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羽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6日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定有
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
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羽亭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始具狀就本
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02號案件提出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
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然上開案件業於114年1月7日確定
,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