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63號
原 告 陳品妤
被 告 郭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5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7日1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00號旁,徒手竊取其所有擺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後車廂之現金約5,752元、面額500元之家樂福禮券1張,合計
共6,252元,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認定屬實,足見原告所受損害即為6,252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加倍損害即12,000元,並未舉證證明另受有額外之損害及利益之
損失,故逾6,252元之請求,即非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SJEV-113-重小-2363-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