗旻 28 110年3月24日 蔡汶丹 14,000元 農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二線:陳鎰、許玄明 三線:許玄明、林宗旻 29 110年3月25日 瞿春琳 0元(未遂) 二線:許玄明 合計 631,200元 附表二:前案扣押物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2-1 話術筆記本 8 本 2-2 報案紀錄單 1 包 2-3 時間紀錄表 1 張 2-4 教戰守則 1 袋 2-5 黑莓卡 18 張 2-6 無線電 9 組 2-7 IPHONE手機 1 支 2-8 OPPOA31手機 1 支 2-9 IPHONE手機 1 支 2-10 IPHONE手機 1 支 2-11 IPHONE手機 1 支 2-12 IPHONE手機 1 支 2-13 IPHONE手機 1 支 2-14 IPHONE手機 1 支 2-15 IPHONE手機 1 支 2-16 IPHONE手機 1 支 2-17 IPHONE手機 1 支 2-18 OPPO手機 1 支 2-19 OPPO手機 1 支 2-20 OPPO手機 1 支 2-21 OPPO手機 1 支 2-22 OPPO手機 1 支 2-23 IPAD平板 1 支 2-24 OPPO手機 1 支 2-25 OPPO手機 1 支 2-26 OPPO手機充電線 6 條 2-27 IPHONE充電線 6 條 2-28 監視器設備 1 組 2-29 林宗旻IPHONE手機 1 支 2-30 ACER工作筆電 1 台 2-31 碎紙機及碎紙 1 袋 2-32 IPHONE空機 4 支 3-1-1 瞿春琳基資表 1 袋 3-1-2 OPPO手機 1 支 3-1-3 OPPO手機 1 支 3-1-4 IPAD 1 支 3-2-1 APPLE手機 1 支 4-1-1 IPHONE手機 1 支 丟入馬桶滅證 4-1-2 李儒宗IPHONE手機 1 支 丟入馬桶滅證 4-1-3 IPAD平板 1 支 4-1-4 OPPO手機 1 支 4-1-5 OPPO手機 1 支 4-1-6 OPPO手機 1 支 4-1-7 黑莓卡 3 張 4-1-8 許羅瓊基本資料 1 袋 4-2-1 IPHONE手機(6PLUS) 1 支 4-2-2 OPPOA31手機 1 支 4-2-3 OPPO手機 1 支 4-2-4 IPHONE7手機 1 支 4-2-5 IPHONE手機 1 支 4-2-6 報案記錄單 1 份

2024-12-24

TPHM-113-上訴-4368-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9-易-976-202412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1-易-472-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10-原易-14-20241223-1

