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鍾筱青
被 告 謝曜聰
謝坤益
謝思吉
廖妤譿(原名謝妤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萬0,570元。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
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謝宇凱
(原名謝坤城)提起訴訟,原告與謝宇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原告民國114年3月3日民事起
訴狀㈢之附表一」陳報之謝宇凱就被繼承人廖翊吟所遺留之如該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編號1至5部分)及動產(即編號6至20部
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4萬2
,736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
前開已繳之裁判費1萬0,5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665元(即
2萬7,235元-1萬0,570元=1萬6,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附件:
㈠、編號1、2、4: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及
該建物所坐落之同小段50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3/36000)
、同小段50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10000):
1、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
近地區同路段、相近屋齡、樓層、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建
物型態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1萬8,92
0元(含房屋及土地)。
2、又系爭建物之主建物面積為41.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1
0.4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為3.8平方公尺【計算式:1/5
2(即權利範圍)×197.21(平方公尺)(即共有部分面積)
≒3.8(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一位以下4捨5入,下同)】、
共有部分面積為2.2平方公尺【計算式:20/10000(即權利
範圍)×1,119.12(平方公尺)(即共有部分面積)≒2.2(
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之總面積合計57.94平方公尺,
是於起訴時之價額為1,268萬4,225元【計算式:21萬8,920
(元/平方公尺)×57.94(平方公尺)≒1,268萬4,225(元)
(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復以被代位人謝宇凱之應
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253萬6,8
45元【計算式:1,268萬4,225(元)×1/5(即謝宇凱之應繼分
)=253萬6,845(元)】。
㈡、編號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3/3
6000)(非前述建物之基地):
1、按502-1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34萬8,0
00元。
2、又該502-1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7平方公尺、被代位人謝宇凱之
應繼分比例為1/5。是經計算謝宇凱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
之利益為6,421元【計算式:348,000(元/平方公尺)×27(
平方公尺)123/36000(權利範圍)×1/5(即謝宇凱之應繼
分)≒6,421(元)】。
㈢、編號5: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10
000)(非前述建物之基地):
1、按503-1地號土地之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公尺34萬8,0
00元。
2、又該503-1地號土地之面積為7平方公尺、被代位人謝宇凱之
應繼分比例為1/5。是經計算謝宇凱就此部分繼承所可獲得
之利益為1,754元【計算式:348,000(元/平方公尺)×7(平
方公尺)36/10000(權利範圍)×1/5(即謝宇凱之應繼分
)≒1,754(元)】。
㈣、編號6至20所示之總金額為48萬8,579元【計算式:489(元)+2
,765(元)+523(元)+1,709(元)+5,155(元)+6,673(元)+5,088
(元)+5萬9,552(元)+29(元)+2,000(元)+50,000(元)+8,000(
元)+1,300(元)+31萬6,901(元)+2萬8,395(元)=48萬8,579(
元)】,被代位人謝宇凱之應繼分比例為1/5,是謝宇凱就此
部分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為9萬7,716元【計算式:48萬8,57
9(元)×1/5(即謝宇凱之應繼分)≒9萬7,716(元)】。
㈤、以上合計264萬2,736元【計算式:253萬6,845(元)+6,421(元
)+1,754(元)+9萬7,716(元)=264萬2,736(元)】。
SLDV-113-補-1070-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