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廖虹脇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陳華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570元(計算式:本金4
24,948+自其中245,309元自民國113年4月5日、其中20,402元自
同年113年4月6日起,均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3日止之利息6
,622元=431,5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740元,扣除已繳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7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HLEV-113-花補-524-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