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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
最高法院

賭博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陳奎仰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律師 陳誌泓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 訴 人 鍾享泫 鍾孟珊 辛尚洋 楊于萱 黃双磊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律師 上 訴 人 陳子平 陳彥群 賴冠宇 曾凱健 許顥譯 邱凱元 呂坤諺 蔡旭庭 陳冠學 黃正琪 唐佳煌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1號,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6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奎仰、鍾享泫、鍾孟珊、辛尚洋、 楊于萱、黃双磊、陳子平等7人(下合稱陳奎仰等7人),有 其犯罪事實欄所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 ;上訴人陳彥群、賴冠宇、曾凱健、許顥譯、邱凱元、呂坤 諺、蔡旭庭、陳冠學、黃正琪、唐佳煌等10人(下合稱陳彥 群等10人),則有其犯罪事實欄所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之犯行,且均屬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 改判就陳奎仰等7人,均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論 處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就陳彥群等10人,則分論 處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按:科刑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 基礎,凡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 載,並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使事 實與理由互相一致,方為合法。倘理由未予說明,或理由 前後齟齬,即有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誤,構成撤銷之原 因。經查:  ㈠依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述,本件「德州撲克」之賭博方式為 「賭客取得籌碼後,輪流做莊……倘檯面上之籌碼全輸完者即 淘汰……待『籌碼最終全歸一人』後,賽局始結束,扣掉於比賽 前已公告之第一名獎金後,『依各賭客持有之計分牌(籌碼 )與獎池之總獎金(即賭客參與繳交之報名費),依比例兌 換獎金』。」(原判決第4頁)於理由欄中對於賭博方式則分 別說明「持有籌碼者經依比例換取現金,倘換取之現金大於 原投入之金錢,則係透過比賽取得金錢,反面言之,則喪失 金錢。」(原判決第9頁);「參賽者需待比賽進行結束後 始得以持有籌碼多寡決定輸贏,並以籌碼為計算基礎,計算 領取獎金之規定。」(原判決第10頁)是關於本件「德州撲 克」之賭博方式,原判決係認籌碼最終全歸一人後,賽局始 結束。然倘如此,賽局結束時,籌碼既已全歸同一人所持有 ,其他賭客自不可能再持有籌碼,而無從如原判決所述,其 他賭客仍得依所持有之籌碼數量,與總獎金比例兌換獎金之 情。則原判決以獲勝者以外之其他賭客,得以所持有之籌碼 與總獎金依比例兌換獎金之方式,作為認定本件陳奎仰等7 人及陳彥群等10人確以「德州撲克」為賭博犯行之依據,難 認並無事實與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㈡本件依原判決之記載,陳奎仰等7人及陳彥群等10人於原審係 主張本件所進行之「德州撲克」為競技行為,其等主觀上認 為比賽制係合法活動,而無犯罪之意圖,不構成聚眾賭博或 賭博罪(原判決第5至6頁)。原判決則以參與賽事之玩家可 於開始比賽輸光籌碼後繼續繳費、參賽,故各個玩家可能投 注金額有異,獎池內之總獎金亦處於浮動狀態,與一般正規 比賽獎金均係於開賽前即公布獲勝者獎金,且落敗者即淘汰 之賽制有明顯差異為由,認為其等仍成立犯罪(原判決第9 頁)。然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中先說明參加者報名費中之百 分之75為賽事獎金,比賽前並先公布第一名獎金(第4頁) ;復說明「依照該次比賽淘汰順序決定名次及分配獎金,玩 家不能選擇將籌碼直接兌換回現金。」(原判決第6至7頁) 另卷查呂坤諺於第一審審理中亦證稱可以重新參賽的時間是 開始2個小時內,之後不可以重新報名參賽,比賽結束大概 會在6小時等語(第一審卷第256至257頁)。果若無訛,本 件「德州撲克」在開賽前既已公布獲勝者(第一名)之獎金 ,且僅在比賽前段容許落敗者可以再參加,過了比賽前段後 即不許再參加而告淘汰,獎池內之總獎金亦終因落敗者不能 再參加、繳費而於比賽前段即告確定。與原判決認定正規比 賽獎金均係於開賽前即公布獲勝者(第一名)獎金,落敗者 即淘汰,獎金亦已在比賽前段即告確定,而非直至比賽結束 方告確定之賽制似無太大差異。則原判決以上揭理由作為本 件德州撲克與正規比賽不同,而認定陳彥群等10人構成賭博 罪、陳奎仰等7人構成聚眾賭博罪之依據,同難認並無事實 與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上 述違背法令情形,影響原判決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 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至刑法第26 6條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第4 項)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 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就 專科沒收之部分,該條係規定於第4項而非第2項。原判決就 其附表編號1之現金部分,援引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 沒收(原判決第13頁),似誤引用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月14日生效前之舊刑法第266條(本件依原判決 之記載,上訴人等行為之始點為111年8月間,已在前開刑法 第266條修正之後,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之規定。案經發 回,宜一併注意。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0

TPSM-114-台上-273-20250220-1

台上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明進 被 告 王士凱(原名王家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98號,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39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王士凱無罪, 固非無見。 二、證據雖已調查,若仍有其他足以影響結果之重要證據或疑點 尚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 遽行判決,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本件原判決雖以泓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泓鈞公司)與順 益水電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本 案合約),依該合約第六大點第2點之記載內容,及證人即 順益公司員工彭水龍之證詞,認本案合約已揭示順益公司對 該公司所簽發交付泓鈞公司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發票日空白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已授權泓鈞公 司填載發票日期,並未進一步限定何時可填載,因認被告主 觀上認其已獲順益公司授權,乃據以填載系爭支票之發票日 期,難認其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依本案合約第六大點第2點記載「乙方(即順益公司)得於 合約生效後向甲方(即泓鈞公司)提出合約金額之伍拾萬之 工程訂金申請(現金匯款),伍拾萬之工程訂金申請(3個 月支票):並簽發合約金額壹佰萬之甲存票(到期日空白, 乙方授權甲方填寫,並以本條款做為授權之證明)或銀行保 函予甲方,以資做為訂金還款保證,且於請領保留款時申請 領回。若工程完工結算或合約終止經結算後乙方有溢領定金 之情形,乙方應先返還溢領之部分後,方得申請領回定金還 款保證」之內容,係約定順益公司在本案合約生效後,可先 向泓鈞公司申請支付100萬元之部分工程款,但須簽發到期 日空白之同額甲存票或「銀行保函」交付泓鈞公司作為擔保 之用。雖合約條款亦載明「到期日空白,乙方授權甲方填寫 ,並以本條款做為授權之證明」,然細繹全部約定內容,順 益公司對100萬元訂金有2種提供擔保方式,一為甲存票,一 為銀行保函。惟所謂銀行保函,即銀行保證書,係指銀行應 申請人之請求,向受益人開立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 請人未能依雙方契約履行其義務或責任時,由擔保銀行在約 定條件下代申請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之款項。本案合約 雙方均同意順益公司可提供甲存票或銀行保函,果爾,似為 泓鈞公司不可拒絕順益公司以銀行保函作為擔保。若順益公 司選擇提供銀行保函,酌以該條款後段並約定順益公司在日 後請領工程保留款(即依約保留各期工程款10%之款項,待 工程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時方可請領,見本案契約第六大點 第2點之第2小點)時,方可領回提供之擔保,似指順益公司 未履行本案合約時,銀行始支付擔保款項予泓鈞公司。則本 案合約雙方已經同意順益公司亦可提供甲存票,順益公司交 付授權泓鈞公司填載發票日期之系爭支票時,是否可能同意 泓鈞公司隨時填載發票日期?泓鈞公司既不可拒絕順益公司 提供須待雙方未履行本案合約時,泓鈞公司始能向銀行請領 擔保款項之銀行保函,該公司何以認為收下系爭支票時,即 可隨時填載發票日?原因為何?均非無疑竇。又彭水龍雖證 稱「(問:合約書上有無約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乙方授權甲方 何時可以填寫日期、或什麼條件完成才可以填寫?)沒有定 義這一點」等語,然依其對交付系爭支票時,為何未填寫發 票日一節,則證述:係因工程期限無法掌握何時完工等語, 及證人即順益公司負責人之母親倪瓊玉證稱:我們事先跟泓 鈞公司拿簽約金,系爭支票係作為憑證,因工程尚未結束, 一般不會押日期等語,則彭水龍所謂「沒有定義」,究為何 意?本案合約目前進行情形如何?又被告何時填載發票日? 未立即填載及嗣後決定填載之原因為何?何以認為其隨時可 填載?上開疑點攸關本案合約對系爭支票填載發票日之約定 及被告之認知等情形之判斷,自有詳加調查釐清之必要。原 審就上開疑點未究明釐清,遽予判決,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 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 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而上開違誤已影響事實之認定,本 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20