原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                    109年度易字第976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                    111年度易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株楠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譚嬋娟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林定業 選任辯護人 陳俊男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玉維 選任辯護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蔡穎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陳姿彣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林昭君 謝涵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張睿淇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吳方娸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7 6、15619、16532、16533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769 號、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109年度偵字第278 59、29574號、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110年度偵字第2121 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110年度偵 字第13701、13702、13703號、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 244、29245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8、 40345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譚嬋娟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暨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均無罪。 林株楠、陳姿彣、林昭君、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被訴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譚嬋娟於民國97年5月7日起任職於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址設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下稱華藝網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緣華藝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於100年2月間 ,以華藝網公司名義參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101年5 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下稱文建會)所舉辦之「慶祝中華民 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第二期徵件」 活動,提出製作「讓世界看見臺灣藝術風華與內蘊-臺灣百 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下稱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企劃案向 文建會申請補助,經文建會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 動補助作業要點」審查後,確認該企劃案入選,並於100年2 月18日函知華藝網公司獲准補助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雙方並於同年3月24日簽署契約書。林株楠獲得文建會之補 助後,其與譚嬋娟均明知該補助案立意係由政府機關協助民 間團體推廣國內藝文活動,獲得補助之人不得假借文建會名 義或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用途,且深知知名藝術家不會輕易允 諾讓與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其,亦未必同意由華藝網公 司專屬代理銷售其等之創作,猶自行撰寫載有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與林株楠代理銷售已完成及未來創作之作品、將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等約款之「同意書 」交給譚嬋娟,譚嬋娟即與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譚嬋娟以邀請如附表 一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與該等 藝術家相約見面,待藝術家們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 時,譚嬋娟即取出載有上開約款之「同意書」,訛稱該「同 意書」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所需簽署之文件,該「同 意書」僅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提供作品圖檔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及上傳至全球華人藝術網(下稱華藝網)之網路部落格 中,並強調簽署該份文件並不會對藝術家造成權益之損失, 致使該等藝術家們輕信其說詞,誤認簽署該「同意書」僅表 示同意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及授權華藝網公司將其等 之作品圖檔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中,並未有權利義務之得喪 變更,率而簽署該「同意書」,使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取得 專屬代理銷售藝術家們所有創作作品之權利,及其等作品之 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告訴及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檢察官、被告譚嬋娟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卷〈下稱本院108原易3 1卷〉九第150頁),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譚嬋娟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3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7頁 ),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參與百 年傳記電子書之告訴人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一 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且有華藝網公司業務人員約 聘契約書、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應徵 人員基本資料(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71至175、181至 183頁)、文建會100年4月7日文參字第1002007783號函(見 107年度他字第3482號卷〈下稱107他3482卷〉一第11頁)、文 化部106年10月2日文藝字第1062036172號函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一第87至92頁)、文建會100年2月18日文參字第10 03003207號函及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補助 作業要點(見107他3482卷一第93至97頁)、文建會慶祝中 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綜合資料 表、百年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見107他3482卷一第105至12 6頁)、文建會100年12月27日文參字第1003029181號函及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4至152頁 )、文化部106年8月18日文藝字第1062031055號函(見107 他3482卷一第167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見107 他3482卷一第297至298頁)、領據及領款單(見107他3482 卷三第31至37、111至116頁)、交通費單據及列表清單、出 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8至110 頁)、文建會100年3月24日文參字第1002006357號函(見10 7他3482卷四第41至42頁)、契約書(見107他3482卷四第14 9至152頁)、華藝網百年傳記電子書專區列印資料(見107 他3482卷六第445至556頁)、百藝遴選名單及附件(見107 他3482卷三第121至124頁,107他3482卷四第237至238、316 、347至350頁),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簽署之「同意書 」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頁詳如 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存卷可佐。  ㈡被告譚嬋娟供稱初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藝術家見面及邀請其 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僅有請其等簽署如附表一「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等語,惟觀諸該「 同意書」內容,開頭即揭示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 售「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作品」,並以於華藝網製作圖檔或 上傳檔案產生之費用作為授權金之旨,其後即承以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使 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得為重製、改作、編輯、公開播送、上 映等各種利用著作之行為等內容,嗣後再約定銷售之分潤, 可徵該「同意書」約定內容係將同意人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及將創作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而與製作百年 傳記電子書之事毫無相干,再觀諸華藝網公司於106年8月20 日提供予文化部上開藝術家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 署之「同意書」,為「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 意書,而非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交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 簽署之「同意書」,此有106年8月20日華藝網字第1060905 號函及附件(見107他3482卷一第170至172頁)存卷可考, 可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方為藝術家 們為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所應簽署之授權文件,由此 可徵被告譚嬋娟於100年間提供給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簽署 之「同意書」,確實並非係供藝術家們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 所簽署之授權文書,被告譚嬋娟猶於初與藝術家們見面並邀 集其等共襄盛舉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時,將此等與該活 動無涉之「同意書」佯以為參與該活動所須簽署之授權文件 ,致使藝術家們誤認此「同意書」僅係同意參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活動,及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等因參與活動提出之圖 檔製作該電子書及放在部落格,方同意簽署該「同意書」, 足見被告譚嬋娟確有施用上開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簽署「同意書」之情無訛。  ㈢復觀以「同意書」最初係約定將同意人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 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其後即提及將創作作品之著作 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並課與同意人應提供作 品原實體物以配合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及租售之 義務與約定銷售分潤,末以約定該「同意書」為專屬授權, 由該「同意書」條款內容可推知該文件約定之本旨係同意人 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未來完成之 創作作品,是該「同意書」最末端之專屬授權應係指專屬授 權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之意,由此可見同意人一旦 簽署該「同意書」,即表彰其同意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及林 株楠代理銷售同意人現在及將來完成之創作作品,並將該等 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被告譚嬋娟 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為華藝網公司之員工,對簽署該「 同意書」之法律效果理應知之甚詳,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藝 術家們佯稱此「同意書」乃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 之授權文件,且強調簽署該「同意書」不會對權益造成任何 影響,致使其等誤認「同意書」之性質及內容而簽署之,益 徵被告譚嬋娟具有詐欺得利之犯意;況被告譚嬋娟亦自承其 曾對「同意書」內容有所質疑,認為係賣身契,對藝術家很 不公平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卷〈下稱108偵3776卷〉 一第263至276頁),可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  ㈣綜上所述,被告譚嬋娟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譚嬋娟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譚嬋娟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1千元以 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即為新臺幣3萬元, 修正後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 規定提高罰金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 為時之刑法第339條。  ㈡核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然藝術家們一經簽屬該等「 同意書」,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即已取得專屬代理 銷售藝術家作品,及其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等利益,毋庸待 進一步請求方得取得該等利益,故被告譚嬋娟之行為已達詐 欺得利既遂程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譚嬋娟所為僅 構成詐欺得利未遂,容有誤會。  ㈣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應 分論併罰。是以,被告譚嬋娟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論 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所載被告譚 嬋娟對告訴人龎均為詐欺得利犯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所 載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蔡懷國為詐欺得利犯行,與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 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16即被告譚嬋娟對告訴人何恆雄、薛 平南為詐欺得利犯行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及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10、21、22所 示部分),為事實上一行為,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㈦爰審酌被告譚嬋娟明知交與如附表一所示藝術家們簽署之「 同意書」實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無涉,仍以上開手法致使 藝術家們陷於錯誤,簽署上開「同意書」,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一再表示歉意,兼衡其犯罪動 機、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犯罪參與程度、其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就量刑 部分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被告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就宣告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緩刑之宣告:  1.被告譚嬋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僅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且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尚有面對自身錯誤而思過之心,對 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本院核諸上情,認本案上開 對被告譚嬋娟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2.惟為使被告譚嬋娟能從本案記取經驗,避免再度觸法,並養 成其尊重社會規範之法治觀念,期於緩刑期間內能知所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譚嬋 娟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且應參加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 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被告 譚嬋娟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㈨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案物,均屬同案被告林株楠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390頁),該等物品既非被告譚嬋 娟所有,自無從於被告譚嬋娟所犯罪項下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譚嬋娟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譚嬋娟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秋燕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 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 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 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 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 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及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定業、陳玉維分別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各以如附表四編號「 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 終身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 書」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 案被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 家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 家之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 告林定業、陳玉維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 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 五「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五「告訴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 創作之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 等文件,將其等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 告林株楠,致使華藝網公司可依「同意書」內容向藝術家主 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而於華藝網公然展示及販售藝術家之 作品原件、主張著作權專屬授權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蔡 穎青就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告訴 人許文融施用詐術,致使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1「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 偵查中從未證稱係由被告譚嬋娟與其接洽簽署「同意書」等 事宜(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復觀 諸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之日期為「100年7月12日」(見 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5頁同意書所載),參照交通費 列表清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頁)及100年7月12日之華 藝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交通費報告表(見107 他3482卷三第102頁)記載所示,可徵華藝網公司確實於該 日派員出差到苗栗泰安拜訪告訴人許文融,惟該日報交通費 之人為同案被告謝涵璇,並非被告譚嬋娟,卷內復無證據證 明被告譚嬋娟有事前聯繫告訴人許文融,或於該日與同案被 告謝涵璇一同拜訪告訴人許文融並說服其簽署「同意書」之 情,自未能以告訴人許文融簽署「同意書」乙節即逕予推認 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為詐欺得利犯行。  ㈡另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證稱: 同案被告林株楠於100年6月15日來找伊,他很匆忙地說文建 會有個百大藝術家的活動,但是正式公文伊沒有印象有收到 ,當天他說想和伊合作代理販賣藝術品,但伊不認識他,所 以伊拒絕了,伊當天並未簽立任何文件;被告譚嬋娟並未主 動與伊接洽百年傳記電子書的事情,伊在華藝網的雜誌「藝 雜誌」上看到伊作品的行情表及價目表,發現那是10幾年前 的舊價位,伊打電話去華藝網公司跟被告譚嬋娟反應要求更 改,被告譚嬋娟要求伊寫授權書,證明伊有授權,伊不記得 是自己簽完寄給她的,還是她寄給伊簽的,但與百年傳記電 子書無關,伊懷疑係同案被告林株楠利用改價目這件事情做 了手腳,騙伊簽了專屬著作權及代理的同意書,伊沒有簽過 「同意書」,伊於偵查中是第一次看到「同意書」,伊懷疑 「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伊簽名不會那麼潦草,伊過 去跟其他人簽約都有影印留底,這麼重要的東西怎麼會沒有 留底,伊根本就沒看過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 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是證人江 明賢明確證稱於100年6月15日與其見面,並邀請其參與百年 傳記電子書活動之人為同案被告林株楠,且其於該日並未簽 署任何文件,而其嗣後雖有與被告譚嬋娟聯繫,惟僅係溝通 更改「藝雜誌」行情表及價目表之資訊,並未談及百年傳記 電子書活動,是被告譚嬋娟究竟有無於100年6月15日與告訴 人江明賢見面,並以邀請其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 其簽署如附表二編號2「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 意書」,自非無疑。  ㈢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嬋娟以如附表二編號7「受害情形」欄 所示之手法對告訴人張明祺施用詐術,而證人即告訴人張明 祺亦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譚嬋娟、林咨伶於105年間至伊住 處拜訪伊,談及可以幫伊在網路上宣傳之事項云云(見109 年度蒞字第12527號卷〈下稱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惟證人張明祺證稱被告譚嬋娟拜訪其之時間為105年間 ,而其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所載日期亦均為 105年6月16日,此有「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見109 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在卷可參,而證人即於101年2 月至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黃秋燕於警詢中證稱其不認識被 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55至64頁),且證人即 於104、105年間在華藝網公司任職之被告陳玉維、林定業、 林昭君等人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譚嬋娟等語(見108偵377 6卷一第5至18、153至160、183至195頁),可認被告譚嬋娟 供稱其於98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於101年1、2月間即已 離職等語(見108偵3776卷一第263至276、289至295頁), 尚非子虛,故被告譚嬋娟是否確有於105年間拜訪告訴人張 明祺並對其施以詐術,要非無疑,自難僅以告訴人張明祺上 開指述逕認被告譚嬋娟有為此部分犯行。  ㈣公訴意旨雖認如附表二編號6、9、11、13所示之告訴人陳國 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係經被告譚嬋娟以對應編號之 「受害情形」欄所載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 記電子書為由所騙,因而簽署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之文件,然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證稱:被 告譚嬋娟致電給伊,後來於99年來找伊說要做新銳藝術家電 子書,可能是要做電子書,才不小心簽了同意書等語(見10 9蒞12527卷四第46至48頁)、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證稱:被 告譚嬋娟跟伊接洽,伊有說要做電子書及將作品放上網,還 沒告訴她售價,伊忘記是哪天簽同意書,對方有收費等語( 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0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蘇繼光證 稱:應該是被告譚嬋娟到伊住處拿「同意書」給伊簽的,伊 好像要讓她將電子書放網站,華藝網公司有給伊一份報價單 ,伊有付錢請她將作品上傳到網站上等語(見109蒞12527號 卷七第86至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之助理張美珠證稱 :被告譚嬋娟來國父紀念館找告訴人林森輝簽「同意書」, 對方說要做百大藝術家電子書,需授權圖檔製作電子書,可 能是在99年8月4日簽署的等語(見109蒞12527號卷七第145 至148頁反面),觀諸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告訴人陳國洺 、姚淑芬、蘇繼光於偵查中並未提及與其等接洽之業務係以 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邀集 其等簽署同意書,且卷內未見有其等簽名之「臺灣百年藝術 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再參酌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舉 辦期間為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此有文建會文 化活動補助案成果書(見107他3482卷一第135至152頁)存 卷可佐,而告訴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簽署「同意書」 之時間均係在99年間,此有上開「同意書」(見109蒞12527 卷七第24、113、162頁)存卷可考,又告訴人陳國洺簽署「 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書」之時間分別為99年7月30日 及101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同意書」及「授權資料-同意 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頁)在卷可稽,可見其等 簽署「同意書」之時間均非華藝網公司舉辦百年傳記電子書 活動期間,則告訴人陳國洺、姚淑芬、蘇繼光、林森輝是否 係因被告譚嬋娟以邀約其等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 陷於錯誤方簽署上開「同意書」,自非無疑;此外,上開證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亦未清楚敘及被告譚嬋娟有以何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簽署「同意書」等文件,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至公訴意旨固亦認被告譚嬋娟有以如附表二編號3至5、8、10 、12、14至22「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惟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進益證稱:被告譚嬋 娟說華藝網公司要代理與銷售伊的作品,伊就有簽署「同意 書」,之後伊去華藝網公司找同案被告林株楠再談過後,又 簽署一份「同意書」,說伊全部作品由他們代理,伊說伊簽 署7年的時間,與「同意書」中永久有效之內容不一,但「 同意書」其於內容伊均同意等語(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 至93頁反面),可見被告譚嬋娟確實有據實告知其簽署「同 意書」之目的,而證人李進益亦係在衡量合作雙方之利弊, 且詳閱「同意書」內容之後,方簽署「同意書」,自難認被 告譚嬋娟有以詐術騙取證人李進益簽名之舉;復衡諸如附表 二編號3至5、8、10、12、14至20、22「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被告譚嬋娟係以提供華藝 網之網路平台供其等得以將作品圖檔放上網宣傳、銷售,致 使其等簽立「同意書」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 8、10、12、14至20、22「證據出處」欄所載),然上開藝 術家簽署之「同意書」本為同案被告林株楠為華藝網公司與 他人合作時所設計規劃之契約文件,且該「同意書」僅有一 頁,篇幅非多,字體非小,內容亦非艱澀而不易讀誦,一般 閱覽者當能理解其內所載之內容,是既然被告譚嬋娟已清楚 表明簽署「同意書」之目的係為使上開藝術家得與華藝網公 司合作並使用該公司架設之網站宣傳作品,亦已將該「同意 書」提交給簽署人閱覽,則簽署人本應充分瞭解合作雙方之 權利義務內容,並衡量利弊得失後,自行評估是否簽署之, 未能僅因簽署人於簽署「同意書」時未能充分理解「同意書 」內條款之意義,即逕認被告譚嬋娟有對其等施以詐術。況 上開藝術家並未證述被告譚嬋娟有以話術致使其等錯認簽署 「同意書」之目的係為參與其他無涉商業性質之活動、以物 理力或其他手段阻擋或致使其等未能清楚閱覽「同意書」內 容,抑或施以詐術致使其等未能辨明同意書條款真實涵意之 舉,自難驟認被告譚嬋娟有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  ㈥綜上,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均無足證明被告譚嬋娟有為 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犯行,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燕為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 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101年間簽立之文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黃秋燕堅詞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同 辯以:被告黃秋燕係於101年間方就職於華藝網公司,其未 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活動,亦不知悉該活動舉辦時之 細節,要難認被告黃秋燕與其他同案被告有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黃秋燕僅於華藝網公司任職3個月,其 僅能透過同案被告林株楠瞭解職務內容及「同意書」條款之 意思,而其未有法律專業,要難察覺同案被告林株楠對契約 解釋有疑義之處;而諸多證人即告訴人均證稱對被告黃秋燕 沒有印象,或對於簽約之細節不復記憶,要難僅以該等證人 之證詞為對被告黃秋燕不利之認定;末以證人即告訴人羅振 賢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提供「同意書」副本給其留底,並 讓其修改「同意書」,可認被告黃秋燕確實有主動提供「同 意書」副本給藝術家,尚難逕認其有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得利 犯行。  ㈡被告黃秋燕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 並於101年間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見面,如附表 三所示之藝術家當場簽署「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 交由被告黃秋燕攜回華藝網公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三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在卷,且 有華藝網公司勞務承攬契約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7 頁)、如附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藝術家們於10 1年間簽立之「同意書」或「交付資料簽收單」(卷頁均詳 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在卷可參,且為被告黃秋燕 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 易31卷十第34至36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五第606至607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黃秋燕以如附表三「受害情形」欄所示之 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藝術家施用詐術,致使其等簽署如附 表三「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之「同意書」,然被告黃 秋燕係於101年2月6日至101年5月間任職於華藝網,可見被 告黃秋燕至華藝網公司就職時,上開由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 會補助而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等相關活動已然結束,卷內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秋燕有於藝術家們參與製作百年傳記電子 書活動期間提供助力並與藝術家們接洽,實難認如附表三所 示藝術家們於100年間因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簽署如 附表三各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 被告黃秋燕有關,況依照如附表三編號2、6「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林章湖、賴 武雄於100年間同時簽署「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 ,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手人」欄位之簽名為「譚嬋娟 」,此有「同意書」與「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 卷二第215至216頁,108偵3776卷三第87至88頁)存卷可佐 ,如附表三編號19、20、21所示之薛平南、陳維德、何恆雄 證稱與其等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陳 姿彣等語(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133至136頁),益 見於100年間與告訴人林章湖、賴武雄、薛平南、陳維德、 何恆雄等人接洽簽署「同意書」之人為被告譚嬋娟或陳姿彣 ,而非被告黃秋燕,自難認被告黃秋燕應就此部分同負詐欺 得利之責。  ㈣又被告黃秋燕雖有於101年間拿取「同意書」、「授權資料同 意書」給如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1、13至21所示之藝術家 簽署,然如附表三編號1、4、7、8、9、13、15至21所示之 藝術家均未詳述被告黃秋燕在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落幕後, 究竟係以何話術或手段誤導其等認為被告黃秋燕提供給其等 簽署之「同意書」僅係參與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需簽署之文 件,而未涉其他商業用途(卷頁詳見附表三編號1、4、7、8 、9、13、15至21「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黃秋燕究 竟有無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致使上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簽 署「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要非無疑。  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雖於警詢中證稱: 伊因華藝網公司取得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設計的一個標案 ,才知道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該公司於100年間 主動打電話給伊,恭喜伊當選百大藝術家,另稱文建會有舉 辦前述建國百年的慶祝活動,要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該公 司當時是派一位小姐跟伊約好到伊住處取資料,並簽署「同 意書」;101年5月11日被告黃秋燕先是電話跟伊聯繫,以該 活動仍需要簽署另一份同意書為由,跟伊約在住處,並要伊 在另一份「同意書」上簽名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 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記得是建國百年時文建會有辦 一個活動,他們說要找百位藝術家,華藝網公司標到這個標 案,他們派一位小姐來伊住處,說文建會要幫伊等推銷伊等 的畫作,要伊提供畫冊供他們上網推廣,就拿一些文件給伊 簽,她當時只表示伊同意要將作品放上網推廣所以要簽一些 「同意書」等語(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 頁),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譚嬋娟於100年7月來找伊 係因文建會建國百年辦了一個大型的活動,標案是同案被告 林株楠的公司標到,希望找一些比較代表性的、重要的畫家 來,等於是文建會重視藝術發展,讓今天臺灣藝術的成果能 夠發表,101年簽立文件主要目的就是因為要增加内容,以 前圖檔太少了、不夠,要繼續增加,那個是被告黃秋燕來找 伊的主要意思。他們認為因為之前給的圖檔太少了,希望擴 大效益,藝術家這麼有成就,應該多拿一些東西來跟大家分 享,是這樣的意思,等於是充實它網路上的一個多樣性,也 表達藝術家創作的成就。因為先前是被告譚嬋娟來談的,伊 已經知道華藝網公司在做這些事情,後來換成被告黃秋燕來 跟伊接洽,繼續來充實他們網路上關於伊的電子書的豐富性 ,希望多提供一些資料,所以伊當然也不疑有他等語(見本 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惟再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伊會搞混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的部分,因為在伊等認知 裡,華藝網公司這樣的一個規模,它會繼續跟藝術家要作品 來刊登,豐富它網站的内容,同時也等於是給予藝術家一個 機會,被告黃秋燕有跟伊提到作品經由華藝網售出的分潤為 何,伊有覺得奇怪等語,是證人林章湖雖稱被告黃秋燕係以 參與文建會舉辦之活動為由說服其簽署「同意書」,然其先 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秋燕係表示因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需簽 署另一份「同意書」,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稱係因文建會 欲幫藝術家上網推銷作品而需簽署「同意書」,則其就被告 黃秋燕是否係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 書」,前後證述不一;再者,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被告黃 秋燕有與其談及作品透過華藝網售出時之價金分潤方式,倘 若被告黃秋燕確實欲以文建會名意,並以參與無涉商業行為 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為由騙取其簽署「同意書」,當不至 於揭露該「同意書」中帶有商業性質之分潤比例條款,致證 人林章湖察覺異狀,增添其騙取簽名之難度;況證人林章湖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有將被告譚嬋娟及黃秋燕與其接洽之情 形相互混淆,故尚難僅以證人林章湖上開證詞逕認被告黃秋 燕有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名義騙取其簽署「同意書」; 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黃秋燕應該也是為了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 來找伊,要能夠擴充它的影響力,希望要求畫家提供畫冊或 圖檔,讓華藝網加強對藝術家的宣傳云云(見本院原易字31 卷十第174至197、199至200頁),惟其於偵查中證稱:101 年被告黃秋燕來伊住處,稱文建會的百年傳記電子書快完成 了,華藝網公司願無償幫百大藝術家上傳作品至華藝網推廣 ,其在快離開前有提到日後華藝網若有販售伊的作品,將收 取價金的50%作為報酬,伊聽到後便在「同意書」上註記「 暫不做銷售服務,經雙方商妥後再議」,「同意書」是一式 兩份,伊有留底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 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再稱 :被告黃秋燕的意思是百年傳記電子書已經快要完成了,現 在要加強為藝術家來推廣,所以提供資料給她,伊提供的作 品不是放在百年傳記電子書,被告黃秋燕沒有催促伊,或是 用其他方式讓伊沒辦法好好看「同意書」內容,伊看到50% 的分潤,就沒有同意,故手寫那段文字上去等語(見本院原 易字31卷十第147至197、199至200頁),既然被告黃秋燕有 向證人羅振賢陳明係為華藝網公司推廣藝術家作品之故而造 訪,亦有提及銷售作品之分潤,並提供「同意書」予其閱覽 及供其註記不同意銷售服務之文字,則證人羅振賢理應得由 被告黃秋燕之說詞知悉被告黃秋燕造訪之目的,並非係為上 開該等無涉商業性質之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是被告黃秋燕 是否有刻意誘導證人羅振賢誤認此「同意書」之性質而簽署 之,已容有疑;再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賴武 雄雖於警詢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曾打電話給伊,表示該 公司受文建會委託要編電子書,請伊提供資料協助,伊同意 後,就來了一位年約40幾歲小姐,表示她是從臺中來的,要 請伊簽一些授權文件以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強調這是文建 會舉辦臺灣建國百年活動要使用的,伊就配合簽名,伊只有 跟該公司接觸一次,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往來等語(見107他3 482卷七第51至56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未看過100年7 月14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伊有簽過101 年3月23日之「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有一位譚 小姐打來給伊,跟伊說他們公司要辦百年畫家的電子書,他 們想找伊合作,結果伊發現101年3月23日來找伊的人姓黃, 不是姓譚 ,所以伊不清楚實際來找伊的人是誰,文件第一 頁寫的是文建會百年藝術家的事情,伊想這麼重要的國家活 動,伊一定支持,伊主要看第一頁,至於後面同意書,伊想 說是文建會的文件,哪會有什麼問題等語(見108偵3776卷 三第67至73、79至81頁),然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 年間舉辦,卷內亦有告訴人賴武雄於100年7月14日簽署之「 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且證人賴武雄提及電話中 與其接洽之人姓「譚」,而該100年7月14日「交付資料簽收 單」經手人欄位之簽名係「譚嬋娟」,被告譚嬋娟亦坦承有 與告訴人賴武雄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是證人賴武 雄上開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人,應為被 告譚嬋娟,而非被告黃秋燕,實未能以證人賴武雄上開證詞 驟為不利被告黃秋燕之認定;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證人 陳宏勉雖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華藝網公司有打電話來,說與 文建會合作的案子,要來簽「同意書」,之後就有一位自臺 中來的小姐找伊簽「同意書」,他說你就簽吧,吳炫三、劉 國松都簽了,所以伊才簽的,這幾份文件都是同時簽的,10 0年7月28日「同意書」上的日期是伊寫的,就是那個小姐來 找伊的日期,伊只見過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八第4 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41至43頁),惟被告黃秋燕係 於101年2月方任職於華藝網公司,是證人陳宏勉證詞中提及 於100年7月28日與其接洽之業務員,自非被告黃秋燕,則被 告黃秋燕是否有以證人陳宏勉上述提及之話術對其施詐,實 屬有疑;復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雖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0年上半年時伊曾參與文建會於國父 紀念館舉辦慶祝建國一百年藝術家的展覽,展覽結束後沒多 久,華藝網公司的業務向伊表示文建會要託他們建立「臺灣 百年藝術家」的網站,希望伊能提供簡歷、作品圖檔及個人 照片交給他們來建置網頁,並稱是文建會的案子,伊便同意 ,後來伊整理五張作品圖檔資料燒成光碟,並與該名小姐約 在伊住所會面,她有拿文建會的文件給伊看,伊沒有細看該 公文資料,伊相信百年傳記電子書是文建會辦的案子,後來 伊交付資料光碟給該名小姐時,便簽下「授權資料同意書」 及「交付資料簽收單」,業務員只來找過伊一次,是一位小 姐云云(見107年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 8至73、111至113頁),然據其所述,其簽屬文件之日期應 係於100年間,且扣案之證物中,除證人莊連東簽署之「授 權資料同意書」及「交付資料簽收單」外,亦有其於100年6 月3日簽署之「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頁),則該 名拿文建會之文件給證人莊連東閱覽並稱文建會委託建立「 臺灣百年藝術家」網站之人即有可能為該名於100年6月3日 拿「同意書」給證人莊連東簽署之人,而非被告黃秋燕,要 難僅以證人莊連東之證詞遽以推論被告黃秋燕有對其為公訴 意旨所指之詐欺行為;另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證人程代勒 雖證稱:伊印象中是華藝網公司一個年輕的女性員工來找伊 ,提示文建會舉辦這個活動的相關書面資料,表示文建會要 邀請全國各藝術領域的100位藝術家舉辦聯合展覽並將作品 製作成電子書,在這之前文建會已經有邀請伊提供一幅作品 參與聯合展覽,之後華藝網公司再指派這位小姐來找伊,表 示該公司承接該活動電子書製作之任務,請伊授權該公司將 伊提供給文建會展覽的作品拍攝後製作電子書,伊就簽名, 伊只見過該業務一次等語(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惟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係於100年間進行,證人程代勒於1 00年間亦有簽署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 頁),是證人程代勒前揭證詞提及與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 子書之業務員,應非被告黃秋燕,此外,上開如附表三編號 3、6、10、11、14所示之證人羅振賢、陳宏勉、賴武雄、莊 連東、程代勒復無明確證稱被告黃秋燕究竟係以何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01年間簽署「同意書」,自難僅以上開 證人之證詞驟認被告黃秋燕有對上開證人施用詐術。況倘若 被告黃秋燕欲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對上開藝術家施詐,理 應竭盡所能防免任何讓藝術家得以詳閱「同意書」內容以察 覺異狀之機會,要無可能留下「同意書」副本給藝術家於事 後詳細研究,徒增其詐欺犯行遭識破之風險,惟證人羅振賢 、賴武雄、莊連東等人均證稱被告黃秋燕有主動將其等簽署 之文件副本提供給其等留底,證人林章湖亦證稱被告黃秋燕 嗣後有將同意書副本提供給其,則被告黃秋燕是否確有對上 開藝術家施用詐術之犯意,實屬有疑。  ㈥復依照起訴書附表「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載,如附表三 編號5、12所示之告訴人劉國松及顧重光於101年間簽署之文 件為「交付資料簽收單」,而該「交付資料簽收單」上「經 手人」欄位確為被告黃秋燕(卷頁詳如附表三編號5、12「 證據出處」欄所載),惟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審理中 證稱:100年6月間有一位女士到伊住處,因文建會要邀請一 百個畫家製作電子書,問伊願不願意參加,伊想是國家政策 所以很願意,就對電子書的活動簽名,該時被告黃秋燕還沒 來過伊住處,伊還不認識她。被告黃秋燕是在100年以後來 找伊,是在百年藝術家傳記之後,當時因百位畫家要做電子 書,希望伊提供圖片,故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等語(見 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2、414至416頁),由此可見告訴 人劉國松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又證 人即告訴人顧重光證稱:華藝網公司的一位女性業務員來找 伊說收到文建會的補助要辦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出版及展覽, 伊就簽「同意書」,後來交圖檔給對方,讓該公司可以在網 站上使用,才又簽了「交付資料簽收單」,「同意書」及「 交付資料簽收單」簽立之時間分別為100年8月22日及101年4 月3日等語(見108偵3776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足見其於 101年4月3日亦僅有簽署「交付資料簽收單」給被告黃秋燕 。再觀諸告訴人劉國松與顧重光簽署之「交付資料簽收單」 (見108偵3776卷三第136頁,108偵3776卷六第32頁),其 內僅有記載收到藝術家們提供作品予華藝網公司之時間、方 式及作品名稱等細項資料,並未有如公訴意旨所載將同意人 已完成及未來完成之創作作品授權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代 理銷售,及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林株楠 等文字內容,亦難認被告黃秋燕就此部分有為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犯行。  ㈦末衡以被告黃秋燕提出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及其自行製作之工 作紀錄(見108偵3776卷一第65至69頁)所載內容,勞務承 攬契約書載明:甲方(即華藝網公司)委託乙方(即被告黃 秋燕)拜訪100位獲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的藝術家, 進行業務諮詢服務。並於工作內容與標準欄內記載「⒊乙方 拜訪老師時,應依公司規定流程向老師做說明,並詳實整理 拜訪資料,如塡寫工作進度報告、作品委託銷售明細,檢查 百藝的簡、資、歷及作品、規格、文字內容及記錄百藝老師 們建議的問題給予公司修訂備查。⒋推廣多媒體電子有聲書 的功能及製作,推廣所得收益由公司提撥5%作爲業績獎金。 」,而其工作紀錄則記載「近期目標:推銷電子書 長期目 標:簽約>提供藝術家網路平台> 展覽場地(策展)>進行國 際文化交流(旅行社 、飯店配合)>獲利 說法:⒈以百藝 爲切入點,尊敬推崇藝術家地位(光碟片校對之名,推銷電 子書之實)*價目表 做好大約3、4萬左右,慢慢加總上去。 (外頭封5千、頁3千)⒉全球華人藝術網想做將代表臺灣前1 00位藝術家,做更進一步藝術交流牽起全台藝術氛圍,將有 展覽場地提供平台⒊請藝術家聊對現今藝術圈的看法、對未 來的規劃(踩藝術家需要推廣自身的點,孤芳自賞!?), 培養專案經理人幫藝術家行銷,非畫廊形式僅能1抵多,每 位藝術家都應受到尊重。」,綜觀上開勞務契約書及工作紀 錄所載,可見被告黃秋燕受僱所處理之業務為連繫100位獲 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藝術家,進行業務諮詢服務,而此 所謂之業務諮詢服務,乃係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或由華藝 網公司行銷藝術家之作品,由此可徵被告黃秋燕受僱處理之 業務,實非與藝術家接洽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之事宜,再觀 諸其工作紀錄所載,其雖係以百年傳記電子書及相關活動為 切入點,惟此僅係開啟對話空間之用,後續對話及交流之重 點仍係欲向藝術家推銷付費製作電子書及透過華藝網行銷之 業務,此次欲合作之方式與免費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一事乃 大相逕庭,若未得藝術家真摯之同意,將來難以推進後續合 作事項,更遑論藉此收費、營利,要難認被告黃秋燕有假借 文建會名義或佯以百年傳記電子書活動而騙取藝術家在「同 意書」上簽名之動機及必要。  ㈧綜上,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黃秋燕有 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公訴意旨所指之詐術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自難逕以該罪相繩 。 三、公訴意旨三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四「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文件為主要論據,認被告林定 業、陳玉維有為此部分犯行,然被告林定業與陳玉維均矢口 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被告林定業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 林定業有將「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提供給藝術家閱覽 ,由藝術家們在詳閱後自行決定是否簽署,其並未有隱瞞、 遮蔽內容之情,亦未刻意告知不實訊息,且被告林定業並非 具有法律專業,其對「同意書」等文件內容之理解能力與告 訴人並無二致,倘若藝術家對於「同意書」內容有疑義,被 告林定業也只能詢問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案被告林株楠告知 被告林定業該等「同意書」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上傳網路之作 品圖檔,且強調這些文件業經法律專業人士撰擬及確認,被 告林定業方相信同案被告林株楠之說詞,其亦係遭同案被告 林株楠所欺騙,自難謂被告林定業實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被告陳玉維則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陳玉維未具有法律 及藝術專業,其係基於對藝術之熱愛方至華藝網公司工作, 其不可能做出危害藝術家的事情;其主觀上亦認知「同意書 」及「讓與同意書」內關於專屬授權與著作權讓與之標的, 均限於藝術家們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圖檔, 並非係指藝術家們創作之作品本身,亦即其對上開文件內容 之認知實與藝術家無異,要難認其有詐欺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擔任負責人之錦江堂於104年7月10 日向文化部提送「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 ,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審核後核定補助30萬元 ,復於105年9月26日向文化部提送「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出版計畫申請補助,該部依照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審核後核定補助15萬元。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於104、105年 間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以邀請藝術家們參與製作「臺灣新銳 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與如附表 四各編號所示之藝術家接洽,致使其等為參與上開活動而簽 立如附表四「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 同意授權書」及「讓與同意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四 各編號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四「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同意授權書」及「讓 與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四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 ,及錦江堂104年7月10日1040710號函、文化部104年10月1 日文藝字第10430265441號函、「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 版計畫(見107他3482卷二第221至261頁)、文化部文化活 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封面及內頁 影本、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經費核銷移送單、文化部簽 文、費用結算明細(見107他3482卷三第125至230頁)、參 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91至98頁)、被告林定業與告 訴人陳怡純、陳鈺霖、林淑婷、陳語軒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列 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76至82、139至147、188至190 、224至249頁)、網頁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六第87至8 9頁)、華藝網內「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 07他3482卷九第111至284頁)、文化部105年9月26日文藝字 第10530266451號函、「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出版計 畫、特輯封面及內頁影本、簽文、收據(見107他字3482卷 二第263至301頁,107他字3482卷三第231至276頁)、補助 成果報告書、費用報結明細表(見107他3482卷三第284至29 6頁)、參加名單(見107他3482卷五第169至171頁)、華藝 網內「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電子書頁面(見107他348 2卷九第19至109頁)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所 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1卷九第420至428頁,本院108原易 31卷十第35至4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有對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之藝術家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將畢生創作之著作 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然公訴意旨所指 詐欺得利罪成立之前提,係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以詐術致使 藝術家們誤解「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之內容,使其等 在陷於錯誤之情況下,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是欲 探究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應先審視 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及藝術家們對上開文件內容是否有認知 上之落差,及簽署該等文件之法律效果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 指般讓與畢身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而解釋私人之契約 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 意,故檢視被告林定業、陳玉維是否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 犯行時,應通觀「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 及脈絡,再參酌締約當事人被告林定業、陳玉維、同案被告 林株楠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容之理 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被告林定業、陳玉維 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2、4、5、10、12、17、18、19、21、26、33、 34、39、40、42、43、46、47、49、50、51、52、53、54、 56、58、59、60、61、62、66、69、72、73、74、79、80、 85、87、88、91、93、96、97、103、104、112、113所示藝 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1),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所簽署之「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全球華人藝術網編輯部-特約記者採訪。本人 同意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 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改 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 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 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 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 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 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 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 ,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⑵由此份「同意書」內容觀之,該「同意書」初始即載明簽署 目的是同意接受華藝網公司員工進行採訪,且專屬授權華藝 網公司使用該藝術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 、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素材,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 供之資料及劃定授權之範圍,由此可見,該份「同意書」指 涉之契約標的範圍應係該藝術家於該次採訪程序中所提供刊 登在華藝網之作品圖檔、相片或說明文字。故在此前提下, 該同意書中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 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文 字,亦應係重申及呼應該同意書首段之文字記載,即指將同 意人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資料專屬授權給華藝網公司使用之意。另該同 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 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此段文字之涵意,亦應係在該 「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之基礎上進行文義及論 理上之推求,是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 人專屬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 等圖文資料,則此段文字所指涉「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 或未完成之創作作品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 料,故此段文字應係指同意人同意交付該次約定提供之圖文 資料及讓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給華藝網公司,供該公司 得充分利用之意。  ⒉另如附表四編號6、13、23、29、35、36、38、41、44、45、 67、68、70、71、75、76、77、78、82、83、86、89、92、 94、10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 版本2)及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 、22、24、25、27、28、30、31、32、37、48、95、98、99 、100、101、102、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 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版本3),內容 及評析如下:  ⑴「同意書」版本2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 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其同意之人行 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 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林株楠。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 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 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 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 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同意書自簽 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⑵「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攝影、拍照、掃描、編輯、著作。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 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本同意書 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 性。本人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損害賠償責任無上限 。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⑶此兩份「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 、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 授權利用」,其下並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該次提供之資料並劃 定授權之範圍,足徵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 人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本人同意將著作 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 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此段文字之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 意人簽署該份「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 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之著作權。另該同意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 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此段文字之 涵意,亦應係以該「同意書」簽署目的及契約標的範圍作為 解釋之依據,該「同意書」簽署目的既係在徵得同意人授權 華藝網公司使用其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圖錄等圖文資料 ,則此段文字所指涉之「作品」亦應為相同解釋,即同意人 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 文字等圖文資料,故可認此段文字係指同意人同意將作品圖 錄、檔案資料及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  ⒊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上開藝術家簽署之「同意授權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放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 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株楠支付費用作為有償授權金。本人保證所有作品全部 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 人保證簽字以前並無專屬授權或讓與授權予其他人,若有違 反願負加倍賠償及法律責任。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 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如有售出含本人,本人願意支付售價 的百分之四十為銷售酬金。本授權含個資、肖像之利,可永 久使用。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授權方式不限時間、地域、 方法,為各種之利用。本授權屬永久性條款無地域之限制意 即在本人同意後授權人消失後其效力續存。若因本同意書肇 致林株楠之損失,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 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因此所受 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 罰款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 人已完成及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授權 使用方式包括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全部及將來法令修正後新增 之使用方式。本人除同意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並同 意不對被授權人及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授權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此份「同意授權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業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 術家們簽署此份「同意授權書」,而證人即簽屬此份「同意 授權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 之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 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 株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 術家們確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 「同意授權書」,且該「同意授權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 藝術家授權,與上開其他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 術家們簽署「同意書」之目的相同,是探求此份「同意授權 書」之當事人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104年間)華藝網公 司業務員邀請其他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 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同意書」版本1、2、3所示之 「同意書」(下稱前述「同意書」)相互對照,以明契約授 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同意授權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同意書」 般於初始即劃定本次授權標的之範圍,並以勾選之方式再次 特定授權細項,然比對此份「同意授權書」及前述「同意書 」內所載文字,於初始均載有同意將作品放上華藝網之圖檔 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華藝網公司或同案被告林 株楠支付作為授權對價等相關文字,其後則均記載同意將著 作權專屬授權、同意將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作品著作權交付 同案被告林株楠或由其全權處理、授權之標的若經售出則願 支付售價之百分之四十作為酬金等文字,可認「同意授權書 」與前述「同意書」約定事項及文字用語相差無幾,綜合「 同意授權書」之目的、用途及內容、用語,可推知「同意授 權書」與前述「同意書」使用目的應屬相同,故契約約定之 授權範圍應為相同解釋,故認此「同意授權書」授權標的應 係同意人於該次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 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而「同意授權書」中段之「 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專屬授權予林株楠。含本人已完成及 未來所有創作之作品交由林株楠全權處理。」此段文字所指 之「作品」及著作權專屬授權之標的,亦應在契約標的範圍 內為相同解釋,故此段文字即指同意人所提供已完成或將來 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圖文資料交由 同案被告林株楠處理,並將該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同 案被告林株楠。  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及評析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1、3、7、8、9、11、14、15、16、20、22、24 、25、27、28、31、32、48、95、98、99、100、101、102 、105、106、108、109、110、111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 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1),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⑵如附表四編號2、4、5、6、10、12、13、17、18、19、21、2 3、26、29、33、34、35、36、38、39、40、41、42、43、4 4、45、46、47、49、50、51、52、53、54、56、58、59、6 0、61、62、66、67、68、69、70、71、72、73、74、75、7 6、77、78、79、80、82、83、85、86、87、88、89、91、9 2、93、94、96、97、103、104、107、112、113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2),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行負 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本人同意將所有作 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 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 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 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 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 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⑶如附表四編號30、37所示之藝術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 下稱「讓與同意書」版本3),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費用由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權 讓與對價。   讓與標的如下: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片,共計張,所有圖/文資料作品。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無上限以附件表 示即可。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⑷上開三份「讓與同意書」初始即約定於將作品圖像、書籍、 檔案等資料上傳於華藝網時,因製作圖檔、掃描、維護、管 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著作財產權 讓與之對價,其下則設有讓與標的欄目,供藝術家勾選並特 定讓與之畫冊、光碟檔案內之圖文資料為何,由此觀之,該 「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應係指讓與標的欄目 項下勾選及提供給華藝網之畫冊、光碟內之圖文資料,是該 「讓與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 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 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指涉之「作品」,亦 應依照相同脈絡解釋其涵意,亦即應係指同意人提供給華藝 網之圖檔資料或說明文字,而非指藝術家所創作之著作物。  ⒌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⑴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90所示之藝術 家簽署之「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畫冊、檔案等放於全球華人藝 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全球華 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以作為讓與對價。本 人聲明並保證本人讓與予林株楠之其所對應著作全部為本人 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聲明 不實之情形願負加倍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若本 人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肇致林株楠之任何損失,本人願自 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加倍賠償 林株楠所受全部之損害。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本人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 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 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 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 效,如發生爭議,本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⑵此份「讓與同意書」係被告陳玉維於104年7月31日至同年9月 7日間,因邀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65、81、84 、90所示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時交給其等 所簽署,此經認定如前,既然被告陳玉維係執此緣由請藝術 家們簽署此份「讓與同意書」,而證人即簽署此份「讓與同 意書」之如附表四編號55、57、63、64、81、84、90所示之 證人張志嘉、李怡萱、張榮顯、周代泓、梁祐嘉、張庭甄、 廖子文亦均證稱其等除了授權華藝網公司使用作品圖檔製作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外,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 楠間並無其他合作或授權等語(卷頁均詳如附表四編號55、 57、63、64、81、84、90「證據出處」欄所載),可認藝術 家們係因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活動方簽署該份「讓 與同意書」,且該份「讓與同意書」所載內容主要係取得藝 術家同意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與上開參與「臺灣新銳 藝術家」之其他藝術家們簽署「讓與同意書」之目的相同, 是探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契約真意時,應與同時期(即 104年間)華藝網業務員邀請藝術家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 特輯」時,交由藝術家們所簽署如前述「讓與同意書」版本 1、2、3所示之「讓與同意書」(下稱前述「讓與同意書」 )內條款相互對照,以明契約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範圍。  ⑶觀諸此份「讓與同意書」內容,其內雖未如前述「讓與同意 書」般以勾選之方式特定讓與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標的範 圍,然比對此份「讓與同意書」及前述「讓與同意書」內所 載文字,除前述「讓與同意書」有勾選讓與標的之欄目外, 其餘關於讓與對價、保證圖檔相對應之作品為同意人自行創 作、損害賠償責任、同意將所有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作品之著 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同意書具最優先效力、不 對同案被告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 部分條款無效時之處理方式等內容,無論在內容編排或文字 用語方面均幾近相同,由此觀之,可認上開有增添讓與標的 欄位之前述「讓與同意書」應係此份「讓與同意書」之補充 、更新版本,是以綜合此份「讓與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 意書」之簽署目的、用途、內容、用語,可推知此份「讓與 同意書」與前述「讓與同意書」之讓與著作財產權範圍應屬 相同,而認此「讓與同意書」指涉讓與權利之標的應係同意 人於該次提供之圖像、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資料,而認此 「讓與同意書」中段之「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 」此段文字所指之「作品」,亦應同此解釋,即同意人所提 供已完成或將來完成之創作物之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 等圖文資料。  ㈤再者,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 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 泥文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與同案被告林 株楠於締約時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四編號1、2、3、4、5、7、8、9、10、11、12、15、1 6、17、19、20、21、22、23、24、25、26、27、29、30、3 1、32、33、34、37、38、39、40、41、42、43、44、46、4 7、49、50、51、52、55、56、58、59、60、69、70、71、7 4、75、77、79、80、83、85、91、92、93、94、95、96、9 7、105、107、109、111、112、113所示參與「臺灣新銳藝 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曾國榮、陳鈺 霖、曾詩涵、高冠羣、洪誼庭、許辰宇、黃善培、劉佩瑜、 李彥緯、張世綸、陳湛鉉(原名陳語軒)、陳彥伯、林瑩真 、徐顥芸、許見安、許玟蒂、陳衍儒、賴誼修、區家致、江 盈臻、林佳誼、陳亮君、蘇筱筑、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王韻羚、蔡鎮澤、游智涵、黃彗恩、盛微庭、江芸萱、徐兆 甫、趙克涵、許嘉宏、黃柏瑜、陳薇文、吳曉菁、林淑婷、 洪郁喜、鍾翊甄、黃冠崴、顏妏珊、黃詩茹、詹莊軒、張志 嘉、陳采葳、林威儒、黃至正、黃拓維、王耀嶸、李心慈、 杜緒昇、林莉酈、林家弘、洪瑄、張伊雯、曹程凱、耿筠茹 、許尚媛、楊鎮遠、陳智迪、辜琪鈞、鄭宜欣、陳俐瑄、賴 聖儒、謝宗翰、李汶芯、謝東霖、林子微、黃瑩瑄、潘彥安 、李政勳均證稱與其等接洽之業務表示「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為其等參與製作「臺灣新銳藝術 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之作品圖檔 ,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圖檔(卷頁詳如附表四編號 1、2、3、4、5、7、8、9、10、11、12、15、16、17、19、 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 34、37、38、39、40、41、42、43、44、46、47、49、50、 51、52、55、56、58、59、60、69、70、71、74、75、77、 79、80、83、85、91、92、93、94、95、96、97、105、107 、109、111、112、113「證據出處」欄所載),此情核與證 人即華藝網之董事長秘書李衣竫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理解 「同意書」提及的授權是僅止於藝術家上傳到華藝網的作品 ,並非是指藝術家所有的創作作品,這樣的邏輯也是同案被 告林株楠告訴伊及其他公司人員的,同案被告林株楠告訴伊 簽一份永久授權的同意書,以後藝術家陸續上傳作品到華藝 網網站就不需要再簽同意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5619號 卷〈下稱108偵15619卷〉第401至405頁)、證人即華藝網業務 林昭君證稱:同案被告林株楠跟伊說「同意書」只是讓藝術 家同意授權給華藝網將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編入特輯及放上 網路平台,授權範圍僅限於藝術家提供的作品圖檔,「讓與 同意書」是針對藝術家提供的電子圖檔、參考資料或是光碟 ,倘若後續有賣出作品,才會有銷售酬金的問題等語(見10 8偵3776卷一第5至18頁,109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109 偵15406卷〉第91至108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四第101至137 頁)大致相符,且接洽上開藝術家之業務即被告林定業供稱 :伊負責與藝術家接洽,邀請其等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華藝網會贈送部落格 給參與特輯的藝術家使用,同案被告林株楠當時僅提供「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給參與上開特輯的藝術家簽署,同 案被告林株楠表示「同意書」中的條款均是針對藝術家該次 提供之作品圖檔及資料,「讓與同意書」中的條款亦係針對 藝術家同意上傳至華藝網的資料,同案被告林株楠說透過公 司售出藝術家的作品,才需要收百分之四十的酬金等語(見 108偵3776卷一第183至195、253至257頁),同與上開藝術 家接洽之業務即被告陳玉維亦供稱:同案被告林株楠及華藝 網公司之秘書李衣竫均向伊表示「同意書」指的是網路平台 或宣傳刊物上所使用的作品影像,「讓與同意書」則是藝術 家為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所提供作品圖檔之影像授 權,同案被告林株楠說「同意書」中「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 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所有權及著作的財產權全部讓與林株楠」 等文字係指藝術家之後可能還會上傳作品影像,為避免日後 使用該等作品影像有侵權疑慮,方有該等條款等語(見108 偵3776卷一第153至160、169至178頁),亦與上開藝術家及 證人李衣竫、林昭君證述情節若合符節,可徵同案被告林株 楠確實交代業務即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向藝術家們表示「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之授權及讓與標的僅限於其等參與 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 」所提供之作品圖檔,或上傳至華藝網部落格之作品影像檔 案,而「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關於約定本人同意將 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物所有權與著作財產 權全部(交付或)讓與予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條款亦應係指同 意將本次提供作品圖檔、說明文字等資料之著作財產權讓與 給林株楠,而非公訴意旨所指將藝術家之畢生創作之所有權 或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意。  ⒉另觀諸林株楠於事後接受媒體記者專訪時表示「新銳藝術家 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 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 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此 有該份報導列印畫面(見107他3482卷七第249至252頁)存 卷可考,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參與「臺灣新銳藝術家特 輯」與「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藝術家們簽署之「同 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標的僅為 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非創作作品本身等語(見本院108原 易31卷十四第237至251、270至334頁),益見同案被告林株 楠、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均無透過使上開藝術家簽署「同意 書」與「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藝術家畢身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之意,況如附表四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曾 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主張就其等之畢 身創作作品享有著作財產權,或為相應之請求等情,自難認 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得利行為。  ㈥綜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未足以證明被告林定業及陳玉維 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四所示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以證人即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所為證述、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 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為主要論據,認被告蔡穎青有為 此部分犯行。訊據被告蔡穎青固坦承有與如附表五「告訴人 」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並使其等簽署如附表五「所簽立之 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然堅詞 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辯護人同辯以:被告蔡穎青係於 105年間至華藝網公司任職,其僅係擔任華藝網公司之特派 記者,被告蔡穎青未有法律專業,其單純地相信同案被告林 株楠對於「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條款之解釋,並轉述 給藝術家知悉,難認其有詐欺得利之犯意等語。  ㈡經查,被告蔡穎青於105年1月21日起任職於華藝網公司,並 與如附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藝術家接洽,使其 等簽署「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等情,業據證人即如附 表五「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在卷,並有如 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與「讓與 同意書」(卷頁詳如附表五「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委任 契約書、特約記者委任契約書(見108偵15619卷第423至434 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蔡穎青所不爭執(見本院108原易3 1卷十第118至12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被告蔡穎青是否有以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術,使如附表五 所示之藝術家陷於錯誤,而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 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應通觀被告蔡穎青提 供給藝術家們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 涵意及脈絡,再參酌被告蔡穎青及藝術家們對「同意書」與 「讓與同意書」之理解,以探求其等締約時之真意,及釐清 被告蔡穎青是否有刻意施用詐術致使藝術家陷於錯誤之情。  ㈣首先,自「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內條款之涵意及脈絡 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 示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內容如下:  ⒈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同意書」內容如 下:   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 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利用。使用本人著作、作品圖檔 改製、上傳、維護、管理所產生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 公司支付作為授權對價。   本人同意如下:   ☐錄攝影、拍照、掃描、編輯。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自由取得,以附 件表示即可。   本人願以誠信原則遵守本同意書。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 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 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或經其同 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 未來完成之著作物及所有著作權交付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 司。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 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 他部分之有效性。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 作品物件。本同意書自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同意 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⒉該「同意書」初始即明確記載「本人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 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 利用」,由此可見該同意書內約定之專屬授權標的為同意人 提供之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檔、檔案資料、說明文 字,是可認該「同意書」中段「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 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 久使用。」條款所載專屬授權範圍亦應係指同意人簽署該份 「同意書」時提供之個人相片、圖檔或文字資料,而非係指 同意人所有創作作品。  ⒊如附表五「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讓與同意書」內 容如下:   本人同意將作品圖像、書籍、檔案、資料等上傳於全球華人 藝術網站內〈包括圖檔製作、掃描、維護、管理、等〉之費用 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株楠支付本人作為著作 權讓與對價。   標的如下: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畫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圖/文資料。   ☐光碟_______片,共計______張,所有圖/文資料。   ☐其它,本人同意全球華人藝術網自由取得以附件表示即可 。   本人保證在簽立讓與同意書前絕無與第三人簽立讓與同意書 。所有著作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 智慧財產權。若有不實之情形願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人 因違反本同意書之內容致全球華人藝術網兼林株楠之任何損 失,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 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部依 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 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同意書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份,該部 份無效。但除去該部份,本同意書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 部份之有效性。本讓與同意書簽字後生效如發生爭議,本人 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⒋觀諸該「讓與同意書」內容,先載明讓與著作財產權之對價 為同意人將作品圖檔、書籍、檔案、資料上傳至華藝網之費 用,隨後特定「標的」之範圍,供同意人於「標的」項下填 載該次提供之畫冊、光碟等圖文資料,由此文字內容可推知 該「讓與同意書」約定「讓與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應係指同 意人於「讓與同意書」中所填載該次提供予華藝網公司上傳 至網路空間之作品圖檔、文字等資料,是該「讓與同意書」 中「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全 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予林株楠」等文字內容 ,亦應同此認定,亦即此段文字論及讓與著作權之標的應限 於同意人該次提供華藝網公司上傳網站空間之畫冊或光碟中 之圖文資料,而非係指同意人所有作品。  ㈤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 字致失真意。是以,被告蔡穎青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於締約時 之真意為何,分述如下:  ⒈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證稱:被 告蔡穎青有告訴伊及伊太太張絜廸,這兩份「同意書」涉及 的標的僅係該次提供之作品圖檔,僅授權華藝網將作品圖檔 上傳於網站,不會用在其他用途等語(見108偵15619卷第55 至60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蔡穎青跟伊聯絡,說要採訪伊,被告蔡穎青於 105年5月10日與伊見面,他說因為刊登採訪內容需經過伊的 同意,故須簽署「同意書」,被告蔡穎青復於同年10月15日 再次與伊聯絡,說要出版畫冊,希望伊提供圖檔給他,因為 需要得到圖檔的授權,所以要簽署「同意書」等語(見108 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告訴 人張絜廸於偵查中證稱:「同意書」的授權範圍只是讓對方 展示圖檔在網路上宣傳或是印在畫冊等語(見108偵3776卷 四第55至58、63至65頁),核與被告蔡穎青供稱:「同意書 」是著重在藝術家同意這次的採訪,「讓與同意書」是著重 在藝術家作品圖檔的授權,同案被告林株楠不斷告訴伊說「 同意書」授權標的只針對藝術家上傳到網站的作品圖檔,並 非作品本身等語大致相符,足徵被告蔡穎青供稱依照同案被 告林株楠之指示,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陳稱「同意書」 之內容係表彰藝術家們同意進行採訪,「讓與同意書」之內 容係表彰同意將作品圖檔上傳到網站等語,尚非無據。  ⒉再觀諸被告蔡穎青提出之「藝周刊藝術家採訪注意事項〈過年 版〉」內「簽約當天重點」欄記載「最後拿出兩張同意書, 告訴藝術家說因為要把資料上傳到網站上需要請老師簽屬資 料上傳的同意書,等簽名結束後,如果當日老師有給光碟片 或是或畫冊或是任何資料都需要簽名第二張同意書,如果當 天沒有給,就問老師以後有可能會寄光碟片或是或畫冊給我 們公司?如果老師回答會﹥﹥第二張同意書先請他先簽名。如 果老師回答不會﹥﹥★兩張同意書要簽名,如果沒有簽署,採 訪就是白費,因為所採訪的文字所拍攝的相片都不可以使用 。」(見108偵15619卷第421至422頁),益見被告蔡穎青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提供上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給如 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簽署,目的均係徵得藝術家同意授權將 採訪內容上傳至網路,抑或得到其等提供之作品圖檔、畫冊 等圖文資料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是其等是否有公訴意旨所 指對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施以詐術並取得其等畢身創作之 著作財產權,要非無疑。況如附表五所示之藝術家均未提及 同案被告林株楠曾持其等簽署之「同意書」與「讓與同意書 」主張就其等畢身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等情,自難認被告蔡 穎青有公訴意旨四所指之詐欺行為。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 33號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均認被告林株楠對起訴及追加起訴 意旨所列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同意書」、「讓與同意書」等文件,因認被告林株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1「追加起訴之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沈政乾施用詐術,致其 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致使華藝網公司得向告訴人 沈政乾主張著作權讓與等權利,因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六編號2「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 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意旨:  ㈠被告陳姿彣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3、27「受害 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3、27「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 各隊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 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 認被告陳姿彣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 利未遂罪嫌。  ㈡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4至10、12至 26、28、31、33至37、39至57、60至67「受害情形」欄所示 之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1、4至10、12至26、28、31、33至 37、39至57、60至67「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 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 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㈢被告謝涵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受 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29、30、68「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 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 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因認被告謝涵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 欺得利未遂罪嫌。  ㈣被告張睿淇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32「受害情形」 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3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署該編號「所簽立 之扣案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 與給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張睿淇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㈤被告吳方娸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七編號11、32、38、58 、59「受害情形」欄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七編號11、32、 38、58、5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使 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各對應編號「所簽立之扣案文件」欄 所示之文件,將其等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網公司 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吳方娸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意旨: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八編號1「追加 起訴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 施用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簽署「同意書」及「讓與 同意書」,致使其等將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利讓與給華藝 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因認被告林昭君涉犯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 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 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 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 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 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 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 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 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 ,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 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 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 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 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 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 」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 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 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 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 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 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 、255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一所示部分:   經查,被告林株楠業於113年10月7日死亡,此有臺中榮民總 醫院死亡證明書、被告林株楠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108原易31卷十六第627至629頁),揆諸上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公訴意旨二至四所示部分:   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8年8月16 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起 訴被告譚嬋娟、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蔡穎青涉犯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由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下稱原起 訴案件)審理,有起訴書附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審 理中,追加起訴時,須追加起訴被告之犯罪與原起訴案件犯 罪間,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上開相牽連案件關係,或為 本罪之誣告罪,且須在該案辯論終結前為之,始謂合法。然 : 一、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 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涉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 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得利未遂罪嫌,復以11 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八所示 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惟被告陳姿彣、林昭君非原起訴案件之 被告,且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姿彣、林昭君所為如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並非係原 起訴案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固以109年度偵字第1 5405、23257、232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犯行部分移送併辦,然因此部分與同案被告 林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犯行非一罪關係,且同案被告林 株楠經起訴之原起訴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故非起訴 效力所及,而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109年度偵 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與林昭君部分,與 原起訴案件均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 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亦非同法第7條第3、4 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或為本罪之誣告罪之情形,追加起訴 程序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檢察官再以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即如 附表七所示部分)及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林昭 君(即如附表八所示部分)部分,亦均係就追加起訴之被告 陳姿彣及林昭君,再為追加其等另涉犯如附表七、八所示部 分犯行,自形式上觀之,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 起訴案件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等人之犯罪事實,無刑事訴訟 法第7條各款所定相牽連案件關係存在。從而,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及以111年 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被告林昭君部分,係對追加起訴 之被告陳姿彣、林昭君再為追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依法亦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另以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 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所為如附表七所示詐欺 得利未遂罪嫌,然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非原起訴案 件之被告,其等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案件之犯 罪事實亦非同一,檢察官實係就追加起訴同案被告林株楠所 為如附表七編號11、29、30、32、38、58、59、68所示犯行 ,再為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共同涉有上開 罪嫌,此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故檢 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謝涵璇、張睿淇、吳方娸部分難謂為適法 ,自屬違背規定,依法均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上開追加起訴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部分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 請求,除該移送之犯罪事實與已經起訴並經法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受 訴法院應予合一審判外,並不具起訴之效力,法院自毋庸予 以審判,而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 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或得利行為,受 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 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 貳、附表甲編號1至93併辦被告林株楠犯行部分及附表甲編號37   、49、60、62、64、66、75、87併辦被告陳姿彣犯行部分:   被告林株楠本案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及被告陳姿彣 經追加起訴部分,均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故被告林株 楠、陳姿彣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宜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 參、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7、89併   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2至34、 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附表甲 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一、附表甲編號2、9至13、15至17、19、42至43、48、54至57、   59、65至67、69、71至73、77至80、85至86、91併辦被告譚   嬋娟部分,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或追加起訴之被害人並不相 同,犯罪情節亦非同一,彼此具獨立性,時間差距上並非密 接難以強行分開,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且對不同告訴人 及被害人所為詐欺犯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本應分論併 罰,要難認併辦意旨所示犯行與被告譚嬋娟經起訴、追加起 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二、又被告黃秋燕、林定業、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業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是附表甲編號7、12、17、19、83、8 7、89併辦被告黃秋燕犯行部分、附表甲編號21、27、30、3 2至34、40、41、51至52、81、82、90併辦被告林定業部分 、附表甲編號23至25、28、29、31、39併辦被告陳玉維部分 ,亦與被告黃秋燕、林定業及陳玉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 ,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 郁、許智評追加起訴,檢察官牟芮君、蔡偉逸、林鋐鎰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被告譚嬋娟有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1 歐豪年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豪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5至206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3頁)  同意書(100.06.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劉鎮洲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鎮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5至26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8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100.06.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黃財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財松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49至153頁,108偵3776卷二第223至226、227至22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200至221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3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郭振坤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振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11至115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297至299頁,本院原易31卷十一第222至23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315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91頁) 同意書(100.06.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蔡懷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懷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0、45至47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5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4頁)  同意書(100.07.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⒉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宋璽德 ⒈證人即告訴人宋璽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89至9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0、185至187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6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4頁) 同意書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羅森豪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森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03至106、107至108頁,108偵3776卷七第157至160、161至163頁) ⒉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17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8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光男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光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至201、203至205、207至20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85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李奇茂 ⒈刑事陳報狀(見107他3482卷七第191至19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龎均 ⒈證人即告訴人龎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3至58頁,109他1355卷第175至17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8頁)  同意書(100.08.18) ⒈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蔡友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89至21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林章湖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32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羅振賢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97頁、199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9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隆達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20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劉國松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 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 ⒌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4頁)  同意書(100.06.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賴武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83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1頁)  同意書(100.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袁金塔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14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00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2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劉柏村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9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⒋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交通費報告書(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8、91頁)  同意書(100.05.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王國憲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319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77頁)  同意書(100.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周澄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72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譚嬋娟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薛平南 ⒈證人即告訴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41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69頁)  同意書(100.07.12)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何恆雄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頁) ⒊「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63頁) ⒋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8頁)  同意書(100.06.14) ⒈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⒉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陳漢清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漢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五第145至148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五第185頁) ⒊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50頁)  同意書(100.06.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2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林貞佑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貞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74頁) ⒊交通費列表清單、出差旅費申請單(見107他3482卷三第39、49頁)  同意書(100.06.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5 譚嬋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被告譚嬋娟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類別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許文融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文融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09至212、217至219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29頁) 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230頁) ⒈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⒉同意書(100.07.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2 江明賢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明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至15、20至21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5至7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見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4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3頁) ⒈同意書(100.06.15) ⒉「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3 黃當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當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6至179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27頁) 同意書(97.02.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 黃明勝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1萬2,000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33至237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48至249頁) 1.同意書(98.05.06) 2.同意書(99.04.22)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6 5 黃慶源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慶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授權同意書、作品授權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表、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83至288頁) 1.授權同意書(95.07.03) 2.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2.06) 3.藝術家行情授權表(103.07.09) 4.同意書 5.同意書(105.04.29) 6.讓與同意書(105.04.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0 6 陳國洺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46至49頁) ⒉同意書、授權資料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四第66、68至70頁) 1.同意書(99.07.30)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3)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 4.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1 7 張明祺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林咨伶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199至200頁) 1.同意書(105.06.16) 2.讓與同意書(105.06.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8 羅仁志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仁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六第176至182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六第226至227頁) 1.同意書(99.03.29) 2.同意書(100.05.2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7 9 姚淑芬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姚淑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4頁) 1.同意書(99.05.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1 10 翁鴻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鴻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0至13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25至27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30) 2.同意書(99.04.26) 3.同意書(100.05.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2 11 蘇繼光(未據告訴)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繼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86至9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13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4 12 林美怡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推廣、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22至12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服務確認書、交付作品確認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34至14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26) 2.授權同意書(97.09.09) 3.同意書(99.04.01) 4.同意書(100.05.2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6.服務確認書(106.04.21)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9 13 林森輝 百大藝術家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森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七第145至148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七第162頁) 1.同意書(99.08.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0 14 曹鶯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製作電子書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九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九第60頁) 1.同意書(99.05.2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4 15 廖芳乙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芳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52頁) 1.授權同意書(97.12.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8 16 廖述乾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述乾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專屬授權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0至163頁) 1.授權同意書(98.01.15) 2.同意書(98.02.05) 3.同意書 4.專屬授權同意書(99.03.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9 17 盧怡仲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怡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38至141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168至169頁) 1.同意書(100.03.15) 2.但書(100.03.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1 18 廖穆珊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穆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1至184頁)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作品圖檔確認清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十第200至204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3) 2.同意書(99.03.29) 3.同意書(100.05.20) 4.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8.0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4 19 徐沛津(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沛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182至184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0頁) 1.同意書(99.11.0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7 20 郭禹君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禹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第221至226頁反面) ⒉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第250至251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同意書(99.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2 21 李進益(筆名李靜安)(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進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4至125頁) 1.同意書(98.10.09) 2.同意書(98.10.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0 22 吳熙吉 其他藝術家 譚嬋娟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並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熙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48至50頁) ⒉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三第76頁) 1.同意書(99.08.2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2 附表三:被告黃秋燕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蔡友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59至164頁,108偵3776卷二第237至241、243至24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198至21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作品授權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二第251至25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同意書(101.05.1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5.作品授權同意書(102.01.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2 林章湖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章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至41頁,108偵3776卷二第199至203、207至209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54至590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15至218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9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5.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3 羅振賢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振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65至70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5至307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第174至179、19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317至31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1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4) 3.同意書(101.05.1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 林隆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隆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01至106頁,108偵3776卷二第257至263、269至27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二第285至289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7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5.同意書(101.07.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5 劉國松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松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四第408至416頁) 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雅君、蕭雄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21至226頁,108偵3776卷六第25至28頁) ⒊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六第3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至3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89頁) 1.同意書(100.06.2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 賴武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武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51至56頁,108偵3776卷三第67至73、79至8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87至90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1頁) 1.同意書(100.07.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3.23) 5.同意書(101.03.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7 袁金塔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金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9至121頁) 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29至133頁) 1.著作權授權同意書(94.11.07) 2.同意書(99.09.29) 3.同意書(100.05.29) 4.同意書(101.05.11) 5.交付資料簽收同意書(101.05.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8 劉柏村 黄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9至84頁,108偵3776卷七第177至18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193至196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39頁) 1.同意書(100.05.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同意書(101.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9 王國憲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國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1至13、17至20頁,108偵3776卷七第205至207、213至215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七第225至22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頁) 1.同意書(100.08.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3.同意書(101.05.08)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0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0 陳宏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宏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3至424頁,108偵3776卷三第35至4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三第59至61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3頁)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7) 3.同意書(101.04.14)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 莊連東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連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7至11頁,108偵3776卷三第68至73、111至113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91至9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25頁) 1.同意書(100.06.0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0)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2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2 顧重光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顧重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62至463頁,108偵3776卷三第105至109、115至117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授權資料-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35至137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7頁) 1.同意書(100.08.22)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2)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黃秋燕(經收人)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3 杜忠誥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忠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421至424頁,108偵3776卷二第291至295、301至303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二第515至552頁) ⒉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8偵3776卷一第327至335頁,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41頁) 1.授權同意書(95.08.02)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18) 4.同意書(101.04.14)-黃秋燕(經手人)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14)-黃秋燕(經收人) 6.同意書(102.07.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 程代勒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程代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17至21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卷第15頁,百大藝術家同意書正本卷第232頁,108偵3776授權同意書影本卷第14、15頁) 1.同意書(10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3.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3.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5 林進忠(未據告訴)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進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40至45頁) 1.同意書(100.05.30) 2.同意書(101.05.10)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5.10)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6 李轂摩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轂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9至32頁反面) ⒉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46至50頁) 1.同意書 2.同意書(100.06.04) 3.同意書(101.04.28)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7 周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56至59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68至72頁) 1.同意書(100.06.14)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3.同意書(101.04.01)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 楊嚴囊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嚴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交付作品確認書、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見109蒞12527卷一第106至125頁)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1) 2.同意書(99.05.31) 3.同意書(100.06.02) 4.同意書(101.02.22)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22)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0)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0) 8.「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19 薛平南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薛平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80至82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0 陳維德 黃秋燕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維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3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44至148頁)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21 何恆雄 黃秋燕 以文建會委託華藝網公司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恆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34至136頁) ⒉同意書、「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同意書、交付資料簽收單(見109蒞12527卷一第165至168頁)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追加起訴書漏載被告黃秋燕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13年8月19日審理程序當庭補充更正) 附表四:被告林定業、陳玉維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曾國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9至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至3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 陳鈺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霖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7至238頁,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49至15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65至3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0至23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 曾詩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詩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43至147、153至15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385至40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67至172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4 高冠羣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冠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83至1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01至20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5 洪誼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誼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173至177、179至18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195至19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6 李虹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虹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3至21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 許辰宇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辰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07至211、217至21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 黃善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善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67至26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 劉佩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佩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5至27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04至3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 李彥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259至265、271至2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 張世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世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5至3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89至394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2 陳湛鉉 (原名陳語軒)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湛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360至362頁,108偵3776卷三第358至363、373至37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一第404至4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97至20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3 林郁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郁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27至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3至48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4 林夏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至25、31至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49至5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5 陳彥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1至13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9至16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6 林瑩真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瑩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35至4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41至443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7 徐顥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顥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15619卷第445至4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451至45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8 蔡威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威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19至2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7至241頁) 1.同意書(104.08.30) 2.讓與同意書(104.08.3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9 許見安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見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13至217、223至2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31至235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20 許玟蒂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玟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3至249、251至25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67至272頁) 1.同意書(105.07.02) 2.讓與同意書(105.07.0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21 陳衍儒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45至249、255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73至277頁) 1.同意書(104.08.20) 2.讓與同意書(104.08.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22 賴誼修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誼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291至29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23 區家致 林定業 以文化部辦理、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區家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12414卷第5至6頁,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3至5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6至250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24 江盈臻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盈臻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47至51、57至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78至8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25 林佳誼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81至84、85至8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97至102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26 陳亮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第81至84、89至9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03至107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7 蘇筱筑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11至514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5至1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3至20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28 翁意雯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翁意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507至511頁,108偵3776卷五第109至113、119至1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17至21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29 蔡羽柔(原名蔡羽蕾)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羽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1至185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8 30 王韻羚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韻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1至1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87至191頁) 1.