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9號
原 告 黃姿菱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被 告 黃志堯
黃志鵬
黃惠婷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49,375 元【(650,166+46,043+3,3
37,920+3,035+2,209,333+2,744,867+1,198+1,043+3,894)×1/4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3,2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489-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