TPSM-114-台上-156-20250220-1

刑智上更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遠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智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 王志遠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志遠明知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超級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超級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緯來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中天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 大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飛凡 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凡公司,並與上開公司合稱聯利 公司等11家公司),各自經營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並分別在 頻道內播放其所製播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重製權、公開 傳輸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分別如附表1-1至附表11所 示,合稱本案視聽著作),非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予以重製或公開傳輸。詎王志遠因網路購物 認識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何康寧」(下稱 何康寧)後,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共同基 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 犯意聯絡,由王志遠自民國104年1月間起,自何康寧處取得 設置機房之設備及費用後,由王志遠在其新北市○○區○○街OO O巷OO弄OO號之住處設置機房,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 器、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安裝在上址,再以其本 人或不知情之配偶曹○之名義,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國數位公司)等業者承租MOD及有線電視服務與網際網 路服務後,未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 上址機房,擷取由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大寬 頻等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傳遞至電視機之前開聯利公司等11家 公司自行製播或受有專屬授權之本案視聽著作之有線電視頻 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即時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集團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經 何康寧所屬集團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網際網 路提供予購買「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下稱本 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不特定消費者透過網 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處於可得接收本案視聽著作 內容,而侵害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所有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 權,王志遠則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6月21日止,每月向何康 寧請領取得如附表乙所示之款項。嗣因八大公司、三立公司 及聯利公司於106年4月間,發現市面上有販賣未經其等同意 或授權,惟號稱可收看其等所有如附表甲所示頻道之本案機 上盒而報警,經警循線追查後,於107年6月21日持原審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王志遠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如附表丙所示之物。 二、案經聯利公司等11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下稱保二警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 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王志遠就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第93條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罪嫌,經原審以被告共同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及被 告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以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刑 事判決(下稱本院前審)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共同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 期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 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 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以110年度 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更一審)認被告共 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應於 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支付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 甲所示之損害賠償;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87 條第1項第7款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 知;另就告訴人全國數位公司部分因撤回告訴,東森公司、 緯來公司及中天公司部分著作因非屬專屬授權而不另為不受 理之諭知(分別如本院更一審判決附表2-2甲、2-4甲、2-6 甲、4-1甲、4-2甲、4-3甲、7-2甲、7-4甲所示著作),嗣 檢察官就本院更一審判決前開有罪部分宣告附條件緩刑及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493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更一審前開部分撤銷發回,至 於本院更一審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因未據檢察官上訴已 告確定,是本院就本件之審理範圍為最高法院前開撤銷發回 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 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 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 、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 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份: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 更一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9至43頁、偵字 卷一第61至71頁、原審卷一第109頁、547頁、本院前審卷一 第241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84頁、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95頁 、本院更一審卷四第69頁、本院卷二第96頁),並有電腦畫 面截圖(偵字卷一第77至107頁)、被告與何康寧間QQ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偵字卷一第109至117頁)、板信商業銀 行帳戶之存入憑證(偵字卷一第117頁)、MOD相關資料(偵 字卷一第125至159頁)、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 申請書(偵字卷一第161至211頁)、王志遠及曹○所有板信 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偵字卷一第213至231頁)、安博 盒子Live Tv收視畫面翻拍(偵字卷一第239至263頁)、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和本出具之106年7月14日 及107年1月2日公證書影本及蒐證影片截圖(偵字卷一第333 、369至385、525至527頁)、本案機上盒蒐證報告(偵字卷 一第415至423頁)、三立公司提出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 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八大公司提出之著作權權利證明 書(偵字卷一第547至549頁)、聯利公司提出之聲明書(偵 字卷一第561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06年12 月11日)(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 勘察報告(107年8月14日)(偵字卷一第795至815頁)、保 二警察總隊保二刑一字第1110000615號函及附件(本院更一 審卷一第209至215頁)、聯利公司111年3月29日之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5頁)、東森公司111年3月28日之權利聲 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8頁)、超級公司111年3月28日之 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5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 28日之聲明書影本(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頁)、民視公司西 元2022年1月25日之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9至33 頁)、飛凡公司111年1月19日之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二第 35頁)、東森戲劇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 本院更一審卷二第41至43頁)、東森戲劇台專屬授權節目合 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97至99頁)、東森財經新聞台10 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19 至121頁)、東森綜合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 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191至193頁)、東森電影台專屬授權 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91至296頁)、東森新聞 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 第233至235頁)、東森幼幼台104年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 /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63至265頁)、超視頻道104年 至107年之自製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71至2 73頁)、中天公司111年3月28日之聲明書正本(本院更一審 卷二第275頁)、中天公司專屬授權節目合約節本(本院更 一審卷三第379、393、397、401、411、413、420、421、42 9、437、442、450頁)、緯來公司111年5月12日聲明書(本 院更一審卷三第17頁)、年代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聲明書 (本院更一審卷三第19頁)、壹傳媒公司111年5月10日權利 聲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1頁)、八大公司111年5月16日 著作權利證明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23至25頁)、三立公司 111年4月29日之聲明書(本院前審卷三第27至29頁)、緯來 綜合台自製節目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459至470頁)、 緯來電影台影片製作合約書(本院更一審卷三第541至551頁 )、八大第一台、娛樂台自製節目主持人合約(本院更一審 卷三第553至612頁)、帳冊資料總目錄表(本院更一審帳冊 資料卷第3至7頁)、2015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5個機房總 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至89頁)、2017年3月份 至2018年6月份新機房總費用表(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第9 1至12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 07820號函暨附件102年11月29日智著字第10200096840號函 、104年9月21日智著字第10400059610號函(本院卷一第417 至425頁)、告訴人113年9月1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中天公司 「中天娛樂台」及「中天綜合台」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 一)、八大公司「八大綜合台」及「八大戲劇台」之節目播 出時間表(附件二)、聯利公司「TVBS歡樂台」之節目播出 時間表(附件三)、東森公司「東森綜合」及「東森幼幼台 」之節目播出時間表(附件四)(本院卷二第9至50頁)等 資料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丙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以,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 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 容」;同條項第10款則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準此,公開播送主要係以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而公開傳輸主要則是以網路通訊系統傳送訊息 。又傳統網路資料之傳送為C/S(Client/Server)模式,用戶 端資料交換需仰賴中心之伺服器,隨著規模擴大易產生傳輸 瓶頸而降低效能,而P2P(Peer-to-Peer)網路為分散式架構 ,資源及服務分散於數節點,彼此既為提供者亦是需求者。 在P2P串流媒體應用中,MS伺服器(Media Server)負責發佈 媒體,PIS伺服器(Peer Index Server)則管理節點索引和驗 證新節點加入。MS伺服器會先將媒體分段且分享給特定節點 ,其他節點則從離自己最近且已擁有串流媒體之特定節點下 載,進一步分享串流媒體,以避免產生傳輸效能降低之情形 。  ㈡、經查,本案至被告前開處所執行搜索前,經警先行勘驗本案 機上盒之運作模式,經開啟電源後,出現系統首頁,進入「 精彩影視」介面後顯示各APP畫面,各APP需下載並安裝,經 分析傳送封包,該安裝檔並非儲存在本案機上盒內,而是連 線至43.230.89.190(香港)後下載安裝檔,安裝完畢並開啟 直播APP後,會自動綁定機上盒網卡(MAC)號碼,經分析封包 ,會連線並傳送MAC編號、CPU ID及KEY等三個數值至境外( 104.25.112.38,美國),以作為認證依據進行認證,當驗 證完畢後,從境外(54.36.26.178,法國)以影音封包進行 影音傳輸。分析封包,若有重新尋找影片來源或下載另一段 新影片段時會向鄰近節點尋找連線資訊,且多個節點提供相 同影片封包等情,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 察報告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71至793頁),是本案機上盒 之即時節目影音傳輸架構採用P2P技術,先由MS伺服器發佈 串流媒體直播來源,再由各個P2P節點互相分享各影音片段 。復參酌107年8月14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可知( 偵字卷一第795至805頁),被告所為係將轉換後之串流媒體 封包傳輸至MS伺服器,並以P2P技術傳輸至本案機上盒之行 為,前述行為係利用集線器、交換器及路由器、個人電腦、 伺服器等網路系統設備,將本案視聽著作編碼壓縮至複數個 網路封包內,再透過網路系統架構來傳輸前開封包,顯非以 天線、調變器等廣播系統設備等為傳送,揆諸前開著作權法 之規定,上開行為應為公開傳輸。復經本院以被告參與犯罪 集團之前開行為模式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回函稱: 「復按本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無論係提供互動式之多媒體服務 ,或使用非受控制或處於適當管理下的網路系統所為之傳輸 方式,縱係以單向、即時性之手段,以網路同步播送電視、 廣播節目等著作內容(例如:網路直播節目),均構成『公 開傳輸』行為,故來函所述擷取頻道訊號並轉檔、壓縮後, 再經由網路傳輸至機房供購買非法機上盒消費者觀看即時節 目之行為,應屬本法所稱之『公開傳輸』」亦同此認定,有該 局113年5月21日智著字第11310007820號函在卷可佐(本院 卷一第417至419頁)。 ㈢、次按傳統著作財產權之行使,終端消費者(end users)感知著 作內容之方式可概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由消費者取得著作 重製物之占有後,在其所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感知著作內容 ,例如消費者購買書籍或錄音帶,在自己閒暇之餘閱讀與欣 賞,操控權在於消費者;二係由著作提供者單向提供著作, 其時間由提供者決定,消費者被動、無選擇空間地感知著作 內容,例如收視、收聽電視電台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電視節目 或廣播節目,且收視、收聽後,著作內容即消逝。又消費者 既為被動,其如未及或稍遲收視或收聽某節目,除非節目提 供者重播,否則消費者即無法感知該節目內容,或僅能感知 部分之內容,操控權在於提供者,消費者居被動之地位。公 開傳輸與公開播送同係提供著作內容予公眾,惟公開傳輸係 以消費者透過網路,在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 容,即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之關係為其特色,此 與公開播送係由播送方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之廣播系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消費者 係居於被動之地位,無法選擇在何時何地接收,有所不同(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 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關 於公開傳輸之定義,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 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 作內容可知,「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為其 中一種態樣,本案經刑事警察局進行數位勘察後,   被告所轉換後之完整之串流媒體檔案,會分散儲存於複數CD N主機,以供消費者直接從距離自己最近之CDN主機,下載所 需要之串流媒體檔案,使得消費者可藉由所購買之非法機上 盒,在任意之時間或地點回播自己所欲觀看之串流媒體等情 ,有106年12月11日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關於「直 播APP回播功能封包分析」之說明在卷可參(偵字卷一第789 頁),是本案購買機上盒之消費者確可以透過網路於其等自 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一節,應可認定。  ㈣、是以,被告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即時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 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何康寧所屬犯罪集團成員所架設之雲端 伺服器,再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使不特定消費者可即時或在 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藉由本案機上盒之APP觀看節目向雲 端伺服器發出請求並通過認證後,雲端伺服器藉由網際網路 提供前開網路封包,將本案視聽著作之聲音影像提供予不特 定消費者,前開過程全然經由網際網路運行,不特定消費者 更經由網際網路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式關係,當為「公開 傳輸」,至為明確。 ㈤、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規定,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而同法第92條所列 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銷售散布行為,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故被告嗣後以公開傳輸銷售散布之 行為,應為前之重製行為所吸收,其以公開傳輸銷售重製他 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行為之中,不 另論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另被告自104年1月間起至107年6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 ,在前開之住處,安裝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路由器 、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設備,持續進行擷取附表甲頻道欄 所示有線電視頻道訊號轉換網路封包形式上傳至雲端伺服器 ,再上傳至雲端伺服器轉換為網路封包之影像聲音,並經由 網際網路提供予購買本案機上盒並操作安裝APP(軟體)之 不特定消費者觀看,其前後多次意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行為,顯均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空間上極為密 接,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均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何康寧及其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 案被告係擷取有線電視訊號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 並透過網際網路將以前開方式重製本案視聽著作提供予購買 本案機上盒之不特定消費者,被告所為係侵害告訴人就本案 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原審認被告係侵害告訴人 之公開播送權,而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 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即非適法;另被告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後公開傳輸,後罪本 質上為前罪之後續行為,是公開傳輸當吸收於意圖銷售而擅 自重製之行為中,原審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應為公開傳輸之誤,詳如上 述)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亦有違誤;又原審認被告 之行為亦構成(行為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而犯同法第 93條第4款之侵害著作權罪,惟此部分因構成要件不該當,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 、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 財產之行為,自難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詳如後 述);另原審逕依被告所述每月平均報酬5萬元計算41個月 ,僅沒收205萬元,亦非適法(詳如後沒收部分所載),是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審酌: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未思 及告訴人製播節目須投入大量之金錢及人力進行創作,取得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專屬授權亦須支付相當之授權費用,竟未 取得其等之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不法侵害本案視聽著 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且侵害本案視聽著作之數量龐大 ,侵害期間亦長達3年,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聲譽及相關產業之發展,且於3年間獲取不法利益非寡(詳 如附表乙),惟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是其犯後態度尚 可,並於本院113年9月19日審理時攜帶欲賠償每位告訴人25 萬元,共275萬元之和解金到庭(本院卷二第99頁),惟因 告訴人不同意和解故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參酌被告之素行、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告 訴人當庭表示不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 ),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至被告雖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諭知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 條第1項各款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 情形,始得為之,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 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 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 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 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 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 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 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 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而審酌行為人有無盡力賠償告 訴人之損害,固非僅以是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約定為 唯一依據,但仍應綜合考量其與告訴人溝通之過程、約定之 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之狀況。查被告因本案之附帶民事案件 經原審以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給付各告訴人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公司 )各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110年4月1日以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因該案兩造均未上訴 而告確定,然被告迄今就已確定之前開民事賠償仍未履行, 雖被告於本案審理時陳稱有攜帶275萬元現金到庭,已如上 述,惟以本案告訴人之人數達11人,以被告攜帶到庭之金額 均分,每人僅可獲得給付之金額僅為25萬元,為前開民事確 定判決四分之一之金額,以本案於107年6月間為警查獲迄今 ,已6年有餘,依被告前開情狀觀之,實難認其有積極履行 賠償之行為,況被告參與本案之犯罪情節不輕,所生危害重 大,犯罪所得非少,亦難僅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主動登 報道歉之行為,即認被告已真心悔悟,而有宣告緩刑而策其 自新之必要,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復參酌告訴人表示不給 予緩刑機會等語(本院卷二第102頁),認被告並無暫不執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故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 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雖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 之1第3項之罪,即無適用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 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 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附表丙編號7至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 與何康寧聯繫本案犯罪行為所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偵字卷一第63頁,原審卷一第540至54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為警查獲時, 雖扣得供被告犯罪所用之數據機20臺、機上盒135臺,然該 等物品均為被告依約向中華電信公司、全國數位公司、台灣 大寬頻等公司租用,並非被告所有,有刑事警察局107年9月 6日刑電偵一第1073902044號函暨附件資料存卷可考(聲他 字第434號卷第9至36頁),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要件不 符,又非義務沒收之物,本院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供承:104年1月開始協助何康寧將有線電視及MOD頻道訊號 擷取並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後再進行傳輸,原則上伊是收場 地費及聯繫費,每台主機一個月跟他收5,000元,有一台主 機收6500元,扣除電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用,每月獲利 3萬至5萬元(7萬元)不等(偵字卷一第63頁,他字卷第40 頁),且被告於原審供承:伊的薪水1月是在2月領,但是伊 被扣押後就沒再給任何薪水(原審卷一第547頁),核與辯 護人所述:被告每月開立請款明細,抬頭雖為當月,實際上 係用以請領前月之費用等語相符(本院前審卷一第623頁) ,是被告自104年1月起與何康寧、非法機上盒業者共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後,自104年2月起即按月向何康寧請領前 月之費用,經何康寧按月支付,至被告於107年6月21日經警 查獲後始即未再請領費用等情,應可認定。復參酌被告於偵 查時供稱:一台主機就是一個機房就收取一次場地費及聯繫 費,其中5台主機也就是機房一個月5,000元費用,另外一台 主機每個月6,500元等語(他字卷第40頁),依本院前審勘 驗附表丙編號7之扣案筆記型電腦,查得其中之104年2月至1 07年6月請款紀錄並逐一列印存卷(本院更一審帳冊資料卷 ),可見前開期間之請款金額合計應為6,321,892.128元( 詳如附表乙所示),則其犯罪所得即為6,321,892元(元以 下捨去),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對本院更一審關於沒收之認定無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25 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附表乙所示之金額全部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至於辯護人雖稱被告會將當月發生的費用,按照網路費、M   OD月費、電費還有場地費分開列舉,前三者只要沒有支出, 何康寧就不會支付,此部分是代收轉付之性質,用於替代何 康寧墊付機房營運費用,非被告得以支配云云,惟刑法及相 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犯罪行為人所有」之普世原則 ,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於不法行為,除其得因發還被害人而 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學理上雖有「總 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然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說明載敘「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 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 ,均應沒收」等旨,明白揭示犯罪所得之沒收,係採取學理 上之「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4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附表乙所示之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 ,自無扣除前開部分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設置機房所擷取之影音數位訊號乃 源自本案告訴人等所製播且擁有視聽著作權、音樂著作權, 均係透過無線或地區有線電視頻道公開播送予消費者收視, 詎被告為獲得豐厚利益,竟意圖透過數位機上盒銷售或出租 其所擅自擷取重製前開電視公司之視聽等著作,而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起,加入何康寧所屬之數 位侵權集團,自何康寧處取得設置機房之設備及經費後,在 被告上址住處設置機房,並將電腦主機、數據機、解碼器、 路由器、訊號強波器及電視盒等機具安裝於機房內,並管理 運作該機房,而未經告訴人等授權或同意,透過前開機房攔 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後,瞬間便能傳送雲端伺服器 ,再轉給非法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給購買、租 用機上盒之消費者觀賞。