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陳道坤
被 上訴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名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TNDV-113-訴-1649-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