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鄭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
度勞補字第41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9,35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應先徵收5,336元(計算式:16,008元-16,008元×2/3=5,336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欠3,336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TPDV-114-勞訴-53-20250304-1