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047號
原 告 阮正宜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黃御宸
鄭宇浩
林佑杰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110年度附民
字第2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黃俊傑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御宸、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下合稱
被告,如單指其一各稱其姓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
分別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飛機Telegram暱稱「大皇瘋」、通訊軟體飛機Telegram暱
稱「J、168」即「陳育家」(下稱「陳育家」)、通訊軟體
飛機Telegram暱稱「金煙斗」即「陳家斌」(下稱「陳家斌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
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黃御宸於
不詳時日起,租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作為收款後
休息會合之場所,並招募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擔任本案
詐欺集團之車手,約定依分工內容不同,可獲取提領款項1%
至9%之報酬,而與「大皇瘋」、「陳育家」、「陳家斌」及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0月31日,透過交友軟體Cheers
以假交友方式,向被原告佯稱:可使用「MT4」App申辦帳戶
,以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購買外幣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原
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至本案詐欺
集團所取得、申設之帳號,嗣由鄭宇浩、林佑杰、黃俊傑依
指示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方式交付予「大皇
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其中新
臺幣(下同)209萬628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9萬62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本件被告四人(最後一人收受)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鄭宇浩則以:伊坦承對原告有詐欺罪行,對於原告主張
事實並不爭執,且願意賠償,惟應限於伊之所得數額予以負
擔賠償金額,且伊僅為車手,並未獲取高額報酬,若負擔全
部金額並不公平等語置辯。
四、被告黃御宸、林佑杰、黃俊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卷宗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偵查卷宗等件電子卷證(下合稱刑事卷宗),並查有被告四人參與詐欺集團,並於上開時地收取款項及洗錢等行為,且被告四人均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其犯罪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被告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黃御宸有期徒刑2年10月、判處鄭宇浩有期徒刑2年1月、判處林佑杰有期徒刑2年4月、判處黃俊傑有期徒刑2年3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刑事卷宗可參。又被告鄭宇浩於本院審理固不否認對原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惟抗辯:其僅為車手而未獲取高額報酬,應以伊詐欺所得數額負擔賠償金額云云。惟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相互分工之方式詐取被害人金錢,係於共同侵害被害人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目的,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揆諸前開說明,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其抗辯僅限詐欺分得數額負擔賠償責任自不足採。另黃俊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黃御宸、林佑杰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因被告上揭不法侵權行為而受有財產損失209萬6280元乙節屬實,應可採信。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基上,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以詐術致原告限於錯誤,並依附表所示時間、金額及匯款帳號交付款項,被告復依指示提領款項且依約定分得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乃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四人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責任,依此,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09萬6280元,為有理由。
四、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
。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四人(最
後一人收受即被告林佑杰,於110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
達證書存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
00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10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9萬6280元,及自110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1 109年11月02日21時04分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怡瑄) 2 109年11月04日21時28分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宋仁君) 3 109年11月09日19時40分 2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書瑜) 4 109年11月10日16時36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書瑜) 5 109年11月12日12時33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采琳) 6 109年11月12日12時49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采琳) 7 109年11月12日13時05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采琳) 8 109年11月12日13時07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采琳) 9 109年11月13日13時35分 49,980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玉真) 10 109年11月13日13時36分 49,980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玉真) 11 109年12月9日11時37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2 109年12月9日11時38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3 109年12月9日11時19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4 109年12月9日11時21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5 109年12月9日11時22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6 109年12月9日11時23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7 109年12月9日11時29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8 109年12月9日11時30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19 109年12月10日10時45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0 109年12月10日10時46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1 109年12月10日10時43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2 109年12月10日10時44分 99,96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3 109年12月10日10時30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4 109年12月10日10時31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5 109年12月10日10時24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6 109年12月10日10時26分 49,9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煜珅) 27 109年12月11日11時1分 99,960元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宜楠) 28 109年12月11日11時3分 99,900元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宜楠) 29 109年12月11日11時4分 49,980元 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宜楠) 30 109年12月21日13時54分 39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亞萱) 合計 2,096,280元
TPDV-113-訴-4047-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