因認被告係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3條 第4款之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罪嫌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 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 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或尚有存疑,仍不能以此資 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 從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751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 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行為期間係104年1月 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 2項於96年增訂,立法理由明訂:「......二、著作權立法 一方面必須保護著作權人,使其有足夠誘因繼續創作,另方 面必須確保科技創新不致因著作權保護而受壓抑,二者必須 求其平衡,是以本條第一項增訂第七款。對於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 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 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亦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 本質上是對於技術提供者於符合相關要件時,課與其對技術 之使用者之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負擔法律責任。對於本條增 訂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說明如下:㈠本款對於技術之提供 者賦予法律責任,故本條非難之行為為『提供行為』......㈡ 技術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提供 技術,始屬本款所規範之範圍。又意圖係行為人內心主觀之 狀態,難以判斷,有必要加以補充解釋,故規定如行為人客 觀上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公眾利用 該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時,即為具備『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 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圖」等語明確 ,是該款構成要件主觀上須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 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客觀上則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 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方為該當。 ㈣、是依前開說明,倘不能證明使用者有何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 人著作之行為,則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 不該當,即無從以同法第93條第4款之規定相繩,嗣為避免 此種情形並為規範惡意數位侵權行為,於108年5月1日始增 訂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其規定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 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 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㈠提供公眾使 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㈡指導、協助或預設 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㈢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 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是為因應實務現況,增 訂規範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 ,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 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提供者必須 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 供電腦程式,為同條項第8款規範之範圍(著作權法第87條 第1項第8款之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就電腦程式提供者之 提供行為,係以該項第8款處罰之,並非同條項第7款所規範 之行為,應屬無疑。 ㈤、次查,被告與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犯罪集團就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間有犯意聯絡,而被 告就本案犯罪行為所分擔部分則為架設機房進行擷取有線電 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藉 由網際網路上傳至何康寧所屬之數位侵權集團架設之雲端伺 服器,消費者即可藉由購得之本案機上盒觀看前開有線電視 頻道所播放之視聽著作,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 能就我知道的是我傳輸給何康寧......至於何康寧怎麼跟機 上盒業者連接,伊不是很清楚等語(本院卷二第94頁),則 被告是否有本於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以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意圖,是否為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所欲規 範之技術提供者,尚非無疑。復依刑事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 報告之結論載明:「本案機上盒沒有預置APP,啟動時需自 行下載,未啟動APP時並無點對點網路傳輸活動,必須要啟 動直播TV的APP才會有點對點傳輸服務……分析的IP裡面,如 果係點對點傳輸來源,並非全部都是影片提供者,不排除其 他節點主機存在,也可能對這些主機有認證機制,但在封包 可能因為加密無法解析,固無法取得證明」等情明確(偵字 卷一第793頁),故不特定消費者雖透過本案機上盒安裝APP 軟體觀看上開頻道視聽著作,惟APP軟體僅是提供超連結讓 消費者可以連結到外部影音網站觀賞如附表甲所示之視聽著 作,使用者(即消費者)是否可以透過前開APP軟體公開傳 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無從依前開勘察報告得知,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客觀上亦不該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 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之行為。 ㈥、再者,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 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 術侵害著作財產之行為,實難認被告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7款、同條第2項而應論以同法第93條第4款規定。另著 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係於108年增訂,惟本件被告行為 期間係104年1月間至107年6月21日止,被告行為時並無前開 規定,故無從以違反前開規定處罰之,附此敘明。 ㈦、綜上,被告之行為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   項之規定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得以同法第93條第4款相繩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該罪,即有未洽,此部分原應為無罪   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殷正提起上訴,檢察官 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甲 告訴人所有之頻道及視聽著作 編號 告訴人 頻道 視聽著作 權利來源及證據 1 聯利公司 (TVBS) 歡樂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 (偵字卷一第561頁、本院更一卷二第15至17頁、本院卷二第17頁) 新聞台 附表1-2 綜合台 附表1-3 2 東森公司 戲劇台 附表2-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37至43頁) 附表2-2 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31至40頁、63至65頁、97至99頁) 財經台 附表2-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11至121頁) 綜合台 附表2-4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185至189頁、191至193頁、本院卷二第45至49頁) 電影台 附表2-5 專屬授權/授權聲明書、專屬授權節目列表、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三第277至284頁、291至295頁) 新聞台 附表2-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節目授權合約(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25至235頁、本院更一卷三第第291至295頁) 幼幼台 附表2-7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18頁、237至261頁、263至265頁、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 3 超級公司 超視台 附表3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節目片頭尾截圖(本院更一卷二第25頁、267至273頁) 4 緯來公司 綜合台 附表4 編號1、2 自製節目(編號1至4)專屬授權(編號5)/自製、專屬授權節目列表、節目授權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就第457頁、459至470頁、541至551頁) 電影台 附表4 編號3、4 戲劇台 附表4 編號5 體育台 附表4 編號6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7頁) 5 年代公司 新聞台 附表5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19頁) MUCH台 附表5 編號2 6 壹傳媒公司 綜合台 附表6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1頁) 新聞台 附表6 編號2 電影台 附表6 編號3 7 中天公司 娛樂台 附表7-1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77至279頁、本院卷二第9頁) 附表7-2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3至454頁、本院卷二第9頁) 綜合台 附表7-3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1至283頁) 附表7-4 專屬授權/授權節目合約、授權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369至452頁、455至456頁、本院卷二第9頁) 新聞台 附表7-5 自製節目/聲明書、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27頁、275頁、285至293頁) 8 民視公司 民視HD 附表8-1 自製節目/權利證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 (本院更一卷二第29至33頁) 新聞台 附表8-2 9 八大公司 娛樂台 附表9 編號1 自製節目/權利聲明書、主持合約書(本院更一卷三第23至25頁、553至612頁) 第一台 附表9 編號2 戲劇台 附表9 編號3 自製節目/著作權利證明書(偵27541卷一第547、549頁、本院卷二第11至15頁) 綜合台 附表9 編號4 10 三立公司 都會台 附表10-1 編號1 自製節目/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偵字卷一第539至545頁) 附表10-1 編號2 節目片頭尾截圖(偵字卷一第555至559頁) 附表10-1 編號3 新聞台 附表10-2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三第27頁【含光碟一片】) 財經台 附表10-3 11 飛凡公司 新聞台 附表11 自製節目/聲明書及自製節目列表(本院更一卷二第35頁、卷三第613至614頁)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女人我最大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食尚玩家 同上 3 上班這黨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遺憾拼圖 105年5月7日至8月20日 105年9月23日至106年1月8日 106年12月13日至107年5月5日 5 唯一繼承者 104年10月17日至105年1月24日 106年7月1日至9月23日 6 酸甜之味 106年3月18日至7月8日、同年9月23日至12月9日 附表1-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晨間6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早安台灣 同上 3 上午9點新聞 同上 4 上午10點新聞 同上 5 上午11點新聞 同上 6 午間12、13新聞 同上 7 1400整點新聞 同上 8 1500整點新聞 同上 9 16整點新聞 同上 10 17整點新聞 同上 11 晚間6、7點新聞 同上 12 最前線新聞 同上 13 新聞最前線 同上 14 十點不一樣 同上 15 新聞夜視界 同上 附表1-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地球黃金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FOCUS全球新聞 同上 3 國民大會 同上 4 少康戰情室 同上 5 一步一腳印發現新台灣 同上 6 看板人物 同上 7 健康2.0 同上 附表2-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現在才知道 104年1月週間7至8時、3至4時(12集、6集)、同年1至10月週間4至5時(186集) 2 消費估估樂 104年1至5月週末6至7時(37集)、同年5至7月週末6至8時(40集) 3 醫師好辣 104年10至12月週間4至5時(56集) 105年1至12月週間4至5時(261集)、同年12月週末9至10時(3集) 106年1至9月週間4至5時(180集)、同年1至4月週末9至10時(27集)、同年4至8月週末17至18時(36集)、同年7至12月週間14至15時(126集) 107年1月週間14至15時(16集)、同年1至6月週間6至7時(113集) 4 YOYO晚點名 105年8至10月週間5至6時(100集)、同年10至12月週間5至6時(120集) 5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10至11月週末16至18時(15集) 6 必勝練習生 106年3至4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6集) 7 2分之一強 106年4至12月週間2至3時(191集)、同年4至12月週末7至8時(78集) 107年1至6月週間2至3時(130集)、同年1至6月週末7至8時(51集) 8 致,第三者 106年8至11月週六20時至21時30分(15集) 9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至11月週日20時至21時30分(15集) 10 老婆大人 106年9至12月週間3至5時(160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6日週間3至5時、同年1月17日至1月31日週間3至6時(55集) 11 如朕親臨 106年11至12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14集) 107年1月週末20時至21時30分(3集) 12 原來1家人 107年1至6月週六20至22時(40集) 13 麻辣一家親 107年3至5月週間3至5時(100集) 14 婆媳過招千百回 107年5至6月週間3至5時(50集) 附表2-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侍女們 104年11月26日至105年1月1日週間22至23時(27集) 2 宮之料理對決(神的晚餐) 104年4月23日至5月26日週間14至16時(47集) 附表2-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股動錢潮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時至13時35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6時至13時35分(24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6至14時或8至14時(118集) 2 股市MBA 104年1月1日至10月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244集) 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6時至16時30分或13時35分至14時(120集) 3 富裕之路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5分(53集) 4 漲跌密碼 1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12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至14時30分(244集) 1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57集) 5 股市聖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時30分至15時(244集) 6 投資總舖師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16集) 7 股市王牌 104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或15時至15時30分(236集)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週一至週五15時至15時30分(180集) 8 57金錢爆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1至22時(120集) 9 57新聞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244集) 107年1月1日至4月13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67集) 10 夢想街57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246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8日週一至週五23至24時(82集) 11 兩岸大視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3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8至9時(4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8至9時(4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8至9時(17集) 12 57健康同學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7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8至19時(21集) 13 財經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週日15至16時(57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4至15時或週日11至12時(8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1至12時(5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週六11至12時(22集) 14 全民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及不定期增加播出(6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16至17時或週六日15至16時(1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5至16時及不定期增加(104集) 15 老謝看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2至23時(5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2至23時(26集) 16 遇見大人物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0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0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8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3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0時至10時30分(18集) 17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或17至18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6至17時(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24集) 18 進撃的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64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1至22時(7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及不定期增加(56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1至22時(34集) 19 現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同日20至21時(9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週六20至21時(7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2至23時及不定期增加20至21時(6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0至21時及不定期增加22至23時(35集) 20 新聞事件簿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21至22時(69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9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23至24時(103集) 21 台股雙昇帶 105年1月1日至3月10日週一至週五13時35分至14時(41集) 22 進擊關鍵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週五15時30分至16時(244集) 23 台灣1001個故事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4至15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5至16時或17至18時(20集) 24 57星焦點 105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29集) 106年1月1日至5月13日週六日17時至17時30分(17集) 25 57科技無限+ 106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週六21至22時(13集) 26 57新世界 106年7月23日至12月24日週日14至15時(12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週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7 全球財經中心 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週一至週五14至15時(22集) 28 57爆新聞 107年5月7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19至20時(39集) 29 57股市關鍵報告 107年4月9日至同年5月18日週一至週五20時至20時30分(29集) 30 夢想街57號-全能事務所 107年4月16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或23至24時(53集) 31 夢想街57號-預約你的夢想 107年6月19日至6月21日週一至週五22至23時(9集) 32 台灣大代誌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日23至24時或週日20至21時(10集) 附表2-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ET玩點名 104年5月8日至6月6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29集) 2 天才答不答 104年2月5日至5月7日週一至週五5至6時(79集) 3 YOYO嘻遊記 104年12月2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7集) 105年1月1日至1月8日週一至週六6時30分至7時(7集)、同年1月9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2月4週一至週日6時30分至7時(13集、13集) 4 Y0Y0點點名 104年1月1日至2月26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81集)、同年2月26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五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6時30分、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 105年9月12日至12月2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99集)、105年2月26日至5月22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100集)、105年5月23日至9月11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30分、6時30分至7時(104集) 5 料理甜甜圈 104年10月27日至3月3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6時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105年2月5日至3月3日週一至週六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同年3月4日至3月30日週一至週日6時至6時15分、6時15分至30分、6時30分至45分、6時45分至7時(52集) 6 必娶女人 104年11月7日至12月26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8集) 105年1月2日至2月20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7集) 106年8月14日至9月15日週一至五18時至19時(25集) 7 致,第三者 104年8月23日至12月6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8月23日至12月13日週日21至22時(15集) 107年6月4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0集) 8 我的30定律 104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3集)、 同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2集) 105年1月3日至4月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同年1月1日至4月8日週五22時至23時30分(14集) 9 時尚大玩咖 104年1月3日至3月7日週六8時30分至9時(10集) 10 無敵A噪咖 104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週日13至14時(13集) 105年1月3日至3月20日週日13至14時(11集) 11 跟著偶像去旅行 104年5月30日至7月4日週六11至12時(6集) 12 樂活好正點 104年1月4日至12月27日週日7至12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5年1月3日至12月25日週日8至9時(時段經常有異動)(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8至9時(53集) 107年1月7日至6月21日週日8至9時(25集) 13 醫師好辣 104年10月12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47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 一至四22至23時(20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2至23時(105集) 14 聚焦全世界 104年4月12日至4月26日週 日21至22時(3集) 10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週六15至16時、同年9月25日至10月2日週日15至16時(5集) 106年3月18日至4月29日週六15至16時(4集) 10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日15至16時(3集) 15 2分之一強 105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週一至五、同年10月31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71集)、同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20集) 106年1月2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20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3至24時(105集) 16 2分之一強遊戲王 105年11月4日至12月30日週五23至24時(10集) 106年1月27日至2月1日週一至日12至13時、20至21時、23至24時(8集) 17 必勝練習生 105年7月31日至11月13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6集) 106年9月6日至10月1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5集) 18 必勝練習生特輯 105年11月20日週日22時至23時40分(1集) 19 如朕親臨 105年12月4日至12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4集) 106年1月1日至4月9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3集) 20 我和我的十七歲 105年4月10日至7月24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同年4月17日至7月24日週日21至22時、同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29集) 21 地球的孤兒 106年3月19日至4月30日週日15至16時(4集) 22 我和我的四個男人 106年8月5日至11月12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3 稍息立正我愛你 106年8月12日至11月18日週六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4 獅子王強大 106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1集) 25 鐘樓愛人 106年4月16日至7月30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5集) 26 鐘樓愛人導演特映版 106年5月13日週六14至18時、同年5月29日週一13至17時(4集)、同年5月30日週二13至17時(4集) 27 台灣啟示錄 107年4月4日至4月6日週三至五11至12時(3集) 28 高塔公主 107年4月1日至6月17日週日22時至23時30分(12集) 附表2-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12金鴨 104年10月11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10月26日週三23時35分(1部) 106年5月21日週日1時35分(1部) 107年3月25日週日3時40分(1部) 2 親愛的 104年11月15日週日21時(1部) 105年9月21日週三21時(1部) 106年1月18日週三3時35分(1部) 附表2-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Hello 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至9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6至9時(181集) 2 東森新聞09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9至10時(181集) 3 東森午安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0至15時(181集) 4 