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6,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在
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24日向伊申辦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簽訂信用卡申請書(下稱
信用卡契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每月應繳
付當期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至
113年6月5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85,427元(=消費款82,9
95元+已屆期利息2,132元+其他費用300元)及利息未還。㈡
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59.213.66)於109年
12月9日向伊借款36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書(下稱第1次借款契約),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
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月攤
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13年3月19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1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
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1,372元及
利息未還。㈢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59.139.
160)於110年4月1日向伊借款150,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2次借款契約),伊依約撥款
至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4年4月1日
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1
3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2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
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
4,556元及利息未還。㈣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
1.81.117.209)於110年9月13日向伊借款110,000元,並簽
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3次借款契約),
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3日起至
117年9月1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113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第3次借款契
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82,435元及利息未還。㈤被告透過電子授權驗
證(IP資訊:202.39.231.85)於111年1月27日向伊借款460
,000元,並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第4次
借款契約),伊依約撥款至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自111
年1月27日起至118年1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遲延
應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13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第4次借款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62,877元及利息未還。爰依信
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契
約、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
、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4份、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4份、撥款資訊查詢畫面4份、產品利率查詢、放款
帳戶利率查詢4份、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4份
等件為證,經核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2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種類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85,427 82,995 15.00 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51,372 151,372 12.60 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44,556 44,556 12.60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82,435 82,435 16.00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362,877 362,877 14.70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TPDV-113-訴-7009-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