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呂勇德
選任辯護人 邱建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8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
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呂勇德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
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
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犯洗錢罪刑及沒收、追徵宣告,
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
由,對於上訴人否認犯行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
據予以論述,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稱:
(一)虛擬貨幣交易以臉書為媒介,尋找買賣對象,在場內交易平
台之外以現金交易虛擬貨幣,均是現實生活中所常見。原判
決認所稱買家之「湯姆」未透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或向該
其他較低報價之個人幣商購買,而向素未謀面、報價較高且
需負擔先交付鉅額款項價金之風險在網路社群上購買,與常
理有違之理由說明,實未探知虛擬貨幣實際交易情形,逕認
其之辯述不足採,與經驗法則有違背。
(二)其手機因破損更換,尚將以截圖之舉證資料加以轉存,僅通
訊軟體因更換主機致舊訊息刪除,非其不願意提供而以已刪
除搪塞,實已就能力所及配合自證清白。原判決以其無法提
出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132萬元後,持以向其他賣家購
買泰達幣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或交易記錄,而不採信其之辯
解,然場外以現金交易泰達幣係極有可能發生之正常場外虛
擬貨幣交易行為,原審不該因其無法提出某項證明,率而形
成事實之確信,否則有違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等語。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法
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
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絛第1項規定
甚明。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揭犯行,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如
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與非供述
證據、勇旭實業有限公司名義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暨所列其餘證據資料及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判
斷,並敘明上訴人已逾40歲,專科畢業,已有相當社會閱歷
,非長期與社會隔絕之人,對於不願使用自身帳戶,反而無
端要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供匯入不明款項並加以提領後交予
不詳之人,依通常社會經驗,當可合理預見常與詐欺等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該款項極可能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出之贓款
,提領後交予他人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該資金
實際取得人之身分,藉此逃避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
調查、發現或保全等情,應可知悉,基於洗錢、詐欺之不確
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予臉書暱稱「湯姆」之詐欺集團不詳
姓名之人,致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李善文因所示之詐騙手
法施行詐術,致陷於錯誤,於所示之匯款時間,將3萬元匯
入劉哲瑋(檢察官另偵辦中)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人頭帳戶),再由該不詳成員將
包含李善文上開匯入之3萬元之76萬9,800元轉匯至本案帳戶
,上訴人遂於民國111年7月15日14時50分許,持本案帳戶之
存摺、印章,臨櫃提領包括上開3萬元在內之132萬元後交付
該不詳之人等旨之理由;其所辯本案帳戶內之76萬9,800元
是「湯姆」向其購買泰達幣所滙入之價款、臨櫃提領之132
萬元是支付其他賣家購買泰達幣以賺取匯率價之價金等各情
之辯述如何不可採,亦說明其認定所憑依據及理由。凡此,
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核其論斷說明,衡諸經
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
明力之職權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評價,任意指為違法,
且重為事實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之
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PSM-114-台上-674-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