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719號
原 告 何子晴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萬5,5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分別引用兩造各自提出之書狀及本件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查,被告持有原告名義與訴外人鉅盛通信有限公司等人共同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9年度票字第28703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就其中新臺幣(下同)384萬元及自89
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嗣並聲請臺北地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3045
號執行事件核發債權憑證,復於112年5月間、同年8月間先
後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院強制執行,主張及請求
執行債權188萬6,986元及90年3月1日起算之利息等情,有卷
附系爭本票、系爭裁定、上開債權憑證等影本及本院調閱之
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7325號執行卷可參。系爭本票
已由被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原告則爭執系爭本票之效力及
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債權存否已發生爭執,則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確認判
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於法相符,合先敘明。
㈡關於系爭本票效力及票據債權存否之認定:
⒈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包
含「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即票面金額
)、「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倘欠缺上
述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該票據即屬無效。
⒉關於系爭本票簽發時日及記載之情形,證人即對保人員陳宗
耀到庭證稱:「(問:請你確認本票開立日期。)上面有蓋
章應該都在上面。何時開立時間久遠我不確定。我沒辦法確
定是不是票面上日期。」、「(問:買賣契約上日期可否確
定?)我記不得。通常對完保就交回後勤執行,至於確切日
期是哪一天我記不得。」、「(問:本票上日期在買賣契約
前?)我不知道應該是後勤的問題。」、「(問:本票跟買
賣契約押的日期若後面連帶保證人簽名日期在上面的日期之
後,是否符合你們作業常規?)不知道我們只負責簽名對保
。」、「(問:你去對保買賣契約及本票,日期欄是否是空
白的?)日期都是空白的,不是我填的。日期是後勤填的。
後勤是我文件帶回去由後勤處理。我們只負責簽名跟對保。
」等語。由此可知,系爭本票發票人對保簽名時,並無發票
年月日之記載,甚為明確。再觀諸被告所提出系爭本票共同
發票人另外簽署之授權書(見本院卷第87頁),其上記載授
權被告得填載之授權範圍僅限於「到期日」,並未包含發票
日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準此,系爭本票於發票時既欠缺發
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依前揭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即屬無效之票據,原告自無庸負擔發票人之票據責
任。被告即不得對原告主張及行使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則
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㈢系爭本票既為無效之票據,則關於原告名義之簽名是否為真
正?兩造間是否有原因關係債權存在?等其他問題,即無再
為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其本票債權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表:
本票裁定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票字第28703號
共同發票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載利息利率 票載到期日 (民國) 備 註 1.鉅盛通信有限公司 2.陳中興 3.黃顯文 4.曾明媛 5.何曉明(改名何子晴)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450萬元 89年5月16日 週年利率20% 89年8月18日 合約編號89K0655-G
NHEV-112-湖簡-1719-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