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郭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黃嫌、李念慈、林俊吉、王美麗、林書萍、朱
閔健、陳征斌、陳信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34
5元【計算式:6,3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63.93平方
公尺(土地面積)×1/8(原告應有部分)=2,570,34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3-補-1260-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