東森大社會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5至16時(181集) 5 東森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16至20時(181集) 6 黃金八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36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0至21時(180集) 7 黃金九點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7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264集) 107年1月1日至5月4日週一至五及不定期週六日21至22時(89集) 8 關鍵時刻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3時(252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24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22至24時(119集) 9 東森夜間新聞24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6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365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日24至1時(181集) 10 東森新聞22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68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84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9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9集) 11 東森新聞2300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3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2至23時(11集) 12 李四端的雲端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49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1至22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21至22時(25集) 13 台灣啟示錄 104年1月1日至7月26日週日22至23時、同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3至24時(50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3至24時(24集) 14 台灣1001個故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0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21至22時(53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21至22時(25集) 15 法眼黑與白 104年1月1日至12月5日週六23至24時(46集) 16 海峽拚經濟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51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日15時30分至16時(25集) 17 聚焦全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0至21時(3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或23至24時(3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日22至23時(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22至23時(3集) 18 3600秒 10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3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六23至24時(15集) 19 重案搜查線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8集) 20 新聞大爆卦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2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7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7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1 笑傲龍虎榜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0集) 22 新聞大解碼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9集) 23 排隊美食的秘密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24 不可思議事件簿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9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5集) 25 世界沒啥不可能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定期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14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8集) 26 九點換日線 107年5月7日至6月30日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7 關鍵夜現場 107年4月21日至6月21日週六23至24時(10集) 28 EBC重案組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23至24時或16至17時(7集) 29 食在好好玩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六或日14至15時或16至17時(6集) 附表2-7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YOYO點點名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26日至2月1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4日至3月2日週一至四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21時至21時15分、同年3月3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45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15分、同年5月4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104集) 105年1月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208集) 106年1月2日至4月6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4月2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30分、13時30分至14時、週一至四21時至21時30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5日至5月12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5月15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8月14日至9月8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17時至17時15分、21時至21時15分(261集) 107年1月1日至2月14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1時至1時15分、週一至日3時至3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11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2月21日至6月29日週一至五8時至8時15分、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3月12日至6月28日週一至五17時至17時15分、17時15分至17時30分、21時至21時15分、同年1月1日至2月9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月1日至2月11日週日18時至18時30分、3時30分至4時(244集) 2 料理甜甜圈 104年1月5日至1月23日、3月2日至29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週一至四21時15分至21時30分、同年3月30日至5月1日週一至五13時30分至13時45分、同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184集) 105年1月5日至2月5日週一至五14時至14時15分、週一至四21時30分至21時45分、同年2月7日至2月8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0日至2月11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4月21日至8月1日、10月10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10集) 106年1月5日至4月8日、同年7月5日至11月19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8月17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204集) 3 超級總動員 104年2月7日至5月16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14時30分至15時15分、15時至15時45分、同年5月23日至8月9日週六17時30分至18時15分、週日15時至15時45分、同年9月7日至10月21日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0月24日至12月3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35集) 105年1月3日至5月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4時至14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同年5月4日至11月12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至17時45分(42集) 106年1月4日至4月19日週六17時至17時45分、同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5月13日至10月21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三17時15分至18時、同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週六18時至18時45分、週日17時至17時45分、同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週日17時至17時45分(45集) 107年1月7日至3月25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4至5時、同年4月15日至7月1日週日17至18時、24至1時、3至4時、同年4月20日至6月1日週五2時30分至3時15分、3時15分至4時、同年6月8日至6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45分(30集) 4 YOYO奇幻星球大冒險 104年4月2日21至22時、同年4月3日11至12時、同年4月6日21至22時(1集) 105年4月5日11至12時、21至22時(1集) 106年2月12日17至18時、2月13日1至2時(1集) 5 科學偵探團 104年4月11日至5月16日週六16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12日週日16時至16時30分(13集) 106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30分至18時、同年7月2日至8月13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3集) 6 i運動 104年5月8日至5月22日週五21時至21時15分、週六15時45分至16時、同年5月24日至7月5日週日15時45分至16時、週五21時至21時15分(18集) 105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六6時30分至7時(12集) 106年1月1日至1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5月18日至6月8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6時45分、同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6時30分至7時(44集) 7 YOYO嘻遊記 104年5月8日至8月2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日8時至8時30分、同年11月6日至12月26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21集) 105年1月8日至1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2月6日週六13時30分至14時30分、同年3月1日至4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5月6日至7月29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9月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五6時30分至7時、同年10月3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105集) 106年1月6日至1月2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同年5月2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21日至7月14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8月7日至11月8日週一至五15時至15時30分、同年10月14日至12月30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89集) 107年1月6日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2日至5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4月9日至6月29日週一至四14時30分至15時(90集) 8 好好玩自然 104年8月7日至10月31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1時至11時30分(13集) 105年7月30日至10月28日週六11時至11時30分、週五21時至21時30分、同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6集) 106年2月7日至4月18日週二17時至17時30分、同年6月9日至7月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同年7月15日至10月13日週五21時至21時30分、週六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0月15日至11月22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39集) 107年1月14日至2月21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2時至2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4月3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同年6月25日至6月30日15時至15時30分(39集) 9 漢字說故事 104年9月7日至10月29日週一至五20時25分至20時30分(30集) 105年3月7日至4月5日週一至五20時55分至21時、同年4月6日至5月13日週一至五12時55分至13時、週一至四20時55分至21時、同年5月16日至5月26日週一至四21時55分至22時、同年5月30日至6月23日週一至四22時25分至22時30分(100集)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5分、 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55分至7時(78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25分至6時30分、1時55分至2時(63集) 10 原來如此 104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週三20時55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同年10月26日至12月27日週一至四20時50分至21時、週六日11時55分至12時(52集) 105年4月4日至5月16日週一二20時至20時30分(13集) 106年2月9日至4月20日週四17時至17時30分、同年11月9日至11月27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12集) 107年1月29日至2月8日週一至四24時至24時30分、同年2月21日至3月22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13集) 11 YOYO童話世界 104年10月19日至11月23日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週一至四14時15分至14時30分、21時45分至22時(44集) 105年1月5日至1月15日週一至五14時15分至14時30分、週一至四21時45分至22時、同年1月18日至1月28日21時45分至22時(18集) 106年4月17日至7月11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6時、同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60集) 107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38集) 12 Y0Y0小狀元 104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五14時30分至15時(26集) 105年9月12日至10月7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6年8月15日至9月9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時30分至2時(26集) 13 大頭小狀元 10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週三四14時30分至15時(2集) 105年8月2日至9月11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日(41集) 106年7月5日至8月14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41集) 107年1月16日至4月2日週一至四23時至23時30分、同年5月23日至6月30日週一至日6時30分至7時(41集) 14 Y0Y0寶貝猴塞雷 105年2月9日13時30分至14時、同年2月12日17時至17時30分(1集) 15 萌學圜-磐古大搜密⑴ 105年5月20日至5月21日週五19時至19時15分、週六11時30分至11時45分(1集) 16 萌學圜6復活之戰⑴ 105年5月21日至7月24日週六日20至21時(20集) 17 跟著食物去旅行 106年1月15日至1月29日週日22時30分至23時、同年2月6日至4月17日週一17時至17時30分、週日22時30分至23時(13集) 18 童話故事箱 106年1月3日至4月5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72集) 19 博物館探險趣 106年1月3日至2月19日週一至日3時至3時30分(23集) 20 爹地媽咪Take it easy 106年1月3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23集) 21 彩虹的約定 106年2月4日至4月8日週六2時至2時30分、同年4月15日至4月29日週六1時30分至2時(13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26日週一至日2時30分至3時(13集) 22 黑蕉FUN輕鬆 106年4月9日至5月14日週一至日6時至6時30分(13集) 23 魔法ABC 106年7月12日至8月16日週一至五15時30分至15時40分、同年9月10日至10月5日週一至日6時45分至6時55分(52集) 107年1月16日至2月28日週一至日6時15分至6時25分、1時45分至1時55分(36集) 24 YOYO跳跳堂 106年4月23日至5月14日週日18時30分至17時、同年5月21日至6月25日週日17時至17時30分(10集) 25 就是要PLAY 106年5月19日至8月13日、9月15日至12月1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6集) 107年1月13日至2月3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2時30分、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10日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30分至4時、同年2月23日至4月7日週六17時至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3時至3時30分、同年4月7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4月7日至4月15日週一至四23時30分至24時、同年4月16日至5月20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同年4月30日至5月20日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同年5月20日至6月10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3時30分至4時、週一至五1時30分至2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同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週五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9時至9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1時30分至2時、4時30分至5時(29集) 26 媽媽咪呀 106年2月5日至2月16日週一至日3時30分至4時(12集) 27 萌學園之萌騎士傳奇⑴ 106年2月19日至5月14日週日17時至18時、週一1時至2時(13集) 28 萌學園2聖戰再起⑴ 106年6月25日至7月16日週日21時至22時、同年7月23日至9月17日週日23時至24時(13集) 29 音樂爆米花 106年2月20日至3月30日週日3時至3時30分(39集) 30 SOS&M大樂隊 107年3月16日至6月10日週五 17時至17時30分、1時至1時30分、週日10時至10時30分、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同年6月1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五12時45分至13時15分、1時30分至2時、3時30分至4時、週六13時30分至14時、23時30分至24時、4時30分至5時、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3時(13集) 附表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超級小英雄 104年1月4日至1月11日週日10時至11時(共2集) 2 請你跟我這樣過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9集) 105年1月4日至12月29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203集) 106年1月2日至1月26日週一至四20時至21時(共16集) 3 私房話老實說 104年1月1日至5月21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30分(共81集)、同年5月25日至9月30日週一至四21時至22時(共71集) 4 2分之一強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一至四22時30分至24時(共225集) 105年1月1日至8月11日週一至五23至24時(共159集) 5 超級寳貝秀 104年2月15日至3月29日週日8至9時(共7集) 6 太太狠犀利 106年12月25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4集) 107年1月1日至1月11日週一至四11至12時(共8集)、同年1月15日至4月11日週一至四17至18時(共44集) 7 媽媽好神之俗女家務事 106年3月13日至12月28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68集) 107年1月1日至6月21日週一至四20至21時(共101集) 附表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來自星星的事 107年6月5日22至23時 2 風水有關係 107年5月12日15至16時 3 超級夥伴 107年6月12日15至17時 4 愛我請回頭 105年4月3日21時至23時15分 5 嫉妒的化身 107年6月18日18至19時 6 緯來體育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每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 附表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年代早報 107年2月1日7時 2 別讓身體不開心#274 107年2月1日12時 附表6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豬哥壹級棒#59 106年8月4日15時 2 壹早報 107年2月3日7時 3 台灣壹百種味道#30 106年3月30日21時30分 附表7-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5年7月23日每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1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2 無敵遊戲王 104年每週一至五5至6時(260集) 3 冰冰好料理 104年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260集) 105年12月5日每週一至五5至6時(195集) 4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4至1時(260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五1至2時(260集) 106年1月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5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4至15時(101集) 105年5月16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101集) 6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4至15時(74集) 105年1月4日每週一至六4至5時(74集) 7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13至14時(260集) 105年1月11日每週一至五6至7時(260集) 8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2時30分至3時(54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1月11日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5年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16日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104集) 105年5月10日週二至六2至3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4月5日每週日18至19時(13集) 105年4月31日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06年每週六17時30分至18時、每周日20時30分至21時(13集) 107年每週六、日23時30分至24時(1集) 12 尋物少女 104年4月4日23時至24時30分(1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05年每週六日24至1時(44集) 14 黃金300秒 105年10月3日每週一至五4至5時(65集) 15 穿越康熙 105年2月15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53集) 16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16日每週二至五14至15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260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3月27每週日20至21時(52集) 18 費玉清的清音樂 105年5月11日起每週一至五9至10時(170集) 19 美好年代 105年7月12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66集) 20 就是娛樂 105年9月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120集) 21 非常異視界 105年9月26日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195集) 22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2日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55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10日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0至21時(195集) 24 麻辣天后傳 106年2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7年4月6日起每週一至五2至3時(260集) 25 名模星任務 106年5月13日起每週六22至24時(13集) 26 真的?假的? 106年6月26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65集) 27 碰碰發財星 106年11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40集) 28 18歲不睡 107年1月8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附表7-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至107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7年(10集) 7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7年(11集) 8 隱藏的歌手 105、107年(11集) 9 幻城 106年(62集) 10 犀利仁師 106、107年(45集) 附表7-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康熙來了 104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2至23時(260集) 2 真的不一樣 104年每週四至五19至20時(74集) 3 SS小燕之夜 104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260集) 4 大學生了沒 104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5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5 全民大笑花 104年每週一2時30分至3時、週六3時30分至4時、7時30分至8時(39集) 6 笑林練舞功 104年每週六日6至7時(116集) 105年每週六日6至7時(54集) 7 寵物小確幸 104年每週六19時至19時30分(36集) 8 真的!