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楊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志偉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26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經本院函命其補正,該函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送達,
惟至今仍未補正一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送達
證書附卷得憑,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