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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孫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1 洪煌基梁德慶 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4 民國 87年12月28日 未記載 新臺幣 240萬元 TH205275

2025-03-21

TPDV-114-除-433-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淵 代 理 人 林佳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112年7月20日 4萬3680元 UH8363355

2025-03-21

TPDV-114-除-37-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8月6日 277,674元 NS4474972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6月7日 60,000元 NS4462977

2025-03-20

TPDV-114-除-360-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碰億馬鈴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貴 訴訟代理人 陳豫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簡重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9月30日 1萬3,261元 BA0348582

2025-03-20

TPDV-114-除-341-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昇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 205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宏積建材有限公司 李慧玲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4月30日 25,769元 RA1240490

2025-03-20

TPDV-114-除-475-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理想好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92,500元 1318831

2025-03-20

TPDV-114-除-336-20250320-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霍士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士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0 113年2月7日 2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1 113年3月7日

2025-03-19

SLDV-113-除-669-202503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正章 代 理 人 陳弘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4年2月11日即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張文淇 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13年6月29日 19,152元 QN324583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 周曉羚

2025-03-18

MLDV-114-除-9-202503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霖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洪文霖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9月20日 118,078元 CB1896454

2025-03-18

TPDV-114-除-441-202503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王富美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3號民事 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屆滿日期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屆滿日期 (民國) 001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8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4 113年12月18日 002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9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5 114年1月18日 003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白海格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113年10月16日 10,000元 JE7574716 114年2月18日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5-03-17

TPDV-114-除-37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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