了不起 104年每週一至三19至20時(101集) 9 背包踐客 104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5年每週六17至18時(52集) 10 麻辣同學會 104年3月24日起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05年每週二至五19至20時(104集) 11 台灣味道 104年3月29日起每週日7至8時(13集) 105年4月9日起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6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07年每週六8至9時(13集) 12 Kiss Hotel 104年5月3日起每週日17至18時(13集) 13 雅典納轟趴 104年11月14日週六22至24時、同年11月20日起每週五、六22至23時(44集)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44集) 14 穿越康熙 105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06年每週五12至14時(253集) 15 關西就醬玩 105年1月10日起每週日10至11時(10集) 16 超強17練習生 105年3月27日起每週日22至23時(13集) 17 寵物大聯萌 105年4月2日起每週六6至7時(52集) 106年每週六6至7時(52集) 18 小明星大跟班 105年1月25日起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2至23時(260集) 19 18歲不睡 105年9月19日起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70集) 106年每週一至四23至24時(70集) 20 多桑の純萃年代 105年10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7至18時(55集) 21 讓愛飛揚 105年12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106年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2 麻辣天后傳 106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五23至24時(260集) 23 天天樂財神 106年4月20日起每週一至五15至16時(260集) 24 金牌大健諜 106年10月23日起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107年每週一至四21至22時(260集) 25 驚奇4超人 106年4月30日起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107年每週日19至20時(39集) 26 美好年代 106年7月13日起每週一至五18至19時(66集) 27 這些年那些事 106年3月28日起每週一至五21至22時(40集) 28 名模星任務 106年4月30日每週日20至22時(13集) 29 金鐘劇 阿青回家了 107年3月31日23至1時(1集) 附表7-4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步步驚情 104年(39集) 2 當婆婆遇上媽 104年(30集) 3 少年四大名捕 104年(44集) 4 「爸爸去哪兒」第二季 104、105、107年(16集) 5 來自未來的史密特 105年(13集) 6 長在麵包樹上的女人 105年(36集) 7 「隱藏的歌手」第二季 105、106年(10集) 8 「蒙面歌王」第一季 105、106、107年(11集) 9 隱藏的歌手 105、106年(11集) 10 幻城 105、106年(62集) 11 我們17歲 106、107年(13集) 附表7-5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中天晨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5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6年週一至日6至8時 107年週一至日6至8時 2 中天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5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6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107年週一至日9至12時、14至15時、16至17時 3 中天新聞+開放新中國 104年週六日9至10時 105年週六日9至10時 106年週六日9至10時 107年週六日9至10時 4 中天午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5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6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107年週一至日12至13時 5 中天晚間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5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6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107年週一至日18至19時 6 神秘52區 104年週六20至21時 105年週六20至21時 106年週六20至21時 107年週六20至21時 7 台灣大捜索 104年週六21至22時 105年週六21至22時 106年週六21至22時 107年週六21至22時 8 中天的夢想驛站 104年週六10至11時 105年週六10至11時 106年週六10至11時 9 文茜的世界財經週報 104年週日22至23時 105年週日22至23時 106年週日22至23時 107年週日22至23時 10 文茜世界週報 104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5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6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07年每週六22至23時、週日21至22時 11 台灣顧問團 104年週一至五15至16時 12 新聞八點通 104年週一至五20至21時 13 新聞龍捲風 104年週一至五21至23時 14 中天全球現場 104年週一至日23時至23時30分 15 名人床頭書 104年週五3時30分至24時 16 中天夜線新聞 104年週一至日24至1時 17 52大咖司showtime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8 鋼鐵特訓班 104年週日20至21時 19 21台灣產業趨勢報告 104年週日20至21時 20 中天調查報告 104年週六14至15時 21 網路酸辣湯 104年週二至五5時至5時30分 22 抗戰-和平 榮耀 勝利70 104年9月1日至9月3日23至24時 23 新聞深喉嚨 104年8月31日起每週一至五19時30分至21時 24 馬習會特別報導(精華版) 104年11月8日10至11時 25 馬習會兩岸新局特別報導 104年11月7日14至18時、20至24時 26 中天青年論壇 104年週一24至2時 27 2016大選總統辯論會特別報導 105年1月2日11時至17時30分 28 新聞深喉嚨蔡英文就職特別報導 105年5月20日21時至21時30分 29 新聞大審判 105年5月22日起每週日20至21時、同年7月17日起每週日23至24時 30 大政治大爆卦 105年7月2日起每週六14至16時、同年7月25日起每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6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107年週一至五14至15時 31 夜問打權 105年7月14日起每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6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107年週一至五23時10分至24時 32 告訴爸媽我愛你 105年8月16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33 駐星代表酒駕特報 105年8月7日20至21時 34 G20大國爭霸戰特報 105年9月4日10至11時 35 大政治大爆卦---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4至16時 36 新聞龍捲風---軍公教遊行特報 105年9月3日16至17時 37 新聞深喉嚨-烽火9月 民怨燎原特報 105年9月3日19時30分至21時 38 大國武器大觀 105年9月4日每周日20至21時 106年每周日20至21時 107年每周日20至21時 39 烽火九月拚生計特別報導 105年9月10日14至15時 40 912倒數觀光慘業怎救特別報導 105年9月11日14至15時 41 馬勒卡襲北台特報 105年9月17日23至1時 42 大政治大爆卦-居住正義925重返凱道特報 105年9月25日14至17時 43 米其林大發現 105年10月2日起每週日13至14時 106年每週日13至14時 44 就是狂 突破薪酸時代 105年10月1日起每週六13至14時 45 第二屆唐獎頒獎典禮 105年10月1日15至16時 46 雙十倒數 那一年我們的國慶特別報導 105年10月9日14至15時 47 2016世界的唐獎1(法學獎) 105年11月5日15至16時 48 2016世界的唐獎2(漢學獎) 105年11月6日15至16時 49 2016世界的唐獎3(生技醫藥獎) 105年11月12日15至16時 50 2016世界的唐獎4(永線發展獎) 105年11月13日15至16時 51 狂人 素人 新總統--川普進白宮特報 105年11月12日16至17時 52 南韓閨蜜之亂--百萬人倒朴特報 105年11月13日16至17時 53 美國總統大選開票特別報導 105年11月9日10至12時 54 反核食全台大串連特報 105年12月4日9至11時 55 反核食大包圍特報 105年12月25日9至10時、14至15時 56 我們一起挺過的2016-中天新聞空拍全紀錄 105年12月31日9至10時 57 2016跨年搶先嗨 105年12月31日20至22時 58 2016跨年2017迎曙光 105年12月31日23至1時 59 新年大卡司 106年1月1日10至11時 60 中天的夢想驛站(104105106) 106年週六10至11時 61 狂人總統 翻轉世界 川普就職特別報導 106年1月20日24至2時 62 兩岸迎金雞1 106年1月28日10至11時 63 兩岸迎金雞2 106年1月29日10至11時 64 迎金雞除夕搶先報 106年1月27日10至11時 65 金雞大爆卦1(2017大預言) 106年1月27日14至15時 66 金雞大爆卦2 (秘境TO台灣) 106年1月27日15至16時 67 金雞大爆卦3(娛樂之王) 106年1月28日14至15時 68 金雞大爆卦4(黃金新大圏 106年1月28日15至16時 69 金雞大爆卦5(美聲大捜奇) 106年1月29日14至15時 70 金雞大爆卦6(就是狂突破薪酸時代(精華1) 106年1月29日15至16時 71 迎金雞除夕特報 106年1月27日20至21時 72 迎金雞小年夜搶先報 106年1月26日16至17時 73 週末大爆卦 106年2月25日起每週六日14至15時 74 國民黨主席選舉電視辯論會 106年5月20日19時30分至21時40分 75 黨魁6搶2二部曲/64再戰特報 106年5月20日20至21時 76 007特務陪你過端午 106年5月27日10至11時 77 完父願!紐約秀精選 106年5月28日10至11時 78 巨星旋風特報 106年5月28日23至24時 79 新聞深喉嚨柯P專訪 106年6月10日15時45分至17時30分 80 追墜機意外齊柏林罹難 106年6月10日20至21時 81 慟永遠的看見台灣英雄向齊 106年6月10日21至22時 82 金曲獎特別報導 106年6月24日16至17時、23至24時 83 華人普立茲超級星光大道決賽 106年7月22日24至2時 84 金鐘大搜索 106年9月30日16至17時 85 跨年搶先嗨特報 106年12月31日16至18時 86 2018瘋跨年 全球嗨翻天 106年12月31日23至1時 87 總統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6日5至6時 88 嚴選便當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5至6時 89 金狗大爆卦尖 107年2月16日、2月17日5至6時 90 天籟金嗓讚 107年2月18日6至7時 91 名人美食翻轉舌尖 107年2月17日9至10時 92 人體實驗室翻轉健康 107年2月18日9至10時 93 主播3600變一路發 107年2月15日至2月17日10至11時 94 金曲唱旺gogo過好年 107年2月15日至2月16日20至22時 95 金曲唱旺 107年4月7日起每周六日13至14時 96 107年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辯論會 107年4月21日14至17時 97 兩韓同根同源"正在"休戰棄核 特報 107年4月28日13至14時 98 安可點播讚 106年5月26日起每周六13至14時 99 狂人聚星 川金拼和平特報 107年6月10日13至14時、16至17時、20至21 100 深喉嚨之眼 107年6月24日23至24時 101 文大宿舍案 侯友宜630 火線反撃特報 107年6月30日16至17時 附表8-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綜藝大集合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台灣演藝 同上 3 嫁妝 同上 4 消費高手 同上 5 明日之星 SUPER STAR 同上 6 愛妮雅舞力全開 同上 7 Yes Sir新兵日記 同上 8 Go Go Taiwan 同上 9 民視七點晨間新聞 同上 10 元氣加油站 同上 11 健康高手一起GO 同上 1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13 民視無線午間新聞 同上 14 美鳳有約 同上 15 廉政英雄 同上 16 活力天天樂 同上 17 世間路 同上 18 民視無線晚間新聞 同上 19 豬哥會社 同上 20 仙狐奇緣 同上 21 三星報喜 同上 22 快樂故事屋 同上 23 快樂孩子王 同上 24 快樂來運動 同上 25 點心趴趴Go 同上 26 Go Go 捷運 同上 附表8-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民視午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 2 豪宅旗艦王 同上 3 大家講看嘜 同上 4 台灣演義 同上 5 新聞觀測站 同上 6 民視異言堂 同上 7 挑戰新聞 同上 8 民視晚間新聞 同上 9 民視全球新聞 同上 10 民視英語新聞 同上 11 民視體育新聞 同上 12 政經看民視 同上 13 台灣最前線 同上 附表9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健康N0.1 105年4月至107年6月 2 同學!搞什麼鬼 106年7月至107年6月 3 終極三國 104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0日 4 娛樂百分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附表10-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型男大主廚 106年12月16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每週一至五19至20時 2 喜歡一個人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3 綜藝大熱門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間 附表10-2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 54 新觀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 online 104年1月1日至106年8月6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10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4年4月6日 13 移動 360 104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0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6月28日至105年1月15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8日至106年2月26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3月27日至107年6月3日 17 2018 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4月2日至107年6月10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5月24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i NEWS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新台灣加油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2 前進新台灣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23 夜市歌后工人女兒出頭天特別報導 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9日 24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特別報導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25 整點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6 驚爆新聞線 104年1月3日至107年6月17日 27 國會大擂台 104年12月12日至105年1月3日 28 嗨翻 2016 104年12月31日 29 新春飛羊特別報導 104年2月18日 30 文創 LIFE 104年3月29日至106年5月29日 31 新聞8點檔 104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32 三立整點新聞 104年5月2日至107年6月18日 33 爭鋒天下 104年8月9日至105年1月16日 34 大決戰2016台灣新局 105年1月16日 35 女總統台灣新政 105年1月23日至105年5月8日 36 2017愛你一起/愛你一起 NEW—下 105年12月31日至105年12月31日 37 天崩地裂啟示錄 105年2月21日至105年4月4日 38 糧食危機 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6日至105年10月16日 39 54正義聯盟 105年2月9日至105年3月19日 40 展翅的生命力 105年2月9日 41 鋼鐵最前線 105年7月23日至107年4月6日 42 血玫瑰烽火敘利亞 105年7月31日至105年12月26日 43 93遊行特別報導 105年9月3日 44 前瞻大未來 106年10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 45 A咖加映場 106年10月22日至107年4月15日 46 HERO@TAIWAN 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日 47 東西南北你是哪裡人 107年1月1日至107年2月15日 48 北韓金權神話 107年2月15日至107年2月20日 49 CARS 極限飆速 107年2月16日至107年2月19日 50 東西南北 呷四方 107年2月17日至107年4月8日 51 寶島神很大 107年2月18日至107年2月18日 52 網蒐大視界特別報導 107年4月1日至107年6月18日 53 兩韓终戰揭密-金正恩恩仇錄 107年4月28日 54 重案追緝令 107年4月29日至107年6月17日 附表10-3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整點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4月6日 2 54新觀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3 三立新聞網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2月23日 4 台灣大頭條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5月6日 5 正午新聞 104年2月18日至107年6月21日 6 全球online 104年2月23日至106年8月13日 7 早安新鮮聞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8 探索新世界 104年2月18日至104年4月6日 9 台灣亮起來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0 消失的國界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1 超心理X檔案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0日 12 翻轉台灣 104年4月3日至107年4月6日 13 移動360 105年5月7日至106年7月15日 14 超時空X檔案 104年7月10日至105年2月7日 15 新聞深一度 105年2月27日至107年6月21日 16 三立調查報告 105年8月14日至106年7月9日 17 2018瘋跨年 106年12月31日 18 雲端秘檔 106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1日 19 新聞夜現場 106年8月28日至107年6月17日 20 360大世界 104年1月2日至107年6月21日 21 三立晚間新聞 104年1月1日至104年5月1日 22 金曲美聲經典重現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8日 23 食尚生活家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0月30日 24 財經大頭條 104年1月1日至106年5月19日 25 富郁向錢衝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13日 26 聰明過生活 104年1月1日至107年6月16日 27 走唱人生傳奇 104年1月17日至104年6月3日 28 股市群英會 104年1月19日至105年9月2日 29 生活鑫鮮事 104年1月24日至106年7月30日 30 台灣好所在 104年1月3日至104年6月28日 31 財經新聞網 104年1月3日至104年5月3日 32 養生我知道 104年1月4日至104年4月19日 33 8點向錢衝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34 三立全球財經 104年1月5日至104年5月4日 35 三立財經夜線 104年1月5日至105年8月31日 36 大勝先機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7 台股鑫攻略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8 股海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39 時間密碼 104年1月5日至104年4月16日 40 深潛戰略 104年1月5日至104年3月27日 41 期海論壇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2 華爾街大師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3 超級大贏家 104年1月5日至105年12月30日 44 錢滾錢 104年1月5日至106年5月19日 45 88樂活趣 104年11月21日至106年1月8日 46 關鍵下一秒 104年4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 47 88健康有方 104年5月11日至106年11月10日 48 88理財有方 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5日 49 未來事件簿 104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 50 玩客瘋高雄 104年9月27日至104年12月13日 51 i運動大熱門 104年9月5日 52 i NEWS 105年1月3日至106年6月29日 53 恐怖聖戰 揭密伊斯蘭國 105年1月9日至105年1月10日 54 糧食危機-揭開基改的秘密 105年2月27日至106年1月31日 55 SHOW新台灣之光 105年2月29日至105年4月2日 56 台灣大未來 105年6月9日至105年6月10日 57 快樂向前行 105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0日 58 國會風雲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59 最正晚報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0 最政新聞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1 鄭知道了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2 錢進大頭條 106年1月22日至107年6月21日 63 迎接狂世代特別報導 106年1月27日 64 金曲跨年精華 106年1月30日至106年1月31日 65 天王King之路 106年1月6日至107年1月13日 66 THE BIG MAN強人時代 106年11月4日至106年11月11日 67 iNEWS 大世界 106年5月8日至107年6月21日 68 iNEWS 夜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69 iNEWS 晚報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1月19日 70 iNEWS 午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1 iNEWS 早報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72 iNEWS 新聞/整點新聞 106年6月26日至107年6月17日 73 薪動大未來 106年7月29日至107年6月20日 74 istar 全球星勢力 106年9月23日至107年6月15日 附表11視聽著作 編號 著作名稱 期間 1 6點晨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6至7時 2 Morning Call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7至9時 3 非凡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9至10時 4 最前線報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0至11時 5 最前線直撃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1至12時 6 正午最前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2至13時 7 最前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3至14時 8 2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4至15時 9 3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5至16時 10 4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6至17時 11 5點整點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7至18時 12 6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8至19時 13 7點晚間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19至20時 14 財經八點檔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0至21時 15 錢線百分百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1時至23時30分 16 夜線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3時30分至24時 17 深夜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一至五24時至24時30分 18 非凡正午新聞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12至13時 19 新聞特攻隊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11至12時 20 360行向前衝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0至21時 21 美食按個讚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23至24時 22 新聞Talk Show 106年4月至107年6月週六22至23時 23 非凡大探索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0至21時 24 台灣真善美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日21至22時 25 News 金探號 104年1月至107年6月週六日22至23時 附表乙 一、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其他 104年2月 52403 54695.16 1.更換兩顆硬盤1950*2=3900、 2.高雄主機運費800。 合計:3900+800=4700 111798.16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頁 104年3月 52403 54695.16 107098.16 同卷第11頁 104年4月 52403 54695.16 63600 170698.16 同卷第13頁 104年5月 52403 56900.376 新增採集需添加設備 1.7孔延長線700*5  =3500、 2.5PORT HUB800*5  =4000、 3.網路線2米150*20  =3000、 4.hdmi線150*5=750、 5.無線數位電視接收機*1=1990、 6.數位天線*1=600。 合計:3500+4000+3000 +750+1990+600=13840 123143.376 同卷第15頁 104年6月 52403 56900.376 1.散熱膏*1=450、 2.年費多收50人民幣  =250台幣。 合計:450+250=700 110003.376 同卷第17頁 104年7月 52403 56900.376 63600 172903.376 同卷第19頁 104年8月 52403 56900.376 網路卡*1=700、 110003.376 同卷第21頁 104年9月 52403 56900.376 1.網路卡*1=700、 2.運費324。 合計:700+324=1024 110327.376 同卷第23頁 104年10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有線電視安裝費用:一路安裝費用1500、 2.有線電視分機費用:一路800*2=1600、 3.網路線30米900外接鄰居數位、 4.5PORT HUB 800外接鄰居數位、 5.運費245*2=490。 合計:1500+1600+900+800+490=5290 180598.044 同卷第25頁 104年11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7頁 104年1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29頁 105年1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買兩張網卡700*2  =1400、 2.網路線10條150*10  =1500、 3.幫忙轉帳2200。 合計:1400+1500+2200 =5100 180408.044 同卷第31頁 105年2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33頁 105年3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5頁 105年4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37頁 105年5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39頁 105年6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1頁 105年7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3頁 105年8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5頁 105年9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47頁 105年10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49頁 105年11月 52603 57205.044 109808.044 同卷第51頁 105年12月 52603 57205.044 機房遷移衍生費用 1.網路費1100*6=6600、 2.MOD一路一個月月費為(359+200+200=759)*6  =4554、 3.MOD四路加開精選B  200*2=400、 4.場地費一月2500*2  =5000、 5.聯繫費一月1500*2  =3000、 6.主線路費一路500*6  =3000、 7.數位HD一路400*12  =4800、 8.外接鄰居數位500*3  =1500。 合計:6600+4554+400 +5000+3000+3000+4800 +1500=28854 138662.044 同卷第53頁 106年1月 526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55頁 106年2月 52403 57205.044 1.5PORT HUB800*5  =4000、 2.電源線100*5=500、 3.7孔延長線700*5  =3500、 4.網路線2米150*10  =1500。 合計:9500 119108.044 同卷第57頁 106年3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59頁 106年4月 52403 57205.044 65700 175508.044 同卷第61頁 106年5月 52403 57205.044 109608.044 同卷第63頁 106年6月 52403 57205.044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81608.044 同卷第65頁 106年7月 54643 57205.044 65700 177548.044 同卷第67頁 106年8月 54643 58839.612 1.7孔延長線700*8  =5600、 2.網路線*40=6000、 3.5PORT交換機700*3  =2100、 4.訊號加強設備2500*2  =5000 。 合計:5600+6000+2100 +5000=18700 132182.612 同卷第69頁 106年9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1頁 106年10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179182.612 同卷第73頁 106年11月 54643 58839.612 新增一路數位電視線路 7200。 120682.612 同卷第75頁 106年1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77頁 107年1月 54643 58839.612 65700 訊號加強設備 2500*2=5000。 184182.612 同卷第79頁 107年2月 54643 58839.612 113482.612 同卷第81頁 107年3月 54643 58839.612 網路線一箱跟水晶投還有相關工具14870。 128352.612 同卷第83頁 107年4月 52603 61605.432 65700 新增一路數位7200 187108.432 同卷第85頁 107年5月 64503 61605.432 126108.432 同卷第87頁 107年6月 64503 61605.432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年 新增10組數位線路一條 7200*10=72000 198108.432 同卷第89頁 總計:5674692.52,與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二、106年3月至107年6月(新機房)總費用 時間 各項費用 總費用 證據出處 網路MOD 月費 電費 有線電視網路費用(一季) 106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本院更一帳冊資料卷第91頁 106年4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3頁 106年5月 12077 12931.464 25008.464 同卷第95頁 106年6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97頁 106年7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99頁 106年8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1頁 106年9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3頁 106年10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5頁 106年1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07頁 106年12月 12437 12931.464 39600 64968.464 同卷第109頁 107年1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1頁 107年2月 12437 12931.464 25368.464 同卷第113頁 107年3月 12077 12931.464 39600 64608.464 同卷第115頁 107年4月 12077 13926.192 26003.192 同卷第117頁 107年5月 13877 13926.192 27803.192 同卷第119頁 107年6月 13877 13926.192 39600 67403.192 同卷第121頁 總計:647199.608,與104年2月至107年6月(5個機房)總費用加總之金額為6,321,892元 附表丙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 6臺 2 解碼器 135個 3 路由器 33個 4 強波器 6個 5 電腦螢幕 2個 6 電視機上盒 1臺 7 筆記型電腦 1臺 8 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OOOOOOOOOO號SIM卡1張) 1支

