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鍾素娥
被 告 許再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再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330元
(含257,950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
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TPEV-114-北補-77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