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蔡進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陳彩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PCDV-113-補-2499-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