2025-02-19

IPCM-112-刑智上更二-2-20250219-3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ATWOOD ROBIN DAWN MARIE(加拿大籍)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 馬承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094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43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ATWOOD ROBIN DAWN MARIE明示僅就第 一審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維持第一審 關於上訴人所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11 月之科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固 非無見。 二、惟查: (一)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 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就犯罪,係居於輔助檢 察官偵查之地位,負責協助檢察官或受其指揮、命令偵查犯 罪,於發覺有犯罪嫌疑即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28條第1項、第229條至第23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係 偵查犯罪之主導者,並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輔助蒐集及 保全犯罪證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被告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之規定,其「查獲」係屬偵查機關之權限,至查獲「 屬實」與否,則係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應由法院做最後審 查並決定其真實性。換言之,是由偵查機關與事實審法院分 工合作,對於被告揭發或提供毒品來源之重要線索,應交由 相對應之偵查機關負責調查核實,並由事實審法院根據偵查 機關已蒐集之證據綜合判斷有無「因而查獲」之事實,原則 上不問該被舉發案件進行程度如何,亦不以偵查結論作為查 獲屬實與否之絕對依據。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係採取「必減」或「免除其刑」之立法模式,倘被告有「 供出毒品來源」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情形,法院 並無裁量是否不予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權限,且為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稱「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 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者,亦不待被告有所主張或請求,法院 依法應負客觀上注意義務。縱案件已確定,被告仍可依據憲 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以為救濟。顯見 上開減、免其刑規定,係為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 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 濫所設,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利。是倘被告已 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惟偵查機關因特殊緣故,例如仍 須對被告提供之線索實施通訊監察、行控制下交付、佈線、 埋伏、跟監等蒐集證據而一時無法收網,或囿於涉及國際合 作、偵查不公開、毒品上游已畏罪潛逃等原因,礙難立即告 知是否有因被告供出而查獲毒品上游等情,事實審法院非不 可依據現有並堪信非屬無稽之證據自行或從寬認定有無「查 獲」之事;相對地,若被告已供出毒品上游之具體事證,而 偵查機關在無不能或難以調查之情形下,卻無任何作為,事 實審法院對此亦率而忽視,自不能遽將此不利益歸於被告承 擔。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雖均供稱有共犯Lyri s Maurita Daye(下稱Lyris),且提供Lyris之社群軟體臉 書、IG帳號及個人網頁等資料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 桃園地檢署)以供調查,經第一審法院函詢桃園地檢察署請 查明有無因上訴人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或共犯,業經桃園地 檢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回函稱:未因其之供述及所提供之 資料查獲共犯Lyris等情,作為認定上開偵查機關並未因上 訴人之供述因而查獲其所稱之毒品來源,而無從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依據(見原判決第4頁 )。惟查,第一審法院於113年8月22日宣判後,桃園地檢署 再於113年9月6日函復稱:「疑為本件上游而偵查中」,另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所載:「已將本案情資提供 加拿大多倫多警察局,且經該局提供Lyris之基本資料,希 望桃園地檢署將內政部警政署與加拿大警方合作偵辦訊息告 知上訴人,並提供Lyris照片供指認,以利上訴人提供線索 供加國警方調查」,第一審法院未及審酌等情,此有上開函 文在卷可憑(見第一審卷第401至407頁)。原審審理後,原 判決僅於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及量刑部分,加以審酌上開函 文相關資料(見原判決第6至8頁),但對於上訴人是否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仍漏未審酌此部 分相關資料並加以說明,遽認上訴人並無適用上開規定而不 予減輕或免除其刑(見原判決第4頁),已嫌理由欠備,並 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況原審亦未 再行查明後續偵辦結果究竟為何?能否逕謂本件猶未查獲毒 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尚非全然無疑,此攸關上訴人能否適 用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 事項」,自應詳加調查審認明白,始足為適用法律及科刑之 基礎。原審對上述重要疑點未詳加研酌釐清明白,並於判決 理由內加以論敘說明,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謂上訴人應 無前述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容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及判 決理由欠備之違失。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影響於法定減免刑罰事實之確定,本 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19

TPSM-114-台上-843-20250219-1

侵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瑞昌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最高法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2日所為113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第三審確定判決(第 二審案號:本院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82、179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人否認犯強制猥褻罪,本案待查爭點如下:  ㈠本案雖非強制辯護案件,因聲請人不諳法律,從第一審判決 有罪,上訴二審後,改判無罪,又再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更 一審改判有罪,再上訴至最高法院,經駁回而確定。聲請人 當時委任之辯護人,在第二審為無罪判決時,告知聲請人要 與被害人和解,聲請人跟辯護人表示,聲請人並未犯此罪, 且法院已判決無罪,還聲請人清白,為何還需與被害人和解 ,聲請人並不同意和解,是律師說如果和解,會被判無罪, 那筆和解金是聲請人配偶付的,也非聲請人所付,聲請人確 實有莫大冤屈,奈何從一審、二審至三審,同樣筆錄,為何 會有無罪及有罪兩種不同判決,法院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均 未詳查,僅靠被害人及其繼母、父親等單方面供詞,即改判 聲請人有罪,實有應調查而未調查,判決不備理由或所載理 由矛盾之處。  ㈡本案有以下疑點:  ⒈鑑定結果均未檢測出聲請人之DNA,已可明確排除聲請人涉嫌 之可能性。且案發當天為民國111年3月13日下午4時,應屬 冬天,一般人所著衣物應為厚重且為洋蔥式穿法,聲請人如 何就被害人所陳,使用右手摸被害人之T-shirt,又把手伸 進T-shirt內搓揉被害人之左胸乳頭?倘有如此行為,為何無 法鑑定出聲請人之DNA?  ⒉案發當天,被害人於下午4時到達聲請人之診間看診,但被害 人當天是何時離家、何時返回家中、是否因貪玩而擔心被家 人責備,才謊報此事、被害人離去時之行為、身著何種衣物 ?如此重要證據,檢警及歷審法院為何未調閱監視器,未為 查證,顯然有遺漏。   ⒊被害人之父親及祖父不是直接先到警局報案,反而是到診所 質疑聲請人有無此事,並要求聲請人賠償,當下聲請人也表 示沒有此犯行,所以就未再理會對方。  ⒋如聲請人有為被害人所指之情事,被害人要離開診所時,應 為衣衫不整,或是驚恐、慌張,要馬上離開,且應該會先向 待診之證人黃周月雲求救,為何會若無其事,默默離開診所 ?又何以警方未馬上逮捕聲請人並製作筆錄,反而是隔天才 通知聲請人至警局製作筆錄,這其中警方是否有用引導式製 作筆錄。  ⒌另本案有證人黃周月雲之證詞,而證人待診時,距離看診座 椅僅有1至2公尺,肯定能看見整個治療過程,然一審至三審 判決,全部採信被害人及其父親、繼母等方面之供詞,對聲 請人有利之證據,都不採納,在無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之情 況下即為聲請人有罪之判決,聲請人不服。為此聲請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 ,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 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 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3項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因犯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侵訴 字第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112年7月21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54號判決,撤 銷改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28日 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判決,將本院上開判決撤銷發回 ,嗣本院於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8號判決( 下稱原判決),處聲請人有期徒刑8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判 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情有前述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7、31至34、41至55頁)。而被告 係對於上開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再審,程序上合於規定。 三、又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 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 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 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至6款、第3項定有明 文。準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未判斷資 料性之「新規性」,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不 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 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如受判決人提出之 事實或證據,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辯論,無論最 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抑 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均非未及調查斟酌 之情形。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尚須審查證據之「顯著性」 ,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論 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 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 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 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而開啟再審程 序,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並非抗告 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如聲請再審之理由 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 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 據持相異評價,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 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判決認定聲請人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除依告訴人A 女之指訴,另又參酌證人C女(即A女之繼母)及A女之父親證 述A女返家後之情緒反應等證詞,資為補強證據,並非僅憑A 女單一指訴。另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證人黃 周月雲之證詞,何以無法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以及就聲請 人之其他辯解(辯稱:案發時A女口中尚有治療工具,且有膿 與血水,以及不斷滋生口水,豈無作嘔或嘔吐之神經反應, 豈能如A女指稱,其有表示拒絕之意),無足採信之理由亦詳 為說明,所為論駁均合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㈡聲請意旨並未指出,原判決所憑之證物、證言、鑑定或通譯   經證明係偽造、變造或虛偽、或聲請人已證明係被誣告、或   參與判決之法官、偵查之檢察官或調查之司法警察(官),因 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 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認受 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等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列得聲請再審之 理由,而係就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含採信告訴 人A女之指訴、以證人C女及A女父親之證詞為佐證、未就內 政部刑事警察局之DNA鑑定結果及證人黃周月雲之證詞為聲 請人有利之認定),徒憑己意,就證據之證明力為相異之評 價,自與「新規性」之要件不符。另聲請人指摘原判決未調 閱A女返家路線之沿途監視器,未查證A女是否因貪玩擔心被 家人責備,才謊稱此案,以及以案發當天之天氣狀況,A女 應該是採洋蔥式穿法,不可能只穿T-shirt部分,然聲請人 於原判決進行中,於可調查時並未聲請調閱,於事隔近3年 後,再依其主觀意念任意指摘,已難認有理,況且,縱沿途 有監視錄影檔案,亦早已遭覆蓋而不復存在,顯非所謂發現 新證據。又聲請意旨辯稱,其並不同意和解,是律師告知, 如果和解,就會判無罪,以及關於指摘告訴人父親未先前往 派出所報案,反而前去與聲請人理論,以及員警未馬上逮捕 聲請人部分。因聲請人並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員警自無法 當場逮捕,自不因未遭當場逮捕,即可反推論聲請人無原判 決認定之犯行,聲請人所辯已難認有理,更何況,聲請意旨 此部分抗辯及指摘,乃係聲請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均與前述 法律規定得聲請再審之情形有間。  ㈢綜上所陳,本件再審之聲請,與法未符,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8