同意書(105.07.21)- 2.讓與同意書(105.07.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9 31 蔡鎮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鎮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51至156、165至16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193至19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0 32 游智涵 林定業 以與文化部合作,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智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201至205、215至2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33至238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1 33 黃彗恩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彗恩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五第199、201至205、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五第227至231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2 34 盛微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盛微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33至236、237至23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45至24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3 35 林揚庭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揚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73至281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4 36 張宇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宇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51至254、259至26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67至271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5 37 江芸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芸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75至379頁,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0、305至30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0至224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6 38 徐兆甫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兆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39至3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7至36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7 39 趙克涵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克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53至356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40 許嘉宏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嘉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37至142頁,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4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55至15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9 41 黃柏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33至137、143至1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161至165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0 42 陳薇文 林定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文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281至285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5至19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09至213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1 43 吳曉菁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59至3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25至229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2 44 林淑婷 林定業 以文化部委託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淑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89至294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41至245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3 45 陳怡純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357至359、362頁,108他11316卷第77至8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235至240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4 46 洪郁喜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郁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57至59、61至6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67至7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5 47 鐘翊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鐘翊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93至95頁,108偵15619卷第45至4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51至54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6 48 李思融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97至103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7 49 黃冠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冠崴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87至90、91至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七第97至101頁) 1.同意書(104.08.15 2.讓與同意書(104.08.1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8 50 顔妏珊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顔妏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七第293至298頁,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9至32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45至349頁) 1.同意書(104.08.26) 2.讓與同意書(104.08.2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9 51 黃詩茹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23至32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51至355頁) 1.同意書(104.08.16) 2.讓與同意書(104.08.16)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0 52 詹莊軒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七第347至353頁,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27至12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53至157頁)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104.08.2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1 53 林庭如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如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21至126、135至1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65至169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2 54 林建宏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77至17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89至192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3 55 張志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志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171至175、181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93至196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4) 2.讓與同意書(104.08.04)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4 56 陳采葳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采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三第309至313、315至31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39至343頁)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5 57 李怡萱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怡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7至178頁,108偵3776卷三第357至363、369至371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三第395至400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6 58 林威儒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295至30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17至322頁) 1.同意書(104.08.11) 2.讓與同意書(104.08.11)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7 59 黃至正 陳玉維 以文化部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至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329至334、343至345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363至367頁) 1.同意書(104.08.12) 2.讓與同意書(104.08.12)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8 60 黃拓維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拓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233至236、239至240頁,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9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05至209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9 61 黃敏哲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敏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六第181至186、191至19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六第211至21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0 62 王昱翔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昱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他3482卷八第173至176、179至180頁,108偵3776卷六第167至169、171至17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一第163至1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 63 張榮顯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榮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9至91頁,108偵15619卷第21至26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29至3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2 64 周代泓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代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5至87頁,108偵15619卷第33至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619卷第39至42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3 65 施婉均 陳玉維 以文化部發行「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8他4523卷第75至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03) 2.讓與同意書(104.08.03)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4 66 吳曙宇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曙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0至195頁) 1.同意書(104.09.10) 2.讓與同意書(104.09.10)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7 林建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196至20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7 68 林茂祥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茂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180至18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01至210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 69 王耀嶸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耀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0至223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0 李心慈(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心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4至228頁) 1.同意書(104.09.13) 2.讓與同意書(104.09.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0 71 杜緒昇(原名杜啟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緒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11至213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29至233至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72 汪暐宸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暐宸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3至257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2 73 林國瑋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國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3至266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74 林莉酈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莉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67至270頁) 1.同意書(104.08.13) 2.讓與同意書(104.08.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75 林家弘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家弘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58至262至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5 76 王邑熏(原名王美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邑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一第234至237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一第248至252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6 77 洪瑄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至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7至41頁)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8 高嘉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嘉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32至36頁) 1.同意書(104.09.11) 2.讓與同意書(104.09.1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 79 張伊雯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伊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及反面、9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27至31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0 80 曹程凱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程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1 81 梁祐嘉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祐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8頁反面至1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56至5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2 82 陳佩歆(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佩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5至109頁)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4 83 耿筠茹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耿筠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85至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5 84 張庭甄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庭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0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00至104頁) 1.同意授權書(104.08.19) 2.讓與同意書(104.08.1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6 85 許尚媛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尚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0至94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7 86 陳明順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明順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71頁反面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95至99頁) 1.同意書(104.09.16) 2.讓與同意書(104.09.1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8 87 陳玟妤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玟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27至131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9 88 楊孟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孟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2至137頁) 1.同意書(104.08.24)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 89 黃彥彰(原名黃旭辰)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18至120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38至142頁) 1.同意書(104.09.07) 2.讓與同意書(104.09.0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 90 廖子文(未據告訴)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廖子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授權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6至179頁) 1.同意授權書(104.07.31) 2.讓與同意書(104.07.3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2 91 楊鎮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鎮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71至17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3 92 陳智迪(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智迪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5至189頁)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4 93 辜琪鈞(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辜琪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6至147頁反面、149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80至184頁) 1.同意書(104.08.05) 2.讓與同意書(104.08.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 94 鄭宜欣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宜欣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二第147頁反面至152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二第167至170頁) 1.同意書(104.09.17) 2.讓與同意書(104.09.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5 陳俐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俐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8頁反面至2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31至36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1 96 賴聖儒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聖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1至55頁) 1.同意書(104.08.18) 2.讓與同意書(104.08.18)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 97 謝宗翰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謝宗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37至39之1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56至60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 98 吳佳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佳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61至62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三第65至7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5 99 戴大鈞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大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3至88頁) 1.同意書(105.07.13) 2.讓與同意書(105.07.13)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 100 温柯穎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温柯穎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95至100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01 張孟超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1至106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8 102 劉威成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威成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71至74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89至94頁)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9 103 鍾喬喬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喬喬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07至108頁)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1至115頁) 1.同意書(104.08.09) 2.讓與同意書(104.08.09)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 104 謝瑜鍒(原名謝曉昀)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瑜鍒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2至136頁)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1 105 李汶芯 (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汶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37至142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2 106 梁廷毓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廷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6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3至148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3 107 謝東霖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東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49至153頁) 1.同意書(104.10.14) 2.讓與同意書(104.10.14)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4 108 邱洛祺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洛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54至159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5 109 林子微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子微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17至11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60至165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0 賴岑育(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賴岑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175至176、177頁反面至179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196至201頁) 1.同意書(105.07.15) 2.讓與同意書(105.07.1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7 111 黃瑩瑄(未據告訴)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瑩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三第272至274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三第297至301頁) 1.同意書(105.05.05) 2.讓與同意書(105.05.05)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3 112 潘彥安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彥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四第7至10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四第28至32頁) 1.同意書(104.08.17) 2.讓與同意書(104.08.17)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5 113 李政勳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政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91至93頁反面) 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推薦書、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9蒞12527卷十一第129至133頁) 1.同意書(104.09.01) 2.讓與同意書(104.09.01) 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91 附表五:被告蔡穎青無罪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證據出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備註 1 柳依蘭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依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61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14至41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7至118頁) 1.同意書(105.05.10) 2.讓與同意書(105.05.1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5 2 張絜廸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絜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8偵3776卷四第55至58、63至65頁,本院108原易31卷十三第43至65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3776卷四第113至115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6 3 余昇叡 蔡穎青 以採訪專案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昇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8他4523卷第81至83頁,108偵15619卷第55至60頁) ⒉同意書、讓與同意書(見108偵15319卷第61至63頁)  1.同意書(105.07.20) 2.讓與同意書(105.07.20) 108年度偵字第3776、15619、16532、16533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7 附表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06、23258號追加 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陳姿彣 沈政乾 由被告陳姿彣依照同案被告林株楠之指示,於100年6月與告訴人沈政乾接觸,利用藝術家對政府機關舉辦文藝活動之正當性及信賴,以華藝網公司係受文建會委託辦理百年傳記電子書的名義,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陳姿彣對其施以詐術,致告訴人沈政乾誤認所簽署之文件內容均單純同意華藝網公司製作百年傳記電子書,並授權上傳前揭電子書所需作品之電子圖檔至華藝網公司官網免費宣傳,復以時間匆促、尚有其他藝術家需接洽為由,致告訴人沈政乾於不及詳細審閱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乃簽署摻雜個人終身著作權專屬讓與條款之「同意書」,將其終身創作之著作權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2 林昭君 陳瑞鴻、紀冠地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株楠指示被告林昭君於104年間,以幫助新銳藝術家行銷創作、打開知名度等名義,宣稱將由華藝網公司提供網路行銷平臺,藉此推廣新銳藝術家所創作之作品,表示協助行銷作品僅限於前揭提供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作品,並以洽談人數眾多、時間匆促為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誤認華藝網公司所製作之「同意書」範圍僅止於所提供之作品電子圖檔,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全部依著作權法所規定範圍內全部讓與同案被告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並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華藝網公司」等約款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前開告訴人陳瑞鴻、紀冠地畢生創作之著作權利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48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原追加起訴書 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百大/新銳/其他藝術家 接洽之業務 受害情形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1 3 黃忠山(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開設網路商店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讓與同意書(106.06.10) 2 12 陳維德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3 13 黃一鳴 (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29) 4 28 洪翠筠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9) 2.讓與同意書(104.08.29) 5 33 許仲恩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6 46 賴彥岐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3.同意書(106.05.27) 4.授權書(106.05.27) 7 48 蔡馥榕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5) 2.讓與同意書(104.08.25) 8 54 謝昇峰 (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2) 2.讓與同意書(104.09.12) 9 74 黃紗榮(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文件。 1.讓與同意書(104.02.15) 2.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同意書(105.02.15) 10 82 黃致豪(未據告訴)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 86 劉哲志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盧映汝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3.20) 2.同意書(99.12.03) 3.同意書(106.04.12)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2)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2) 12 92 陳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0) 3.同意書(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契約 5.讓與同意書(105.02.17) 6.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3.31) 13 94 陳茂輝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02.11) 2.讓與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1) 14 95 陳逢顯 新銳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或「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10.10) 2.讓與同意書(105.10.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10) 15 96 陳寄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2.讓與同意書(105.01.21) 16 97 陳一中(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7) 2.讓與同意書(105.07.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7) 17 102 陳景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9) 2.讓與同意書(105.02.1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9) 18 120 張正成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31) 2.同意書(105.02.13) 3.讓與同意書(105.02.13) 19 125 陳威恩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20 126 張憲平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0) 2.讓與同意書(105.02.20) 3.同意書(105.08.07) 4.讓與同意書(105.08.07)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21 132 張信裕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22 135 史嘉祥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4.18) 2.授權同意書(97.07.24) 3.同意書(106.04.25) 4.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5)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5) 23 136 簡政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24 146 羅廣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3.12) 2.讓與同意書(105.03.1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確認同意書(104.03.12) 4.同意書(105.07.21) 5.讓與同意書(105.07.21) 6.同意書(106.05.11) 7.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1) 25 158 郭常喜(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7) 2.讓與同意書(105.08.2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7) 26 161 林瑞華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07) 2.讓與同意書(105.08.0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07)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07) 27 173 林國山 其他藝術家 陳姿彣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7.1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9) 28 177 林文嶽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2) 29 188 朱意萍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7.05.28) 2.同意書(100.03.02) 3.同意書(100.05.31) 4.同意書(106.04.21) 5.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21) 6.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21) 7.服務確認書(106.04.21) 30 190 朱坤培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29)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0.11.14) 31 194 柯錦中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7.03) 2.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2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3) 5.同意書(105.02.29) 6.讓與同意書(105.02.29) 32 197 江明毅 其他藝術家 張睿淇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11.22) 2.作品圖檔確認清單(100.07.18)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4.同意書(106.04.11)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11) 6.服務確認書 7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11) 33 201 施金福(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5) 2.讓與同意書(105.02.1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4) 34 202 洪全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9) 35 203 邱建清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4) 2.讓與同意書(105.07.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4) 36 204 邱錦緞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05) 2.讓與同意書(106.06.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05) 37 205 施振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38 213 謝以裕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拍賣作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2.10.09) 2.同意書(106.04.09) 3.交付作品確認書(106.04.09)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9) 39 217 彭坤炎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0 220 湯文君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4) 2.讓與同意書(105.10.0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10.0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10.04) 41 221 彭春林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2 227 沈培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4) 2.讓與同意書(105.02.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4)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4) 43 229 曾定榆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5) 2.讓與同意書(105.09.05)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5)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5) 44 230 許源榮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9.0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45 231 曾文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6 235 莊太吉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8) 2.讓與同意書(105.08.2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28) 47 236 高枝明(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製作畫冊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18) 2.讓與同意書(105.07.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18) 48 237 曾安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18) 2.讓與同意書(105.02.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18) 49 238 周美智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10.02) 2.讓與同意書(105.10.02) 50 244 梁晊瑋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1) 51 245 葉志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30) 2.讓與同意書(105.02.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 52 246 葉佳讓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4) 4.讓與同意書(105.09.04)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4.) 53 247 蔡明海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公家機關名義,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行銷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29) 2.讓與同意書(105.08.2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29) 54 249 葉佐燁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交流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09) 2.讓與同意書(105.07.09)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0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09) 55 260 賴永發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華藝網公司與文化部合作舉辦展覽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17) 56 263 廖勝文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1.27) 2.讓與同意書(105.02.17)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29)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57 274 蕭在淦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3) 2.讓與同意書(105.02.23) 3.同意書(105.09.03) 4.讓與同意書(105.09.03)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9.09.03) 6.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9.03) 58 280 李雅萍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3.24) 2.授權書(106.03.2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24) 59 281 李協叡(未據告訴) 其他藝術家 吳方娸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授權書(106.03.14) 2.讓與同意書(106.03.14) 3.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3.14) 4.同意書(106.05.10) 60 284 王松冠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6.30) 2.數位內容授權同意書(99.01.21) 3.同意書(99.04.1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1.29) 5.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6.同意書(105.02.22) 7.讓與同意書(105.02.22) 61 294 李文福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9.03) 2.讓與同意書(105.09.03) 62 298 李永謨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受害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6.06.18) 2.讓與同意書(106.06.18)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8)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8) 63 310 蔡龍雄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2.27) 2.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105.01.14)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簽約資料確認表(105.01.14) 5.逅藝術合約帳務相關資料收件表單 64 321 王信一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5.02.11) 2.同意書(105.02.11)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2.02)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2.02) 65 325 吳世興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銷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7.23) 2. 讓與同意書(105.07.2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7.2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7.23) 66 327 吳宗賢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5.08.13) 2.讓與同意書(105.08.13)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5.08.13)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5.08.13) 67 328 王錫坤 其他藝術家 林昭君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讓與同意書(106.06.10) 2.同意書(106.06.10) 3.逅藝術文創商店街開店申請書確認同意書(106.06.10) 4.逅藝術文創商店街代理開店授權書(106.06.10) 68 329 王雄國 其他藝術家 謝涵璇 以將其作品免費刊登於網路平台推廣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簽立扣案之文件,而讓與作品之專屬著作權。 1.同意書(100.06.04) 附表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105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告 告訴人/被害人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1 林昭君 黃存仁、劉修如 被告林昭君與同案被告林株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林昭君於104年9月初,透過臉書與告訴人即陶藝藝術家黃存仁、劉修如聯繫後,雙方於104年9月6日晚間在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怡客咖啡廳見面,被告林昭君向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表示文化部有「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可為新銳藝術家曝光等,並佯稱上開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為使用渠等作品圖檔,須由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提供作品圖檔授權等話術誆編新銳藝術家,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誤認被告林昭君所提供之「同意書」、「讓與同意書」所涉之授權範圍只於提供作品電子圖檔供特輯及華藝網公司網路使用,未涉作品原件相關著作權利,因而簽署包含載有「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本人同意不對華藝網公司或經其同意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之著作權交付」、「本人同意將所有作品包含已完成與未來完成著作權所有權與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株楠。除賦予此同意書最優先之效力外不對林株楠及其所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之「同意書」及「讓與同意書」,致使告訴人黃存仁、劉修如畢生創作之所有著作權均讓與華藝網公司及同案被告林株楠。 附表甲:退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告 詐騙手法 所簽立之扣案文件 併辦案號 1 龎均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同意書(100.8.18) 109年度偵字第6769號併辦意旨書 2 蘇峯男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 蔡懷國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 黃朝湖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29)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 謝孝德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5.26) 2.同意書(101.11.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3) 4.授權資料同意書  (101.1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 許維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1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 簡銘山 林株楠 黃秋燕 不詳 1.同意書(99.12.5) 2.同意書(100.5.19)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7)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2.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 簡源忠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 2.授權同意書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9 顏雍宗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 陳景容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4) 2.同意書(99.6.3)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 張清淵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2 陳博垚(原名陳正勳)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29) 2.同意書(101.4.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3 周邦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4 藍榮賢 林株楠 不詳 1.同意書(100.6.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15 徐永旭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6.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16 李錫奇 (已殁,由女兒李括寧提出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不詳 1.同意書(100.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7 朱友意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1.05.11)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8 沈政乾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9 黃智陽 林株楠 譚嬋娟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9) 2.授權同意書(101.04.05) 3.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5.23)黃秋燕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0 曾得標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5.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1 黃彗恩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22 陳瑞鴻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8)-(經手人)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23 涂毓修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7) 2.讓與同意書(104.9.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24 鄭宇宏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26) 2.讓與同意書(104.8.2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 附表編號23 25 沈宛霆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5) 2.讓與同意書(104.8.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26 紀冠地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9.10) 2.讓與同意書(104.9.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5 27 張妤安 林株楠 林定業 不詳 1.同意書(104.8.28) 2.讓與同意書(104.8.2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6 28 陳胤蓉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授權書(104.8.7) 2.讓與同意書(104.8.7)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7 29 施智涵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8.10) 2.讓與同意書(104.8.10)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8 30 呂紹川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9 31 莊哲彥 林株楠 陳玉維 不詳 1.同意書(104.9.2) 2.讓與同意書(104.9.2)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0 32 陳奎延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1 33 楊紫芹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18) 2.讓與同意書(104.8.18)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2 34 廖采晨(原名廖珮瑜)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5.7.15) 2.讓與同意書(105.7.15)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3 35 李宗仁 林株楠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09年度偵字第15405、23257、2325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4 36 李振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7 詹前裕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7) 3.授權同意書(103.12.04)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38 施春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而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之建置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39 黃柏維 林株楠 陳玉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06) 2.讓與同意書(104.08.06) 109年度偵字第27859、2957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0 陳怡純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1 林淑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15) 2.讓與同意書(104.09.15) 109年度偵字第932、933號併辦意旨書 42 張子隆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8.22)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3 楊識宏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1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6)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4 陳銀輝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8.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5 莊明中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7)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46 楊國雄(即楊元太)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9.1)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47 吳肇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6.1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48 沈東寧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49 陳輝東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無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50 陳正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7.30)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51 張紫瀅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8.25) 2.讓與同意書(104.8.25) 110年度偵字第212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52 黃柏勲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企劃名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2.讓與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3 朱佳菱 林株楠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朱佳菱父親朱為白(已歿)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54 施宣宇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55 黃玉成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6 林正仁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57 黃銘哲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推廣文化活動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代理專屬授權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58 王秀杞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7) 2.著作授權同意書(94.12.1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59 蔡明讚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陳春陽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5) 2.同意書(99.05.10) 3.同意書(100.06.08) 4.授權資料-同意書(101.07.18)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曾明男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04) 2.同意書(101.04.28) 3.授權同意書(97.08.08) 4.授權同意書(98.01.09)  5.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8) 6.同意書(98.02.03) 7.「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2 莊丁坤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63 涂璨琳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1) 2.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5.16)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64 林永利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605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65 耿李重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8.22)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4)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66 李義弘 林株楠 譚嬋娟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7 王俊盛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5)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8 邱煥堂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2) 3.同意書(101.05.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69 范振金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0 張光賓(己殁,由其子張成遼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1)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71 郭清治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06.0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72 楊文霓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30)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5)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3 張繼陶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3)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13701、13702、1370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4 楊興生(已殁)其子楊應龍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楊應龍之父楊興生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9.14) 2.同意授權書(102.11.21)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75 許禮憲 林株楠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14)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6 陳銘顯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6)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7 李幸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同意書(101.02.16)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2.16)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78 李寶龍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04) 2.同意書(100.07.1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79 李健儀(未據告訴)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5.30)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80 蕭世瓊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藝術圖書館授權同意書(96.08.16) 2.同意書(98.11.23) 3.同意書(100.03.21) 4.同意書(100.06.16) 5.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6.04.05) 6.「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81 江靜萱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9) 2.讓與同意書(104.09.09)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82 楊琬婷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8.28) 2.讓與同意書(104.08.28)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83 周澄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01)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1) 4.藝術家行情授權異動表(102.01.05)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07)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84 何恆雄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14) 2.同意書(101.04.29) 3.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29) 4.「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85 楊奉琛(已殁)其妻王維妮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06.01) 2.同意書(100.06.07)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86 周義雄(已殁)其子周時雍提出告發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07)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07)-譚嬋娟 3.「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1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87 陳維德 林株楠 黃秋燕 陳姿彣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6.29)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6.29)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88 王修功(已殁)其女王曉蘭提出告發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28) 2.「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9.2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89 薛平南 林株楠 黃秋燕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2) 2.交付資料簽收單(100.07.12) 3.同意書(101.04.03) 4.交付資料簽收單(101.04.03) 5.「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授權同意書(100.08.31)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90 林家弘 林株楠 林定業 以製作「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4.09.06) 2.讓與同意書(104.09.06) 110年度偵字第29242、29243、29244、292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91 孫超 林株楠 譚嬋娟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100.07.18) 110年度偵續字第366號併辦意旨書 92 蒲浩明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授權同意書(97.08.16)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93 趙宗冠 林株楠 以文建會為慶祝建國百年,欲建置「百年傳記電子書」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簽立扣案之同意書等文件。 1.同意書(99.11.25) 112年度偵字第37368、40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024-12-23

