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
3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陳信憲(所涉詐欺等罪嫌,另以
112 年度偵字第54504 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2 月前某
時,參與由暱稱「杜甫」、「李白」、「順風順水」及其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以3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7555 號另行提
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
款車手之角色,被告、陳信憲並分別被賦予代號「一號」、
「二號」。被告、陳信憲與「杜甫」、「李白」、「順風順
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使用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告訴人甲○○、壬○○、子○○、
丙○○、丁○○、戊○○、乙○○、辛○○、被害人庚○○一時不察而陷
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
二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交付予陳信憲
,由陳信憲將該等款項交付予上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被告並因而獲得新臺幣
(下同)3,35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
,均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
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
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
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
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
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又案件是否同一,係以被告及犯罪事實
是否相同為斷,而所謂事實同一,乃指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
為之內容是否同一,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
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是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同一
及犯罪事實同一而言,倘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符,即與其
他確定判決非屬同一案件,自非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次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較為合理者而言。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
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
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
將之視為單一或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
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493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詐欺取財罪
,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
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
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
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
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甚或
多次交款之情形,故而若以被告提款、取款日期或次數,或
以同一被害人匯款、交款日期或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
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
62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附表一、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
,分別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2 年12月14日以112 年度
金訴字第446 號刑事判決判處各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13
年1 月26日確定在案(被告提領告訴人辛○○、乙○○、戊○○、
王堯穎、壬○○所匯款項部分;下稱「前案1 」)、於112 年
12月28日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判處各有期徒
刑1 年2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
第104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113 年9 月9 日確定在案(
被告提領告訴人丁○○、丙○○、子○○、被害人庚○○所匯款項部
分;下稱「前案2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1 份附卷可考,而本案係於113 年11月23日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2月23日繫屬本
院,有卷附該署113 年12月23日己○秀翔113 偵緝3071字第1
139166021號函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足憑,而前案1 、2 與
本案之欺集團成員幾乎相同(前案1 為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暱稱「馬克」、「順風順水」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犯
罪組織,前案2 為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馬克
」、「shark 」、「順風順水」、「杜甫」、「李白」、「
沒吸」、「孤城浪子」、「詹姆斯」、「杜傑克」等人所屬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本案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杜甫」、「李白」、「順風順水」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且被告於前案1 、2 ,及本案均係在詐欺集團內擔
任ATM 取款車手。再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告訴人
等人,雖各有數次匯款至人頭帳戶之行為,然揆諸前揭說明
仍屬侵害上開各別告訴人之單一財產法益,並不因告訴人有
分次匯款、或告訴人有分次並於不同地點提領款項而異其認
定。是前案1 、2 與本案顯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被告本案被
訴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時間 金額(單位:新臺幣〔下同〕) 帳戶 1 甲○○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許,佯為社群軟體臉書賣場之買家及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對甲○○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認證帳號,買家始能下單云云。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51分 9,985元 黃招仁(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729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壬○○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9時4分許,佯為樂天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對壬○○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21分 4萬9,985元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44分 4萬5,912元 3 子○○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6時46分許,佯為車麗屋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對子○○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始能避免重複扣款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39分 9,999元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0分 9,999元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1分 9,999元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9分 9,020元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11分 2萬2,998元 4 庚○○ (未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6時52分許,佯為車麗屋客服人員及遠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對庚○○佯稱:需操作ATM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25分 2萬9,985元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37分 2萬9,985元 5 丙○○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某時,佯為車麗屋客服人員對丙○○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4分 1萬2,096元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丁○○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6時27分許,佯為婕洛妮絲客服人員、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對丁○○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58分 4萬9,120元 楊麗鈺(原名:楊麗玉,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29分 9萬9,998元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3分 2萬9,989元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18分 8萬0,080元 111年12月20日凌晨0時31分 4萬0,041元 7 戊○○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8時12分許,佯為未來實驗室人員及玉山商業銀行主管,對戊○○佯稱:需操作ATM始能解除自動扣款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9時13分 1萬2,345元 周淑慧(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06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乙○○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7時52分許,佯為婕洛妮絲客服人員,對乙○○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始能解除扣款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29分 6,015元 周淑慧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辛○○ (提告) 於111年12月19日晚間7時27分許,佯為ONE BOY購物網站員工,對辛○○佯稱:需操作ATM始能解除錯誤扣款云云。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20分 2萬9,986元 周淑慧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帳戶 金額 1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35分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2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36分 同上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000元 3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2分 同上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4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43分 同上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5 111年12月19日下午7時55分 同上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1,000元 6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6分 同上 楊麗鈺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000元 7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17分 同上 黃招仁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000元 8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32分 同上 周淑慧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9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33分 同上 周淑慧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000元 10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34分 同上 楊麗鈺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11 111年12月19日下午8時34分 同上 楊麗鈺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TYDM-113-審金訴-347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