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4年度
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5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於112年6月16日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知於
114年1月15日、114年1月20日到署報到履行保護管束,另於
114年1月31日發告誡函請於114年2月24日到署報告,均未依
期到署。另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於114年1月11日電話聯繫,觀
護人陳報「去電案主兩支手機欲瞭解案主現況,發現一支關
機中、一支已成空號;因案主已有一個月未按時報到」。綜
上,足認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並無履行之困難,亦
未在監或在押中,且受刑人在保護管束中,更應積極履行,
而非消極不履行,亦未來電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或書記官請假
,顯然受刑人無意履行保護管束,是其違反原緩刑所附條件
情節重大,認該緩刑之宣告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及同法第74條之3
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
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
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
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
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
或緩刑之宣告,亦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
第74條之3所明定。上開「得」撤銷緩刑之情形,係採裁量
撤銷主義,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
告違反規範之客觀情節及所顯現之主觀惡性等情,是否已使
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
年5月11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6
月1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2年6月16日至115年6月15日
,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受刑人於113年11月25日至桃園地檢署報到後,經觀護人當場
告知下次應報到日期為113年12月4日上午及113年12月18日
上午,然受刑人並未到場,經桃園地檢署發函告誡,並先後
通知於114年1月15日、114年1月20日、114年2月24日到桃園
地檢署報到履行保護管束,受刑人均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且
經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於114年1月11日以電話聯繫受刑人未果
,並陳報略以:去電案主兩支手機欲瞭解案主現況,發現一
支關機中、一支已成空號;因案主已有一個月未按時報到,
擬發函警局進行複數監督等語;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分局觀音分駐所員警到受刑人家中查訪,得悉受刑人與家人
互動不合,已快一個月未回家,電話未接等語;受刑人之住
所為桃園市○○區○○○街00號,並未異動,均經合法送達;且
受刑人目前因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起訴繫屬於
本院騰股,另受刑人目前經新北地方法院通緝等情,此有桃
園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送達證書、監督訪
查表、觀護輔導紀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執行保護管束
複數監督查訪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桃園地檢署114年
度偵字第730、731號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上開事實均堪認定。本院審酌受刑人犯詐欺罪,而獲緩刑
之寬典,本應積極配合觀護人之管束、輔導,善加把握自新
機會,然其未在監或在押中,未去電向桃園地檢署觀護人或
書記官請假,亦未如期到桃園地檢署報到履行保護管束,有
履行負擔之可能而無履行之困難,顯然受刑人無履行保護管
束之意願甚明,足認受刑人並未因受前開緩刑之宣告而知所
警惕,是本件緩刑之宣告顯難收其預期效果,仍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TYDM-114-撤緩-8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