TPDM-108-原易-31-20241223-1

選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麗 選任辯護人 蘇俊憲律師 許宇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選偵字第2號、第19號、第20號、第2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孟麗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孟麗於民國107年12月間當選南投縣竹山 鎮鎮民代表,於111年12月間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南投縣竹 山鎮鎮長落敗後,自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南投縣政府縣長 機要秘書(佔「南投縣政府環保局專員」職缺,以「機要人 員」任用)迄今,並為南投縣竹山鎮婦女會現任理事長,且 於113年總統副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下稱本次二合一選 舉)期間,積極為南投縣立法委員選舉第二選區中國國民黨 候選人游顥宣傳、助選,且擔任游顥競選總部竹山鎮之總執 行;另林孟麗於107年間與配偶共同前往大陸地區投資,因 而認識大陸地區人士魏孟迪,魏孟迪後於108年間接任大陸 浙江省慈溪市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慈溪市台辦)主任迄今 。詎林孟麗知悉中國共產黨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 權,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慈溪市台辦為該 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慈溪市台辦及其派遣之人魏孟迪俱 屬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滲透來源,林孟麗亦知情大 陸地區在本次二合一選舉期間,大規模邀請我國基層村里長 、地方社團幹部及選民赴陸接受落地接待,目的在於影響選 民投票意願、固樁或要求支持中國國民黨及該政黨提名之候 選人,竟仍接受滲透來源慈溪市台辦主任魏孟迪之指示、委 託及資助,而與魏孟迪及慈溪市台辦官員共同基於對於有投 票權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聯絡,由魏孟迪於112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由陸方 資助之落地招待行程表「团組初步安排.pdf」檔案予林孟麗 ,並告知林孟麗以里長為主要邀約對象,林孟麗遂邀約南投 縣竹山鎮民古雪琴及其擔任南投縣竹山鎮竹圍里里長之配偶 林志榮,另央請林巧蕙協助邀約里長赴陸接受招待,然因當 時媒體大幅報導村里長赴陸接受落地招待而涉嫌影響選舉不 法之相關新聞,認許多里長受招待屬於不法行為致無里長有 意願參加,古雪琴、林志榮亦於出發前一週拒絕參團,林孟 麗遂邀約設籍於南投縣立法委員選舉第二選區內之詹琇朱、 涂芸榛、劉美雲、張小眞、周菊花、李佳樺、許麗卿、楊爽 ,以及設籍於臺中市之林巧蕙、石義龍與配偶蘇美玲等11位 具有本次二合一選舉投票權之人,每人僅需繳交新臺幣(下 同)18,000元團費以支應來回機票、在臺往返桃園機場接駁 等費用,其餘大陸地區旅遊景點及食宿費用均由慈溪市台辦 負擔,渠等乃於112年12月18日至12月23日,共同前往浙江 省寧波、杭州等地接受慈溪市台辦之食宿招待之不正利益, 落地招待內容包含寧波天港禧悅酒店等飯店住宿5晚、全程 餐飲(含寧波東福園、通安中餐廳、寧波太平洋大酒店等) 及寧波、杭州著名景點旅遊(下稱本案旅行團),林孟麗與 魏孟迪並利用餐敘機會,對團員表示「這次選舉希望國民黨 能夠贏,希望我們能夠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讓游顥能夠贏 」、「希望國民黨多一點人當選,國民黨要加油」等語,表 達希望團員能投票給中國國民黨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立法 委員候選人及中國國民黨,以此行求、交付不正利益之方式 要求該等參與團員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因認被告涉犯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及反滲透法第7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及資助, 而犯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 使罪等語。 二、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 此,被告林孟麗及其辯護人,雖對證人林巧蕙、周菊花於調 詢時供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惟本件既未認定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所謂犯罪事實,則本案所援引為被告有 利之證據,或彈劾檢察官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均非作為 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均不以有證據能力為必要,先予敘明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 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 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 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 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 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 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 ,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 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 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 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 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 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故此項「賄賂」,係 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 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及衡量給付之對象、時 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 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 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5 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判斷行求、 交付賄賂罪之成立與否時,亦應考量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 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士應嚴守其中 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 之場合發言支援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 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 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 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 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 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 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援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 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孟麗涉有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 供述,及證人古雪琴、林志榮、詹琇朱、劉美雲、涂芸榛、 張小眞、許麗卿、周菊花、楊爽、林巧蕙於調詢、偵查中之 證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落地招待行程照片、林孟麗 之入出境紀錄、通關照片、112年12月18日班機號碼MU2010 、112年12月23日班機號碼MU2009旅客名單比對查詢結果、1 2/18杭州自由行6日通訊軟體群組截圖、「团組初步安排.pd f」檔案截圖、「12月18日-12月23日杭州6日自由行」行程 表、涂芸榛臉書貼文截圖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林孟麗雖坦承其於107年間與其配偶前往大陸地區 投資,因此結識慈溪市台辦主任魏孟迪,而於112年11月間 因魏孟迪主動邀請其組團前往大陸浙江、寧波地區旅遊後, 其遂召集如附表所示之詹琇朱等11人組成本案旅行團,共同 前往浙江、寧波等地旅行,而每人收受18,000元之團費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及資助而對有投票 權人行賄等犯行,並以本案旅行團僅係單純旅遊行程,其於 旅遊過程中並未要求團員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且大陸地 區參與之人均僅介紹餐廳美食、風土民情及景點特色等詞置 辯。經查:  ㈠大陸地區人士魏孟迪於112年11至12月間為慈溪市台辦主任, 而魏孟迪於112年11月間邀約被告林孟麗組團前往大陸浙江 地區旅行,被告遂邀約設籍於南投縣○○○○○○○○○區○○○○○○號1 至7所示詹琇朱等人,以及設籍於臺中市之如附表編號8至11 所示林巧蕙等人,經收取每人18,000元費用後,於112年12 月18至23日共同前往浙江省寧波、杭州等地旅遊等節;業經 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詹琇朱、涂芸榛、劉美雲、張小眞、 周菊花、許麗卿、楊爽、林巧蕙於調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 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名片7張影本、台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回條影本、杭州6日自由行行程列表、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幀、入出境結果資料、入出境結果資料 、旅遊照片7幀、入出境結果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 袋明細暨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团組初步安排檔案翻拍照 片、班機船班旅客名單比對查詢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17幀 、扣押記事本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7幀、手機 資料提取報告(警715卷第19-20、45、63、75-81、97、151 、201-211、215、217-223、227、229-290頁)、入出境結 果資料、旅遊照片21幀、入出境結果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圖6幀、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48幀(見警546卷第53、65-85、 107、115-117、133、166-190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戶役政資訊網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暨個人戶籍資料、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4份(見選他卷第31-47、51-61頁)、調查 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報告、手機資料提取報告、法務 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見選偵2卷 第315-320、349-361頁、選偵20卷第1-6頁)等件在卷為證 ,則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就邀集如附表所示之人參與本案旅行團,是否「基於投 票行賄罪」之主觀犯意,及如附表所示之人究否已生「約使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認知」之認定:  ⒈依證人詹琇朱於偵查、審理中均結證以,其於前揭時間確有 參加本案旅遊團,該旅遊團係由被告召集組成,而由被告提 供其初步行程規劃後,由其依一般旅遊業格式整理製作,被 告並委由其擔任本團之導遊,然其仍需繳納參與團費18,000 元,而旅遊平安險則由參加之旅客自行投保,旅行中確有大 陸地區人士為本團地陪且會參與旅行團之用餐,但其不清楚 大陸人士之真實身份,過程中其並未親身聽聞被告談論總統 或立委選舉之事,且縱然被告有談及選舉之事,其也覺得不 奇怪,因為被告本來就是國民黨籍的等詞(見選他卷第111- 119頁,院卷第265-279頁)。而證人涂芸臻於偵查、審理中 則結證稱,渠係經被告邀約而參加本案旅行團,需繳納團費 18,000元,然旅遊平安險由渠自行投保,渠沒有感覺到旅費 特別便宜,旅遊過程中確有大陸人士擔任地陪、司機,尚有 「魏主任」大陸人士陪同用餐,出團前、旅行中及回國後均 未聽聞被告談及總統、立委選舉之事,渠也不清楚本案赴陸 旅行與二合一選舉之關連等語(見選他卷第195-201頁,院 卷第390-400頁)。另依證人張小眞於偵查及審理時均結證 述,其有參與本案旅行團,該團旅遊過程中有大陸人士「魏 主任」陪同用餐,然未聽聞被告或其他團友談及選舉之事, 其認為本案旅行與我國選舉無關等語(見選他卷第231-238 頁,院卷第418-427頁)。  ⒉而證人劉美雲於調詢、偵查時則證述,其係因詹琇朱之邀請 而參與本案旅行團,於旅遊過程中曾聽聞被告與其他團友談 論「國民黨當然支持國民黨」,但因為其配偶、兒子均係支 持民進黨,所以被告於本次旅行中,均未曾要求其支持國民 黨或國民黨推薦之候選人等語(見警715卷第135-148頁,選 他卷第155-161頁)。另證人許麗卿於調詢、偵查時均證稱 ,其係因被告邀約而參加本案旅行團,參與之團費為18,000 元,且因楊爽要參與本案旅遊,而其需照顧楊爽所以一同前 往,旅行過程中確有大陸人士作陪、用餐,然其並未聽聞被 告或大陸人士談及二合一選舉之事,且被告亦未要求其投票 支持何人,其係單純參與旅遊,並不知悉本案旅行團與選舉 之關係等語(見警546卷第31-49頁,選他卷第323-330頁) ;另證人楊爽調詢、偵查時證述,渠係因許麗卿邀約始參與 本案旅行團,且渠有繳交18,000元之團費,旅行過程中其未 聽聞被告談論選舉之事,且渠係支持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等 詞(見警546卷第87-99頁,選他卷第425-428頁)。又證人 周菊花於偵查、審理中均證述以其經劉美雲邀約,於繳交18 ,000元之團費後參與本案旅行團,旅遊過程中有大陸地區人 士擔任地陪接待,並有1名魏姓主任陪同用餐,其參與本案 旅行團之初,僅係為單純旅遊,並未有任何人向其談及我國 選舉之事,於旅行過程確有聽聞,被告於旅程中用餐時與其 他團友,談論希望國民黨、國民黨推薦之立委候選人游顥能 夠勝選等詞(見選他卷第411-419頁,見院卷第280-289、49 0-493頁)。另證人林巧蕙於偵查、審理時結證述,渠有繳 交18,000元團費而參與本案旅行團,旅行過程中被告於用餐 期間確曾提及希望國民黨勝選,然並未要求團員將選票給國 民黨或國民黨推薦之候選人,況渠本係國民黨員,被告無論 為任何行為,渠本來就會支持國民黨等語(見選他卷第573- 580頁,院卷第377-389頁)。  ⒊細譯前開證人詹琇朱等人就參與本案旅行團之證述情節,可 知被告於本案旅行團出發前、返國後,對本案旅行團之團員 並未提及與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之事,亦未要求其等需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另參與之本案旅行團之團員尚需繳納一 定團費,且需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則如附表所示之人既係 承擔相當費用始能參與本案旅行團,於被告未要求其等為投 票權之行使下,則其等究否對於參與本案旅行團,而需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認知,實非無疑。另於本案 旅行過程中,被告固於用餐之際有談及總統、立委選舉之事 ,然僅係稱希望其所支持之政黨及候選人游顥能夠勝選,並 未提及明示或暗示以參與本案旅行團為對價,而要求有投票 權之詹琇朱等11人而為投票權之行使,則被告主觀上究否有 行賄之意思,亦屬有疑。再者,依證人詹琇朱、涂芸臻、張 小真、楊爽及許麗卿均證稱未曾聽聞被告有談及選舉之事, 而證人劉美雲、林巧蕙及周菊花則證述有聽聞被告提及「希 望國民黨及游顥勝選」等節,互核前揭證述情節,可知僅有 部分團員聽聞被告談論選舉之事,是可推認被告應係於用餐 之際,與周邊之團員聊天時曾述及希望國民黨及游顥勝選乙 事,則依前揭說明,被告於出遊用餐之場合、僅對於周邊人 聊天談話等方式述及前開言論,審酌當時正值我國二合一選 舉之際論及相關選舉之事,至多可認為被告係表示其個人立 場,為支持國民黨及由國民黨推薦之立委候選人,衡以身具 國民黨黨員身分之被告,對與其用餐之團員發表希望其支持 政黨及候選人勝選等言論,尚難遽認被告為約其等為投票權 行使之意,應屬個人言論自由、參與政黨自由之範疇,故自 難憑此等支持政黨、候選人之言論,即認定被告有對附表所 示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投票權行使之主觀行賄 之犯意。  ⒋再者,依證人林巧蕙於調詢、偵查時所證述,被告起初係詢 問被告能否邀約臺中之村里長參加,其建議被告改約臺中之 企業人士,然因正值選舉時機敏感,其等邀約之人均拒絕參 加,故僅邀約石義龍夫妻2人與其共同參與等情甚明;另依 張小眞於偵查時證述,本案旅行團係於出發前沒多久即11月 底間始邀約,時間很急迫等情,核與證人劉美雲於偵查時證 述情節大抵相符;而參與本案旅行團之如附表所示團員分別 設籍於南投縣、臺中市,其中石義龍、蘇美玲、林巧蕙及李 佳樺均係設籍於臺中市,則石義龍等4人就南投縣第二選區 立法委員選舉並不具投票權,即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而非屬該條受賄者之適格。綜合 前揭證人證述情節,可知被告起初係邀約設籍於臺中市之人 參與本案旅行團,然因被告及林巧蕙所邀約之人均拒絕後, 始臨時召集本案如附表所示之團員前往浙江旅遊,則被告若 真有藉大陸旅遊招待而為投票行賄之主觀犯意,自無先邀約 未具南投縣第二選區投票權人之理,且嗣後縱然邀集具有南 投縣第二選區投票權人亦屬臨時召集,而參加本案旅行團者 ,尚有不具南投縣第二選區立委投票權之石義龍等4人,則 被告就召集詹琇朱等11人參與本案旅行團,究否存有投票行 賄罪之主觀犯意,更屬有疑。另就參與本案旅行團中設籍於 臺中市之石義龍、蘇美玲及李佳樺等人,僅有班機旅客名單 可以佐證鄭石義龍等3人確有參與本案旅行團等情,而卷內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石義龍等3人對於被告邀請其等 參與赴陸旅行團,已產生需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認知, 則就該石義龍等3人部分,亦難認定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附此敘明。  ⒌至公訴意旨以中國共產黨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 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慈溪市台辦為該境外 敵對勢力所屬組織,則慈溪市台辦及其派遣之人魏孟迪均屬 反滲透法之滲透來源,於我國總統、立委選舉期間,邀請我 國選民赴陸接受落地接待,核屬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 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等節,固非無據。然依證 人林巧蕙於調詢、審理時之分別證以:「..林孟麗之前去大 陸玩時,我有跟她抱怨過為什麼沒有找我,這次他才會想要 找我參加..」、「..他們可能有預算消化問題,才會在12月 底積極招攬臺灣民眾過去旅遊..」、「(問:你剛才表示, 除本次浙江旅行團外,另有參加類似有台辦主任接待的旅行 團,也有你自己帶團的,以你的經驗,過往大陸的食宿費用 由何人負擔?是否由大陸支付?)答:就跟這次一樣,繳旅 行社的錢。大陸那邊的錢由何人支付,我不清楚。我自己帶 團,我帶過去,就繳這些錢而已,我不知道大陸的錢如何支 應。」等語甚明;另依大陸地區政府單位過往持續以各種手 段對我國為文化、政治及認知等宣傳,其中包含拍攝網路影 片、招待赴陸旅遊等方式,業經國內外新聞媒體報導,核屬 眾所周知之事實,是依前揭證人林巧蕙證詞及相關新聞媒體 報導,可知大陸官方邀集我國民眾赴陸接受食宿招待,核屬 中國政府之向來政治宣傳手段,並非限於112年總統、立委 二合一選舉或我國其他選舉期間,始有之政治宣傳手段,應 屬於行之有年、慣常之宣傳手法,再衡以證人詹琇朱等人證 述之情節,其等均未認知本案旅行與投票權之行使之關連性 ,本院自難僅憑上開事證遽認被告接受大陸邀約召集如附表 所示之人參與本案旅行團,已屬投票行賄之不正利益之交付 ,併此說明。  ⒍綜上,本案依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約使有投 票權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投票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薦之立委 候選人之行為,進而無法以被告邀集附表所示之人至浙江地 區旅遊,遽認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期約以旅遊為不正利益, 並進而交付賄賂,而涉犯投票行賄罪。  ㈢末以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尚難認被告有對附表之人約 定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業如前述;是既不構成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 投票行賄罪,則縱然客觀上確有由慈溪市台辦招待、支付本 案旅行團成員於大陸地區之食宿旅遊費用,然仍無反滲透法 第7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雖本案附表所示之人受招待至大陸地區旅遊的時 間在總統及立委大選前,時機甚為敏感或屬不當,然公訴意 旨所提出之證據,尚難以證明被告具有對立委、總統選舉有 投票權之人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主觀犯意,亦不足以 佐證被告所為足以使如附表所示之人「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對價」之認知,是本案仍然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確信,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是依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偵查起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姓名 備註 1 詹琇朱 設籍於南投縣 2 涂芸榛 設籍於南投縣 3 劉美雲 設籍於南投縣 4 張小眞 設籍於南投縣 5 周菊花 設籍於南投縣 6 許麗卿 設籍於南投縣 7 楊 爽 設籍於南投縣 8 李佳樺 設籍於臺中市 9 林巧蕙 設籍於臺中市 10 石義龍 設籍於臺中市 11 蘇美玲 設籍於臺中市

2024-12-19

NTDM-113-選訴-6-20241219-2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柏凡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74號、第570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 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貳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均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 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罪事實 一、丙○○為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5樓之6之崴凡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崴凡公司)、崴宇科技軟體有限公司(下稱崴 宇公司,民國112年4月間更名為崴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其明知未取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 給許可證照,依法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竟基於非法經營 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自108年12月至112年10月間,利用自 行架設之「賞金獵人」網站、社群軟體臉書「賞金獵人學院 」社團,張貼販售個人期貨教學影音課程廣告及實際操盤臺 灣加權指數期貨(下稱臺指期)之實績獲利,推出3日免費 參與其自行錄製之臺指期影音教學課程(包含「賞金獵人學 院一年會期」、「金手指班專案學院」、「籌碼戰神戰情指 揮所」及「操盤手百萬小學堂」等其他賞金獵人系列之期貨 投資課程),購買上開課程之人,依其購買課程之費用等級 ,將分別受邀加入丙○○開設之「專職操盤」、「學院討論群 版」、「金手指班群」、「賞金獵人」、「百萬小學堂學院 群」、「專職交易群組」等10數個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於 112年6月間整併為「賞金獵人專職操盤」及「賞金獵人學院 作手教學訓練群」2個群組)。丙○○在前揭LINE群組中,使 用暱稱「低低手Leo」於每日臺指期盤前或盤中,提供適合 進場之點位,或其獨創投資心法整理得出5個當日或隔日特 定價位進出場建議投資點位(即「關卡價」、「一壓」、「 二壓」、「一撐」及「二撐」),並隨著盤中走勢即時發布 交易分析,作為參與之人當日投資之建議參考,而以上開方 式招攬不特定人購買前揭課程,並加入群組成為會員。陳建 豪、戊○○、曾揚喻、乙○○、廖俐雯、劉文婷、郭星緯、蕭榮 泰、查名鴻、劉哲文、曾晏陵、劉洪銓、蔣育祥、羅于鈞、 吳孟哲、吳柄鋒、余權庭、王維新及郭家鳴等人為持續獲得 丙○○每日在前述LINE群組之推介價位,遂透過第三方支付業 者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以線上刷卡方 式付費新臺幣(下同)4萬800元至12萬8,000元不等價格, 購買丙○○註冊商店「賞金獵人平台」販售之期貨影音課程, 相關款項由藍新公司轉匯至崴凡公司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等帳戶,丙○○亦同時在臺灣北、中、南地區租 賃場地舉辦期貨操作實體課程供會員參加。丙○○前揭販售期 貨教學課程向會員收費,並提供有關臺指期未來交易建議點 位之行為,共計收取2,500萬9,198元。 二、丙○○另自109年4月至112年4月間,於前述臉書「賞金獵人學 院」社團刊登有關販售崴宇公司研發之臺指期看盤軟體「Mo neyBoss」廣告,藉此招攬陳建豪、戊○○、查名鴻、劉哲文 、曾晏陵、劉洪銓、羅于鈞、吳孟哲、王維新及郭家鳴等人 ,其等透過藍新公司以線上刷卡方式,付費3萬元至7萬5,80 0元不等費用購買看盤軟體「MoneyBoss」,付費者每日均可 透過電腦以網路連線至「MoneyBoss」軟體介面,登入帳號 及密碼即能獲取臺指期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分析資訊(包括 大盤即時走勢圖、系統軌跡線及進出場點位等相關投資建議 ),透過當日臺指期大盤走勢軌跡線,結合前述自行研發之 「關卡價」、「一壓」、「二壓」、「一撐」及「二撐」5 個點位之投資參考指數,提供會員作為當日進出場交易點位 之建議,該軟體程式另有標示紅、黑色轉換軌跡線,能傳達 會員得以嘗試作多(紅色)或放空(黑色)之投資建議訊息 :當軌跡線即時翻黑則表示「籌碼轉弱」,建議會員可獲利 了結或嘗試作空,若軌跡線即時翻紅則表示「籌碼轉強」, 即建議放空之會員可以獲利了結或嘗試作多,會員可依照丙 ○○所提供之5個進出場點位及參照變色軌跡線作為操作交易 之參考。上開購買看盤軟體之款項由藍新公司轉匯至崴宇公 司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 ○○共計收取762萬5,400元。嗣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於112年10月4日12時13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街0巷0 0弄00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乙○○、戊○○告發及乙○○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發後由 該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暨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 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 4號卷【下稱偵274卷】第427至444、569至572、587至589頁 、本院卷第46、90頁),核與證人即告發人乙○○、戊○○、證 人陳建豪、曾揚喻、廖俐雯、劉文婷、郭星緯、蕭榮泰、查 名鴻、劉哲文、曾晏陵、劉洪銓、蔣育祥、羅于鈞、吳孟哲 、吳柄鋒、余權庭、王維新、郭家鳴、曾科錦於警詢之證述 大致相符(證人乙○○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 第5418號卷【下稱他5418卷】第207至215頁;證人戊○○部分 見他5418卷第187至192頁、偵274卷第35至42頁;證人陳建 豪部分見他5418卷第305至311頁、偵274卷第17至25頁;證 人曾揚喻部分見他5418卷第225至233頁;證人廖俐雯部分見 他5418卷第249至256頁;證人劉文婷部分見他5418卷第263 至271頁;證人郭星緯部分見他5418卷第283至292頁;證人 蕭榮泰部分見他5418卷第321至328頁;證人查名鴻部分見他 5418卷第331至336頁;證人劉哲文部分見他5418卷第341至3 48頁;證人曾晏陵部分見他5418卷第375至383頁;證人劉洪 銓部分見他5418卷第405至412頁;證人蔣育祥部分見偵274 卷第219至225頁;證人羅于鈞部分見偵274卷第195至203頁 ;證人吳孟哲部分見偵274卷第63至71頁;證人吳柄鋒部分 見偵274卷第137至146頁;證人余權庭部分見偵274卷第163 至172頁;證人王維新部分見偵274卷第81至91頁;證人郭家 鳴部分見偵274卷第111至120頁;證人曾科錦部分見他5418 卷第21至23頁),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 11月18日證期(期)字第1080336577號函暨檢送社群對話及網 站擷圖等相關資料(見他5418卷第25至91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109年7月3日證基字第10900 00930號函(見他5418卷第173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109年10月8日證期(期)字第1090370267號函(見他541 8卷第175頁)、告發人乙○○電子郵件及提供之「專職操盤」L INE群組、暱稱「低低手Leo」對話紀錄擷圖(見他5418卷第5 、217至218頁)、告發人戊○○電子郵件暨所附「賞金獵人」 網頁、對話紀錄擷圖,及提供之臉書、LINE群組投資及招攬 訊息擷圖、刷卡付費紀錄、和解書影本(見他5418卷第9、19 3至205頁)、證人曾科錦陳情內容暨所附被告臉書、看盤軟 體及「獵人學院教學群&討論區」、「賞金獵人試聽」群組 對話、「賞金獵人」網頁、期貨交易APP擷圖(見他5418卷第 31至91頁)、證人曾揚喻提供之崴凡公司發票、付款完成通 知信、購買自動化交易學院一次性會期同意書、看盤軟體及 「賞金獵人...群」群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235至247頁 )、證人廖俐雯提供之「學院討論群版」、「專職操盤」、 「百萬小學堂學院群」、「賞金獵人...群」群組對話擷圖( 見他5418卷第257至262頁)、證人劉文婷提供之「學院討論 群版」、「專職操盤」(見他5418卷第273至282頁)、證人郭 星緯提供之看盤軟體及「專職操盤」、「學院討論群版」群 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293至303頁)、證人陳建豪提供之 臉書訊息、看盤軟體「MoneyBoss」網頁、「專職操盤」、 「學院討論群版」群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313至319頁) 9.證人蕭榮泰提供之「專職操盤」群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 卷第329至330頁)、證人查名鴻提供之「專職操盤」群組對 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337至339頁)、證人劉哲文提供之「專 職操盤」群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349至373頁)、證人曾 晏陵提供之「專職操盤」群組對話擷圖、付款完成通知信( 見他5418卷第385至403頁)、證人劉洪銓提供之「專職操盤 」群組對話擷圖(見他5418卷第413至424頁)、藍新公司提供 崴凡公司、崴宇公司相關交易暨收帳資料影本(見他5418卷 第425至461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5日金 管證期字第1000020068號函(見他5418卷第473至476頁)、藍 新公司111年5月31日藍新客字第111046號函暨檢附崴凡公司 、崴宇公司自111年1月14日至5月18日相關交易資料、款項 流向紀錄(見他5418卷第487至526頁)、告發人乙○○電子郵件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8209號卷【下稱他82 09卷】第3至4頁)、Leo 柏凡 的部落格(見他8209卷第7至10 頁)、偵查報告(見警聲調89卷第5至10頁)、看盤軟體「Mone yBoss」即時走勢圖、「專職操盤」群組對話擷圖(見偵274 卷第27至29頁)、藍新公司線上刷卡交易整理資料(見偵274 卷第73至74頁)、證人王維新提供之「學院作手教學訓練群 」群組對話擷圖、操作期貨下單獲利資料、操盤室照片及看 盤軟體「MoneyBoss」自動下單系統頁面擷圖(見偵274卷第1 01至109頁)、證人郭家鳴提供之「學院訊息群」、「學院討 論群版」、「學院作手教學訓練群」群組對話擷圖(見偵274 卷第129至136頁)、證人吳柄鋒提供之「學院作手教學訓練 群」、「賞獵生日種子群」群組對話擷圖(見偵274卷第155 至161頁)、證人余權庭提供之「學院訊息群」群組對話擷圖 (見偵274卷第181至193頁)、證人羅于鈞提供之「學院作手 教學訓練群」群組對話擷圖(見偵274卷第213至218頁)、提 示給被告表示意見扣案三星Z Fold手機對話紀錄擷圖、看盤 軟體「MoneyBoss」電腦版介面擷圖資料、看盤軟體「Money Boss」軟體介紹資料、賞金獵人學院臉書資料、賞金獵人平 台介面擷圖、「學院作手教學訓練群」群組對話擷圖、藍新 公司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影本(見偵274卷第445至561頁)、繳 回犯罪所得1.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274卷第575頁)、113年 度扣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274卷第595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見偵274卷第597頁)、被 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偵274卷第599至600頁)、被告選任辯護人甲○○ 律師113年1月12日刑事陳報狀所附臺灣銀行匯入匯款、庫款 轉移通知書或存根影本(見偵274卷第594頁)、受執行人:被 告丙○○;執行時間:112年10月4日12時13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街0巷00弄00號及其附屬建物與其相連通之處 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07號 卷【下稱偵57007卷】第25至29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111年4月29日證期(期)字第1110340157號函(見偵5 7007卷第39至40頁)、藍新公司112年3月24日藍新客字第112 013號函暨檢附之崴凡公司、崴宇公司交易資料影本及電子 檔燒錄光碟(見偵57007卷第53至91頁;光碟附於外放資料袋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 2783號函暨檢附崴凡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偵57007卷第93至11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58858號函檢附崴 凡公司、崴宇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偵57007卷第117至150頁)、看盤軟體「MoneyBoss」電腦版 介面擷圖資料(見偵57007卷第151至177頁)、崴凡、崴宇公 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見偵57007卷第179至183頁)、112年度 保管字第5483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57007卷 第185、197至199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始得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者,處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 法第82條第1項、第112條第5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 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是 否屬辦理與期貨商品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講習, 自應從講習前後推介過程整體觀察,縱使課程內容包含一般 性之期貨商品投資資訊,然若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 可形成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前 開所規範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期貨顧問事業範疇。 (二)經查,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 課程,並依購買課程價格等級,分別邀請學員加入前揭群組 ,提供付費學員有關臺指期等標的之具體分析意見與推介建 議,其目的在強調付費課程所提供之教學內容,併同其於群 組內提供之交易分析等操作方式有獲利可能,屬付費學員參 加課程之服務提供,可見收費課程與僅提供一般性之期貨商 品投資資訊有別,而與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 介建議業務,無從分割,即屬辦理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有關 之講習業務;就犯罪事實欄二,被告以販賣看盤軟體「Mone yBoss」,提供臺指期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分析資訊,並透 過當日臺指期大盤走勢軌跡線,提供會員作為當日進出場交 易點位之建議,亦屬為獲取報酬,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 意見或推介建議。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 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罪。 (三)又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 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 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是被告係以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之意思,而先後多次反覆實施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舉動 ,依社會客觀通念,其先後多次反覆之複數行為,應集合視 為一個犯罪行為,屬於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期貨交易業務與國家經濟秩 序之關係直接重大,且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 ,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 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 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放任任何人得未 依法取得營業許可,逕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將使該等期貨 交易行為完全逸脫於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理之外,對國內金融 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亦侵害甚鉅。本件 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 序,損及期貨交易業務之專業性,所為實無可取;兼衡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緩刑之宣告:  1.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為節省司法資源,於調查 局詢問、偵訊中均已認罪,被告也願意繳交犯罪所得,且案 發後即無再從事期貨教學,被告應無再犯疑慮,請給被告緩 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  2.經查,被告於99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 3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期滿未 經撤銷,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 頁),依刑法第76條前段之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 之宣告失其效力,是認被告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 要件相符。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表 示願意繳交犯罪所得,堪認被告已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 刑5年,以啟自新。復審酌本案犯罪情節,為使其確實明瞭 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謹記本次教訓,避免其再犯,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 年內向國庫支付250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 違反上開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500萬9,198元、762萬5,400元,共 計3,263萬4,598元,為被告所是認,亦為其辯護人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74、90頁),被告業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50萬元,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274卷第575頁)、113年 度扣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274卷第595頁)、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見偵274卷第597頁)、被 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偵274卷第599至600頁)、被告選任辯護人甲○○ 律師113年1月12日刑事陳報狀所附臺灣銀行匯入匯款、庫款 轉移通知書或存根影本(見偵274卷第594頁)附卷可參,是上 開犯罪所得中之50萬元業已扣案,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另 尚有3,213萬4,598元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編號1至4、6所示之 物,均為本案所用之物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陳明 確(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亦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訴訟資料 1包 被告所有,於本案使用之物。 2 授課講義 1本 被告所有,於本案使用之物。 3 授課簽到表 1件 被告所有,於本案使用之物。 4 DELL電腦(G14P96S) 1臺 被告所有,於本案使用之物。 5 三星Z Fold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6 隨身硬碟 1個 被告所有,於本案使用之物。

