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
年6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母親與繼父經過處遇後,相較過往相對人返家意願明顯提
升,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褔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
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
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
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
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