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俐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俐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俐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21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TYDM-114-聲保-105-20250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