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李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
8.215.45)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7萬元,約定自110
年9月1日起至117年9月1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
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
年5月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62萬1,610元,依約被
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11年9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8.
188.58)向原告借款17萬元,約定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8年
9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
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1
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4萬1,914元,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11年12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83.1
06.183)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8
年12月20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
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5%),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19日後竟未
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1萬4,921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8.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1年12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1.83.1
06.183)向原告借款3萬元,約定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8
年12月2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
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31日後竟
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萬5,84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
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上開四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負擔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4份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
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62萬1,610元 62萬1,610元 8.5% 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14萬1,914元 14萬1,914元 8.5%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 小額信貸 21萬4,921元 21萬4,921元 8.5%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4 小額信貸 2萬5,840元 2萬5,840元 12.6% 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合計 100萬4,285元 100萬4,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