2024-12-19

TCDM-113-金訴-910-202412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新佑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王翼升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家緯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被 告 鍾家鴻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黃乙仁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0號、 111年度偵字第5131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1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丁○○為合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合光興業公司)之負責人, 且為國立中興大學化工所畢業;丙○○(綽號:鐵鐵)則為址 設苗栗縣○○鎮○○路000巷000號之鐵鐵商行(下稱鐵鐵商行) 負責人,且為位在苗栗縣○○鎮○○街00巷00○0號鎮南宮(下稱 鎮南宮)之主委,其二人因丙○○直播賣魚,丁○○曾向丙○○購 買直播商品而認識,丁○○亦曾委託丙○○處理清理廢棄物之事 宜(丁○○等人另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檢察官另行偵 辦)。詎丁○○、丙○○均知悉「2-溴-4-甲基苯丙酮」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加工後尚能進一步製成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俗稱:喵喵〉),依法不得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丁○○於民國110年5月至111年1月 19日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辛○○以欣佑化學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欣佑公司)之名義,自大陸地區申報進口約1200公斤、 貨物品名為「鄰氨基苯乙酮」(2-Aminoacetophenone),然 實際成分實為「4-甲基苯丙酮」(4-Methylpropiophenone) ,為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先驅原料, 丁○○復於111年2月11日,指定將上開製造毒品之原料,轉送 至其與不知情之壬○○共同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之鐵皮廠房儲藏;由丙○○以鐵鐵商行作為接收或暫時放置製 毒器具或原料之據點,並提供鎮南宮相連左側之鐵皮屋作為 製毒工廠(下稱製毒工廠),丁○○則無償提供製毒所需器具 及原料予丙○○,並允諾丙○○若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 成功,將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向丙○○購買 。丙○○則先於111年6月27日18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合光興 業公司工廠,載運製造毒品所需之器具返回至鎮南宮前,復 由不知情之庚○○、癸○○及少年子○○協助卸貨至製毒工廠。丁 ○○再分別於同年7月6日及9月1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運儲藏在○○路鐵皮廠房之製造第四 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所需原料:4-甲基苯丙酮、二氯 甲烷及溴等原料至鐵鐵商行前,交付該等製造毒品之原料予 丙○○,丙○○再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或 委託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子○○ ,轉運上開製造毒品之原料至製毒工廠,並將該毒品原料搬 運至工廠內。丙○○取得上開製造毒品之原料後,旋即依丁○○ 指示,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其製造方 式為:依序將4-甲基苯丙酮及二氯甲烷加入反應釜,待溫度 達到10度左右,再依序加入溴(溴化反應),反應釜經持續 攪拌靜置一天即為成品「2-溴-4-甲基苯丙酮」。嗣經警方 於111年9月18日12時25分起至同日17時30分止,至上開鐵皮 屋製毒工廠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33所示第四級毒品 「2-溴-4-甲基苯丙酮」之成品、半成品、製作所需之原料 、製毒工具等;於同日13時52分起至14時50分止,至丙○○之 鐵鐵商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毒品製程、製毒器具及 原料支出表,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 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丙○○、己○○於警詢時陳 述之證據能力,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見原 審卷一第488頁、本院卷一第284頁),本院核其性質屬傳聞 證據,而證人丙○○於警詢及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大致相符,並 無其警詢中所述與審判中不符之情事,另檢察官未就證人己 ○○於警詢中之陳述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舉證釋明之,是 證人丙○○、己○○於警詢中之陳述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之例外規定,此外復無第159條之3所定例外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是證人丙○○、己○○於警詢中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檢察官同意作為證據,被告丁○○、 丙○○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84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其餘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 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丙○○111年6月27日 來我合光興業公司工廠只是來載廢液,我111年7月6日、111 年9月13日有載東西去鐵鐵商行,我沒有指導丙○○製造第四 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我否認製毒,我販賣的都 是合法的原料,己○○也是做化學公司的,是我的客戶,跟我 買化學原料這麼多年,客戶買原物料也不會跟我說他們要製 毒,一開始我也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事,我只是單純買賣原 物料而已云云(見原審卷一第475至476頁、本院卷一第285 頁、本院卷三第114至115頁)。 2、辯護人則為被告丁○○辯護稱:證人丙○○在本案指證被告丁○○ 參與製毒而有提供原物料及工具、委託並教導如何製毒、且 同意給與報酬等情,均僅有丙○○片面之詞,而無其他補強證 據,另證人己○○與被告丁○○處於對立關係,被告丁○○之所以 進口原料是經由己○○委託而訂購,而被告丁○○固然曾載運相 關原物料至丙○○之鐵鐵商行,然是基於要販售商品的關係, 並不能因此認為與本案製毒有關,本案己○○、丙○○之證述前 後矛盾,真實性有重大可疑,且無補強證據可憑,實難採為 認定被告丁○○犯罪之依據;依據本案扣案筆記等相關文件筆 跡、指紋鑑定報告,無法證明筆跡是被告丁○○所製作或書寫 ,也沒有被告丁○○的指紋,因此扣案文件等並無法證明被告 丁○○曾經觸摸或交付給己○○、丙○○等人,與被告丁○○並無任 何關聯,自應排除在不利於被告的事證之外;法務部調查局 關於本案毒品之鑑定方法及鑑定結果所示之純度及重量均有 違誤,原審作為量刑之依據,顯然違誤;又倘認被告丁○○犯 有本案犯行,則被告丁○○供出己○○並經檢察官起訴,縱己○○ 獲判無罪,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 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 ㈡、被告丙○○部分: 1、被告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 2、辯護人則為被告丙○○辯護稱:被告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並 請審酌被告丙○○始終坦承參與本案製毒工廠犯行,固然偵查 機關認為被告丁○○之查獲與被告丙○○之供述無關,然被告丙 ○○據實供述對於案情快速釐清並瓦解本案製毒工廠有所助益 ,顯然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上手因 而查獲之立法精神,被告丙○○雖不符此條項減刑適用,仍請 給予從輕量刑之考量,又被告丙○○並無製造毒品之能力,完 全是依照被告丁○○教授來製毒,被告並沒有能力繼續製造毒 品,也不會再製造毒品,當初所製造毒品部分,並沒有對實 質上使用或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請斟酌上情,給予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等語。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丙○○部分:   訊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 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55至157、159至17 3、323至329頁、聲羈467卷第45至49頁、聲羈更一18卷第91 至103頁、少連偵420卷三第241至253、283至284、439至444 頁、偵聲361第229至235頁、少連偵420卷四第657至659頁、 原審卷一第73至76、361至391頁、原審卷二第127至205、37 7至455頁、本院卷一第265頁、本院卷三第109頁),並經證 人子○○(見少連偵420卷二第7至9、13至26、133至138頁) 、癸○○(見少連偵420卷二第141至151頁、少連偵420卷四第 633至635頁、原審卷二第169至183頁)、魏敬哲(見少連偵 420卷二第201至207頁)、鄭明康(見少連偵420卷二第209 至212頁、少連偵420卷三第293至296頁)、寅○○(見少連偵 420卷二第225至231頁)、壬○○(見少連偵420卷二第233至2 38頁)、辛○○(見少連偵420卷二第239至242、525至528頁 )、謝瑞祥(見少連偵17卷第13至23頁、少連偵420卷三第3 03至306頁)、卯○○(原審卷二第142至155頁)、辰○○(原 審卷二第155至16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庚○○(見少連偵42 0卷一第341至343、345至353、447至453頁、聲羈467卷第57 至61頁、少連偵420卷四第643至647頁、原審卷二第7至33、 127至20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己○○(見偵51311卷第7至24 、55至57、177至182、247至262、333至334、375至380、44 1至451頁、聲羈621卷第11至17頁、原審卷一第77至84、405 至430頁、原審卷二第127至205、377至455頁)、證人即共 犯被告丁○○(見少連偵420卷一第9至11、13至29、141至147 頁、聲羈467卷第51至55頁、聲羈更一18卷第65至77頁、少 連偵420卷三第65至87、151至152、333至339頁、偵聲361卷 第221至226頁、少連偵420卷四第679至689頁、原審卷一第8 5至90、287至289、465至491頁、原審卷二第81至90、127至 205、377至455頁)分別於警詢、偵訊或審判中證述在卷, 復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1月28日基普督字第11110031 83號函檢送查獲毒品先驅原料案之報單號碼AW/11/345/Y115 5號進口報單及基隆關關員發現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法務 部調查局111年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0790號鑑定書、法 務部調查局科學實驗室鑑定報告、鎮南宮現場扣案物品照片 、丙○○蒐證照片、丙○○手機翻拍照片、庚○○蒐證照片(見少 連偵420卷一第69至73、75、111至131、133至137、239至24 3、245至252、355至361頁)、子○○蒐證照片、法務部調查 局南投縣調查站111年9月18日13時53分起至14時00分搜索扣 押筆錄(受執行人子○○;執行處所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辛○○與丁○○暱稱「Yo rk Chang」、「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111年9月18日16時35 分起至17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丁○○;執行處所臺 中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111年9月18日12時53分起至17時30分搜索扣押筆 錄(受執行人丁○○、壬○○;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 號)、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 市調查處111年9月18日17時11分起至19時38分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丁○○、謝瑞祥;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 00○0號)、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 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111年9月18日12時25分起至17時30分 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庚○○、丙○○;執行處所苗栗縣○○鎮 ○○街00巷00○0號及停放之汽機車及在搜索處所建築內之儲藏 室、地下室及附屬圍繞相連之建物和相連通之空間)、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111年9月18日13時52分起至14時50分搜索扣押筆錄(受 執行人丙○○;執行處所苗栗縣○○鎮○○路000巷000號)、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職務 報告、扣押物編號2-1製毒筆記影本(見少連偵420卷二第37 至44、53、93至101、247至307、343至351、353至361、363 至371、381至395、431至439、497至511頁)、扣押物品編 號1-26丙○○粉色iphone 13 PRO MAX手機鑑識資料、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ll1年10月21日勞職衛2字第1110020928號函 說明「4-甲基苯丙酮」相關管制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111年10月31日環化評字第1118009264號函 復說明「4-甲基苯丙酮」進口規範限制、丁○○與丙○○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見少連偵420卷三第255至 267、321至322、325、415至421頁)、就醬播APP後台之丁○ ○過往訂單交易紀錄、丁○○「York Chang」臉書首頁、鐵鐵 商行111年8月31日出貨單、就醬播APP後台-粉絲小幫手丁○○ 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1035號、110年聲監 續字第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IMEZ0000000000000)、丁○○與己○○通訊監察譯文、法務 部調查局111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5880號函復111 年12月14日中檢永藏111少連偵420字第1119139390號函①4- 甲基苯丙酮如何製成②2-溴-4-甲基苯丙酮之作用③附件2製毒 筆記為何種化學物製程、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號 、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行車紀錄匯出文字 資料、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550 號函覆附件製毒筆記為4-甲基苯丙酮及2-溴-4-甲基苯丙酮 之製程、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鑑定報告書、111年11月1 6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書、欣佑公司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檢驗結果表、扣押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 局航業調查處111年9月20日函文(見少連偵420卷四第465至 467、469、471、564至567、568至570、575、577至603、66 9、665、733至831頁)、扣押物品編號1-1丁○○手機1支(IM 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記事本鑑識內容、扣押 物品編號1-3製程筆記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 調查站111年11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己○○;執行 處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己○○扣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編號1-1己○○黑色i Phone(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數位採證資料、製毒筆記 影本(見偵51311卷第25至29、39至40、49至50、31、41至4 7、77至85、113至137、263至329頁)、苗栗縣警察局刑案 現場勘察報告(庚○○、丙○○等人涉製毒工廠案)、刑案現場 勘察報告、現場示意圖、現場勘察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生字第1117030475號鑑定書、刑事 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 3日刑生字第1117036756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9月2 2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140號鑑定書、111年10月17日調科 壹字第11123212750號鑑定書、111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1 23214730號鑑定書(見少連偵17卷第39至98、99至102、105 、107、117至118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12日調科壹 字第11223000550號函覆附件製毒筆記為4-甲基苯丙酮及2- 溴-4-甲基苯丙酮之製程(見原審卷一第159頁)、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112年6月20日航處緝字第11252528370號函 覆原審詢問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刑 生字第1117030475號、111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1117036756 號鑑定書事項(見原審卷二第303至314頁)、法務部調查局 112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03334690號函暨附件、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4月29日函暨檢附法務部調查局 113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03180310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 65至372頁、本院卷二第375至383頁)等件附卷可稽,並有 如附表四編號1至33、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丁○○部分: 1、證人丙○○於111年9月19日偵查具結證述:警方於鎮南宮所查 扣之物品是我製造毒品所用,製毒器具不是我買的,是丁○○ 給我的,是我到新北○○區○○路載的,是丁○○無償給我的,他 說如果做成成品,做完1套料他會給我25萬元,所以先無償 交付給我,我要做的就是「2-溴-4-甲基苯丙酮」,我所謂1 套料就是3桶藍色的二氯甲烷及1桶白色的對甲(按:即「4- 甲基苯丙酮」)、6瓶溴,製程是丁○○交給我的,他說3桶藍 色的加1桶白色的,然後倒入反應釜,溫度到10度左右,再 依序加入6瓶溴,反應釜會再攪拌靜置1天後就是成品,「2- 溴-4-甲基苯丙酮」的製程是丁○○打電話跟我講的,另外查 扣到的製毒筆記包含手寫及打字的,都是丁○○交給我的,但 我認為沒有用,因為我都看不懂。...我只有交過一小袋約5 00公克給丁○○,他說是失敗的,後來我又做一套,丁○○也沒 有來載,就是警察查扣的那一箱。...丁○○是先將製毒的原 料載到鐵鐵商行,我曾經找庚○○一起到到鐵鐵商行載運到鎮 南宮相連鐵皮屋之製毒工廠及幫忙搬料桶及箱子等,但庚○○ 不知道是載運及搬運的東西是什麼。...我在警詢時提到交 付原料、器具、製程給我的是己○○,是因為丁○○自稱是己○○ 。丁○○是我直播買魚的客人才認識的,丁○○有問我可不以介 紹廠商給他處理廢水,我有介紹「承」,我在111年過年、1 11年6月有到丁○○位於○○○○路的工廠載廢水,處理廢水我跟 丁○○收1公斤35至40元不等,我要付給「承」1公斤20元等語 (見少連偵420卷一第324至328頁);嗣於偵查中仍為有幫 被告丁○○處理廢水及由被告丁○○教其製作毒品,並供證:我 本來就有幫被告丁○○處理廢水,後來他說有一個比較快賺錢 方式,就是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他還跟我說抓到只是 藥事法,所以我才會在廟旁邊幫他做,被抓後我也都承認, 我有製造出2-溴-4-甲基苯丙酮之後交給丁○○,丁○○有來鐵 鐵商行,他看成品說黑水就是不行,本來要拿,後來就沒有 拿回去,第2次做好後,還沒來拿,就被調查局查獲了,(問 :有何其他意見或陳述?)我說實話會比說謊來的簡單,丁○ ○說一個謊要用10個謊來圓,到時候一一抓包,只是浪費司 法資源,就如丁○○所說是藥事法,但我不知道他在怕什麼, 調查局來我也都承認。...我在製作過程中曾經爆炸,有拿 做出來的東西給丁○○看,交過一小袋東西就是爐子裡的殘渣 ,本案是丁○○委託我製造,中間沒有透過其他聯絡人,我會 做這個2-溴-4-甲基苯丙酮都是丁○○教我的,我之前所提到 口頭教我製作是指丁○○用電話(FACETIME)及見面講,我本 身沒有化工背景,都是丁○○教我的等語之相同供證(見少連 偵420卷三第441至443頁、少連偵420卷四第658至659頁); 又於原審法官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供證:丁○○於111年6月時問 我要不要做2-溴-4-甲基苯丙酮,他說有一個很好賺的東西 ,要不要幫他做,我工作是直播賣魚,丁○○是跟我買魚的客 戶,所以才認識,因我公司需要用錢,一時財迷心竅就答應 幫他做,我是在鎮南宮旁邊鐵皮屋裡面的小房間幫他做。後 來8月做了一次爆炸,9月又做了一次,就是被調查局查扣的 那一桶黑水。丁○○說我們做出來的2-溴-4-甲基苯丙酮是黑 水,但真正的應該是粉狀的,我製造毒品的器具、原料都是 丁○○給我的,第一次載器具是我開車去○○○○路合光興業公司 去載,原料都是丁○○載到我鐵鐵商行的門口交付給我的,器 具及原料都是要製造毒品使用,這些技術都是丁○○教我的, 製毒過程中如果我不懂,丁○○會用電話指導我應該怎麼做, 不然就是到鐵鐵商行當面指導我,我跟丁○○都用FACETIME通 訊軟體聯繫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4至75、369至374頁);並 於原審審理具結證述:我承認檢察官起訴本案製造第四級毒 品2-溴-4-甲基苯丙酮的犯行,是與丁○○共同製造,我與丁○ ○是網路上買東西認識的,我開直撥賣魚,他是我的客戶, 後來我先跟他配合廢水部分,後來才講到製毒。...丁○○大 約於111年年初,在鐵鐵商行,當時剛好我的公司要移,我 身上沒那麼多錢,丁○○就說有好賺的,在場只有我跟丁○○2 個人,他當面跟我說要製毒的事情,他只有跟我說是要做「 2-溴-4-甲基苯丙酮」,他說這也不是毒品,被抓到只是藥 事法而已,所以當時第一次說我就答應了,然後我們就開始 找地方;後來找了鎮南宮,這個地點是我找的,我沒有跟庚 ○○說我要製毒,我不用付費給庚○○,因為這間廟是我蓋的, 製毒的原料跟器具是丁○○載來給我,還有我自己開車去載廢 水順便載的,丁○○沒有去過鎮南宮,丁○○載來給我的東西都 是載到鐵鐵商行,由我把器具、原料載到鎮南宮後,一開始 我也不會製造毒品,我沒有化工背景,也沒有製毒經驗,是 丁○○教我我才會,丁○○是用電話FACETIME教或是在鐵鐵商行 當面講教我的,都是口頭跟我說加什麼我就倒什麼,他教我 怎麼用我就怎麼用,製毒筆記跟原料支出表是丁○○在鐵鐵商 行交給我的,大約是3、4月份要製毒那時候,製毒的原料跟 器具都是丁○○提供的,我不用付他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 6至397、398至399、401至407頁),就其與被告丁○○認識往 來經過,並因被告丁○○告知賺錢機會後應允,而由被告丁○○ 提供製毒器具及原料,被告丁○○僅到過鐵鐵商行,不曾到過 鎮南宮製毒工廠,因其本身沒有化工背景及製毒經驗,是由 被告丁○○經由FACETIME電話及在鐵鐵商行當面親授教導製毒 等情之歷次供證,核屬相符一致。佐以被告丁○○於調詢自陳 :我經營合光興業公司的客戶也有個體戶,像鐵鐵商行,客 戶訂的清洗溶劑、油品添加劑、溴,都是我親自送貨,沒有 開發票也沒有交易清冊,鐵鐵商行自110年開3、4月間開始 跟我購買油品添加劑、清潔劑、溴等化學品劑,111年2、3 月間有增加購買的數量,每次都是我親自送貨到鐵鐵商行, 我另外跟鐵鐵商行間,也有委請幫忙清運廢液的商業往來等 語(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5至16、18至19頁);於偵訊時亦 供稱:111年我有陸續賣「4-甲基苯丙酮」給鐵鐵商行3至4 次,數量約是2至4桶,每桶約20公升,調詢所稱油品添加劑 就是4-甲基苯丙酮、清潔劑就是二氯甲烷,最近一次是在11 1年9月13日駕駛000-0000號汽車運送「4-甲基苯丙酮」4桶 、二氯甲烷8桶及溴8箱給鐵鐵商行,丙○○還沒付我貨款,賣 這些東西都沒有發票等交易紀錄,也沒有留存對話紀錄等語 (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43頁),堪認丙○○供證其製造毒品所 使用之器具及原料,均係由被告丁○○所提供等語,應屬可採 。 2、被告丁○○雖否認丙○○上開所證共同製造毒品之情節,惟其於 原審自陳:丙○○有於111年6月27日到我位於新北市○○區○○路 合光興業公司載運物品、000-0000、000-0000自小客車都是 我在使用,我有在111年7月6日、111年9月13日載送物品到 苗栗縣○○鎮○○路之鐵鐵商行等情,於本院亦不爭執上情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475頁、本院卷一第285頁),再參依卷附丙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行紀錄,該車於 111年6月27日確有行駛國道三號由新竹往三鶯之車行紀錄等 情(見少連偵420卷四第669頁),均核與丙○○證稱其係到被 告丁○○位在新北市○○區○○路之合光興業公司工廠載運製毒器 具等情相符。另被告丁○○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之車行紀錄,上開車輛分別於111年8月25日、111年8 月28日、111年8月15日,各有行經國道苗栗路段ETC之車行 紀錄(見少連偵420卷四第577頁),復有警方蒐證之被告丁 ○○分別於111年7月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 11年9月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前往○○路鐵皮廠房載運 原料至鐵鐵商行交付與丙○○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佐(見 少連偵420卷一第239至241、242頁),益徵丙○○證稱有時候 是被告丁○○會將製毒器具或原料載到鐵鐵商行等情,要屬有 據。 3、更何況,依照證人即欣佑公司實際負責人辛○○於調詢證稱:1 10年5月間,我先前任職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同事丑○○介 紹合光興業公司的丁○○先生給我認識,當下一起餐敘,我想 說大家都是同行,看看未來有無業務合作機會,所以互相加 LINE留下聯絡方式,不久後,丁○○就主動跟我聯繫,說他在 中國大陸有批化學原料要進口,但他原本合作的報關業者不 好配合,報關費用過高,想請我以欣佑公司名義協助他進口 ,他向我表示中國大陸的貨源及付款事宜他都已經處理好, 到時候會再給我發貨資訊,只需我合作的報關業者配合處理 後續報關及運送事宜即可,該批進口品名經檢驗後並非鄰氨 基苯乙酮,而是4-甲基苯丙酮,我事前並不知情,是我委託 的報關業者億運報關行協理巳○○向我告知,基隆關員查驗後 發現申報品名與實際來貨不符,涉及虛報,然後我就聯絡一 開始協助的丑○○及丁○○詢問原因為何,並跟他們說海關及報 關業者表示若要提領,必須先押款6萬元才能放行,不然也 可以選擇退運處理,後來丁○○就跟我說應該是中國大陸的出 貨商將貨品名稱寫錯,但貨物本身不是管制品,若退運要花 的錢更多更麻煩,所以還是押款6萬元讓貨物放行通關,至 於實際送貨地址「臺中市○○區○○路000○00號」及開立發票的 「富邦膠帶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資訊,都 是丁○○提供給我的,丑○○只有一開始協助提供中國大陸出口 時的艙單及裝箱單資訊等語,於偵查仍具結證述是由被告丁 ○○委託其辦理進口報關並指定送貨地址等相關事宜明確在卷 (見少連偵420卷二第240至241、525至527頁);及被告丁○ ○亦自承:我有委託欣佑公司辛○○自中國大陸報關進口「4- 甲基苯丙酮」1200公斤,是我指定要運往臺中市○○區○○路00 0○00號存放等語(見少連偵420卷一第20頁、原審卷一第474 頁),堪認被告丁○○於111年初委託辛○○進口1200公斤之「4 -甲基苯丙酮」,且指定運往被告丁○○所承租位在臺中市○○ 區○○路000○00號之鐵皮廠房。至於被告丁○○雖於偵訊時辯稱 :是因為己○○需要,我進口1200公斤,己○○就是要1200公斤 云云(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42頁),然依被告丁○○自述:合 光興業公司並無該筆進帳資料,被告丁○○並稱我與己○○聯絡 後,都會將對話紀錄刪除,因為己○○指示我這麼做,該批「 4-甲基苯丙酮」我於111年有陸續賣給鐵鐵商行3、4次等語 (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42至143頁),可知被告丁○○所述該1 200公斤「4-甲基苯丙酮」實際上係己○○要進口等情,僅有 被告丁○○單方片面陳述,並無任何客觀證據可佐,倘若被告 丁○○係以正當經營方式進口「4-甲基苯丙酮」並將之販賣給 己○○,何以被告丁○○公司並未留存任何交易匯款紀錄或進項 會計憑證,且期間亦無任何聯絡進口事宜之相關紀錄可循, 況倘若確是由己○○委託被告丁○○進口1200公斤,何以該批貨 物卻是由被告丁○○指定運往其所承租之鐵皮廠房存放?被告 丁○○又為何於111年要將己○○委託進口之「4-甲基苯丙酮」 陸續賣給鐵鐵商行?是被告丁○○所辯均有違於正常商業交易 往來慣例,堪認被告丁○○辯稱上開1200公斤之「4-甲基苯丙 酮」是由己○○委託云云,乃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益徵丙 ○○證稱製毒原料係由被告丁○○所提供等情,係屬有據。 4、復依證人辛○○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11年初(按:依照辛○○與 被告丁○○之對話紀錄,筆錄原載110年初應屬誤載)丁○○說 要進口「鄰氨基苯乙酮」,請我協助,丁○○跟大陸的賣家即 供應商都已經聯繫好了,他只是委託看我可不可以幫他辦進 口,我手機裡面有出口資料、發票等資料,這些文件都是丁 ○○跟丑○○提供給我的,我只是代辦進口,清關時報關行跟我 說品項不符,我有質問丁○○,丁○○說是不是原廠來的時候品 項貼錯,丁○○說化學的東西很多品名都很相似等語(見少連 偵420卷二第526至527頁)。而被告丁○○提供給辛○○之報關 文件,除有發票(Invoice)、裝箱單(Packinglist)外, 尚有產品鑑驗報告,丑○○更在其與被告丁○○、辛○○之對話群 組中提供2-Aminoacetophenone之SDS PDF檔案給辛○○,被告 丁○○亦未為任何異議,然被告丁○○既自陳係中興大學化工所 碩士,並於109年錄取天津南開大學博士班,經營合光興業 公司之營業項目為化工原料貿易、工業助劑加工製造、進口 販賣工業助劑等(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4、15頁,原審卷三 第129頁),堪信被告丁○○不僅具有化工原料方面之專業知 識,亦有化工原料貿易之實務經驗,實難推諉稱其分不清楚 「鄰氨基苯乙酮」與「4-甲基苯丙酮」之不同,以及進口化 工原料應據實申報之義務,卻仍提供錯誤品名之報關文件予 辛○○進口報關,再稽之被告丁○○於偵查中又佯稱進口該批貨 物係己○○之委託,然業經本院說明其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如上 述,是由被告丁○○不僅於進口報關時刻意隱瞞進口之1200公 斤貨物實際上為「4-甲基苯丙酮」,事後又佯稱係受己○○委 託進口,且被告丁○○進口後係存放於其所承租之鐵皮廠房, 並自承曾提供予丙○○等節,堪認被告丁○○應係該批「4-甲基 苯丙酮」之真正需用人,且該批「4-甲基苯丙酮」實際上亦 供作丙○○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使用,是 被告丁○○主觀上具有製造第四級毒品之故意,堪以認定。 5、至於辯護人雖質以丙○○在本案指證被告丁○○參與製毒而有提 供原物料及工具、委託並教導如何製毒及同意給與報酬,且 製毒筆記上並無驗出被告丁○○筆跡或指紋等情,本案均僅有 丙○○片面之詞,而無其他補強證據,丙○○證詞前後矛盾,不 無為掩飾保護真正共犯云云。然丙○○之證述有補強證據可佐 ,理由詳述如上,而丙○○雖就被告丁○○係於何時邀其參與製 造毒品乙節,關於月份前後供述容或有異,然其所述期間均 是在111年間,尚難遽此即認丙○○所述全部均屬不實,況觀 諸丙○○自警詢時起至本院審理辯論終結時,關於製毒器具、 原料及方式係由被告丁○○提供,有部分製毒器具係被告丙○○ 至○○載回鐵鐵商行,有部分製毒器具、原料則是被告丁○○載 至鐵鐵商行等情始終一致,而被告丁○○自承僅到過鐵鐵商行 ,亦核與丙○○證述被告丁○○只到過鐵鐵商行,沒到過鎮南宮 製毒工廠及卷內蒐證照片所示等情相符;丙○○並證述其與被 告丁○○是經由通訊軟體FACETIME通話及在鐵鐵商行當面口授 教導製毒等情明確一致,則被告丁○○與丙○○間無關於本案製 造毒品之一般市話或行動電話之通話紀錄及通訊監察譯文等 證據資料可參,本屬當然;又雖由被告丁○○無償提供製毒器 具及原物料,惟丙○○因製毒爆炸失敗,沒有達到被告丁○○要 求之成品,故尚未領得報酬,亦經丙○○證述明確在卷,衡諸 一般常情,並無事理相違可疑之處;至於丙○○雖證述其有於 製毒器具及原料支出試算表上手寫「無牙教學費」、「NO.1 無牙料錢」等記載,然亦證稱其隨便寫云云,固有可議,惟 遍查卷內其他可考之證據資料,均無關於此部分「無牙」涉 犯本案或為己○○等其他人犯有本案之證明,尚難憑此率認該 「無牙」即為共犯,而逕謂被告丁○○未提供製毒器具及原物 料,亦未教導丙○○製毒共同參與本案犯行。另丙○○固曾於調 詢之初誤認被告丁○○之姓名為己○○,然參酌其111年9月19日 調詢所述(此調詢供述非作為認定被告丁○○犯行之證據,僅 用以彈劾證明所述己○○為丁○○,與偵審證述之丁○○為同一人 ):我曾駕駛我的車(infinitiFX35,車牌000-0000)對盤己 ○○給我的化學原料。我也曾叫庚○○駕駛他所有的車輛(銀色W ISH,車號000-0000)一起幫我載運己○○送來給我的化學原料 ,但庚○○不知道他載的是什麼貨物,製毒工廠查獲這些東西 都是己○○交給我的,並教我如何製作成第四級毒品2-溴-4- 甲基苯丙酮,現場的黑水成品就是我想要製作的2-溴-4-甲 基苯丙酮,但我想應該是失敗的,因為己○○告訴我成功的第 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的色體應為黃色粉狀而非黑色 的黑水。(問:為何己○○要交大量化學原料及製毒器具給你 並教導你製作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他說一套料 (3桶藍桶+1桶白桶+6瓶溴)所完成出來就是第四級毒品2-溴- 4甲基苯丙酮,且成品交給他時,會給我25萬元報酬,(問: 己○○交給你的大量的化學原料及製毒器具來源為何?)己○○ 本身是經營化工公司,這些原料及製毒器具都是己○○公司所 出,我曾到己○○的公司(新北市○○區○○路,沒有公司招牌的 鐵工廠)載過廢水、冷水機及反應釜,(問:己○○為何要無任 何對價的情況下,交予你藍桶二氯甲烷、白桶對甲及溴,供 你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他跟我說做完這些 後會有很多錢,有跟我說過成功後的第四級毒品2-溴-4-甲 基苯丙酮可以用來再製作成毒咖啡包的主要原料,己○○沒有 說在成功製作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後,要交給誰 再製作成毒咖啡包的主要原料(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 喵),他只有叫我製成後用facetime聯繫他來鐵鐵商行取貨 ,他會取一點走先去化驗看是否有成功,若成功他會全部取 走並交付我報酬。我與己○○我們一開始是直播買東西認識的 ,後來他才問我有無在處理廢水,我才介紹廠商幫己○○處理 廢水,我跟己○○報價處理一公斤廢水計35元,再給南部廠商 處理,給廠商一公斤20元,我幫己○○載廢水共載運三至四次 左右(該批廢水亦被本專案組查扣到案),先由我載到鎮南 宮右側鐵皮屋儲放,等到一定的量後再請南部的廠商派車來 載到嘉義竹崎處理。後來他問我要不要多賺一點錢,内容是 他會告訴我如何製作二溴並無償交付我化學原料、製毒器具 及其他我所需的雜項工具,我才允諾說好,因為我只有國中 學歷,沒有化工專業知識,根本不會化學程式,他怎麼跟我 說我就怎麼做,我總共做過兩次,第一次(大約是111年8月 16至23日期間左右)倒三瓶溴就爆炸了,第二次(大約是11 1年8月31至9月初期間)倒了3桶藍桶、1桶白桶及6瓶溴,放 置一天後卸引產出的黑色水至塑膠盆後,再裝置至整理箱内 。扣案化學原料與製毒器具是己○○無償給我的,己○○教我製 毒流程,並給我一份製毒手冊後,我才開始自己製作的。< 提示扣押物編號2-1製毒筆記1本(1至3頁手抄、4至10頁電子 檔),扣押物編號2-2製毒器具及原料支出表1張>都是己○○給 我的,都是製毒所用,製毒筆記手抄1至3頁部分,交給我時 就是這樣了,己○○告訴我這是將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 丙酮製造完成後,再進階後製成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 喵)毒品咖啡包原料之流程,製毒筆記第4至10頁電子檔部 分,我不知道是什麼,我也看不懂,他是整份交給我的。扣 押物編號2-2製毒器具及原料支出表1張表,都是己○○的報價 ,說是他以前跟其他人配合的報價,問我要不要買,但我都 沒有買,該表左側下方手抄紀錄是我自己寫的,我原先想購 買,但我沒有錢購買。(問:你所說己○○是否為他的本名?) 他都以己○○跟我自稱,所以我一直以來都認為他就是己○○。 <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編號8是己○○,確認每次都是 編號8之男子跟我交貨,也是編號8之男子指示我處理廢水。 嗣經本案專案組告知所指述之(編號8)無償交予化學原料與 製毒器具且教導如何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 自稱為己○○之人,其真實姓名係「丁○○」,出生年月日為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並自此製作調詢供 述本案提供製毒原料器具及教導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 基苯丙酮之人為丁○○,是丁○○將製毒器具及原料載運至鐵鐵 商行交給其並教導其製作毒品,及有聯繫載運新北市○○區○○ 路(丁○○的化學公司)廢水處理事宜,且經詢問(有何補充意 見?)所有的製毒罪行我都承認,所有的製毒原料及製毒器 具都是丁○○給我,我才國中畢業,完全沒有化工背景與知識 ,製毒方法都是丁○○教我的,約定製毒後的成品全部交由丁 ○○,但我目前交付予丁○○的產出物,丁○○都說係失敗的,所 以他還沒給付我任何報酬等語(見少連偵420卷一第162至17 2頁),丙○○一開始雖稱被告丁○○之姓名為己○○,然實則其 所述該提供製毒原料及器具之人為直播買賣之客戶、前往該 人位於新北市○○區○○路公司載運廢水處理等情,均可直接辨 識所述之人為丁○○,而與己○○無任何關係,甚且丁○○駕車載 運物品至鐵鐵商行,並有卷附丁○○車行紀錄資料、蒐證監視 器翻拍畫面照片顯示確係丁○○駕車前往鐵鐵商行無誤,亦與 己○○無涉。再徵諸丙○○嗣於偵查供證:我於調詢所稱交付製 毒原料、器具及製程給我的己○○就是丁○○,因為丁○○自稱己 ○○(見少連偵420卷一第324至325頁);及於原審審理證述: 丁○○說他叫己○○,就直接講明的就好,他從頭到尾就跟我說 ,只要出事就全部推給己○○,我們做毒品的時候,他跟我說 他叫己○○,一開始我叫他博士,開始要製毒的時候他說叫他 己○○,...他從頭到尾就跟我說,只要出事就全部推給己○○ ,我跟己○○又不熟,我怎麼推給己○○,他只有跟我說要做2- 溴-4-甲基苯丙酮而已,他說這也不是毒品,被抓到也只是 藥事法(見原審卷二第392至394、396至397、410頁),並 就被告丁○○是其直播買魚的客人、前往丁○○位於新北市○○區 ○○路工廠載運廢水處理等情仍為相同客觀事實之證述,是均 已就其於調詢誤認被告丁○○為己○○乙節詳述緣由,尚無係為 維護己○○(與直播買魚、新北市○○區○○路工廠、處理廢水均 無任何關係)而誣指被告丁○○之可疑。此外,本院依被告丁○ ○及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認 識在庭被告丁○○、丙○○,均不熟,我與丙○○在去年10至11月 多,有一起羈押在禁見房,我知道丙○○因為毒品案件被羈押 ,並沒有互相討論過自己所牽涉的案件,我現在跟被告丁○○ 是在同個工廠,被告丁○○有提過他是毒品案件,有講到牽涉 到的共犯有丙○○,我有跟被告丁○○說我曾經跟丙○○同房過, 沒有再說過其他任何事情,我知道被告丁○○有收到判決書, 我沒有跟他說過丙○○的老大有給丙○○安家費,然後把事情全 推給被告丁○○這件事情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484至488頁 ),亦無從證明本案尚有丙○○、丁○○以外之其他上手共犯等 人。從而,辯護人上開辯護主張,均無足採。 6、本案扣案製毒筆記、製毒器具及原料支出表、製程筆記等證 據資料,經送鑑定指紋、筆跡之鑑定結果:採集得之指紋3 枚,經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指紋資料庫比對後,其中1枚與 被告丙○○之指紋相符,其他2枚均未發現相符者;另筆跡部 分則因供參筆跡資料不足,歉難鑑定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 113年8月5日調科貳字第113032308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二第531至532頁),固未採鑑得被告丁○○之指紋或筆 跡,然按關於指紋鑑定部分,由於生物跡證能否成功採證, 受環境(溫度、濕度、是否通風)、跡證附著之材質與狀況 (材質是否吸水、表面是否光滑平整)等因素影響。若警方 於上開查扣文件上採集到被告丁○○之指紋或DNA等生物跡證 ,自屬檢方所舉證不利於被告丁○○之證據;然縱未能於上開 查扣文件上採集到被告丁○○之指紋或DNA等生物跡證,亦有 可能係因受環境、材質及狀況所影響,導致警方無法成功採 集文件上之生物跡證,尚難直接反面推論,遽認被告丁○○未 參與本案犯行。另筆跡鑑定部分,依被告丁○○自陳:我有用 電腦打字提供,沒有用手寫提供製程給任何人,被告丙○○供 稱:被告丁○○交給我的時候已經寫好製程,不是當我面前寫 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5頁),衡情本即有極大可能性無 從鑑定得丁○○之筆跡,況按筆跡鑑定需要有確由被告丁○○本 人所書寫之筆跡作為鑑定參考筆跡,且該參考筆跡需與爭議 筆跡(即待鑑筆跡具類同字),而辯護人雖為被告丁○○提出 相關筆跡資料欲作為鑑定參考筆跡,然辯護人所提出之資料 是否確為被告丁○○於案發前所書寫(按:若係由被告當庭書 寫之筆跡,雖亦能作為鑑定機關之參考筆跡,然仍不宜作為 唯一之參考筆跡,以免被告刻意隱瞞其真正筆跡),實有疑 義,尤其上開文件內容既涉及製毒犯罪,稍有警覺之人,即 可能電腦打字或委請他人代為書寫(被告丁○○同自陳其係以 電腦打字等情),是縱使上開文件上之筆跡與被告丁○○不同 ,亦難據此推翻前揭不利於被告丁○○之證據認定。是以,辯 護人雖聲請再送筆跡鑑定,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就此核無 再行調查之必要。 7、辯護人另辯護主張法務部調查局關於本案毒品之鑑定方法及 鑑定結果所示之純度及重量均有違誤,原審作為量刑之依據 ,顯然違誤云云。經查,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派 員進行扣押物勘驗、照相及採集,並攜回實驗室實驗,採用 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結果確有檢出第四級 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4-甲基苯丙酮成分,並 鑑驗2-溴-4-甲基苯丙酮之純度及純質淨重等情,有法務部 調查局111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報告告 書附卷可稽(見少連偵420卷四第733至823頁,並詳摘錄如附 表四),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質疑上開鑑定方法,惟按氣相 層析質譜法係目前刑事科學界公認為毒品定性及定量鑑定最 準確之分析方法,為審判職務上所週知,本案鑑定過程中採 用使用美國Cerilliant公司生產之2-溴-4-甲基苯丙酮標準 品供檢品中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確認及製作定量檢量線 之用,可得準確無疑義之化學成分及純度鑑定結果,至於上 開鑑定書備考欄第二項內容記載,係引據法務部110年4月16 日法檢字第11004511130號函發「研商扣案毒品銷毁及檢驗 事宜會議」結論之制式文字,主要係針對可能以鹽類形式存 在之毒品,因分子量間之差異導致純度結果略有不同。本案 2-溴-4-甲基苯丙酮因無鹽類形式存在可能,自然無前開純 度鑑定結果差異之情事等情,業據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1月2 4日調科壹字第11203334690號函覆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 65至372頁),並經鑑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任職 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化學鑑識科,操作氣相層析質譜儀 的時間有18年,我們是TAF認證實驗室,所有的人員要做這 樣的鑑定都有內部訓練,按照濫用藥物實驗室的標準作業準 則,品質主管會有一個表格,每一項操作都有通過考試、通 過認證,報告都符合規定,才能夠拿到TAF的授權書,我具 有生物化學研究所學歷,任職調查局之前在中研院院也做過 有機合成,也做過其他分子生物相關的實驗(見本院卷二第1 73、182至183頁)。2-溴-4-甲基苯丙酮目前沒有以鹽類形式 存在的可能,不管一個化合物有沒有辦法以鹽類的形式存在 ,我們檢驗的時候只要不去計算化合物本體以外鹽類的重量 ,它的計算方式自由態、自由鹼都是一樣的,鑑定書備考欄 所載法務部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1130號函,主要 是針對甲基安非他命跟K他命這種最原始最早期地下工廠, 他們是有自由鹼跟鹽類形式,定出來的計算方式是對被告有 利的,以鹽類形式存在的毒品會有自由鹼,計算毒品的淨重 以自由鹼為基準,不計算鹽類,對被告有利,而2-溴-4-甲 基苯丙酮,本來就沒有鹽類的形式,所以也不會有變成鹽類 之後它的純質淨重增加的問題,我們也不可能硬要加重,因 為它就是沒有鹽類的形式。鑑定書備考欄第2項是固定的格 式,我們鑑定書裡面都會放這個固定的結論,也不是記載錯 誤,因為法務部開會的結論是寫自由鹼,我們不會去改他結 論上面的字,只是說他的比照是比照自由鹼,跟自由鹼一樣 不加計鹽類,當然本案沒有加鹽類重量的問題,所以他沒有 那個問題,但是他的計重方式跟自由鹼的計重方式基準一樣 ,這是法務部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1130號函發的 研商扣案毒品銷毀及檢驗事宜會議裡面的結論,所以我們不 會去改他結論的字,如果要改的話是可以請他們去開會的人 也許再提議,因為現在毒品氾濫很嚴重,他們有很多的會要 開,如果說他們能夠為了這一句再去開會把自由鹼改成自由 態,那是法務部他們開會決議的問題,不是我們鑑定書這邊 能夠隨便去改的。...本案檢驗儀器是氣相層析質譜儀,就 是層析儀加上質譜儀搭配在一起,2-溴-4-甲基苯丙酮這個 化合物它是熱穩定性的,在295度C高溫以下可以被汽化,它 也不會在那個溫度被分解成其他的成分,所以汽化之後加電 壓可以讓它離子化,離子化之後可能就會經由一連串的次級 反應,會得到它的碎片離子,打出來的圖譜是跟美國緝毒局 建立的化合物資料庫SWGDRUG資料庫做比對,我們用的標準 品,不管是定性還是定量去比對的標準品,是用美國Cerill iant的標準品去比對,不管是滯留時間還是它的離子碎片, 它的圖譜,都是很一致的,很多人會以為現在質譜儀一定都 是看化合物的分子量,現在質譜技術很進步,所以各種不同 的質譜儀,它看的東西不一樣,氣相層析質譜儀看的是碎片 ,但是2-溴-4-甲基苯丙酮這個化合物很特別,它的分子離 子是看得到的,看得到它的分子量,2-溴-4-甲基苯丙酮它 的平均分子量是270,但是它因為含有溴,溴在自然界中有 溴79跟溴81兩個同位素,兩個比例接近一比一,它的兩個分 子離子在質譜圖上都看得到,就是說在本案裡面,驗出來有 2-溴-4-甲基苯丙酮這個成分的部分,它的這兩個非常小的 離子接近一比一的部分都有看到,所以這很明確是2-溴-4- 甲基苯丙酮沒有問題(檢品經檢驗所含成分、比例及判讀過 程均詳載於筆錄),本案使用的氣相層析質譜儀,可以檢驗 出2-溴-4-甲基苯丙酮的成分及純度,並均記載於鑑定報告 內。(問:能否請妳再進一步說明,當檢品是屬於化合物或 是混合物的情況之下,在氣相質譜儀的分析方法上會有什麼 不同?)沒有什麼化合物、混合物,它本來就是混合在一起 的,就是經過氣相層析儀汽化之後,不同的分子跑得速度不 一樣,在不同的時間進入質譜儀裡面去離子化,所以不需要 是純的化合物去做,它本來就是有一個層析的程序,檢品是 固態、液態,在氣象層析質譜儀的檢驗方法上,沒有差異, 如果是液態有溶劑,溶劑有它該跑去的位置,跟你的成分是 分開的,不管是在固態或是在液態的檢品裡面,2-溴-4-甲 基苯丙酮這個化學成分,在圖上它的滯留時間都是一樣的, 液體有其他溶劑的部分,它會在它另外的時間,像4-甲基苯 丙酮就是液體的方式存在,它比較微量你的液體就沒那麼多 ,它是在不同的滯留時間出來的,固態跟液態的樣品,完全 不影響檢驗結果。檢測值是儀器算的,只要標準品進去跟樣 品進去,收集的條件一模一樣,就是可以一模一樣的條件去 比對,現在標準品跟樣品,我在做定量的時候是一模一樣的 ,不是說標準品用這個方法做,然後檢品又用另外一個方法 做,定性我們在不同的時候會用不同的方法,因為它來的時 候標的不明確,但是定量的時候我們都是用固定的方法,而 且標準品跟樣品絕對是一模一樣的方法才能夠比對。<被告 丁○○請求提示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卷一第65頁現場勘察 照片編號25供鑑定證人甲○○閱覽>這個檢品我有印象,一打 開那些沒有戴護目鏡的人每個都流眼淚,很典型的裡面含有 2-溴-4-甲基苯丙酮,這個證物我有印象,我就是直接採它 做檢定,這驗出來有2-溴-4-甲基苯丙酮,它的含量,反正 這一案裡面的沒有到90幾,我最近驗90的那種是結晶沒錯, 這種液體的驗出來不到50,就是比較差,然後裡面還有應該 是少量的4-甲基苯丙酮,所以有兩種成分,現在4-甲基苯丙 酮也是毒品了,毒品先驅原料,我看過2-溴-4-甲基苯丙酮 接近百分之百結晶固態,也看過液態的,這個檢品不像結晶 的百分之90幾那麼高,這個是液態的,它是純度沒有那麼高 。...剛才提示鑑定書備考欄二,簡言之,對本案是沒有意 義的,可以說是贅載,也可以不用記載,2-溴-4-甲基苯丙 酮它就是就是一個酮類,沒有鹽類的形式,本案鑑定書裡面 關於純度部分的計算,純粹就是用毒品本體來計算,關於2- 溴-4-甲基苯丙酮等毒品之製造,不一定要依照期刊或者是 教科書才能製造得出來,製毒沒有一定的方法,本來就是要 試,試成功了就是有了,驗出來有就是有了等語在卷(見本 院卷二第161至188頁),業詳細說明本案扣案毒品檢驗儀器 、檢驗方法與檢驗結果,上開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16日 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書(詳摘錄如附表四)及鑑定 證人甲○○證述,核無偽變造或其他與事實不符而有明顯不可 採信之瑕疵,尤其本案扣案物經鑑定成分含第四級毒品2-溴 -4-甲基苯丙酮,亦符於丙○○證述及現場查獲之原料可製作 之成品,被告丁○○本案犯行已臻明確。至於被告丁○○及辯護 人雖提出工業技術研究院沈宏欽博士名片一紙及其專業意見 切結書略以本案扣押物不適合用GC-MS進行定量分析云云, 惟並未指出本案鑑定書鑑定扣押物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2-溴 -4-甲基苯丙酮成分,有何違誤,且未針對本案扣案物提出 具體適切正當之鑑定方法,僅略謂某些分析物多數會利用GC 做檢測云云,自無從據以推翻上開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1 6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書之真實正確性。 ㈢、綜上所述,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之答辯均非可採。本案被告 丁○○、丙○○所犯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四之規定甚明。而「2-溴-4-甲基苯丙酮」業經行政院於108年2月20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64627號公告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並自同日生效,故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自屬製造第四級毒品無訛。次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是縱在液態毒品之進一步純化、加工階段,始行參與,若主觀上既知其事,且有就介入前其他先行為者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續予精進製造,而同予實行犯罪之意思,仍應認係該製造犯行之共同正犯。且若其產品製程結果已達法規範禁制之程度,應認該共同犯罪已經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現場編號1-5-3、1-11、1-12-1、1-15、1-12-4、1-14-1、1-14-2、1-17-2、1-17-5、1-18、1-19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少連偵420卷四第735至742頁),自堪認被告丁○○、丙○○製造第四級毒品之行為已經既遂。 ㈡、核被告丁○○、丙○○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 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 ㈢、被告丁○○、丙○○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㈣、被告丁○○、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本案製造毒品犯行, 所侵害之法益亦均相同,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 ㈤、關於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包含檢察官或辯護人雖有主張但 為本院所不採納之部分):  1.