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母親即法
定代理人C、D雖表達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然其等照顧計畫、經濟
狀況、居住環境等均無法滿足相對人生活發展,且受安置人父親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目前入監服刑中
,短時間無法出獄;又受安置人母親為受安置人甫出生之妹妹的
主要照顧者,雖已有就業,但過去因多筆借貸情形需還款,且搬
離戶籍地,經濟狀況受整體生活改變而有影響,目前仍無法將受
安置人接回照顧。受安置人家庭整體狀況不佳,且無親友可提供
協助照顧。並經本院發函通知受法定代理人C、D,迄今未表示意
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
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
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CYDV-113-護-130-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