TNHM-114-侵聲再-3-20250218-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E LIN KHINE TUN WIN AUNG HLAING OO ARKAR KYAW LIN YAN AUNG SOE PYAE WA ZAW HTET AUNG YE ZAW TUN AUNG ZAW MYO 上九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77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AUNG Z AW MYO、HLAING 00、YAN AUNG SOE、ARKAR KYAW LIN、PYA E WA、YE ZAW TUN與ZAW HTET AUNG等人(下合稱被告9人)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運輸,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 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 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 ,為圖高額不法報酬,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BOSS HK」(香港籍)、「MR. CHU」(國籍不詳)共同基於 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船籍獅子山共 和國、船名「JINXING」貨輪(下稱金星號,IM0:0000000, 附載無船籍小艇1艘,船舶登記之所有人為臺灣籍成年男子 吳丁源,另案偵辦)1艘作為運輸毒品工具,由被告YE LIN KHINE擔任船長,負責以船上之衛星電話與「BOSS HK」確認 交貨地點、接貨、清算,以及後續交貨等事宜。於民國113 年8月6日某時,船長即被告YE LIN KHINE接獲「BOSS HK」 指示,駕駛金星號於公海某處,向不詳船籍及船名之船舶接 駁以太空包裝包覆、茶葉袋外包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共計498包(合計含袋重529660公克,純度75.93%,純質 淨重約379,213.4公克,下稱本案毒品)後,被告YE LIN KH INE指揮所有船員即被告TUN WIN AUNG、AUNG ZAW MYO、HLA ING 00、YAN AUNG SOE、ARKAR KYAW LIN、PYAE WA、YE ZA W TUN與ZAW HTET AUNG等人,先拆除太空包包裝,清點數量 ,再依茶葉袋包裝顏色(黃色、綠色)分類裝入紅色塑膠箱 ,並於箱外註記數量,置於金星號船艙之小艇旁,被告YE L IN KHINE命令所有船員均不得接近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旋即往高雄港前進,待「BOSS HK」進一步指示交貨 。嗣於同年8月10日20時55分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 動工作站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PP-10089 海巡艇執行專案查緝作業,於高雄港西南方100海浬處,發 現金星號船艙內擺放無船籍之小艇及以茶葉袋包裝之毒品, 因海況不佳,旋即帶返高雄港,於同年8月11日10時14分許 ,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南機站)、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高雄市政府警察鹽埕分局 依檢察官指示,於金星號執行逕行搜索,先以拉曼光譜儀檢 測茶葉袋之結晶體,並旋即抽樣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 ,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遂於同日15時許 ,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9人,並扣得本案毒品、金 星號等物,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9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等語。 二、原判決略以:  ㈠本案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於113年12月10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而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於本案起訴繫屬時 於我國及高雄地院轄區內均無住居所,其等斯時乃羈押在法 務部○○○○○○○○○○○○○○○○),惟高雄看守所址設高雄市○○區○○ ○村0號,自105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 )成立時起,該地即屬橋頭地院管轄區域,並非高雄地院管 轄區域,不因其名稱仍為「高雄看守所」或事實上未另外成 立「橋頭看守所」而有異。檢察官以高雄看守所原屬高雄地 院轄區,僅因業務繁忙等因素另成立橋頭地院,惟未另成立 「橋頭看守所」,且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對羈押被告具有法律上之管領力、監督力,認高雄地 院仍有管轄權,難認有據。   ㈡被告9人雖係於113年8月11日15時在高雄市○○區○○巷00000號 經司法警察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然其 等於起訴時已不在原拘捕地,檢察官以被告9人經拘提逮捕 之地點在高雄地院轄區為由,主張高雄地院有管轄權,亦無 理由。   ㈢被告9人著手運輸本案毒品之地點在「公海某處」,且在金星 號位於「高雄港西南方100海浬處」而尚未進入高雄地院轄 區時,即遭司法警察登船查獲,被告9人犯罪行為於遭查獲 時業已終了,是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形式觀察,被告9人之行 為地及結果地均非在高雄地院轄區內。至司法警察人員雖因 海況不佳而將金星號帶返至高雄港以利檢警機關進行後續搜 索,然縱使當時金星號停靠之高雄港港口位於高雄地院轄區 ,此等行為顯係檢警機關為求查獲犯罪行為人所為之偵查行 為,而非運輸毒品之犯罪行為本身,難以本案毒品於偵查過 程中曾在檢警人員之指揮、管領下攜入高雄地院轄區,即認 本案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高雄地院轄區內。檢察官以運 輸及持有毒品係繼續犯為由,主張被告9人犯罪行為持續至 金星號停泊於高雄港為止,故犯罪地在高雄地院轄區,稍嫌 無據。  ㈣金星號之船長未曾表明本案毒品之運送目的地係高雄港或在 高雄地院轄區,其餘船員亦未曾明確供稱本案毒品之運送目 的地係進入高雄港或高雄地院轄區,難認高雄港或高雄地院 轄區係被告9人本案犯行之目的地,自不因起訴書記載金星 號接獲本案毒品後係往高雄港前進即使高雄地院取得管轄權 ,遑論本案毒品在尚未經運輸進入高雄地院轄區前即遭司法 警察查獲而致使被告9人犯罪行為終了,故被告9人本案犯罪 地確實無從認定在高雄地院轄區內。  ㈤金星號之船籍乃獅子山共和國,本案並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之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 定,由金星號犯罪後停泊地之高雄地院取得管轄權。  ㈥從而,本案起訴之時,被告9人之所在地應係其等人身遭受羈 押之高雄看守所,而高雄看守所無論依實際所在地或其行政 隸屬,均非高雄地院所轄區域;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 ,被告9人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均不在高雄地院轄區內, 原審就本案被告9人所涉犯行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依刑事訴訟法304條、307條規定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 將本件移送於被告9人所在地即高雄看守所之管轄法院即橋 頭地方法院等語。   三、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 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 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 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高雄地院。又對於高雄 地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 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 372條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 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所謂被告所在地,則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法院 之時被告所在之地為準,又此所在之原因不論係屬自由或強 制,皆所不問,被告服刑監所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權之 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倘 行為人仍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 ,犯罪始行終結者,謂之繼續犯。此與構成要件結果發生, 犯罪即為既遂且亦同時終結,僅法益侵害狀態仍然持續之狀 態犯有別。繼續犯雖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 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 害狀態之行為。繼續犯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其犯罪行 為之時間認定,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為止(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運輸毒品係 指將毒品從一地運輸至另地,乃屬繼續犯,雖於起運後該罪 即已既遂,然在毒品抵達終極目的地而完成運輸犯罪計畫前 ,其犯罪仍在持續進行中,犯罪行為並未終了,於此期間所 為之搬運、輸送毒品等行為,以達整體運輸毒品犯罪計畫之 實現,自亦為運輸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行為人為運輸 而持有毒品,其持有為行為之繼續,屬繼續犯,其犯罪繼續 至持有(運輸)行為終了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2233號 判決意旨參照)。 四、原判決諭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固非無見,惟查:  ㈠本案係南機站於113年8月9日11時接獲情資指稱金星號貨輪日 前在越南外海接運一批500公斤愷他命毒品,金星號於同年7 月29日自高雄港外離開後,即前往越南胡志明市南方海域滯 留,預計約於同年8月10日凌晨抵達高雄港外海,南機站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第五海巡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 分局遂組成專案小組,同日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嗣專案小組搭乘海巡署PP-10089海巡艇前往查緝,於同年 8月10日20時55分許,在高雄西南方100海哩附近發現金星號 ,專案小組向該船人員表明公務員身分後,即實施登船行政 查驗,於金星號船艙內發現走私快艇1艘、放在該走私快艇 旁6桶茶葉包裝物,因現場海況不佳,時間已晚,乃由專案 小組帶同金星號駛返專案小組成員即海巡署高雄海巡隊第五 海巡隊旁港口續行行政查驗,翌日(11日)10時14分始依檢察 官之指揮於上址執行逕行搜索,而扣得如起訴書所載之毒品 等物,因發現被告9人犯嫌重大,專案小組再持檢察官核發 之拘票將被告等拘提至高雄地檢署訊問,嗣後並依法向高雄 地院聲請羈押獲准等情,有被告相關筆錄、南機站搜索及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高雄地檢署拘票、執 行現場及搜索地點照片、高雄地院113年8月15日雄院國刑嚴 113急搜24字第113901477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專案小組在高雄西南方100海哩附近登船時,並未搜索扣 押金星號船上任何物件,而僅為行政查驗,斯時縱認為金星 號恐有可疑,但關於走私快艇旁之6桶茶葉包裝物究竟是否 為管制進口物抑或毒品,尚須以科學技術檢驗或經相關單位 鑑定後方能得悉,並非以肉眼即得斷定。因此,專案小組固 持有檢察官事先於113年8月9日所開具之逕行搜索指揮書(預 定搜索時間為113年8月10日至113年8月13日,偵卷一第259 、260頁),惟於113年8月10日20時55分許發現金星號後,上 船進行行政查驗時,並無法斷定金星號船艙內之6桶物品是 否為毒品或走私物品,抑或屬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為 逕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易言之,被告等人對於其等持 有扣案毒品之違法狀態,並未因專案小組實施行政查驗而中 斷,而係迄至專案小組於113年8月11日10時14分許當金星號 停靠於海巡署高雄海巡隊第五海巡隊旁港口時始登船執行逕 行搜索,並加以扣押時,被告等人持有上開茶葉包裝物之狀 態方屬終了。是以,原判決認定本案毒品在尚未經運輸進入 高雄地院轄區前即遭司法警察查獲,致使被告9人犯罪行為 終了等情,容有未洽。  ㈢本案起訴時被告9人均羈押於址設高雄市燕巢區之高雄看守所 ,橋頭地院就本案而言,雖屬有管轄權之法院,然因金星號 自公海某處起運本案毒品,其運輸毒品之犯罪行為已屬既遂 ,而金星號於113年8月10日20時55分許經專案小組帶回後, 係停駛於高雄港海巡署艦隊第五海巡隊旁港口(地址為高雄 市○○區○○巷00000號),則被告等人為運輸毒品而繼續持有前 揭毒品之犯罪行為,係迄至同年月11日10時14分許經專案小 組在上址高雄港海巡署艦隊第五海巡隊旁港口就金星號執行 逕行搜索時方被查獲,斯時被告等人因運輸而持有該等毒品 之違法狀態方屬終了,既然上址高雄港海巡署艦隊第五海巡 隊旁港口所在地係屬高雄地院轄區,則高雄地院對於被告等 人運輸、持有該等毒品之繼續犯行,自同有管轄權。 五、綜上,原審法院對於被告等人運輸、持有前開毒品之繼續犯 行既有管轄權,自不得遽以本案犯罪地非屬其管轄範圍,逕 為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橋頭地院。原判決適用法則 ,既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據以指摘,為有理由,惟為維 持被告9人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 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2025-02-14

KSHM-114-上訴-81-20250214-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韋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4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994、45549、 53291、5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1622、1661、7836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林韋庭有其犯罪事實欄(下稱事實欄 )所載洗錢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 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律變更之比 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 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 ,整體適用法律。本件上訴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修正後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下稱新 法),而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第3項 所定「(一般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 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件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 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而舊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下稱 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 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 」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 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 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舊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新一般 洗錢罪),新法並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及新法第2 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 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等限制要件。則就上開修正前所為之洗錢行為,即 應詳予區辨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為新舊法之整體綜 合比較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 倘逕適用修正後規定,其適用法則即有違誤。上訴人如事實 欄所載幫助洗錢犯行,僅得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無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適用,揆諸前 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若適用舊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 ,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新 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 ,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應認舊法之規定較有利 於上訴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較有利之舊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原判決未詳為審究,經比較新舊法後 ,認以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其適 用法則難謂無不當,自非適法。 三、以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而原判決之前揭違誤,影響於法律適用及量刑事實,復 影響當事人之科刑辯論權,且為維護上訴人之審級利益,本 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而被告所犯與幫助洗錢罪想像競合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 雖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 併予發回。又上訴人具狀陳稱其業與被害人何燕萍達成和解 ,並給付完畢,是否屬實,案經發回,應併予究明,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3

TPSM-114-台上-16-20250213-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徐鋐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81 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768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徐鋐凱有如其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所 載,與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共同對被害人楊曉青、蘇莉棋施用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推由上訴人向楊曉青本人,及接受蘇 莉棋匯款之施安隆分別收取新臺幣(下同)現金後,輾轉兌 換為比特幣後轉帳至詐欺犯罪者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 ,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行,因而撤銷第 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 共同犯一般洗錢共2罪刑,及為相關沒收、沒收追徵之諭知 ,固非無見。 二、惟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有利之辯解 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並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否 則遽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在網路刊登 「BTC-場外交易員13%(ID:apple.59.588)」虛擬貨幣交 易廣告,吸引不特定詐欺犯罪者與其聯繫確認無虞後,而共 同犯本件一般洗錢犯行,並於理由中說明上訴人與該不詳之 詐欺犯罪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主要係 依憑證人即告訴人楊曉青指稱其係因自稱「陳星」或「船運 公司業務員」之指示而與上訴人交易比特幣等語之證詞,及 援引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國112年12月22日彰警分偵字 第1120074635號函附數位鑑識報告暨幣安交易所資料(下稱 數位鑑識報告)記載:⑴上訴人經警方扣押之門號090837280 8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顯示:上訴人與持同一虛擬錢包帳號 (THXQSvRms9xviXJa8BwMy2NamRzhcdu5ts,下稱T錢包)之 施安隆、許月美進行交易,經以區塊鏈瀏覽器查詢分析結果 ,T錢包收到比特幣後轉至幣安交易所熱錢包1BzKzQDwidEDp QCtyPFDUGXuaekbkV5g5E中,依據上訴人於調查筆錄中供稱 其使用T錢包與「車手」進行比特幣交易。經審視本案未有 直接事證可資佐證上訴人為詐欺集團上手,僅可知上訴人有 與同一詐欺集團成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見原判決第9頁第1 5至24行)。⑵該筆款項確實有轉入施安隆提供之錢包B,再 由錢包B打入錢包C中,錢包B、C皆由詐欺集團成員直接掌控 ,且上訴人之錢包A曾分別於111年4月18日、同年4月21日、 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4日、同年5月5日及同年5月9日分7次 打1.7922BTC(價值約200萬元)至錢包C中,堪認上訴人應 與詐欺集團有密切聯繫,且多有資金往來等語(見原判決第 10頁第1至8行)。然依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上訴人向 楊曉青及施安隆取得現金後,先存入其個人名下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再匯入其幣託交易所之帳戶,用以購買等值 之泰達幣(USDT),再使用其向「田騌睿」借用之幣安帳戶 (111年4月1日上訴人尚未註冊幣安帳戶以前),或使用其 個人註冊之幣安帳戶(111年4月2日後),將扣除報酬後之 泰達幣轉帳至幣安交易所之水庫錢包轉成比特幣,再將比特 幣轉帳至楊曉青及施安隆依詐欺人員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 包內等情(見原判決第2至4頁)。上情如果無訛,則與上訴 人交易者係楊曉青及施安隆,楊曉青為本件之被害人,施安 隆亦未經原判決認定為詐欺犯罪者(「車手」);上訴人將 楊曉青及施安隆交付之現金轉換為比特幣以後,亦係轉帳至 楊曉青及施安隆提供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而上訴人於原 審否認犯行,辯稱:伊單純接受買方以現金委託購買比特幣 ,再將比特幣轉入買方的比特幣錢包,並未與詐欺集團有聯 絡等語(見原審卷第1宗第78、79頁),原判決復未敘明本 件有何其他上訴人與詐欺集團或詐欺犯罪者關於實行本件洗 錢行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證據,僅以上訴人與被害人 楊曉青或非屬「車手」之施安隆交易比特幣,並依約轉入楊 曉青、施安隆依詐欺人員指定並由詐欺人員掌控之電子錢包 ,及收取百分之十一或十三之高額報酬,遽認上訴人與不詳 之詐欺犯罪者間有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 正犯責任,就上訴人上開否認犯罪之辯解及上述有利之證據 ,未詳加調查釐清,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調查職 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未明瞭者 ,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 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尚不得遽對被告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且有罪判決書事實認定與理由之說明,必須一致,否則即屬 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依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㈡ 記載,施安隆係於111年5月10日8時31分至33分許,分別提 領其郵局帳戶內由蘇莉棋所匯入之15萬元,及玉山銀行帳戶 內由呂月雲匯入之49萬元,合計共64萬元交付予上訴人購買 比特幣,其中呂月雲所匯入之49萬元並非因遭詐騙而匯入之 贓款,不在起訴範圍等情(見原判決第4頁第6至10行)。原 判決理由復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8日中檢介烈 (映)112金上訴2781字第158872號函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 (下稱虛擬通貨分析報告),說明上訴人向楊曉青及施安隆 收取現金後之上開金流確係屬實等旨(見原判決第8、9頁) 。然查:⑴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四編號7(下稱編號 7)所記載之交易時間為111年5月「9」日18時8分許,收取 金額為15萬元,交易幣額(BTC)為0.1325單位。然犯罪事 實欄一之㈡記載施安隆係於111年5月「10」日8時31分至33分 許,始提領其郵局帳戶內由蘇莉棋所匯入之15萬元。則編號 7之比特幣交易顯較早於上訴人收受施安隆交付現金之時間 ,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係先向施安隆收取現金後始再為比特 幣交易之認定,顯然矛盾。⑵附表二、四編號8(下稱編號8 )所示購幣人為許月美,金額為30萬元,交易幣額(BTC) 為0.2822單位。編號8所示與上訴人交易比特幣之許月美, 並非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記載之施安隆、蘇莉棋或呂月雲。⑶ 上開虛擬通貨分析報告記載關於上訴人發送多筆比特幣(BTC )至施安隆及許月美所持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錢包(見 原判決第8頁第24至27行),既有上開⑴、⑵所述與犯罪事實 欄一之㈡記載不相適合之情形,原判決卻憑以論斷上訴人向 施安隆收取現金後之金流屬實,已有採證不依證據之違誤。 ⑷上開虛擬通貨分析報告記載上訴人曾發送多筆比特幣(BTC) 至施安隆及許月美所持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錢包,經比 對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lGLTHwZQ51g7xzstRhrxAsQxH5ArVg7 TAc帳戶。然上開數位鑑識報告卻又記載施安隆、許月美係 持與附表三編號2不同帳戶之「T錢包」與上訴人交易,關於 施安隆、許月美指定上訴人匯入比特幣之帳戶,前後之記載 亦不一致。⑸上開虛擬通貨分析報告「⒉幣流分析」欄記載, 上訴人係將比特幣轉入幣安交易所水庫錢包中,再由水庫錢 包將幣打至「施安隆提供之錢包A」,繼由錢包A匯至錢包B ,再由錢包B匯回水庫錢包中,後轉至錢包C等語(水庫錢包 →施安隆錢包A→錢包B→水庫錢包→錢包C)。然同報告「⒊綜合 分析」欄卻記載:該筆款項確實有轉入「施安隆提供之錢包 B」,再由錢包B打入錢包C中,錢包B、C皆由詐欺集團成員 直接掌控等語(施安隆錢包B→錢包C)。則施安隆所提供之 錢包究竟係錢包A或錢包B?錢包A或B與T錢包又有何關聯? 錢包A、B、C之真正帳戶(錢包地址)為何?與附表三所示 之帳戶有無關聯?如何僅憑錢包A、B、C、T等代號,判斷上 訴人本件與施安隆、許月美及詐欺犯罪者彼此間之金流關聯 性?金流在水庫錢包、錢包A、B、C間之順序為何?又如何 進而論斷上訴人與詐欺犯罪者間有密切之聯繫,且多有資金 往來?以上各節,攸關上訴人抗辯其僅係虛擬貨幣交易業者 ,單純接受買方委託換兌匯款,與詐欺集團並無關聯等語是 否可信之判斷,影響上訴人有無本件共同一般洗錢犯行之認 定,併有詳加調查及釐清之必要。原審在未究明釐清上開重 要疑點之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而論處共同一般洗錢 罪刑,尚嫌速斷,併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四、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洗錢防 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生效。其中關於一般 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 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法 定本刑,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況下, 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且修正後刪除修正前第14條第3項 規定。然修正前第14條第3項之科刑限制規定,形式上固與 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 盡相同,然已實質影響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應納為新舊 法比較事項之列。此係本院最近經徵詢程序達成之一致見解 。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係以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為要件(行為時法);然112年 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中間時法),及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裁判時法)之 規定,則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 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等限制要件。亦即,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後 之要件亦有差異。則法院審理結果,倘認不論依修正前、後 之規定均成立一般洗錢罪,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 新舊法後整體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依原判決認定 之事實,上訴人共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於偵查或歷次審判中均未自白洗錢犯行,並無修正前、後洗 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本件經綜合比較結果,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或修正後第19條第1項論 以共同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之框架,前者為有期徒刑2月 至5年,後者則為6月至5年,應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上訴人。原判決誤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上訴人共同一般洗錢罪刑,亦有適用 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五、以上或為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而原判決上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另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想像競合犯普通詐欺取財輕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為撤銷發回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3