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丙○○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業如前述,應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至被告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否認犯行,自無 前揭規定之適用。  2.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丙○○均係成年人與少年子○○共同犯 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少年子○○雖坦承受 僱於被告庚○○幫忙做水電施工,亦曾受僱被告丙○○包塑膠桶 及搬運塑膠桶,惟堅詞否認參與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見少 連偵420卷二第13至26、133至138頁),被告丙○○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陳稱少年子○○對製造毒品之事不知情(見少連偵42 0卷一第170頁,本院卷一第373頁),而公訴意旨除於起訴 書證據清單編號5中敘及少年子○○自陳於111年9月10日中秋 節晚上,有聞到很刺鼻之味道等語外,並未敘明認為少年子 ○○亦為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共犯之理由為何,則少年子○○就 被告丙○○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是否知情並參與行 為分擔,尚屬有疑。況且,少年子○○為被告庚○○之表弟,故 被告庚○○對於少年子○○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有認識,然被告 丙○○、丁○○均與少年子○○無親屬關係,被告丁○○更始終陳稱 其不認識少年子○○,則被告丙○○、丁○○主觀上對於少年子○○ 之年紀是否有所認知,亦難從卷證據以認定。是以,本案尚 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對被告丁○○、丙○○加重其刑。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 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找出其他正犯或共 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 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 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 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 之事。被告供出其他共犯,有無上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之事實,係事實審法院本於其採證認事之職權,綜合卷內 相關事證資料加以審酌認定,倘事實審法院經調查之結果, 認為被告所供出之共犯事實不能證明,即無查獲之可言,自 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 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認同案被告己○○係因被告丁○○ 之供述而查獲,惟本案經審理後,本院認己○○被訴部分應諭 知無罪(理由詳如後述),是被告所供出己○○共犯或其他正 犯之事實即屬不能證明,即無查獲之可言,自無從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丁○○減輕其刑。  4.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 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 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9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丁○○、丙○○所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其等製造第四級毒品 所造成之危害顯屬重大,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況 被告丁○○具有化學專業背景,未能發揮所長貢獻社會,竟利 用以從事製造毒品,而被告丙○○部分則尚能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丁○○、丙○○均無從 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貳、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於108年2月至3月間某日,以100萬 元、300萬元之價格,委託被告丁○○提供「4-甲基苯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之製程,待取得製程後,被告己○ ○並於109年7月6日,提供其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之工廠, 供被告丁○○試作「4-甲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 」。期間被告己○○曾持上揭製程請「小張」協助被告己○○之 債務問題,「小張」因而得知被告丁○○有製作「2-溴-4-甲 基苯丙酮」之能力,而表示欲參與製毒獲利,遂與被告己○○ 一同委由被告丁○○進口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所需之 原料---「4-甲基苯丙酮」。因被告己○○未還清先前其向被 告丁○○之借款,且被告丁○○認己○○未完全付清「2-溴-4-甲 基苯丙酮」製程之顧問費,2人因而不願直接聯繫,「小張 」因而指示被告丁○○將製作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 酮」之製程方法提供予丙○○、被告庚○○及少年子○○等3人, 委由其等繼續製造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待完成 成品後交付予被告丁○○以伺機出售獲利,或進一步製成喵喵 出售獲利。被告庚○○則先提供與鎮南宮相連左側之鐵皮屋作 為製毒工廠,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 年子○○,轉運上開製造毒品之原料至製毒工廠,並將該製造 毒品之原料搬運至工廠內,被告庚○○、少年子○○並按丙○○之 指示,依被告丁○○所提供之製程,製作第四級毒品2-溴-4- 甲基苯丙酮,因認被告庚○○、己○○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嫌,以及被告丁○○就上開10 8、109年間所為,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 造第四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 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 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 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己○○、丁○○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 庚○○、己○○、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癸○○、子○○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己○○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數位採證資料、被告丁○○與被告己○○之監聽譯文、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1035號、110年聲監續字第54號通訊 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等件,為其論據。 四、被告及辯護人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庚○○堅詞否認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犯罪事實,辯稱 :我有使用000-0000號車輛與子○○從鐵鐵商行載塑膠桶到鎮 南宮,並將塑膠桶搬到第一隔間內,但我不知道塑膠桶內容 物為何,我也沒有協助丙○○製造毒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 庚○○辯護稱:依照證人卯○○調查官及辰○○偵查佐之證述,可 知搜索當時係由丙○○拿鑰匙帶警方進入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 ,且丙○○亦稱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均有上鎖,且僅丙○○有鑰 匙等語,是被告庚○○確實並未進入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不 知道丙○○在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製造毒品,請諭知被告庚○○ 無罪等語。 ㈡、訊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前固曾稱其認罪,然 對於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犯罪事實實則多有辯駁(見原審卷 一第413至416頁)。辯護人則為被告己○○辯護稱:起訴書所 載被告從108年2、3月間就開始委託被告丁○○提供製程,然 這部分被告丁○○究竟有無試做或是否已達製造既遂程度,卷 證資料並無法證明,另被告己○○與少年子○○沒有任何接觸, 不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又本案被告己○○有供出共犯即小 張未○○,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要件等 語。 ㈢、訊據被告丁○○堅詞否認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犯罪事實,辯稱 :我是提供「4-甲基苯丙酮」的製程給午○○,當時是以100 萬元的價格提供,我從未提供「2-溴-4-甲基苯丙酮」的製 程給別人,我有去過己○○位於桃園楊梅某處的工廠,但我沒 有使用,我知道小張,但是我跟小張不熟,己○○之前委託丙 ○○來我工廠取貨時,小張跟他們一起來認識的等語。辯護人 則為被告丁○○辯護稱:被告丁○○僅曾受午○○委託製作「4-甲 基苯丙酮」,沒有製作「2-溴-4-甲基苯丙酮」,卷內並無 證據顯示被告丁○○有共謀與同案被告己○○製作「2-溴-4-甲 基苯丙酮」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庚○○部分:  1.證人辰○○偵查佐於原審審判中具結證稱:本案111年9月18日 至苗栗縣○○鎮○○街00巷00○0號鎮南宮執行搜索時,第一時間 是庚○○、癸○○跟庚○○的岳父在場,丙○○還沒回來,我說我們 要進行搜索,我請庚○○開啟,他說好,我印象中是庚○○帶我 們去開第一隔間外的紅色拉門,他說他只能開起這個紅色拉 門,第二隔間他沒辦法開啟,他說他沒有鑰匙,丙○○是一直 到我們控制現場後,發現丙○○騎著機車回來,我另個同事就 去把丙○○攔下來,並問他是不是這個地方的人,跟他們有沒 有關係,然後問他叫什麼名字,他說他叫丙○○,所以我們就 請他回來,跟他說我們有搜索票,裡面的人說只有你有裡面 的鑰匙,他才從他的機車裡面拿著鑰匙去開啟第一隔間通往 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的鎖,我是親眼看著他去機車內拿鑰匙 ,然後趨前到這個門,我不確定他是開喇叭鎖或上面馬蹄形 那個鎖,但是鎖頭我確定應該是有鎖,當時跟著我們進去只 有丙○○,庚○○沒有跟我們一起進去,丙○○說這個空間是他自 己在使用的,其他人沒辦法進出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6 1至165頁);參以證人卯○○調查官於原審審理具結證稱:我 在搜索之前的蒐證過程中,有看到庚○○拿著鑰匙進出,是指 庚○○拿著第一隔間外紅色拉門的鑰匙在開啟紅色拉門,所以 才會在職務報告裡面研判庚○○跟丙○○都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 製毒的地方,一直到搜索才知道第一隔間裡面還有門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151頁),足認被告庚○○於搜索時即向警方供 稱:我只有第一隔間外紅色拉門的鑰匙,我沒有鑰匙可以開 啟通往第二隔間跟第三隔間的門,這部分鑰匙只有丙○○有等 語,並非虛妄。  2.依照現場蒐證照片顯示,第一隔間內放置物品多為宮廟使用 之器具及雜物,另有多個白色塑膠整理箱,未能明顯看到內 有製毒使用之工具(見少連偵420卷四第55至60頁),而進 入到第二隔間後,即可明顯發現第二隔間內有低溫反應釜1 台及多個藍色塑膠桶等物品(見少連偵420卷四第61至62頁 )。又經比對現場蒐證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就現場扣押物所 為之鑑定報告(見少連偵420卷四第735至742頁,112少連偵 17卷第53至91頁),可知鎮南宮現場遭扣押之物品,經檢出 含有毒品成分之物品,均是放置在第二隔間及第三隔間內。 此外,附表四編號4(即現場編號1-3)所示之防毒面具,以 及附表四編號12(即現場編號1-10-2)所示之防毒面罩,經 送鑑其他DNA生物跡證之結果,亦與庚○○不符,而係與丙○○ 、癸○○相符(本院按:丙○○、癸○○為雙胞胎兄弟),此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3日刑生字第1117036756 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23日刑生字 第1117036756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少連偵17卷第93至96、 99至102頁)。是以,被告庚○○辯稱其無法進入第二隔間內 ,亦不知被告丙○○在第二隔間內製造毒品等語,即非全屬無 據。  3.至警方蒐證時雖曾拍攝到被告庚○○於111年8月19日搬運大型 攪拌器進出廢棄鐵皮屋之照片(見少連偵420卷一第356頁) 。然經比對法務部調查局就鎮南宮現場扣押物所為之鑑定報 告,廢棄鐵皮屋內所扣得之物品,均未檢出含有毒品成分, 自難僅因被告庚○○曾搬運大型攪拌器至廢棄鐵皮屋,即認被 告庚○○亦屬製造毒品之共犯。至證人癸○○、子○○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均未指證被告庚○○知情並參與同案被告丙○○之 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庚○○對 於被告丙○○製造毒品乙事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基於罪 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庚○○之認定。 ㈡、被告己○○部分:  1.公訴意旨雖謂:被告己○○於108年2月至3月間某日,以100萬 元、300萬元之價格,委託被告丁○○提供「4-甲基苯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之製程,待取得製程後,被告己○ ○並於109年7月6日,提供其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之工廠, 供被告丁○○試作「4-甲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 」等語。惟查,「4-甲基苯丙酮」雖為製造「2-溴-4-甲基 苯丙酮」之原料,然「4-甲基苯丙酮」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列管之毒品,而「2-溴-4-甲基苯丙酮」係於108年2月2 0日始經行政院公告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則被告己○○委 託被告丁○○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之際,「2-溴-4-甲 基苯丙酮」是否業經列管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卷證尚有 不明。又被告己○○雖於原審法官訊問時供稱:被告丁○○曾到 我楊梅的倉庫做實驗,要做「2-溴-4-甲基苯丙酮」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79頁),然被告己○○於該次訊問時亦稱:我後 來拿被告丁○○做的成品去給我朋友看,我朋友說他不要這個 東西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9頁),則被告丁○○該次是否確有 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卷內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佐 ,況被告己○○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又改口稱:當時丁○○有放置 部分器材在我楊梅工廠,他偶爾會自行前往使用工廠,但我 不知道他在試做「2-溴-4-甲基苯丙酮」、「4-甲基苯丙酮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4頁),則被告丁○○究竟有無在被 告己○○楊梅工廠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其製造程度 為何?是否已達著手甚至既遂之程度?卷證均有所不明,是 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罪事實,主要係依照被告己○○之供 述,欠缺客觀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丁○○亦否認該次製造毒 品犯行,是尚難遽認被告己○○、丁○○此部分製造毒品罪嫌。 至公訴意旨雖提出被告己○○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數位採 證資料,認被告己○○有於109年7月6日,提供其位在桃園市 楊梅區某處之工廠,供被告丁○○試作「4-甲基苯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之行為,然依照被告己○○之門號00000 00000號手機數位採證資料,被告丁○○僅係於109年7月6日下 午,先後傳送「好,我過去」、「還在排氣嗎」、「幫浦油 」之訊息予被告己○○,並傳送照片1張予被告己○○(按該然 採證資料並未顯示照片內容為何),依上開鎖傳送之訊息內 容,尚難逕自推斷與製造毒品有關,自難佐證公訴意旨所指 之上開犯罪事實。  2.公訴意旨雖謂:期間被告己○○曾持上揭製程請「小張」協助 被告己○○之債務問題,「小張」因而得知被告丁○○有製作「 2-溴-4-甲基苯丙酮」之能力,而表示欲參與製毒獲利,遂 與被告己○○一同委由被告丁○○進口製造「2-溴-4-甲基苯丙 酮」所需之原料「4-甲基苯丙酮」等語。惟查,被告己○○於 偵訊時即已供稱:在110年時,我當時跟丁○○有糾紛沒有聯 絡,結果有一天未○○找我去中壢的公司,我到時未○○說丁○○ 等一下會過來,到了晚上丁○○就過來,未○○問我「4-甲基苯 丙酮」1噸多少錢,我說網路都查得到,從大陸進口約40萬 元左右,丁○○說哪有可能這麼便宜,丁○○說是80萬元,我當 場才知道未○○已經用80萬元跟丁○○買「4-甲基苯丙酮」,後 來我認為跟我無關,所以我就離開了,這次離開之後,我就 跟丁○○沒有聯絡,因為之前我們也沒有聯絡,所以我沒有參 與他們出資買這些東西等語(見偵51311卷第138頁);於原 審法官訊問時亦供稱:(問:你到底有沒有跟丙○○、丁○○一 起做四級毒品?)有一次小張約我去中壢的公司,就是正義 會的辦公室,當時我跟丁○○幾乎沒有聯絡的情況,小張說丁 ○○等一下會來,後來小張問我原料的價錢,我說對甲基苯丙 酮1噸40萬元,這是最後一次我遇到丁○○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81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復供稱:(問:你有無告訴小 張說實際知道如何製毒的人是丁○○?)我當時去找小張說我 訂了1600萬元的原料,雖然原料還沒有齊,但原料還在丁○○ 那邊,看能不能讓我用這些原料來換現金,因為小張本來就 認識丁○○,他就自己去找丁○○聯繫。(問:後續未○○與丁○○ 的部分你如何參與?)後來我就都沒有參與,我也不知道他 們什麼時候有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5至416頁),堪認 公訴意旨所指係由「小張」與被告己○○一同委由被告丁○○進 口「4-甲基苯丙酮」部分,被告己○○並未自白,而關鍵共犯 「小張」復未到案說明,則被告己○○究竟是否與具有被告丁 ○○、丙○○、「小張」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被 告己○○於本案中參與之分工角色為何?即有不明,尚難僅因 被告己○○籠統表示認罪,即認定被告己○○為製造第四級毒品 罪之共犯。  3.至被告己○○雖坦承曾載送冷卻機1台到鐵鐵商行,然被告己○ ○亦供稱對於載送之時間不確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7頁) ,而丙○○雖於原審審理證稱:被告己○○所送過去之冷卻機為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卷第87頁照片編號69內之冷卻機, 但因冷卻機電壓不符所以沒有用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31 頁),然此為被告己○○所否認,辯稱上開照片編號69內之冷 卻機並非其所載送(見原審卷三第147頁),此外,別無其 他蒐證照片或行車紀錄等跡證,則被告己○○究係於何時提供 何種冷卻機?該台冷卻機是否有用於製造毒品使用?亦有所 不明,且亦無其他客觀具體事證可佐,尚難僅因被告己○○坦 承曾載送冷卻機1台去鐵鐵商行,逕認被告己○○係與被告丁○ ○、丙○○或共犯「小張」等人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  4.至公訴意旨所提出證人丙○○、癸○○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則均未指證被告己○○知情並參與本案之製造第四級毒 品犯行。另公訴意旨所提出被告己○○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少連偵420卷四第568至570頁),依其內容觀之,語意 均不明,實難認定其等間確係談論製造毒品之相關事宜,是 上開證據證明力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己○○有罪之程度。 ㈢、被告丁○○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係於108年2月至3月間某日,受被告 己○○以100萬元、300萬元之價格,委託被告丁○○提供「4-甲 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之製程,待取得製程 後,被告丁○○並於109年7月6日,在被告己○○位於桃園市楊 梅區某處之工廠,試作「4-甲基苯丙酮」、「2-溴-4-甲基 苯丙酮」。期間被告己○○曾持上揭製程請「小張」協助被告 己○○之債務問題,「小張」因而得知被告丁○○有製作「2-溴 -4-甲基苯丙酮」之能力,而表示欲參與製毒獲利,遂與被 告己○○一同委由被告丁○○進口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 所需之原料「4-甲基苯丙酮」等語。惟查,被告丁○○否認此 部分犯行,且被告己○○被訴於108、109年間製造第四級毒品 部分,業據本院說明認定無罪之理由如上,亦即被告丁○○與 被告己○○究係如何基於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合意?其等謀 議時間自何時開始、自何時開始實施製造毒品之行為、被告 丁○○究竟有無在被告己○○楊梅工廠製造「2-溴-4-甲基苯丙 酮」,如有,其行為時點為何、其製造程度為何、是否已達 著手甚至既遂之程度?因卷內可查事證,僅有被告己○○之供 述,欠缺客觀之補強證據可資佐證,是就被告丁○○被訴關於 108、109年間即與被告己○○、共犯「小張」等人共同製造第 四級毒品部分,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丁○○之 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案尚難由卷證認定被告庚○○、己○○、丁○○確有 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揆諸前揭法條及 說明,應諭知被告庚○○、己○○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至被 告丁○○就公訴意旨上開所指之製造第四級毒品行為,原應諭 知無罪部分,因與其經論罪科刑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間,具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關於有罪部分 ㈠、原判決認被告丁○○、丙○○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適 用相關法律予以論罪科刑,並說明被告丁○○、丙○○無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事由,就被告 丙○○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予以減 輕其刑,及說明被告丁○○、丙○○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 毒品來源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 定適用之理由,復審酌被告丁○○、丙○○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竟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戕害 國民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自應嚴厲譴責,並 考量被告丁○○始終否認犯行,無任何可從輕量刑之空間,復 斟酌被告丁○○係提供製毒器具、原料及技術,被告丙○○則負 責執行製造毒品之過程,其等參與情節各有不同,另參以其 等製造毒品之期間、規模、數量,兼衡其等之學經歷、家庭 生活經濟情況(詳見原審卷三第148至149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6年10月、被告丙○○有期徒刑3年 2月,及就沒收部分說明(如下述),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 ,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亦無理由不備 或矛盾或適用法律違誤等情事,量刑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情狀,未逾越法律範圍,亦無濫用裁量權限,合於罪責 相當、公平及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情形,所量處之刑亦 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提起上訴,僅以被告丙○○自陳:庚○○是我學弟,從國 中認識到現在,認識庚○○時就認識庚○○的表弟即少年子○○等 語,逕予推測被告丙○○知悉子○○為少年,被告丁○○與丙○○為 共犯,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丁○○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毫無 悔意,故而指摘原審對被告丁○○、丙○○量刑顯屬過輕云云,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丁○○提起上訴仍否認犯行,惟所辯均不足採,業經本院 一一指駁理由如上;被告丙○○上訴仍坦承犯行,雖請求從輕 量刑,惟其除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外,別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或其他減刑事由,是 被告丁○○、丙○○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沒收: 1、扣案之毒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現場編 號1-5-3、1-11、1-12-1、1-15、1-12-4、1-14-1、1-14-2 、1-17-2、1-17-5、1-18、1-19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 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成分,業如前述,核屬 違禁物,應於被告丁○○、丙○○犯罪主文項下各宣告沒收。又 上開物品及其盛裝容器均難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析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之沒收,乃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 外之法律效果,非屬刑罰之從刑。不論係違禁物、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均可為沒收 之標的。沒收之作用,乃存於犯罪事實或不法事實中禁制物 之剝奪,不以有刑事責任為必要,而以應剝奪之標的(物或 不法利益)為對象,應剝奪標的之所在,即為沒收之所在。 於數人共同犯罪時,上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究應如何諭知沒收,已不能依共同正犯 責任共同原則,附屬於刑罰而為相同之諭知,而應依立法目 的、沒收標的之性質及其存在狀態,為下列不同之處理:㈠ 沒收標的為違禁物時,因違禁物本身具社會危害性,重在除 去。故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除非違禁物已滅失或不存在 ,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㈡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係藉由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 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 ,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 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 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 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㈢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 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 。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 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 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 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 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 ,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 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所有並用以與 被告丙○○聯繫所使用之手機,此經被告丁○○供述在卷(見原 審卷一第476至477頁),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丁○○犯罪主 文項下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3所示之物,除其中現場編號1-5-3、 1-11、1-12-1、1-15、1-12-4、1-14-1、1-14-2、1-17-2、 1-17-5、1-18、1-19部分,因含有第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以外,其餘部分均屬 被告丁○○、丙○○共同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前揭規定,於 被告丁○○、丙○○犯罪主文項下各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5(即現場編號1-26)所示之物,為被告 丙○○所有並用以與被告丁○○聯繫所使用之手機,此經被告丙 ○○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87頁),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 丙○○犯罪主文項下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丁○○、丙○○共同製造毒品 所用之物,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丁○○、丙○○犯罪主文項下 各宣告沒收。 3、其餘扣案物,均不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為案外人寅○○所有,復無 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雖 為被告丁○○所有,然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是上開物品均 不予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丁○○所有,然上開物品 均係在臺中市○○區○○路000○00號扣押,雖得為本案證物,然 尚難認已屬被告丁○○、丙○○製造毒品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丁○○所有,然上開物品 均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扣押,雖得為本案證物 ,然尚難認已屬被告丁○○、丙○○製造毒品所用之物,復非違 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庚○○所有,然被告庚 ○○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上開物品復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 沒收。 (5)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為被告己○○所有,然被告己○○部分 經本院諭知無罪,上開物品復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6)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為案外人子○○所有,復無證據證明 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庚○○無罪部分:   被告庚○○雖辯稱其曾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搭載少年 子○○從鐵鐵商行載運塑膠桶到鎮南宮,一起將塑膠桶搬運到 與鎮南宮相連左側鐵皮屋的第一隔間內,但不知道塑膠桶內 的內容物,只是依照丙○○的指示協助搬運等語。然依被告庚 ○○於警詢及偵訊時自承:丙○○跟我承租鎮南宮右側與最裡面 兩間房間,以及左邊一間破爛鐵皮屋,破爛鐵皮屋說要做回 收,廂房要放東西,只有露天鐵皮屋那邊沒有鎖看得到,其 他地方就看不到,後來中秋節前丙○○有進去廂房,後來才有 臭味,我有聞到,丙○○出現奇怪舉動是在中秋節前,我曾經 問過丙○○,但他要我不要問等語。被告丙○○同時向被告庚○○ 承租鐵皮屋與廂房,一處明顯未上鎖且放置廢棄物,另一處 卻明顯隱蔽且為被告丙○○上鎖,被告庚○○應可預見廂房內所 放置之物,是極其重要、不可為人知之物,否則若僅是放置 單純、合法之物,被告丙○○何需如此神秘,並耗費心思區分 兩處管理?又證人卯○○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進去第一間 隔間時,眼睛會刺刺的,味道應該是化學味,只要越靠近裡 面感覺就越強烈等語;證人辰○○於審理中具結證述:其實不 用到出入口的紅色拉門,旁邊學校就聞得到化學味道,因為 我們在那邊蒐證時就有聞到,進到紅色拉門裡面,那邊就略 略有味道等語;證人癸○○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我在中秋 節前後有聞到味道,是在廣場烤肉的時候,現場被告庚○○也 有在場,味道很濃烈,那時候我們有問被告丙○○,丙○○叫我 們不要問,但我內心覺得被告丙○○弄那個東西怪怪的等語。 綜合證人們之證述,雖被告庚○○辯稱並未進入第二隔間,但 難聞怪異的化學刺鼻味,於第一隔間即可聞到,多次進出該 處之被告庚○○,主觀上應已可預見第二隔間內應是在從事化 學工程相關活動,且在中秋節前後,被告庚○○與癸○○均在前 方廣場再次聞到濃烈刺鼻化學味,其亦主動開口詢問丙○○, 雖丙○○未直接言明,但被告庚○○與丙○○熟識多年,應知丙○○ 並未有化工專業背景,且從丙○○制止其詢問之非比尋常態度 ,自可得出丙○○在從事不法行為,但被告庚○○卻未制止或報 警,反而繼續聽從被告丙○○之指示,將原料載往丙○○指定之 地點,再參以上開鐵皮屋曾經發生爆炸,且參以在被告庚○○ 常出入之第一隔間內,放有查獲之防毒面具、護目鏡、防毒 面具濾心等物乙節,如此欲稱被告庚○○毫不知情,主觀上毫 無犯意聯絡,洵難信服。 2、被告己○○無罪、被告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被告己○○於112年1月9日偵訊時自陳:當時被告丁○○跑到我 楊梅的工廠做很多的實驗,有做「4-甲基苯丙酮」、「鄰酮 」或「2-溴-4-甲基苯丙酮」,這些過程都會排氣,當時我 在楊梅的工廠等語;於原審112年1月18日訊問程序時自承: 被告丁○○就到我楊梅的倉庫做實驗,要做「2-溴-4-甲基苯 丙酮」,被告丁○○有做出一些「2-溴-4-甲基苯丙酮」等語 ;被告己○○亦於原審112年4月18日準備程序時自承:被告丁 ○○於108年間取得製成顧問費後,確實有將「4-甲基苯丙酮 」、「2-溴-4-甲基苯丙酮」的製程交給我等語,再依被告 丁○○於112年1月9日偵訊、111年12月5日原審訊問時自述: 溴化反應是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的其中一個製程, 排氣是溴化反應時會產生氣體,被告己○○委託我訂購合成「 4-甲基苯丙酮」的原料,我有將製程交給被告己○○,報酬是 新臺幣100萬元,有收了等語,此並有卷附之被告己○○手機 數位採證資料、監聽譯文可證,足認被告己○○確實於108年 間,即與被告丁○○主觀上有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 其客觀上提供場地、給付被告丁○○顧問費等行為,在整體犯 罪計畫中,顯具實行犯罪之重要地位,是依照前揭判決揭示 之犯罪支配理論,被告己○○自屬本件犯罪計畫中重要角色之 一,與被告丁○○客觀上有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又如前 所述,被告己○○證述被告丁○○曾至其提供之場地,製造出第 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佐以被告丁○○自述製造 「2-溴-4-甲基苯丙酮」過程中會有排氣反應,此與卷附之 手機數位採證內容,被告己○○、丁○○討論到「排氣」乙節相 符,是可認定被告丁○○成功利用其專長,將能夠合成「2-溴 -4-甲基苯丙酮」之原、物料予以加工,產生化學反應後, 製成「2-溴-4-甲基苯丙酮」乙節為真實,依前開判決意旨 ,被告丁○○之行為,自已成立製造毒品罪。被告己○○既與被 告丁○○為共同正犯,基於共同正犯之「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法理,被告己○○自應對被告丁○○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之犯行 ,負共同責任。而被告己○○雖辯稱:我已經跟被告丁○○有2 年多沒聯絡等語,然承上所述,被告丁○○之犯行已達既遂階 段,而被告己○○與被告丁○○間,為共同正犯關係,自應負全 部責任,當無所謂共同正犯脫離與否之問題。退步言之,縱 認被告丁○○前述製造「2-溴-4-甲基苯丙酮」之犯行僅達著 手階段而非既遂,然被告己○○如欲脫離其與被告丁○○間之共 同正犯關係,則其須做出積極防果行為,阻止被告丁○○遂行 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然被告己○○僅單方面消極退出,自 始未為防果行為,積極阻止被告丁○○犯行即將帶來危及法益 之風險,自不符合前開共同正犯脫離之要求,是被告己○○仍 須負擔共同正犯之責。綜上,被告己○○、丁○○確有起訴書所 載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甚明,原審漏未審酌前情,即諭知 被告己○○無罪、被告丁○○不另為無罪,應有論理上之違誤。 3、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 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㈡、本案尚難由檢察官所提出及卷存證據資料認定被告庚○○、己○ ○、丁○○確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 其等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理由如上述。原判決同此認 定,以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庚○○、己○○、丁○○有此部 分製造第四級毒品犯罪而為被告庚○○、己○○無罪之諭知,及 被告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業詳敘其理由,核無違誤不當 ,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僅就原審業已論斷說明之事證,徒 為相異推論而再事爭執,惟就此部分未再提出其他不於被告 庚○○、己○○、丁○○等人之具體事證以供調查,其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肆、退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36號移送 併辦被告己○○,依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 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然本院尚 難依卷證確信被告己○○有本案起訴書所指之製造毒品犯行, 而就被告己○○被訴部分判決無罪,業如前述,是移送併辦部 分與起訴部分即不生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無從就移送併辦意旨併予審理,爰將此部分退 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提起上訴,檢察官 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得上訴。 無罪部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 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1 丁○○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丁○○ 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 1-2 寅○○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3 Apple筆電 1台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2-1 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壬○○ 臺中市○○區○○路000○00號 2-2-1至2-2-3 藍色塑膠桶 3個 2-3-1至2-3-4 白色塑膠空桶 4個 2-4 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 1個 2-5-1、2-5-2 藍色鐵桶 2個 2-6 玻璃反應爐 1個 2-7-1至2-7-6 不明液體 6桶 2-8 壬○○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275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112少連偵17卷第107頁): 一、送驗扣押物編號2-4「白色塑膠桶(含不明液體)」檢品1瓶,經檢驗含4'-methylpropiophenone成分。 二、送驗扣押物編號2-5-1及2-5-2「藍色鐵桶」採樣棉棒2支,經檢驗均發現有4'-methylpropiophenone成分殘留。 三、送驗扣押物編號2-7-5「不明液體」檢品1瓶,經檢驗含4'-methylpropiophenone成分。 ◎備考: 一、4'-Methylpropiophenone係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先驅原料。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3-1 化學原料進貨單 4張 丁○○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 3-2 玻璃反應釜派送單 1張 3-3 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區○○路000巷000○0○0號) 1本 3-4 房屋租賃契約書(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1本 附表四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 1-1-1至1-1-4塑膠箱 40個 丙○○ 苗栗縣○○鎮○○街00巷00○0號及停放之汽機車及在搜索處所建築內之儲藏室、地下室及附屬圍繞相連之建物和相連通之空間 2 1-2排風機 1個 3 1-2-1塑膠箱 1個 4 1-3防毒面具 1個 5 1-4殘渣箱 1個 6 1-5-1、1-5-2溴 2箱 7 1-6-1至1-6-16不明溶劑 16桶藍10、白3、灰3 8 1-7-1至1-7-4不明溶劑 4桶 9 1-8手套 1袋 10 1-9-1至1-9-8溴 8箱 11 1-10-1低溫恆溫反應釜 1臺 12 1-10-2防毒面罩 1個 13 1-10-3護目鏡 1個 14 1-10-4-1大型量桶 1桶 15 0-00-0-0 WD-40 1罐 16 1-10-4-3漏斗 2個 17 1-11不明粉末8.705公斤 1箱 18 1-12-1不明溶液 1桶 19 1-12-4長方容器(綠色)(含殘渣) 1個 20 1-13藍色水桶(含殘渣) 1桶 21 1-14-1長方形容器 4個 22 1-14-2勺子 2個 23 1-15紅色長方容器(含殘渣)毛重8.41公斤 1個 24 1-16電扇 1臺 25 1-5-3不明黑色溶液 1箱 26 1-17-1至1-17-5長方容器(空的) 5個 27 1-18大型攪拌機 1臺 28 1-19容器(分液漏斗) 1個 29 1-20-1至1-20-2電扇 2臺 30 1-21低溫恆溫反應釜 1臺 31 1-22低溫恆溫反應釜 1臺 32 1-24防毒面具濾芯 1盒 33 1-22-1紙箱(內含分液漏斗) 1個 34 1-25綠色iPhone 11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庚○○ 35 1-26粉色iPhone 13Pro Max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丙○○ ◎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52220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少連偵420卷四第735至742頁、少連偵17第109至116頁): 一、本案係責處於「苗栗縣○○鎮○○街00巷00○0號及停放之汽機車及在搜索處所建築内之儲藏室、地下室及附屬繞相連之建物和相連通之空間」現場查扣之欣佑公司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證物,所有證物均放置於貴處,經本局鑑識科學處派員至貴處進行扣押證物勘驗、照相及採集(全程由貴處人員陪同),並攜回實驗室檢驗,相關檢驗結果如下(詳如檢驗結果表): ㈠重要成分分析結果:  1.扣押物編號1-5-3「不明黑色溶液」檢品1箱,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45600公克,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46.48%,純質淨重約21194.9公克。  2.扣押物編號1-11「不明粉末」檢品1箱,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7520公克,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48.91%,純質淨重約3678.0公克。  3.扣押物編號1-12-1「不明溶液」檢品1桶,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9080公克,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27.19%,純質淨重約2468.9公克,且另含有二氯甲烷成分。  4.扣押物編號1-15「紅色長方容器(含殘渣)」液體檢品1個,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及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7660公克,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34.42%,純質淨重約2636.6公克。  5.扣押物編號1-6-1「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13,800公克。  6.扣押物編號1-6-2「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20,100公克。  7.扣押物編號1-6-3「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18,600公克。  8.扣押物編號1-6-4「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24,400公克。  9.扣押物編號1-6-5「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24,300公克。  10.扣押物編號1-6-11「不明粉末」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21,300公克。  11.扣押物編號1-6-13「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21,500公克。  12.扣押物編號1-6-14「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37,100公克。  13.扣押物編號1-7-3「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含4-甲基苯丙酮成分,淨重約15,900公克。  14.扣押物編號1-6-6「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5.扣押物編號1-6-7「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6.扣押物編號1-6-8「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7.扣押物編號1-6-9「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8.扣押物編號1-6-10「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9.扣押物編號1-6-12「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0.扣押物編號1-6-15「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1.扣押物編號1-6-16「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2.扣押物編號1-7-1「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3.扣押物編號1-7-2「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4.扣押物編號1-7-4「不明溶劑」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25.扣押物編號1-13「藍色水桶(含殘渣)」檢品1桶,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㈡殘留物分析結果:  1.扣押物編號1-12-4「長方容器(綠色)(含殘渣)」、編號1-14-1「長方形容器」、編號1-14-2「勺子」、編號1-17-2及1-17-5「長方容器(空的)」、編號1-18「大型攪拌機」、編號1-19「容器(分液漏斗)」等證物,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  2.扣押物編號1-14-2「勺子」、編號1-17-2及1-17-5「長方容器(空的)」、編號1-18「大型攪拌機」、編號1-19「器(分液漏斗)」等證物,經檢驗均有4-甲基苯丙酮成分。 ㈢其他:  1.扣押物編號1-5-1及1-5-2「溴」2箱,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溴。  2.扣押物編號1-9-1及1-9-8「溴」8箱,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溴。 二、依上述檢驗結果,並勘驗現場所查獲之2-溴-4-甲基苯丙酮粉末、2-溴-4-甲基苯丙酮液體、4-甲基苯丙酮液體、二氯甲烷、「塑膠箱」、「排風機」、「防毒面具」、「溴」、「手套」、「低溫恆溫反應釜」、「防毒面罩」、「護目鏡」、「大型量筒」、「漏斗」、「勺子」、「電扇」、「大型攪拌機」、「容器(分液漏斗)」及「防毒面具芯」等扣押證物,均符合以4-甲基苯丙酮為原料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料。 三、綜合以上研判,本案合於「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 ◎備考: 一、合計本案2-溴-4-甲基苯丙酮純質淨重約29,978.4公克。 二、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依據法務部110年4月16日法檢字第11004511130號函發「研商扣案毒品銷毀檢驗事宜會議」結論,本局毒品純度係以該毒品自由驗為基準。 三、本案扣押物編號1-5-1及1-5-5「溴」、編號1-6-4至1-6-10、1-6-12、1-6-14至1-6-16「不明溶劑」(均含二氯烷成分)、編號1-7-1、1-7-2及1-7-4「不明溶劑」(均含二氯甲烷成分)、編號1-7-3「不明溶劑」(含正己烷成分)、編號1-9-1至1-9-8「溴」、編號1-12-1「不明溶液」(含二氯甲烷成分)及編號1-13「藍色水桶含殘渣」(含乙成分)等檢品,均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其餘扣案檢品均非CNS15030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 附表五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2-1 製毒筆記 1本 丙○○ 苗栗縣○○鎮○○路000巷000號 2-2 製毒器具及原料支出表 1張 附表六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1 黑色iPhone手機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己○○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2 紫色iPhone手機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3 製程筆記 1袋 附表七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 iPhone13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子○○ 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 附表八 編號 被告 應予沒收之物 1 丁○○ 附表一編號1-1、附表四編號1至33、附表五 2 丙○○ 附表四編號1至33、35、附表五

