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12款明定,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同法第185條參看),屬於家事丁類事件。是依同法第74條
規定,此類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又依同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
等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前開費用,如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前述費用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限
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SLDV-113-家補-815-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