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號
原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同共有中之
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
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
,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
意旨參照)。且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
明(一)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甲○○之婚姻關係存在。(二)被告
乙○○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0月24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三)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而原告就訴之聲明(一)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
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又原告就訴之聲明(二)即返還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
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25,959,310元;另就
訴之聲明(三)即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13,124,824元(計算式:被繼承人甲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總額26,249,647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2,
元以下四捨五入)核算,依前揭說明,訴之聲明(二)(三)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返還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25
,959,310元定之,應徵裁判費258,948元。綜上,原告應繳納裁
判費合計263,448元(計算式:4,500+258,948)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333㎡,權利範圍全部) 13,330,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56㎡,權利範圍全部) 3,560,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面積1㎡,權利範圍全部) 10,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地號 (面積22.39㎡,權利範圍1/2) 127,443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80.94㎡,權利範圍全部) 1,214,10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388.5㎡,權利範圍1/2) 2,913,750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249.83㎡,權利範圍1/2) 1,787,783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585.86㎡,權利範圍1/3) 2,741,434元 9 房屋 高雄市○○區○○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274,800元 10 存款 第一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 125元 1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行00000000000000 456元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大寮大發郵局00000000000000 175,494元 13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2元 14 存款 大寮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14,250元 15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0 50,000元 16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 50,000元 總計:26,249,647元
KSYV-114-家補-2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