TPSM-114-台上-161-20250213-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期貨交易法撤銷沒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維仁 被 告 楊孟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撤銷沒收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金上更一 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0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被告楊孟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審之前審審理後,以1 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及宣告相關沒收 、追徵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刑,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下同)2,333萬0,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與被告均不服提起第三 審上訴,經本院前審以112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就該判決關於 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其他上訴則予 以駁回。上開發回部分,經原審審理後,以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本身,並非法所不許之行為,僅依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許 可證照,始得營業。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沾染不法之部分 ,僅止於因不法行為而取得之管理費、手續費及其他名目之報 酬,至被告自如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投資人取 得之投資金額(合計2,368萬0,250元)則非屬犯罪所得,並無 利得沒收可言。另依被告與本案投資人間之協議,被告之報酬 取自其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所得之盈餘,惟依現存卷證資料,被 告於本案操作期間未有盈餘,難認其有因本案犯行獲取管理費 、手續費或其他名目報酬之不法利得。因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 可資沒收或追徵,而將第一審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固非無 見。 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包括為了犯 罪及產自犯罪之利得。而為了犯罪之利得,乃行為人因犯罪所 取得之對價給付,不論所犯係何罪名,悉數沾染不法,與其所 違反刑罰規範保護之目的無涉;反之,行為人因實現犯罪本身 而在任一犯罪流程所取得之財產利益,是否均屬產自犯罪之利 得,則須視該罪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係在預防何種行為 ),以判斷其沾染不法之範圍。倘該經濟活動本身即為法所禁 止,其所取得之財產利益全數皆沾染不法,俱屬產自犯罪之利 得;若該經濟活動非法所禁止,僅行為人取得之形式或方法違 法,則沾染不法部分僅止於因其不法取得方式所生之利益,而 非全部之所得。又期貨交易法係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 貨交易秩序所制定(參該法第1條)。而期貨經理事業屬該法 所規範期貨服務事業中之一類,該法除於第82條第1項明定經 營期貨經理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 營業外,並於第六章設有諸多監督與管理期貨服務業之規定。 佐以依該法授權訂定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3條所 為:期貨經理事業係指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 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 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等規定。堪 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就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經理事業罪者,施以罰則,其目的乃在禁止未經許可者,擅自 經營此具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復有極高風險之業務,庶免非 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完全逸脫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以致 嚴重危害國內金融秩序及投資大眾之權益。是以,未受許可, 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交易,其交易本身即屬違法,因此所生之 全部利益皆沾染不法,均為產自犯罪之利得。至行為人非法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取之匯付款項,乃係匯款人藉由行為人 於異地進行付款,行為人經手之款項,僅有短暫支配之事實, 不論多寡,均經由一收一付而結清,匯款人並無將該匯款交付 行為人從事資本利得或財務操作以投資獲利之意,故行為人並 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屬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此與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就所收取之投資款,具有事實 上之處分、支配權之情形,截然不同,自難任指行為人收受之 投資款非屬產自犯罪之利得,不可不辨。從而,原判決謂被告 僅係欠缺許可形式,其收取之投資款2,368萬0,250元,並未沾 染不法,縱未全數返還,僅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要與犯 罪所得沒收無涉云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現行刑法就屬於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主義,僅於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時,始例外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有無此例外情形,屬對 犯罪行為人有利之事項,是於犯罪行為人主張業已返還,且提 出或指出相關事證,法院自應調查釐清,查明究有無返還,以 及所返還者是否為本案之犯罪所得。原判決雖於附表「更一審 查證情形」欄,說明認定被告僅償還128萬1,000元予投資人之 理由。然查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主張積欠羅大為等投資人之投 資款,其除向王昱翔借款350萬元並透過王昱翔償還外,且匯 款1,044萬9,874元予王昱翔,委由王昱翔轉給羅大為等投資人 ,並提出本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為憑(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4號卷㈡第316、324頁、 原審金上訴字卷㈠第397至405頁、原審卷第62頁)。而上揭存 款交易明細顯示,被告除前揭款項外,亦另匯款350萬元予王 昱翔。倘若無訛,被告主張其向王昱翔借款350萬元及匯款1,0 44萬9,874元予王昱翔等情,似屬有據。又上開款項合計1,394 萬9,874元,遠逾原判決認定之被告償還數額,則被告上開借 款及匯款,究竟是何原因事實所為之給付?王昱翔是否有代被 告返還本件投資人?攸關被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與其利益 有重大關係,允應傳喚王昱翔作證以查明釐清。乃原審未予調 查,逕認被告償還之投資款為128萬1,000元,自有調查職責未 盡之違法。 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且原判決前揭違法情形,影響於被告犯罪所得沒收、追徵 範圍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 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3

TPSM-114-台上-6-20250213-1

台上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曾文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雄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2號,112年度偵字 第3321、33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陳○雄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明 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犯過失致 死罪刑,固非無見。 二、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雖屬事實審法院 自由判斷的職權,但此項職權之行使,應受客觀存在的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方為適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1項規定自明。再證據雖已調查,若仍有其他足以影響 結果之重要證據或疑點尚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 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 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原判決認定:被告為A童(民國000年0月生,姓名詳卷)之 父,於110年9月23日前1至2週內某時,在其位於○○市○○區○○ 路住處房間內,平躺於床邊即將入睡之際,疏於注意,竟抱 持A童,使A童趴在其胸前,距離地面約70公分至80公分之高 度,待其入睡後鬆開抱持A童之手,致A童自上開高處摔落而 撞擊硬質木板地面,受有左顳葉延伸至左頂葉、左顳葉、左 枕葉及大腦鐮之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第5 、6、7肋骨骨折等之傷害。惟被告仍未發現A童有異,於110 年9月23日晚間某時,復疏未注意,而以同上方式,致A童再 度摔落撞擊硬質木板地面,嗣於聽聞A童哭泣聲而清醒後, 見A童已臉色發黑、呼吸不順暢,為喚醒A童,仍疏未注意, 貿然以雙手抓住A童之肩膀,大力搖晃A童逾30秒,使A童因 強力撞擊及搖晃,而受有右額葉、右顳葉急性硬腦膜下出血 及雙眼多層次視網膜出血之傷害。迄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 其妻蕭○○(現已離婚)返家後,始協同將A童送往臺北市立 萬芳醫院(下稱萬芳醫院)急救,惟A童於同日晚間10時27 分許到院時已呼吸、心跳停止,經救治後雖恢復自發性循環 ,然情況仍未見好轉,於110年10月7日轉至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兒童加護病房治療 後,延至同年10月21日中午12時16分許,仍因上開頭部外傷 致雙側硬腦膜下血腫、中樞神經休克而死亡等情,無非係依 憑被告所為A童曾有上述2次摔落,且於案發當日搖晃A童之 供述,及參酌卷內臺大醫院受理院外機關鑑定回復意見表所 載:A童之嚴重腦部傷勢為劇烈搖晃A童頭部或將之直接暴力 衝擊堅硬之平面,致使頭部驟然減速,對腦組織以及硬腦膜 下橋接靜脈產生減力傷害,又多處新舊夾陳出血之傷勢可推 斷為多次不當對待之旨(見第一審卷第55頁),說明被告為 成年男性,平躺於高度約50公分之床上懷抱A童於胸前時, 加計其胸膛之厚度,已將A童置於距離地面70公分至80公分 之相當高度,而A童為甫出生未久之嬰兒,腦部結構發育未 臻成熟,極為脆弱,如自相當高處掉落而遭受強力撞擊或大 力搖晃,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被告因入睡而鬆開抱持A童 之手,以致A童自上開相當高處摔落,頭部撞擊硬質木板地 面,共計2次,復為喚醒A童,大力搖晃A童,對於出生未滿2 月、頭骨發育未臻完整之A童而言,已足令其頭部因直接衝 擊堅硬之平面及過度用力搖晃而受有前開新舊夾陳之傷勢, 謂被告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見原判決第4、5頁)。   惟查,本件檢察官於原審即循告訴人新北市政府之請求,以 被告所犯係成年人對兒童犯故意傷害致死罪,提起第二審上 訴,原判決雖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然核之卷內萬芳醫院檢 送之加護病房跨領域照護團隊查房紀錄所載,A童之體重僅 為6公斤(見偵字第1902號萬芳病歷卷第175頁),且依就醫 相片所見,A童尚在襁褓之中(見偵字第1902號主卷第105至 107頁),設使無誤,原審謂A童第1次(110年9月23日前1至 2週內某時)係自70至80公分高度,無外力自然滾落木質地 面,此單純因重力加速度所生之作用力,竟能造成全身包裹 衣物之A童,受有左顳葉延伸至左頂葉、左顳葉、左枕葉及 大腦鐮之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第5、6、7 肋骨骨折等合併「左側」頭部及「右側」胸部之傷害,是否 與事理經驗相符?實非無疑,似仍有委請鑑定醫師再為鑑定 說明之必要。何況A童倘於第1次墜落因此受有上述嚴重之傷 害,勢必哭鬧不休,難以照顧,被告如無加害之意,何以未 即將A童送醫治療,係延至1至2週後即案發時,待其妻返家 後,始共同將A童送醫,其間有無係為掩飾自身施暴犯行之 可能?亦非無研求之餘地。再上述查房紀錄已載明該院照護 團隊討論內容為:新生兒約6個月大才會自行翻身,2個月嬰 兒應無法自行翻身,與父母描述有矛盾。頭部外觀(指A童 )與電腦斷層皆無明顯皮下血腫或鈍挫傷,顱骨也無骨折, 不像遭受過單次跌落衝擊。如為單次腦部撞擊所造成硬腦膜 下血腫,常見表現為單側急性血腫;但病人(指A童)雙側 皆有急慢性混合硬腦膜下血腫,不像受到單次跌落衝擊所致 。病人右側第5、6、7肋骨側面骨折,有癒合痕跡應為舊傷 ,造成機轉與發生時間無法判斷。兒虐骨折常見為雙側肋骨 背面。雙側視網膜多層次大面積出血,較像劇烈加速減速搖 晃造成。單次腦部撞擊罕有此種表現。凝血功能異常造成之 出血多為單點出血,不會以此種表現。結論/建議/追蹤事項 :綜合硬腦膜下血腫與視網膜出血等臨床表現,本案高度懷 疑兒童虐待性頭部創傷(AHT)。病史方面,低高度跌落( 小於1.5公尺)造成嬰兒死亡相當罕見,卻常見於照顧者對 虐待性頭部創傷個案的病史解釋;本個案病史描述符合低高 度跌落,卻有嚴重病症,病史方面亦要懷疑為兒童虐待性頭 部創傷等旨(見偵字第1902號萬芳病歷卷第177、179頁), 似亦認A童之傷勢成因,與被告所述情節不符,A童之頭部外 傷,並非因低高度跌落所致,而其第5、6、7肋骨側面骨折 之舊傷,造成機轉無法判斷,因此懷疑A童係遭虐待等節, 則原判決何以仍認本件A童係因被告抱持入睡後墜落成傷, 被告復為喚醒A童而大力搖晃,致A童加劇傷勢,進而發生死 亡結果,其理由尚嫌不備。此外,被告與其妻蕭○○因感情不 睦,時有咒駡指摘蕭○○外遇懷孕之情事,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判准其2人離婚,此有告訴代理人於原審提出之該院111 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判決在卷(見原審卷第159至169頁), 檢察官於論告時亦予援用,主張可作為被告有傷害A童動機 之證明(見原審卷第218頁),何以不足採憑,亦未見原判 決予以論斷,其理由似有未足。上情實攸關於A童之致死原 因究係如何發生,以及被告是否確有檢察官所指之成年人對 兒童犯故意傷害致死罪之認定,而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原審 未予詳究明白,而於理由內加以論敘說明,遽行判決,自嫌 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節可指。 三、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非全無理由 ,被告亦提起上訴,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 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情形,已影響於事實 之確定,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 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3

TPSM-114-台上-4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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