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被 告 梁蕙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萬元(計算式:31萬元+30萬元=61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TPDV-114-補-660-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