2024-12-19

TCHM-112-上訴-2518-20241219-6

金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參與人之 代 表 人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律師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律師 參 與 人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615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147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謝明陽犯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貳 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參仟肆佰柒拾 伍萬零壹佰零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一、謝明陽係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之負責人 ,負責綜理公司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係公司法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謝明陽明知 台通公司自民國104年起即有經營不善之情形,已無法順利 償還銀行貸款,如據實提出台通公司之相關財務報表等資料 ,將無法順利通過銀行核貸部門之審核,為詐取貸款,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謝明陽意圖為台通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7年4月間,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下稱兆豐銀行)申辦貸款時,檢附其於不詳時 間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同時 將其未徵得陳中河會計師之同意,逕於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上 ,偽簽「陳中河」之簽名及偽蓋「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印 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用以表示陳中河會計師業已 查核不實財務報表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以及其將台通公司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完成營業稅網路申報手續而取得蓋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表(即俗稱之401表),以掃描更改後再列 印之方式,將不實之銷售額記載於401表上,陸續變造如附 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用以表示台通公司業已向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申報不實銷售額之401表,交予不知情之兆豐銀行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台通公司之銷售 額甚鉅且財務健全,遂於107年4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新臺 幣(下同)4,000萬元,並於107年6月20日、108年1月2日分 別核撥貸款2,000萬元、2,000萬元予台通公司(其中600萬 元作為定存質押,實際放款1,400萬元),進而詐得共計4,0 00萬元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陳中河會計師、稅務機關對稅 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銀行對客戶信用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 確性,復於108年3月間,接續以前揭同一方式,將變造如附 表二編號20至25所示之401表等資料,交予不知情之兆豐銀 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8年4月間 同意核貸信用額度5,000萬元,惟因謝明陽就107年間貸款案 部分違約而未實際放款,足以生損害於稅務機關對稅捐稽徵 管理之正確性及銀行對客戶信用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㈡謝明陽意圖為台通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對銀行詐欺取財、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7年3月間,向台中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下稱台中商銀)申辦貸款時,檢 附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如附表一編 號1至4所示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19 所示變造之401表,交予不知情之台中商銀承辦人員而行使 之,並於承辦人員對保時訛稱:台通公司之銷貨對象包括台 灣愛思開海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云云,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台通公司之營運狀 況良好且財務健全,遂於107年4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5,00 0萬元,並於107年4月30日核撥貸款5,000萬元予台通公司; 於107年7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5,000萬元,並於107年7月2 6日核撥5,000萬元予台通公司,進而詐得共計1億元之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陳中河會計師、稅務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 正確性及銀行對客戶信用評估與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㈢謝明陽意圖為台通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對銀行詐欺、利用 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5年8月間,向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下稱安泰銀行)申辦貸款時,檢附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變造 之401表,交予不知情之安泰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台通公司之銷售額甚鉅且財務健全, 遂於105年10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5,000萬元,並於105年1 1月17日核撥貸款3,000萬元予台通公司,復於106年8月間, 接續檢附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如附表 一編號3所示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0至1 5所示變造之401表,交予不知情之安泰銀行承辦人員,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遂於106年10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6,000 萬元,並於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10日分別核撥貸款3,0 00萬、3,000萬元予台通公司(其中3,000萬元用以償還先前 貸款),又於107年7月間,接續檢附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不 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偽造之會計師查核 報告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6至21所示變造之401表,交予不知 情之安泰銀行承辦人員,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 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1億元,並於107年10月29日核撥貸款8, 000萬元予台通公司(其中6,000萬元用以償還先前貸款), 復於108年1月25日、108年4月25日分別核撥貸款8,000萬元 、8,000萬元予台通公司(均用以償還先前貸款),進而詐 得共計3億3,000萬元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陳中河會計師、 稅務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銀行對客戶信用評估與 核貸管理之正確性。   ㈣謝明陽意圖為台通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8年2月間,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分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申辦貸款時, 檢附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如附表一 編號2至4所示偽造之會計師查核報書及如附表二編號7至24 所示變造之401表,交予不知情之台北富邦銀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台通公司之銷售額甚鉅 且財務健全,遂於108年2月間同意核貸信用額度1億5,000萬 元,並於108年2月25日核撥貸款5,000萬元予台通公司,進 而詐得5,000萬元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陳中河會計師、稅 務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銀行對客戶信用評估與核 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中 屬於被告謝明陽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被 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取得過程 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亦無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情,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核屬適當,依前揭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各項非供述證據,經查 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不實財務 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下稱前案)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而該部分犯罪事實(即前案判決「事實」欄一㈡⒍暨 附表六編號9、10所示)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吸收犯 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案與前案係 屬同一案件,本案為前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應為免訴 判決之諭知等語。惟查,被告製作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 不實財務報表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會計師查核報 告書後復持以行使之目的,本案係為向「銀行」詐得「貸款 」,前案則係為向「投資人」詐得「股款」,從而,被告本 案詐貸犯行與前案證券詐偽犯行之犯罪對象、手法及態樣均 不相同,明顯獨立可分,自不具吸收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係數罪,為數案件,並非同一案件 ,本案當無從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 足採。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 暨附件3之1卷【下稱調查局卷3之1】第3至35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682號卷【下稱偵24682號卷】 第39至41頁及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卷【下稱本院 卷】㈡第365頁),核與證人即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經理張家銘、會計師陳中河、兆豐銀行授信部門科長何 俊杰、台中商銀放款業務承辦人董孝銓、安泰銀行法金業務 助理陳怡璇、台北富邦銀行法人金融處業務承辦人徐煇熹、 安泰銀行法務劉義雄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見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附件3之2卷【 下稱調查局卷3之2】第3至8、45至55、201至211、359至369 、507至517、745至751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 字第6593號卷【下稱他6593號卷】第119至123、361至364頁 )均相符合,並有證人張家銘提供之台通公司資料(含100 年至105年財務報告、106年3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106年 1至5月自結財務報表、某公司105年5月13日訂單、台通公司 簡介、台通公司5年預計報表、專利授權契約書、專利權或 專門技術評價之初步資料需求表)(見調查局卷3之2第9至4 3頁)、兆豐銀行108年7月1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38713 號函檢附之台通公司於該行往來之相關申貸資料:調和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3 及102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37至55頁)、調和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4及1 03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57至73頁)、調和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5及104年 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75至92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6及105年度) (見調查局卷3之1第93至108頁)、台通公司102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 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109至113頁)、台 通公司102年至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調查局卷3之1 第114至118頁)、106年至108年1、2月之台通公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調查局卷3之1第119至131頁 )、107年台通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1 第133至135頁)、進銷貨情形(見調查局卷3之1第137頁) 、兆豐銀行108年12月3日兆銀北台中字第1080000045號函檢 附之台通公司105年至108年間貸款相關資料及借款明細表: 台通公司向銀行借款明細表(見調查局卷3之2第215、216頁 )、兆豐國際商銀北台中分行營運中心授權內授信案件簽報 書、批覆及授信額度明細表(2018北台中【兆】授字第0023 0號)(見調查局卷3之2第217至224頁)、兆豐國際商銀北 台中分行營運中心授權內授信案件簽報書、批覆及授信額度 明細表(2019北台中【兆】授字第00159號)(見調查局卷3 之2第225至232頁)、台中商銀108年7月26日中業執字第108 0023410號函檢附之台通公司105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止貸款相關資料: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3及102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 139至157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4及103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15 9至175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5及104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177 至193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6及105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195 至210頁)、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1年度未分配 盈餘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10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 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211至213頁)、103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資料封面 、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 1第214至216頁)、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 (見調查局卷3之1第217至218頁)、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資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219至221頁)、106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22 2至223頁)、104年至107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401)(見調查局卷3之1第225至243頁)、台中商銀108 年12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80041898號函檢附之台通公司徵信 調查報告(案件編號063-107/04/17-195)(見調查局卷3之 2第至637至645頁)、台中商業銀行之台通公司徵信調查報 告(案件編號063-107/07/10-367)(見調查局卷3之2第647 至649頁)、台中商銀所提供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保證書(見調查局卷3之2第493至506頁)、安泰銀行10 8年8月7日(108)安作服字第1087000142號函檢附之台通公 司申貸資料: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4及103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245 至264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5及104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265 至282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財務報表暨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106及105年度)(見調查局卷3之1第283 至298頁)、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見調 查局卷3之1第299至300頁)、105年7、8月至107年5、6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調查局卷3之1第301至309頁) 、台通公司107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見調查局卷 3之1第311至316頁)、SKhynix訂單(見調查局卷3之1第317 至319頁)、台通公司銷貨收入累計明細表(106年1~12月、 107年1~6月)(見調查局卷3之1第321至322頁)、安泰銀行 109年1月8日(109)安作服字第1097000006號函檢附之台通 公司向銀行借款明細表(見調查局卷3之2第521、522頁)、 台北富邦銀行108年9月26日北富銀彰化商金字第1080004428 號函檢附之台通公司貸款資料: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 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4及103年度)(見調 查局卷3之1第323至341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 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5及104年度)(見調查 局卷3之1第343至360頁)、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通公司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6及105年度)(見調查局 卷3之1第361至376頁)、台通公司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表、10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 、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 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377至384頁 )、105年至108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 1)(見調查局卷3之1第385至403頁)、107年1-11月銷貨收 入明細表(見調查局卷3之1第405頁)、台通公司進銷貨情 形(見調查局卷3之1第406頁)、記憶體散熱模組專利價值 評價報告(見調查局卷3之1第407至439頁)、台北富邦銀行 108年12月25日北富銀企管字第1080006081號函檢附之台通 公司向銀行借款明細表、徵信報告分析(見調查局卷3之2第 59至76頁)、陳中河會計師函覆之「100-107年度台通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財務報表原件」影本(見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暨附件3之3卷【下稱調 查局卷3之3】第52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9年5 月11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9040192號函檢附之台通公司102至 10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2至107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見調查局卷3之3第673至723頁)、 證人陳中河所提出之真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暨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3及102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441至4 61頁)、104及103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421至440頁)、10 5及104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395至419頁)、106及105年度 (見他6593號卷第375至394頁)、安泰銀行所提出偽造台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03及102 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209至243頁)、104及103年度(見他 6593號卷第245至279頁)、105及104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 281至325頁)、106及105年度(見他6593號卷第87至101頁 )、安泰銀行所提出偽造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4年度1月至12月(見他6593號卷第167至177頁)、105年 度1月至12月(見他6593號卷第179至189頁)、106年度1月 至12月(見他6593號卷第191至201頁)、107年度1月至6月 (見他6593號卷第203至207頁)、安泰商業銀行授信申請書 (105年8月18日、106年8月30日、107年7月2日)(見他6593 號卷第15至19頁)、銀行往來總約定書(見他6593號卷第21 至50頁)、動撥申請書(見他6593號卷第59至85頁)等件在 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2月2日起施行,原該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 臺幣1億元以上者」,修正規定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其修正立法理由稱: 「㈠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 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 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 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㈡查原 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 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 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 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 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 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 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 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 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 ,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 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 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 以資明確。㈢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基此,銀行 法第125條之3第1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之3 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 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 ,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 修正,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論 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 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 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 ,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 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 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 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5119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固於107年1月3 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本案被告如犯罪事 實欄一㈢所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犯行之犯罪時間( 即自105年8月間起至108年4月間止接續詐貸安泰銀行部分) ,業已跨越上開銀行法規定修正施行之前、後,依上開說明 ,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 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原係營業人為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所製作,本屬私文書,惟營業人製作一 式二份之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 人申報稅捐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蓋章並交還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 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具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給收據之性質 ,即屬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之公文書。查被告係將台通公司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完成營業稅網路申報手續而取得蓋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401表, 以掃描更改後再列印之方式,將不實之銷售額記載於401表 上,陸續變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401表,依前揭說明 ,上開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收件蓋章並交還被告之401表, 即屬公文書。  ㈢按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罪,係一般詐欺罪之特 別規定,其立法旨意在嚴懲對銀行施詐且犯罪所得龐大之重 大詐欺行為,以維金融秩序。因此所謂因犯罪而獲取之財物 或財產上之利益,應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以及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在 內,而非指行為人最終之實際所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8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詐 貸安泰銀行犯行部分,其中雖有2億5,000萬元(計算式:3, 000萬元+6,000萬元+8,000萬元+8,000萬元=2億5,000萬元) 之貸款金額係以「借新還舊」之方式予以核貸,然此種核貸 方式既已將台通公司原本之舊貸款債務予以清償,即屬上開 最高法院判決所稱之「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產上利益」( 即舊貸款債務經清償消滅之財產上利益),再加上台通公司 另外實際取得8,000萬元之貸款金額(即因犯罪而直接取得 之財物),足見台通公司因被告上開詐貸犯行而獲取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已達1億元以上(計算式:8,000萬元+2億5,00 0萬元=3億3,000萬元),而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 罪。   ㈣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 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商業負 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適 用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而不再另論以刑法詐欺 取財罪名。  ㈤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製 作不實財務報表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部分)、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變造401表部分)、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詐貸兆豐銀行部分)。如犯罪事實 欄一㈡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製作不實財務報表部分)、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會計師查 核報告書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 罪(變造401表部分)、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 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詐貸台中商銀部分)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製作不實財務 報表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 使變造公文書罪(變造401表部分)、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 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 上罪(詐貸安泰銀行部分)。如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罪(製作不實財務報表部分)、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部分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變造401 表部分)、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詐貸台北富邦 銀行部分)。  ㈥被告係將台通公司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完成營業稅網路申報 手續而取得蓋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印文之401表,以掃描更改後再列印之方式,將不實之銷 售額記載於401表上,陸續變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40 1表後復持以行使,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20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容有 未合,應予更正,惟偽造、變造僅行為態樣不同,毋庸變更 起訴法條。  ㈦被告向安泰銀行詐貸所獲取之款項達1億元以上,是公訴意旨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 非妥適,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當庭告知上 開罪名(見本院卷㈡第329頁),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爰 變更起訴法條。  ㈧被告偽簽「陳中河」之簽名及偽蓋「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 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 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被告變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㈨被告分別數次行使不實財務報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 變造401表而向兆豐銀行、安泰銀行詐貸之行為(即犯罪事 實欄一㈠、㈢部分),各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 、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㈩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㈣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變造公文書、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 等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如犯 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 公文書、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 元以上等4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 元以上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同一或具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思憑己力獲取 所需財物,竟為本案詐貸等犯行,造成本案4家銀行受有鉅 額損害,嚴重破壞金融體制及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另酌以台通公司迄今已分別償還兆豐銀行1,021萬3,669元 、台中商銀3,484萬1,380元、安泰銀行2億6,040萬8,512元 、台北富邦銀行715萬9,675元;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及其自陳 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成年子女、入監前經營台 通公司(見本院卷㈡第366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 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審酌其所犯數罪之態樣、手段、 動機均屬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爰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 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 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偽造如附表四 編號1至4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雖皆未據扣案,惟並無證據證 明業已滅失,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均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為本案詐貸等犯行所使用之不實財務 報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變造401表,既皆已交予本 案4家銀行收執,即非屬被告所有,自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㈡按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 施行生效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規定, 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 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並因刑法統一以追徵為沒收執行之替代 方式,而刪除舊法同條後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價 額或以財產抵償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 之反面解釋,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銀行法之上開修正規定 為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適用,亦即犯銀行 法之罪者,其犯罪所得之沒收範圍,僅限於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以後之餘額,而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 式,則回歸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追徵規定(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係以台通公司之名義向本案4家銀行為詐貸等犯行,台通 公司因而取得貸款,核與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要件相 符,又台通公司雖已清償部分貸款,惟迄今仍有如附表三編 號1至4所示之貸款金額尚未清償,有附表三編號1至4證據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足憑,從而,除台通公司業已清償 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 其餘迄今尚未清償兆豐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之未扣案貸款金 額共計7,262萬6,656元部分(計算式:2,978萬6,331元+4,2 84萬325元=7,262萬6,656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 3款、第3項規定,對台通公司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迄今尚未清償台 中商銀及安泰銀行之未扣案貸款金額共計1億3,475萬108元 部分(計算式:6,515萬8,620元+6,959萬1,488元=1億3,475 萬108元),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對台通公司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志遠移送併辦,檢察官 陳隆翔、王靖夫、張永政、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銀行法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 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 謝明陽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 謝明陽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3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 謝明陽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 謝明陽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附表一: 編號 不實財務報表暨偽造查核報告書 財務報表之不實內容 1 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3及102年度 一、資產負債表 (一)其102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1億7,863萬8,977元。 (二)其103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1億4,615萬6,586元。 二、損益表 (一)102年度虛列營業收入為5億174萬5,407元(每股盈餘0.94元) (二)103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6億517萬3,160元。(每股盈餘0.92元) 2 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4及103年度 一、資產負債表 (一)其103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1億4,615萬6,586元。 (二)其104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3,740萬2,974元。 二、損益表 (一)103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6億517萬3,160元。(每股盈餘0.92元) (二)104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8億5,196萬900元。(每股盈餘1.76元) 3 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5及104年度 一、資產負債表 (一)其104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3,740萬2,974元。 (二)其105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4億8,675萬1,930元。 二、損益表 (一)104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8億5,196萬900元。(每股盈餘1.76元)。 (二)105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12億231萬7,468元。(每股盈餘7.11元) 4 不實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偽造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6及105年度 一、資產負債表 (一)其105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4億8,675萬1,931元。 (二)其106年底資產負債表虛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為12億7,356萬5,747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12億7,356萬5,754元)。 二、損益表 (一)105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12億231萬7,468元。(每股盈餘7.11元) (二)106年度損益表虛列營業收入22億1,624萬7,083元。(每股盈餘15.09元) 附表二: 編號 所屬年月份 營業人 不實銷售額 備註 1 104年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3.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 104年3、4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5.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3 104年5、6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7.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4 104年7、8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9.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5 104年9、10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11.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6 104年11、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1.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7 105年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3.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8 105年3、4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5.10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9 105年5、6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7.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0 105年7、8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9.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1 105年9、10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11.12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2 105年11、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1.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3 106年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3.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4 106年3、4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5.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5 106年5、6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7.10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6 106年7、8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9.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7 106年9、10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11.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8 106年11、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1.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19 107年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3.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0 107年3、4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5.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1 107年5、6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7.10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2 107年7、8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9.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3 107年9、10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11.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4 107年11、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01.15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25 108年1、2月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0000000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03.14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 附表三: 編號 銀行名稱 迄今尚未清償之貸款金額 證據出處 1 兆豐銀行 2,978萬6,331元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其附件:債權計算書(見本院卷㈠第413至419頁) 2.台中商業銀行於111年11月24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㈠第343、344頁) 3.安泰商業銀行於111年11月24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㈠第365頁)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於111年12月2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㈠第369頁) 5.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7月4日中院平108年度司執未字第125722號檢送111年7月1日製作之分配表(見本院卷㈠第345至358頁) 2 台中商銀 6,515萬8,620元(計算式:3,441萬2,687元+3,074萬5,933元=6,515萬8,620元) 3 安泰銀行 6,959萬1,488元 4 台北富邦銀行 4,284萬325元 附表四: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 證據出處 1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3及102年度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欄上偽造「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印文及偽造「陳中河」之簽名各1枚 調查局卷3之1第39、40頁 2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4及103年度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欄上偽造「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印文及偽造「陳中河」之簽名各1枚 調查局卷3之1第159、160頁 3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5及104年度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欄上偽造「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印文及偽造「陳中河」之簽名各1枚 調查局卷3之1第75至77頁 4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106及105年度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欄上偽造「調和陳中河會計師」之印文及偽造「陳中河」之簽名各1枚 調查局卷3之1第93、94頁

2024-12-18

TCDM-110-金重訴-1135-20241218-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柔巖 選任辯護人 洪維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877號、113年度偵字第8690號、113年度偵字第880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柔巖犯如附表編號1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 月,併科罰金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方柔巖依其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知金融機構帳戶係供個 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與信用之表徵, 且虛擬貨幣常遭利用作為洗錢工具,而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 帳戶交予陌生人士使用,以收受他人不明款項,再將等值之 虛擬貨幣存入他人指定之電子錢包,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進而成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 ,及代他人轉匯或提領不明款項,極可能遂行詐欺取財及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行,仍以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專員」( 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 Chen」及「捷克」,下稱「專員 」)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方柔巖於民國112年12月起,以匯入款項1% 為報酬,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等資料 提供予「專員」,且依指示臨櫃設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約定轉入帳戶)為本案帳戶之約 定轉入帳戶,並允諾代為將匯入款轉購虛擬貨幣,存入「專 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另「專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江品蓁、林同成、林 健銘、劉宜芳、簡郁儒、黃文增、侯鈞泰、莊雅婷、周詩芸 施用詐術,致江品蓁等9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 詳細所施用之詐術、詐欺時間、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 再由方柔巖依「專員」指示,將上開匯入款轉入上開約定轉 入帳戶以轉購虛擬貨幣後,存入「專員」指定之電子錢包, 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所得之去向。嗣因江品蓁等9 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品蓁、林健銘、劉宜芳、簡郁儒、黃文增、侯鈞泰、 莊雅婷、周詩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方柔巖、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見本院訴 卷第152至158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 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專員」, 並有依「專員」指示臨櫃設定本案約定轉入帳戶,如有收到 款項,即會回報予「專員」,並有依指示將上開匯入款轉入 上開約定轉入帳戶以轉購虛擬貨幣後,存入「專員」指定之 電子錢包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詐欺犯行,辯稱:當 時是一個自稱是年輕單親媽媽(即通訊軟體LINE暱稱「兜比 」之人)的人主動密我,問我要不要聽聽看兼職工作,並介 紹「專員」給我,因為我想要幫家裡多負擔一些費用,且對 方說他們是合法的,是在合法交易平台幫客戶代購虛擬貨幣 ,我上網查那些交易平台也是合法的,而且代購虛擬貨幣也 是我自己用網路銀行轉帳,並不是別人再用我的帳戶,所以 就信他們,我不知道是詐騙,我並無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係大學生, 尚未出社會,涉世未深,依據被告所提供之與年輕媽媽「兜 比」之對話紀錄,可知對方顯然利用被告社會經驗、情感上 弱點,與被告攀談,且「兜比」、「專員」均強調一切合法 ,才使被告陷於錯誤而為本案行為。另被告主觀上認為自己 對帳戶仍有掌控權,且依告訴人陳述,被告也非直接施用詐 術之行為人,被告顯然無詐欺取財、洗錢之認知及意欲,亦 無容任結果發生之本意,依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請予被告 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將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專員」; 告訴人及被害人江品蓁等9人遭他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 而匯款至本案帳戶(詳細所施用之詐術、詐欺時間、匯款時 間、金額如附表);嗣經被告將上開匯入款,扣除匯入款項 之1%之報酬後,即轉入上開約定轉入帳戶以轉購虛擬貨幣後 ,存入「專員」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認而不爭執外(見士林地檢 署113年度立字第1723號卷【下稱立卷】第7至12頁、113年 度偵字第6877號卷一【下稱偵6877卷一】第15至23頁、113 年度偵字第8690號卷【下稱偵8690卷】第11至15、83至87頁 、本院審訴卷第138頁、本院訴卷第149至163頁),並有被 告與「專員」(即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 Chen」及「捷 克」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0卷第101至1 35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 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及辯護意旨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本院仍認被告具備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茲將理由詳敘如下:  1.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 法第13條第2項參照)。又犯罪之動機,乃指行為人引發其 外在行為之內在原因,與預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故意應明 確區分。亦即,行為人只須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有所預見, 則其行為即具有故意,至於行為人何以為該行為,則屬行為 人之動機,與故意之成立與否乃屬二事。因此,如行為人對 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相關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行為之工具使用 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 態而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則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 何,均不妨礙其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認 定。 2.我國社會近年來,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或其 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 緝,同時藉此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致難以追回之案件頻傳, 已廣為媒體報導,並經政府大力、多方宣傳「民眾不應隨意 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幫助 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犯嫌」等觀念,當屬我國社會大眾普遍 具備之常識。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曾從事行銷公司及公 司人資部之工讀生等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 元左右,目前則係在大學商學院進修學系就讀中等語(見本 院訴卷第162頁),亦於偵查中自承每小時工讀金係最低薪 資為183元,認為賺錢不容易等語,是堪認被告並非智識不 足、無社會經驗之人,應知悉賺取工作收入需付出相當勞力 成本之理,此觀諸被告與「兜比」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中,當「兜比」告以工作內容為「主要內容是透過交易平台 找尋想要購買貨幣的客戶 客戶認購我們幫忙兌換每單完成 都有酬勞 馬上領不用等!」、「OKX等平台會有很多買家 但在原平台只能跟幣商買(比較貴) 我們能透過台灣交易 所兌幣給他們 從中賺差價 有點像代購一樣」、「我有配 合的專員會教流程跟匯率換算 客戶我們不用自己找 專員會 協助我們 可以省去很多麻煩」、「管道都是合法交易所 有 門市很安全 網路都查得到!我每天花空閒時間接 時間很彈 性 換算一個月能多賺3-4萬」後,被告則回以「這不是詐騙 吧」、「那怎麼會想找我做 自己賺好好的不就好了」、「 應該不會是洗錢平台吧」、「是想試試看 因為也想賺錢」 、「但我覺得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還是想騙個資」等 語(見偵8690卷第89、90頁)即明,被告顯然清楚認知「兜 比」所介紹之工作內容屬低勞力、高報酬,且存在高風險, 有詐騙之嫌,是被告對「兜比」所介紹之工作可能為從事與 詐欺有關之工作內容,及提供他人帳戶之帳號、密碼易遭犯 罪集團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不法行為之工具等情,已有預 見,客觀上查無任何輕率誤信之情。 3.又依一般人的認知,倘已預見行為可能造成不法之結果,且 不希望該結果發生,即應立即停止該行為,若仍執意為之, 原則上應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已存在「就算結果發生也不違背 其本意」之意欲,惟若行為人有為積極的防果行為,或者透 過其他方式合理確認該行為並無造成該結果發生之可能時, 則可例外地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確信結果不會發生,而屬有認 識過失。從而,本案除認定被告主觀上對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等犯行有所預見外,仍應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之過程中,有 無積極的防果行為或已為相當的查證,足使一般人均能信賴 被告在此情形下辦理約定轉帳並提供帳戶資料予「專員」應 不致涉及違法行為,倘從被告其他客觀行為觀察,無法推認 其主觀上已確信結果不會發生,在有預見其行為可能對於詐 欺及洗錢行為提供助力,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當然具有容 任詐欺、洗錢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被告及辯護意旨雖稱 :對方有說他們是合法的在合法交易平台幫客戶代購虛擬貨 幣,亦有上網確認相關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係合法,且代購虛 擬貨幣也是我自己用網銀轉帳,並不是他人在用我的帳戶, 所以認為是合法的,便相信他們(見本院訴卷第151頁)等 語,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但我不知道他們是什麼公 司,他們沒有說他們是公司,我對於他們是什麼單位不太清 楚,他們只有說他們是幣商,至於「兜比」、「專員」我都 沒有見過面,也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本院訴 卷第151、159頁)等語,可知被告對於介紹其代購虛擬貨幣 工作之「兜比」及指示其工作及介紹客戶來源之「專員」之 所屬單位、真實年籍均不知悉,已難認可使一般人產生對於 資金來源係屬合法之合理信賴,是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後,係由被告自行操作帳戶轉帳及轉購虛擬貨幣,但既難認 被告就匯入本案帳戶款項來源之合法性已盡相當之查證,而 足使一般人均能信賴被告在此情形下辦理約定轉帳並提供帳 戶資料予「專員」以供匯入款項應不致涉及違法行為,自無 法推認被主觀上已確信結果不會發生。況觀諸被告與「兜比 」、「專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曾告知「兜比 」:「可是銀行打給我」、「因為我華南有一段時間沒有用 錢放進去」、「然後突然有3萬5萬的轉帳」、「他就問是不 是我在用」、「然後可能還有幣托科技退款」、「他怕我借 別人戶頭」、「所以打電話過來問」;復又於臨櫃申辦約定 轉入帳戶時,傳送「我想問一下」、「那時候綁約轉」、「 怎麼榜的」、「他現在是說因為遠東那個帳戶不是我去遠東 申辦的虛擬帳戶 是平台給的 所以可能沒有辦法申請」、「 現在櫃員就不給過」、「就一直勸導」、「因為現在詐騙太 多」詢問「兜比」;並曾向「專員」告知「差點不給辦 那 時候櫃員問我要怎麼證明遠東的帳戶是我的 我直接傻掉」 、「他還打電話過去給遠東才知道虛擬帳戶沒辦法查」、「 反正我在櫃檯站好久但還是辦好了 他們一直宣導我怕我被 騙錢」等語等情(見偵8690卷第94、96、111頁),足認被 告於提供本案帳戶後,曾接獲華南商業銀行以電話提醒小心 成為人頭帳戶,復又於臨櫃設定約定轉入帳戶時,曾經行員 提醒可能是詐騙,並要求確認轉入帳戶基本資料。另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另自承:我有問過我當時的男朋友,我們對這方 面沒有很了解,當時男朋友也有提醒我要小心不要被騙(見 本院訴卷第160頁)等語,是足認被告在有預見其行為可能 對於詐欺及洗錢行為提供助力之前提下,經親友及銀行人員 多次請求確認及提醒下,仍執意為之,其主觀上當然具有容 任詐欺、洗錢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被告及辯護人猶以前 詞置辯,洵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辯護 意旨之主張,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 (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 )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 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 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 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 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 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 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後洗錢防制法並刪除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 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113 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 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 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 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即被告)一般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其始終否認被訴犯行 ,故上訴人並無上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後洗錢防制 法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揆諸前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 ,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論以舊一般洗 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 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洗錢防制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 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否認本案犯行,故被告均無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前、後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揆諸上開最高法 院之判決意旨,綜合比較結果,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自應均整體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 罪科刑。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本案被告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專 員」聯繫,而「專員」則係透過「兜比」介紹而聯繫,然被 告陳稱從未與「兜比」及「專員」見過面(見本院訴卷第15 1、159頁)等語,是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接觸「兜比」、 「專員」,以目前網路通訊科技,1人既可申請數個通訊軟 體帳號,即無法排除上開「兜比」、「專員」為同一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分飾,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 ,尚難認此部分詐欺之共同正犯有3人以上,附此說明。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專員」間,就前開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四)又被告犯上開數罪,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 罪處斷。 (五)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 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 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 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竟為圖自身利益,而與「專員」共同為本案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侵害甚鉅,嚴重危 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江品蓁等9人財產之損失,並 使檢警難以追查「專員」真實身分、贓款去向及所在,所為 非是,應予非難。復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僅與告訴人江 品蓁、黃文增及周詩芸調解成立,但因被害人林同成、告訴 人林健銘、劉宜芳、簡郁儒、侯鈞泰、莊雅婷未到庭,而未 能與其等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見本院訴卷第123至1 41頁),及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見本院訴卷第162頁),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載之被告無其他前科之素行(見本院訴卷第143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折算 標準。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七)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宣告緩刑(見本院訴卷第163頁 )。惟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已如前述,然 依被告偵、審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難認主觀上 有面對己過、深切悔悟之心,且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多達9罪 ,致江品蓁等9人相當之財產損害之不法所得金流層轉,無 從追蹤最後去向、所在,造成相當法益侵害,亦不宜輕縱, 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林同成、告訴人林健銘、劉宜芳、簡郁 儒、侯鈞泰、莊雅婷達成調解或和解,以取得其等之原諒或 同意給予緩刑,實難認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 宣告緩刑。  三、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適用,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復為 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等之沒收,即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之規定。其餘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沒收相關規定, 於本案仍有其適用。經查: (一)犯罪所得:   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依「專員」指示轉購虛擬貨幣 時,會將匯入款項扣除1%作為報酬後,再將餘額轉入上開約 定轉入帳戶以轉購虛擬貨幣,業如上述,此亦與本案帳戶交 易明細所示其歷次匯轉差額相符(見立卷第172至177頁), 而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江品蓁等9人,共匯入134萬4,970元 至本案帳戶內,是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1萬3 ,449元(小數點後採對被告有利之解釋而無條件捨去),自 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之財物:   被告本案共同洗錢之財物,已依「專員」指示轉入上開約定 轉入帳戶以轉購虛擬貨幣後,存入「專員」指定之電子錢包 等情,已如前述,卷內並查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除上開1%之 報酬外,確仍有收執該等已轉出之款項,亦乏證據證明被告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且參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 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如就此對被告 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上開洗錢之財物,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39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所施用之詐術、詐欺時間、匯款時間及金額(單位:新臺幣) 證據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江品蓁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12月13日起,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林允恆」、通訊軟體LINE暱稱「APEX-寶碩科技」、「Mr.周」接續傳送訊息予江品蓁,向其佯稱可操作「NWalden」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7日19時23分許、24分許、21時6分許、7分許、24日18時13分許、16分許、25分許、19時43分許、43分許、46分許、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共計48萬9,970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江品蓁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25至29頁)。 2.江品蓁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卷第75至76頁、第78頁、第83至84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林同成 (未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9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股市老先覺-杜金龍」、「張瑀恩」接續傳送訊息予林同成,向其佯稱可操作「黌達」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9時57分許、5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被害人林同成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31至37頁)。 2.林同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投資APP截圖(見同上卷第91至99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健銘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9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杉本來了」、「黌達客服專員」、「書語」接續傳送訊息予林健銘,向其佯稱可操作「hdp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18日10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林健銘於警詢之指訴(見立卷第63至67頁、偵6877卷一第39至42頁)。 2.林健銘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投資APP截圖(見偵6877卷一第104頁、第106至115頁、立卷第69至126頁、第133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劉宜芳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9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心悅君兮」、「黌達客服專員」接續傳送訊息予劉宜芳,向其佯稱可操作「HDP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18日10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劉宜芳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47至49頁)。 2.劉宜芳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對話紀錄、投資APP截圖(見同上卷第119至123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簡郁儒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12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u」接續傳送訊息予簡郁儒,向其佯稱所任職yahoo公司有商家活動,可儲值現金獲得回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9日20時8分許、9分許、9分許、13分許、17分許、17分許、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3萬元、5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17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簡郁儒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51至53頁)。 2.簡郁儒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投資APP截圖(見同上卷第129至131頁、第135至139頁、第151至153頁、卷二第3至459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黃文增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9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帆」、「Capital Services」、「蕭琮元」接續傳送訊息予黃文增,向其佯稱可操作「IBKR外匯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20日11時56分許、59分許、21日11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共計15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黃文增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57至64頁)。 2.黃文增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卷第157頁、第169至181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侯鈞泰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12月19日17時54分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en」、「Brasken客服」接續傳送訊息予侯鈞泰,向其佯稱可操作「Brasken」APP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2日14時30分許、3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1萬5,000元(共計6萬5,000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侯鈞泰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67至69頁)。 2.侯鈞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截圖(見同上卷第186至187頁、第189至206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莊雅婷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12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ie安妮的收藏」、「college-沫沫」、「college-花枝丸」、「陳星」接續傳送訊息予莊雅婷,向其佯稱可操作「國際接案中心」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23日13時21分許、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2萬元(共計7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莊雅婷於警詢之指訴(見偵6877卷一第71至73頁)。 2.莊雅婷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成功畫面、投資APP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07至220頁、第222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周詩芸 (已提告)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2年11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融怪傑-阿魯米」、「楊嘉慧」、「黌達客服專員」接續傳送訊息予周詩芸,向其佯稱可操作「HDPRO」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12月18日9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經被告依「專員」之指示以上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存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1.告訴人周詩芸於警詢之指訴(見偵8690卷第17至21頁)。 2.周詩芸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見同上卷第46頁)。 3.被告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立卷第151至177頁)。 方柔巖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24-12-17

SLDM-113-訴-78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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