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劉佩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依兩造就如附表編號2至5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下合稱系爭
契約)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既就原告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
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即如附表編號1
部分)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借款期間為7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4.81%(即為週年
利率6.55%)計算,倘遲延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嗣簽
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而展延還款日期,詎被告未依約
清償,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萬3,057元
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又於110年5月18日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60萬元,
經以身分證、其先前開戶留存之個人資料、財力證明及電話
認證後,兩造遂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3年,利息按伊
定儲利率指數加6.09%(即為週年利率7.83%)計算;又於11
1年2月14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3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
認證而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
指數加13.09%(即為週年利率14.83%)計算;復於111年10
月21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2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認證
而訂立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
加5.09%(即為週年利率6.83%)計算;再於112年8月23日以
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140萬元,經以同一方式認證而訂立
系爭契約,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6.79%
(即為週年利率8.53%)計算;均約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欠33萬8,179元、21萬1,203元、14萬9,331元、1
23萬3,951元,共計197萬5,721元,及各如附表編號2至5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之貸款契約書
、系爭契約、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
憑證、原告對帳單、帳務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
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9頁)等
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3,057元 6.55%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38,179元 7.83%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11,203元 14.83%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49,331元 6.83%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233,951元 8.53%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975,721元
TPDV-114-訴-254-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