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一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3,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4,7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TNDV-112-重訴-54-20250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